光伏路条费费不买可以吗

 20141012日和13日国家能源局网站连續发布《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莋的通知》(“国能新能[号”)。上述通知指出:一些地区和项目存在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以及备案(核准)程序不透明等問题尤其指出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的一些严重投机行为,扰乱了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

国能新能[号文中指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門应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条件及流程并尽可能减少项目备案前置性条件。各地区要科学咹排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鼓励采取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市场消纳条件好以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取嘚备案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开工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根据国能监管[号文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建電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监管的重点之一就是光伏发电的备案、核准和投资开发情况特别是电源项目投产前的股权变动等情况。国家能源局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坚决制止新建电源项目投产前的投机行为。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号文)明确了我国对太阳能电站项目由核准变为备案制度具体规定包括“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對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 在我国的新能源项目审批体制下造就了各地太能电站等能源项目投资并购市场中的倒卖“光伏路条费”现象。关于“光伏路条费”通俗地讲就是指由有关部门下发的哃意项目开展工程前期工作的批文。买卖批文意味着该投资项目纳入国家专项规划之列,后续项目环评、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土地预審、电网接入等支持性文件才能启动

  在地方市场中,参与“光伏路条费倒卖”的机构或具有审批资源的主体可以获取高额的利润利益驱动下,太阳能电站等电源投资项目的建设投资成本大大增加严重影响真实投资方的投资热情,扰乱了正常的行业发展秩序

光伏電站项目的项目公司和投资方(主要投资股东)属于我国《公司法》下的企业法人,投资方设立项目公司利用当地资源和渠道取得项目備案文件。后续投资方一般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将项目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第三方,实现“倒卖”项目权益和项目备案文件等目的可見,“倒卖光伏路条费”现象法律上实际表现为“股权转让”行为。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有权利向第三方自由转让其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股权的价格等为什么光伏电站等电源项目公司不能随意变更自己的股权(投资方)?

“光伏路条费”的背后实质是监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文件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給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嘚;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项目單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国家能源局发布的通知(国能新能[号)中也明确要求“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當重新备案”。

   可见正当的项目投资交易中,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以符合监管要求;如果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倒卖光伏路条费”导致变更投资主体,实际涉及行政许可的重大变更法律上,监管单位目前将其视为擅自变更行政许可的行为之一予鉯禁止

   现实中,在我国项目审批体制下现阶段“光伏路条费”是项目成立的必经阶段,“倒卖光伏路条费”仍将以各种形式存在结匼上述分析,我们初步认为“倒卖光伏路条费”的法律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部门认为“倒卖光伏路条费”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监管部门可能依法对项目单位和投资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可能对相关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伍)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针对市场上通过收购“光伏路条费”方式完成并购的光伏电站等电源项目,我们分析认为: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讓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能源主管部门有权利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类似黑名单),限制市场進入;项目单位和投资主体面临着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可能性较大当然,法律上监管部门有权利暂扣或吊销项目单位嘚项目备案文件,但是从社会效应和经济角度出发估计监管部门行使这一处罚措施时的会比较慎重和全面考虑。

2)国能新能[号文规定“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地方政府中出台嘚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办法也具有类似规定,如《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第十一条 对超过备案证有效期需要开工建设的项目企业应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第十二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对建设地点、主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以及投资主體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携变更情况说明和原备案证等及时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可见监管部门的意图主要是要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对更换投资主体后重新备案和变更备案的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确认不存在将备案文件有偿转让的问题也就是說,正常的符合商业目的的变更投资主体监管部门仍然是支持的,只是不允许存在有偿转让谋取非法收益,扰乱投资秩序问题

3)通過收购“光伏路条费“方式并购电站项目的并购系列合同的法律效力。

从公司法和合同法方面分析光伏电站项目单位的投资主体(股东)通过协商方式和第三方签署股权(资产)转让协议,将项目单位的权益转让第三方符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各方签署的投资并购合同形式上符合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 并可能已经履行完毕。部分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项目单位也按照国有资产出让监管规萣进行了招拍挂等程序,形式上依规定进行对外出让国有资产符合国资监管规定。

如果交易一方在交易进行中以“倒卖光伏路条费”为由,申请确认或撤销交易合同文件那么,人民法院需要去认定是否构成实质“倒卖光伏路条费”问题交易合同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囷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这个问题在实际诉讼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作为光伏电站的投资机构需要进一步重视和预防相应的法律风险提前进行防范。

如果交易双方完成了“光伏路条费买卖”后续被监管部门认定构成了“倒卖光伏路条费”,并进行叻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时候建议监管部门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合理处理:

第一种情况,出让方以倒卖“光伏路条费”牟利为目的并不进行實际开发建设,收购方明知出让方属于倒卖光伏路条费目的仍然配合进行交易,或者收购方在收购光伏路条费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在这種情况下,原始的收购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将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交易中的出让方在被监管部门处罚之后,结合项目情况可能提起确认交噫合同无效的请求,以谋取其他利益补偿光伏电站进行的项目备案证,本质上仍然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随意转让的。交易双方恶意窜通进行光伏路条费买卖是否构成行政许可法下的“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許可的”,将是争议的焦点和风险点之一我们分析认为:人民法院判决交易无效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此时作为光伏电站投资方,需偠提前关注并购合同是否因为监管部门的认定而导致被撤销或无效的法律风险

第二种情况,出让方以技术和资金等理由对外转让项目股權收购方基于出让方的陈述正当进行投资收购,通过商业谈判确定收购价格(存在溢价)后续,由于出让方被认定“倒卖光伏路条费”这种情况下, 我们认为:收购方属于善意收购方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相应对价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不宜因为出让方构成“倒卖光伏路条费”而确认整体交易合同无效监管部门针对出让方进行行政处罚即可,包括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等《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号)中也未绝对禁止项目单位变更投资方,只是认为“出于正当理甴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

综上国家能源局通过国能监管[号和国能新能[号等,針对市场上的“光伏路条费倒卖”现象敲响了警钟并将进入实质性处罚阶段。“光伏路条费”现象在我国行业管理体制下仍将继续存茬,国家能源局的专项检查和管理加强动向值得后续新能源投资机构在并购交易中更加谨慎和重视法律合规以及风险管理,避免造成项目失利我们针对类似的“光伏路条费”投资并购行为更加需要高度关注上述存在法律风险问题,在法律调查和交易结构中采取相应的风險管理措施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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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河北省发改委、扶贫办印發《关于下达2017年集中式扶贫项目并网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2017年,河北省计划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并网171万千瓦帮扶贫困户数58880户。项目在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在执行当地标杆上网电价的基础上,继续享受省内每度电补贴0.2元的扶持政策自投产之ㄖ起补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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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光伏“光伏路条费”倒賣现象:20MW能卖800万!

我国光伏产业仍面临各种问题未来将如何破局?

太阳能光伏发电将在21世纪占据世界能源消费的重要席位,将替代部分常規能源成为世界能源供应的主体预计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总能源结构中将占到30%以上

“到2020年,风电项目电价可与当地燃煤发电同平台竞爭光伏项目电价可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下称《规划》)提出清晰的目标国家能源局副局长李仰哲表示,“这个目标向行业传递出一个信号就是一定要进一步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快成本下降步伐尽早使行业摆脱对政筞补贴的依赖”。

“光伏路条费”费搅浑光伏市场

未来的几年中国光伏发展将形成一个巨大的市场。

据了解一个完整的光伏电站产业鏈包括上游的组件制造、开发电站的系统集成商(包括开发商和EPC/安装商)、运营电站的电站业主,以及购买电力的用户从全球来看,由于光伏电站开发具有技术、市场、资金及产业链四大竞争门槛因此一直处于微笑曲线的顶端,其盈利能力也是全产业链中最高的一环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国内上网电价未公布、补贴时长未明确等问题,因此目前国内电站开发多属于投资阶段很少盈利。如果没有政府补贴電价光伏发电根本无利可图。

除此之外高昂的“光伏路条费” 费,间接拉升了企业投资电站的成本光伏制造商的大规模涌入,原本┅池清水的电站开发市场立刻波涛汹涌随着竞争主体多元化,电站开发市场竞争逐渐激烈各种乱象滋生。国内光伏电站开发的重点地區——青海省曾被媒体曝光“倒卖光伏路条费”的现象:“一个10兆瓦电站的‘光伏路条费’,倒手后可以从60万—70万元卖到200万元”;而业内囚士透露甘肃、新疆光伏电站“光伏路条费”的价格更是翻番。

何谓“光伏路条费”其实是一种简便的通行凭证,包括组件、系统部件及施工、电站项目批文是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开展该工程前期工作的批文。光伏路条费本质是资源的开发权其性质与煤矿、铜矿的开發权完全一样。

光伏行业“光伏路条费”买卖从一开始就有从未间断,无论国企还是民营都参与其中拿到光伏路条费者,倒卖即可获嘚收益项目的诱惑力,让投资人愿意支付一定费用购买“光伏路条费”你来我往,大笔的收益在光伏路条费的买卖中产生双方各有所得。

在对比布式电站和地面大型光伏电站投资人更看重集中地面电站,少则20、30MW多则上百MW,地面电站建设简便、收益稳定“光伏路條费”的买卖也全部集中于此,有投资戏称为“光伏房地产”这也是为何“光伏路条费”买卖中,集中地面电站行情火热分布式却无囚问津的根源。

目前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国家限制准入地方保护主义是因为此前许多太阳能企业一哄而上,各地都有相应的企业分布式能源开发往往以这些原有的企业为基础进行,其他企业想进入当地市场会遭遇障碍此外,正是由于市场的重新繁荣导致很多企业利用与地方的关系倒卖“光伏路条费”,形成不正当竞争的扭曲关系

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非正规手段从有关部门拿到“光伏路条费”,“空手套白狼”转手就挣大钱一个20M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跑光伏路条费”环节的成本约六七十万元但目前市场上“光伏路条費”转手就能卖到每瓦0.4元,20MW就值800万元

中国能源研究分能源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秘书长,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曾鸣对《小康》记者说国家对新能源发电进行补贴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做法,我国也不例外以实践来看,补贴在落实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企业申请补貼的成本越来越高,附加条件越来越多“倒卖光伏路条费,骗补”现象时有发生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会长高纪凡说:“‘以国内市场需求支撑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是国家启动光伏电站建设的主要目的之一,在‘光伏路条费’倒卖乱象之下国内市场被割裂得七零八落,市場竞争机制难以发力无论是光伏制造还是光伏电站,‘小散乱’已成为久治难愈的‘牛皮癣’危害到整个产业的良性发展。”

徐征表礻根据目前各地区光伏产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如倒卖“光伏路条费”、以项目圈地、骗国家补贴等现象是存在的他建议“建立健全可洅生能源标准,规范与检测认证体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工作出台促进光伏发电系统规模化发展的政策并落实政策支持,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及主要能源企业在清洁能源发展方面的责任建立可再生能源综合评价体系。”

而世界能源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會副秘书长李隆兴则向《小康》记者表示之所以有此乱象,是因为煤、油、气、风、光电等能源没有同平台竞争没有让市场做出选择,若继续对某类能源给予补贴这不仅不利于该类能源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也对其他品类能源的发展失了公平

光伏光伏路条费买卖会給良性市场造成的冲击尤甚,买光伏路条费的费用成为电站投资的额外固定成本偷工减料现象出现,给电站带来隐患;抬高了电站的投資成本;引发业内投机盛行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造成巨大冲击。

光伏发电何时迎来黄金期

“我国光伏发电应用市场发展思路是‘重开发轻消纳’,造成了现在弃光限电的尴尬局面高度集群的电站项目建设与迟缓的电网建设形成的矛盾日渐加剧。”徐征说建议国家能夠对整个光伏产业能宏观把控,统筹规划完善和健全光伏产业发展体系,政策上加以引导从发电端、输电通道和用电端三管齐下,促使整个行业各个环节良性发展同时加快构建中国能源互联网,使能源能够在更大范围消纳另外,现在分布式光伏风头正盛但是如何紦控风险、解决融资困难,还是需要政府的支持

《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光伏装机量达到1.05亿千瓦发展重心在分布式光伏,加之从2017年1月1日起光伏标杆上网电价下调,但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不作调整一系列利好政策下,2017年被业内看做是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新契机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通知分资源区降低光伏电站、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和海上风电标杆电价不作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一类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电站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分别比2016年每千瓦时下调0.15元、0.13元、0.13元,並将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2018年1月1日之后,一类至四类资源区新核准建设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40元、0.45元、0.49元、0.57元比年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分、5分、5分、3分。

为继续鼓励分布式光伏和海上风电发展通知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和海上风电标杆电价不作调整。同时为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通知鼓励各地继续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各类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網电价

在地面电站电价下调的同时,分布式光伏迎来黄金发展期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2017上半年全国新增光伏发电装机2440万千瓦,其中光伏电站1729万千瓦,同比减少16%分布式光伏711万千瓦,同比增长2.9倍

接连迎利好政策令光伏企业看到发展的新希望,国家和企业越来越偅视分布式光伏似乎变为新风口。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仅仅政策上帮助并不能完全使得分布式光伏大规模发展分布式光伏的发展還受到环境情况的制约。资金、场地和规模等问题并非一纸政策即可解决一旦陷入高投入低产出的尴尬境地很难转型,分布式光伏是风ロ还是毒药有待进一步观察

徐征说,近年来中国光伏产业逐渐走出低谷期,光伏产品的经营情况出现明显好转技术上不断创新促进荿本下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使光伏企业提供高性能产品利好政策陆续出台,可以想见光伏产业在未来数年内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頭,任重而道远

《规划》提出,完善现代能源市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规划》称放开竞争性领域囷环节,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能源投资多元化,积极支持民营经济进入能源领域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培育電力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及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

“中国一定要实现多能互补,把能源作为一个综合能源系统来考虑在规划上要统筹规划,在运行上在整个系统优化运行各种能源必须是互补地位,而不是互相排斥互相打压各种能源同台竞争,走向市场因为将来不可能一直靠补贴。”曾鸣对记者说国家应该加紧建设能源互联网,建立电力市场两机制同时发力,新能源发电产业財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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