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金认证申诉成功保险诉

漏缴养老保险告社保局胜诉 律师呼吁出台细则_新浪深圳_新浪网
  单位漏缴养老保险,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被拒,理由是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时效,张先生将深圳市社保局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获得胜诉。南都6月9日刊登的这则新闻引起广泛关注,不少市民打进南都热线,反映与报道当事人具有类似遭遇。前日,南都记者就相关问题向深圳市社保局发去采访函,但截至发稿前尚未获得回应。
  11人起诉仅有1人一审胜诉
  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大多数工厂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为务工人员缴纳社保,部分务工人员也不愿意从工资中扣除部分社保费用。如今,这批务工人员即将迎来退休年龄,却面临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尴尬境地。
  尽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从现实来看,事后要进行补缴困难重重。
  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辛钧辉指出,由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但补缴的具体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导致社保部门一直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为由,对补缴申请一概不予受理。
  据了解,近年来由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申请补缴社保的务工人员一共有11人,但仅有本案中的当事人获得一审胜诉。因此,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认为,本案一审胜诉的社会意义十分重大。如果深圳市社保局没有上诉或终审维持原判,则意味着这一群体有望要求补缴已超过2年时限的养老保险费用,社保部门将没有理由不予受理。
  可不可以补缴?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这两个条款则是福田区法院在本案中判决社保局败诉的法律依据。
  深圳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湃律师指出,应当辨明“追缴”及“补缴”这两个概念的不同,投诉单位违法要求社保局追缴受两年时效限制,但向社保局主动申请补缴则不受时效限制。因此,如果职工申请的是主动补缴,即便超过2年时限,按照规定社保部门也应当受理。
  补缴费用谁出?
  “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年限之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仍然能够主动申请补缴,但对于这部分养老保险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彭湃称,“具体如何缴纳则只能由企业及职工达成合意,如果企业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社保部门也没有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权力。”
  “补缴这部分费用到底应当由谁来出,那就需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台具体的补缴办法。”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辛钧辉指出,现在即便员工愿意全额承担被漏缴的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的大门也仍然是关闭的。“我们打这个官司的目的,就在于倒逼人社局尽快出台具体的补缴办法,而不是一拖再拖。”
  对其他参保人是否公平?
  有社保界人士认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仅规定了,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样即便10年时间算下来需要缴纳的滞纳金也非常低,如果能够一次性补缴然后享受与多年来分月缴纳的参保人同等的养老待遇,对其他人显然不公平,且还会造成社保基金的巨大亏空。
  “然而,如果没有具体的一次性补缴办法,目前不足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就只能申请延缴。”民间公益人士苏媛表示,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有部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每月需负担上千元的社保费用,只能继续在其他工厂打工以便负担这笔费用。“经过争取谈判,厂方已经发声明称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但相关征缴部门称没有操作性细则,暂不办理协议补缴。”苏媛说,“期盼了一年的补缴办法细则,至今还没有出台,而且也不清楚何时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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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50余员工被少缴漏缴社保告社保局不作为一审败诉
  社保局称该案与“申请补缴”案适用法律不同,无关联性
  《申请补缴社保被拒告社保局一审获胜》的报道出街之后,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原员工刘幼林与南都记者取得联系,反映50多名平安员工存在被公司少缴、漏缴了社保金,并状告深圳市社保局不作为。然而,该案一审却被判败诉,昨日下午二审开庭,有25名上诉当事人出席了庭审。
  平安员工:索赔8000多万
  刘幼林是维权员工的代表,据其介绍,退休的时候,她发现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很低,于是到社保局查询,发现公司在1999年1月至2002年10月,以及2006年8月至2010年3月间,共计90个月没有为其缴纳社保金,涉及金额6万多元。
  其随后还了解到,自己的情况并非孤例。据统计,50多名员工被漏缴、少缴的社保金额共计300余万元。按照30年的期限,年利率5%计算,员工向深圳市社保局索赔高达8000多万元。维权员工认为,社保监管的行政不作为造成了对原告社保权益和财产权的严重侵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社保局答辩称,违反劳动保障的行为如果在2年内未被发现,未被举报、投诉,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幼林于日向被告投诉,要求第三人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7月以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该诉求已经超过两年的法定追缴时效,被告作出不予查处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市社保局:两起案件不同
  在昨日下午的二审庭审中,平安员工向法庭提交了南都的报道《申请补缴社保被拒告社保局一审获胜》及该案件的判决书作为新证据。代理律师指出,在相隔4个月的时间,一审法院福田区法院针对相同的案情作出了两份截然相反的判决,其中必然有一份判决是错误的。不过,法庭并未确认这两份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深圳市社保局代理律师则指出,两个案件是不同的事实,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关联性。第一个案例中当事人申请的是补缴养老费用,并非要求社保局追缴,应当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他们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目前并未提起上诉;而在平安员工一案中,则是要求追缴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因此社保部门决定不予查处。
  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社保部门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其并不清楚另外一起案件的案情,认为与本案无关。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两年的追查期限并不能成为深圳社保局不作为的理由。作为社保金征收单位,在企业长期、大量少缴、漏缴社保金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履行监管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昨日,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采写:南都记者 郭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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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一、准予原告沈红与被告陶寿林离婚;二、婚生女儿陶蕊随原告沈红生活,被告陶寿林从2007年6月起,每月负担陶蕊抚养费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陶寿林于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的星期天8时至18时探视女儿陶蕊,原告沈红应予协助;四、位于富春花园D组团13幢103室房屋1套(含车库和房屋装潢)归原告沈红所有。原告沈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被告陶寿林房屋补偿款15万元;五、长虹牌29英寸彩电1台、海尔牌182升冰箱1台、格力牌柜式空调1台归原告沈红所有;六、被告陶寿林名下公积金37447.94元,由原告沈红分得2.3万元,由被告陶寿林分得14447.94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评析】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及能否进行分割的争论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审判实践中对此也一直存在与当事人同样的争论:认为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的有之;认为养老保险金是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的有之。因此,如何审理好本案对同类离婚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笔者认为,要审理好本案,关键在于厘清以下问题:(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1.从养老保险金的性质进行判断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对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产物(在此之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退休金制度)。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即养老保险费主要是由国家、企(事)业和个人三方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担而缴存的,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进行扣缴或统筹。因此,从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上来说,它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再从养老保险金的本质上来讲,养老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用以养家糊口的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其实质就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只不过是国家根据形势需要而实行的一种取代退休金的工资转化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讲,具有工资属性的养老保险金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从养老保险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随着社会的日渐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日益丰富,在我国无论是财产的种类还是形式均呈多元化、多类化发展。如果再用传统意义上的工资收人形式来定位夫妻共同财产已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该规定我们不难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结论。该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是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执行的法律依据,既然该规定已明确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就不应存疑。(二)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养老保险金有两种,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另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由于这两种情况存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审判实践中对这两种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也应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1.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已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大体包括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已按月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或虽未退休但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等情形。对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认定和分割,由于其具体数额是确定的,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并不会产生多大的争议,完全可以按一般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并无作出特别处理的需要。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未对应当取得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审判实践中难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它大体上也包括两种情形:(1)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如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法院判决前因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未至,故有部分养老保险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虽结算手续基本办妥,但由于相关部门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尚未到账,离婚时仍处于等待发放状态。这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明确无争议,与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并无太大的区别,领取它只是时间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此也可以按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也并无作出特别处理的需要。(2)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也没有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但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与了养老保险,并交纳了相关养老保险费用,已为日后领取或结算养老保险金提供了根本条件,一旦时机成熟,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的养老保险必定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金,但到底应当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无法进行预先测算。这种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由于离婚时该养老保险金尚未实际取得,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费的逐月累加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同时,保险金按规定通常也是在职工退休后才能发放,其发放数额和发放年限也是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因此其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就不具有进行实物分割的可操作性。但是不是因为其缺乏可操作性,我们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就将其搁置起来呢?答案是否定的。既然《婚姻法解释(二)》将其已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那么,夫妻离婚时法院就应当对其进行处理。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该规定进行处理呢?笔者认为,该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虽尚未实际取得,但由于养老保险金是由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机构或部门进行统筹和统一管理的,因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在特定的时间段既是确定的,也是可以以证据形式明示的。虽然养老保险金不完全是养老保险费,但它是日后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根本依据,也是夫妻离婚时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既存、现有的利益。这就为法院在处理这种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提供了可行性:法院虽不能对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未来价值进行估量,但却可以就离婚时夫妻双方现有保险金利益形式进行衡平(其实这种处理方式在离婚案件中并不是独创,我们对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股权价值处理也有异曲同工之意;而在其他可分割财产的处理中,也存在着不考虑日后增值或价值变动可能性而仅就现有价值进行分割的很多例子;而审判实践中分割现有财产实际上也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一个原则)。因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下在特定的时间段里确定的养老保险费资金数额就是我们衡平的基础。至于如何具体分割,笔者认为,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方法不外乎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格补偿三种;由于养老保险金账户基于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具有与个人身份的紧密关联性和专属性,因此决定了我们在衡平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这种利益形式时,不能简单和武断地打乱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秩序将其一分为二,而应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总体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法院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庭审中也可就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数额确定)为依据、以现有价格补偿为手段,将其与离婚双方其他可实物、价金分割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衡平,找齐离婚双方的利益落差,从而达到从法律处理上分割该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目的。(三)本案纠纷的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有以各自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账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范畴,因此,应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由于被告现有养老保险金账户下养老保险费数额明显高于原告,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此利益进行衡平。本案判决时已将被告缴纳的高于原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数额按各半所有原则进行平衡并从被告应得财产中扣除,实现了双方养老保险金利益的依法分割,这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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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专题咨询等不起!75岁失地农民诉:何时才能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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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5日电 &“我和老伴都75了,何时才能领到养老金啊?真的等不起了!”近期四川省眉山市以网友发帖询问养老金发放问题。网友称,自己是虞丞乡冒水村失地村民,2014年11月已经缴纳了社保金,当时告知说去年12月就能领到养老金,可到现在半年了也没有音讯,也没有人告诉他们原因。昨日,仁寿县虞丞乡人民政府对此作出回应,表示冒水村因修建虞丞墓区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应按相关文件规定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虞丞乡已将相关资料上报;仁寿县国土局、人社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正在对其资料进行审核,待审核完成后将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
网友声音:等不起
我是虞丞乡冒水村失地村民,2014年11月买的社保,原来宣传12月就能领到养老金,可到现在半年了也没有音讯,到底为什么?我和老伴都75了,何时才能领到养老金啊?真的等不起了!
回复单位:仁寿县虞丞乡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09:08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向您回复。
经查,我乡冒水村因修建虞丞墓区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应按相关文件规定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乡已将相关资料上报;县国土局、人社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正在对其资料进行审核,待审核完成后将及时为您们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
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请直接向县社保中心(028- )或虞丞乡人民政府(02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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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伊、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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