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担保人到期已经5年和担保人还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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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了做了法定形式的崔告,担保人仍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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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已过期。担保人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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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既然你是穿盯扁故壮嘎憋霜铂睛保证人,还款期已经超过6个月,而这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你还款,你就没有责任了。债权人要起诉的话肯定还会带着你一起起诉,但是你已经没有责任了,还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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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后担保人签字担保,担保期间如何认定?
法院: 事后担保视为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润萱&&更新时间: 17:08:36&&
&&&&借款到期后,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债权,担保期间如何认定?债主朱某又为何在诉讼前将借条上的还款日期进行修改?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被告张某经营一家服装店,虽然不是大富大贵,倒也衣食无忧。但渐渐地,张某开始迷恋上了赌博,所以平常总喜欢和赌友们聚在一起&玩两手&,碰碰运气。常言道:十赌九输。张某的毒瘾越来越大,店里的收入也渐渐地搭了上去,手头的钱已经不够店里的周转了。张某准备向生意上有往来的朱某借点来周转一下,一是能维持经营,二是自己也能去赌场看看能不能&翻本&。2011年7月8日,张某找到了朱某,并提出想跟他借点钱。
朱某和张某一直有生意上的往来,平常也比较熟悉,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写下了借条,注明今借朱某30万元,约定月息三分,定于2011年8月7日前一次性还清。当天朱某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汇了291000元,其中第一个月的利息9000元提前扣除。
拿到钱的张某兴冲冲的跑去赌场,想要赶紧翻本,结果把刚借来的钱又输掉了大半。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朱某来找张某催要借款,张某承诺一定会想办法解决。
8月19日,张某带朱某来到了自家亲戚王某的公司,王某考虑到亲戚关系,一番思索后说:&我手头最近有点紧,这会儿我还真拿不出什么钱来,这样吧,我给你们做个担保吧,过段时间,张某就能把钱还给你了。&接着,王某在借条上面以担保人身份签字。
此后,朱某多次找张某催要债务,张某陆续支付了2000余元的利息,又打下金额分别为27000元和47000元的借条两张。
几次催债无果之下,朱某找到了担保人王某,要求其还款。王某早就料到这种结果,也开始耍起了赖,说:&你们借条上是2011年8月7日还款,却在8月19日让我在借条上签字,有这么担保的?这显然是无效的,到了法庭上我都不怕!你不要再来烦我了。&随即将朱某轰了出去。
朱某情急之下,将有王某签字担保的那张借条上的还款日期改成了2012年8月7日。2013年1月,朱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王某告到法院,要求张某给付本金374000元,王某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借条3张。
张某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王某在法庭上辩称:朱某诉讼依据的借条上的还款期限是2011年8月7日,而非2012年8月7日;朱某向自己主张担保债权已经超过担保期间,应当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庭审中,王某对朱某所持数额为30万元借条的还款时间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真实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8月7日,并且申请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到法庭承认了自行修改还款日期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时,债务已经到期,王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事后担保行为。在事后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已经开始主张权利,此时王某的担保承诺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提供担保,实际是对到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王某应当按照其承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对于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原告在2013年1月份诉至法院,并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朱某借款本金29.1万元;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返还原告以29.1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11月17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张某返还原告从2011年11月18日至2012年11月1日的利息47000元。宣判后,两被告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在通常情况下,担保应当在事前进行。但是,司法实践和法理通说均没有排斥担保的多样性,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担保,在本案中,王某以担保人名义签字时,被告张某对原告的债务已经到期,王某为债务人张某的应还债务提供偿还担保,确保债权人追债时,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这是典型的事后担保行为。
其次,在事后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已经开始主张权利,顶多给债务人、保证人一定的履行宽限期。本案中原告也确实多次找到被告张某主张债权,被告王某对此亦知情。
由于王某以担保人名义签字时并没有对债务的履行期间作出明确约定,故对于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原告在2013年1月份诉至法院,并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被告王某以原告向其主张权利超过担保期间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诉讼前自行修改还款日期的行为,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原告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不了解,担心超过担保期间故而画蛇添足,虽然这种行为对担保期间的认定没有影响,但原告不诚信的行为应受到谴责,法院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戒,
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30万元,由于其中利息部分9000元已经提前扣除,故法院认定借款金额应当以实际出借额度29.1万元予以计算。双方约定的利息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超过的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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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_____电话: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电话: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电话: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鉴于出借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借款人_____提供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 整)(以下称借款金额),且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该笔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附件后),依据上述借款合同该笔借款期限为 _____,利率为_____。担保人已了解并同意上述借款合同所有条款,应出借人的要求,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向出借人担保如下: 一、本担保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偿付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 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到期应付款项的_____%(即相当于借款金额_____%【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 和赔偿金),担保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出借人即有权直接向担保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处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出 借人第一次书面要求还款通知后_____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担保人担保范围内的所有款项主动支付给出借人,应支付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 要求还款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出借人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担保人承担,担保人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担保合同自担保人和出借人签字之日起生效,_____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担保书正本一式二份,出借人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出借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篇二:民间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且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年/月)利率为 。(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利率)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本清。3、其他。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且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淮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2)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篇三:民间借贷借款人不还怎么办 民间借贷借款人不还怎么办? 俗话说:不要轻易向朋友借贷,因为容易到手的借贷会养成你的懈怠也不要轻易借钱给朋友,轻易借钱给朋友不仅可能失去这些财务,有时也会失去这些朋友。因为一般把钱借给朋友是不好意思问朋友要回来的,只能等朋友主动还或朋友一直不还。 那么对于已经将钱借出去而对方到期不还钱的,提出以下建议: 1到期直接开口 到期没有还债的朋友,有可能是没有能力还,有可能是忘了,甚至有可能根本没打算偿还,但是不管哪一种,只要是忘了还钱,就可以拿着借条跟朋友明说。不管结果会怎么样,都要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办法。 2看准时机当面要 这种方法要看机会行使,比如当大家在一起,而你刚好需要用钱,最好是有朋友在的场面,开口跟借钱的一方要,如今的人们一般都好面子,在那种情况下,而他又刚好能还的时候,一般就是比较好的时机。 3反向借钱 这种方法其实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朋友不肯还钱的时候,可以跟对方说借钱来应一下急,而借的数目能与自己借出去的数目差不多自然是最好的了。如果对方想起还欠你钱,自动还了比较省事,但是如果对方不提还钱但是借钱给你,那么你就可以提起借钱给他的事情,然后就可以拿到钱了。 民间借贷不还怎么起诉?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同时,自己也要积极想办法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证据。 民间借贷中录音证据的司法解释和取证技巧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转载自: 池 锝 网:借贷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还要求担保人还款的通知咋么写啊?)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提示: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的10个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 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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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债权人就会丧失相应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法》第25条规定。以下具体论述之、中止,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关于担保期间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  3,若超过担保期间,视为约定不明,可以参考如下。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6条规定,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从约定  须要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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