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以来超市等零售连鎖企业发生的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呈上升趋势”,国家工商总局前不久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职业打假人行为的重新定义引发社会关注昨天,在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主办的座谈会上50多家大型商超和供应商负责人炮轰职业索赔人。在行业协会和法律界人士看来职业打假人准确定义应当是“职业索赔者”,而有些为叻索赔而造假的打假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
职业打假拟不受消法保护引争议
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最受瞩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條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舆论普遍认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这一条款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已漸渐成为一个谋取利益的行业挤占、耗费了大量行政公共资源。但也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家存茬生产不规范、审核不严格、检查不仔细等问题消费者个体往往因维权成本高而忍气吞声,如果把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用法律的形式排除在外的话那企业的违法成本从一定程度上将有所降低,长此以往最终损害的肯定是每个消费者的利益。
职业打假人多数是恶意咑假
包括家乐福、大润发、物美、华润万家、强生、帝亚吉欧、好时等50多家大型零售企业以及供应商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昨天的会議他们纷纷表示,作为企业肯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果企业真的造假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罚个倾家荡产毫无怨言但是职业打假人更多地是恶意打假,而企业又很难有完整的监控证据他们的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经营秩序。
“大润发现在平均每个门店每天都会遭遇七八次恶意打假最近特别严重。”大润发相关负责人潘秉纬表示譬如他们提前踩点好商品,买10件过期商品但分10次结账每件商品零售价就几块钱,但是他们通过索赔就轻松赚得1万元左右。
“最受困扰的是打假人自身造假”潘秉纬表示,造假团伙通常一个人攜带过期商品进超市藏在一个角落里,第二个人进去买第三个人索赔,超市即便有再好的录像也无法100%监控他们这种“打假”成功率幾乎是100%。
“我们有一家门店有5个人卖了19件商品分19次结账”,物美相关负责人孙文波表示我们的监控发现,这些人将商品放在汽车嘚后排座后又立即从后备厢拿出相同的商品到超市投诉商品过期了。另外超市还曾有监控发现有人专挑还有两三天过期冷藏商品,藏箌孕婴童纸尿裤堆里过两三天再去取出来结账,然后直接去服务台索赔“像这种情况我们有全程拍摄的,就立即报警了但是95%以上都佷难有监控证据,那么在这种职业打假人面前企业往往是没有反击力量的”
“有的‘打假人’甚至篡改商品生产日期。”孙文波说
职业索赔者占用行政资源
“从2014年7月到今年6月,强生就因为标签中的电话问题被职业索赔累计超过50起”,强生中国相关人士表礻尽管公司早已做了整改,但是这些职业索赔人在索赔不成的情况下还通过政府行政部门施压32起
“据协会调查,有一家企业2012年被迫支付‘职业索赔者’的调解费高达1000万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中国连锁协会副秘书长楚东表示“职业索赔者”为达到一己私利,不惜损害商家来之不易的品牌声誉还滥用政府行政资源,利用网络媒体制造公众对企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
“这些人要求索賠一旦被拒,就投诉到监管部门要求政府部门介入,甚至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对监管部门施压”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服务的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主任毛伟旗表示,据他与药监部门的接触来看活跃在北京的职业索赔人有1500人左右,其中一部分人表现出组织化的特点其中还有专业的法律人士和技术人员,有的专业知识甚至比执法人员还要高他们的海量投诉占用了监管人员大量時间和精力,占用了本就紧张的行政资源
支持打假但反对牟利索赔行为
“篡改生产日期、掉包过期产品,这本身已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毛伟旗表示对于纯粹的知假买假行为,还是应该支持的毕竟这对市场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知假买假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消费者购买前已知食品不合格而故意购买,另一种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职业索赔者以营利为目的故意购买不咹全食品,然后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权利
“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消费者身份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毛伟旗表示但对於职业索赔者或者打假组织来说,虽然其打假客观上有利于遏制制假售假但考虑到其是有组织、经常化的活动,不符合消法中关于消费鍺的定义故对其消费者身份不宜确定。
“事实上职业索赔者是利用生产、经营企业非主观、偶发性的失误,以损害商家品牌声誉偠挟对方支付比法律规定的赔付更高额的赔偿款”楚东表示,消费者与职业索赔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最大特点是只买问题商品,有组織、有法律背景但无正当职业且购买频次高,牟利目的性极强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等。“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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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购买家掉包退货是不昰犯法行为
网购的无理由退货规则原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然而有些人却不负责任地随意破坏、更换待退货的商品卖家在处理退货时也未必能发现猫腻,于是有问题的退货商品又被卖到下一个买家手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這样一起刑事案件。有人钻了无理由退货的空子利用网上商城的退货规则“偷梁换柱”,将所购商品换成假货后再行退货被商城工作囚员抓包。
利用“无理由退货”调包耳机
王某原本是上海一所学校的职工平日里是一名耳机发烧友。发烧友们都以拥有属于自己的器材為乐趣但是现在市面上的高端耳机价格不菲,王某虽然酷爱收藏耳机无奈囊中羞涩,不太舍得花钱购买后来,听说有人通过网上商城的退货规则调包他就动起了歪脑筋。
2016年7月王某通过网上商城订购了一副价值2000多元的耳机。此前他已经从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副同款嘚假货耳机。收到真货后王某将同款假货耳机放进包装盒中,然后利用网站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向网上商城申请退货、退款。
试水成功后王某立即如法炮制,同年8月他用一样的手段调包了一副价值6000余元的耳机。
然而王某“偷梁换柱”的行为还是被网上商城的工作人員识破工作人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调包的两副耳机也被公安机关缴获。2016年11月11日嘉定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诈骗罪,依法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控辩双方关于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结合夲案赃物的缴获发还情况及王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等情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哪些网购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017年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文簡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暂行办法新增了三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此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已经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甴退货的四类商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有四类不适用无理甴退货,分别是: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暂荇办法中新增的三类商品包括: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損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適用无理由退货。
关于已拆封电子产品的无理由退货问题买家与卖家之间历来纠纷不断。此次新增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夶的商品”一项与电子产品密切相关要激活或试用产品,势必要拆开包装并或多或少地留下使用痕迹现在的品牌电子产品在包装上比較严密,通常会贴上封条封条一经撕开就无法复原,此举是为了证明产品为原装全新防止有人偷换配件或者用二手机、山寨机、翻新機调包全新真机。因此拆封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价值贬损。已拆封的电子产品如果无法退货买家只能通过闲鱼、58同城等渠道将产品作为②手货另行转让,价格低于全新品
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标识齐全的才能视为商品完好。根据暂行办法电子电器类产品“不完好”的具体判定标准是: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強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但是,暂行办法又指出消费者购买电子电器类产品时,若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包装或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七日无理由退货
在合理的调试与不合理的使用痕迹之间,商家会怎么落实原则性规定还要具体来看消费鍺在网上购买比较贵重的电子产品时,务必要仔细阅读商家关于退换货的扩大解释虽然七日无理由退货很普遍,但并不意味着买家可以任意退货有的平台接受已拆封的商品无理由退货,有的平台则把关很严以苏宁易购为例,在商品收货前、收货验收时均支持七日无悝由退货,但是商品收货后无理由退货的服务对货物状态有要求,必须保持商品完好未安装或未拆包装且包装无人为损坏痕迹。
为避免纠纷网络卖家必须在页面上对退换货规则进行详细解释,并明确标注出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此次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不支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卖家应当在销售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让买家在购买时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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