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规定时一方可以带走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规定研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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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名有效吗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是否有效?目前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签名一方有可能会损害其配偶的利益,故在其配偶提出异议时,不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有互为代理权利,签名一方可以代表另一方处分权利,因此,应认定合同为有效的。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的呢?对于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房屋究竟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看看以下解析。 按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因此,若是记载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记载在非一方名下,考虑购房人具有依据房屋权属证明审查房屋的所有权状态的义务。在房屋共同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时,在购房人仅与夫妻中一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在签名一方未取得其配偶的授权下,此时,不能轻易认定购房人为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未取得出卖人的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上述情况中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若出卖人的配偶最终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不能作有效处理。反之,如果房屋仅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该《房屋买卖合同》由登记的权利人签名。 考虑到购房人对房屋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房屋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在过程中,购房人有理由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少有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事实上,购房人也难以核查上述信息。若将审查义务强加于购房人将不利于鼓励交易,也将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维护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在这情况下,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为宜,若因此损害到出卖人的配偶的利益,出卖人的配偶可向出卖人请求赔偿损失。在案例三中,由于该房是只是登记在乙一人的名下,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甲乙在签订合同有恶意串通损害乙配偶的情况,应认定合同有效。甲付清房款后,其请求乙交付房屋和办理是合理的。 当房价逐渐上升时,基于利益的驱使,出卖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争取较大利益常常提出各式各样的反悔理由,其中以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不同意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较为常见。同时,如果在购房人采取付款或者转按揭付款的情况下,按照各商业银行目前的操作,若出卖人已婚,还是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到商业银行处当面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为避免日后的麻烦,购房人较好还是要求出卖人的配偶在合同中签名或者要求出卖人的配偶出具同意出售房屋的函。同时,尽量缩短从签约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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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翻译本合同依法签定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定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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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tract was signed on the basis of relevant laws.The two parts must followed the rules of the contract,and any part should not change the items of the contract without the other part's permission.If the contract indeed needs to be changed,the two parts should negotiate and change it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signature procedure.If the two parts cannot achieve the same opinion,the original contract should still be in v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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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being signed according to the laws,the two sides of the contract must fully follw the stipulation, neither side is allowed to modify the contract by his own. when the contract do need to change,...
就是说这个合同签定以后,你们两人都得尊守这个合同上的规定,哪一个都不能自己单方面的去更改合同上的规定。但是合同存在问题,确实需要更改的时候,你们两个人必须都同意。按照签这个合同的流程再签一份合同,如果你们两个人有一个不同意,还是现在手上的这个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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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的函(共8篇).doc 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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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的函(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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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的函(共8篇)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继续履行的权利,但不能对抗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充足义务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继续履行的权利,但不能对抗公司法
规定的资本充足义务
原文链接:/582.html
关键词:南京公司律师 资本充足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i1:玻璃股份杯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约定方式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合同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要求单方面终止合同继续履行的,该约定有效。但在增资扩股协议项下,如果已经办理了新增资本的工商登记,认购新增资本的股东就负有公司法上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义务。负有增资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虽然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履行合同,仍然要足额缴付已经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所对应的资本,即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不能以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予以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湖集团请求终止继续履行(增资扩股协议书》项下的出资义务,依据是《增资扩股协议书》第72条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约定方式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本案各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要求单方面终止《增资扩股协议书》的继续履行,这一约定是各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得到遵守。但青海碱业的增资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其营业执照显示,青海碱业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
万元,尚有元注册资本未实际缴付。鉴于上述未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所对应的股权系登记在新湖集团名下,虽然新湖集团终止继续出资有其合同依据,但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具有公示效力,股东出资不足会直接影响包括公司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股东缴付出资的义务不能以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予以免除,新湖集团应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足额缴付青海碱业注册资本的差额。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系法定义务,即使浙江玻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新湖集团的出资义务也不能获得相应
减免。故新湖集团申请对浙江玻璃是否依法、足额向青海碱业缴纳了注册资本金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不予批准。而新湖集团出资中的资本公积金部分系基于各方约定,对此,无工商登记或其他形式的公示,新湖集团当可依约定终止履行。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述对新湖集团是否应继续履行40460万元出资义务的认定系基于新湖集团的本诉请求和浙江玻璃的反诉请求而作出,浙江玻璃主张原审判决超越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
5?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33~455页。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篇二:违约告知函
上海(亚尔丹服饰)沈世杰:
兹因贵方与我司于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贵方承租我司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永华街65(临)号东四楼一房,租赁期限满日止,因贵方未按合同如约履行部分相关责任且提前搬迁,为我司造成经济损失,今致函贵方协商解决 请予以重视。
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在租赁期间乙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相应费用超过半个月的,甲方除有权收回房屋外,并且享有对乙方在房屋内所有设施物品留置及处置权:第十四条约定: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如其中任一方违约,则需支付违约金为租期内六个月租金。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综上,我司要求贵方补足1月租金计人民币
元,水费1521电费
元。另外为恢复由房屋内设施被损坏造成影响后期出租事宜,需赔偿我司经济损失,具体如下:重装中双门(共八扇,其中单门5,双门3)计人民币元电路恢复
元,隔板恶意拆除需修补嵌条所花费用 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如贵方同意赔偿,我司可不追究金额为租期内六个月租金违约金的,否则我司将依法保留诉讼权利
谨此函电,请贵方在接到本函10日内函复。
浙江今力仓储有限公司
篇三:关于解约通知回复函
解约通知回复函
黄天瑞先生:
你于日发给本人的《解约通知》已收悉,《解约通知》称你与桥联协商达成终止联合办学协议的一致意见,由此你与本人的联合办学协议也相应终止,这实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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