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去世的老职工还能享受南京市规划局一次性住房补贴吗?

住房补贴的政策有哪些,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_百度知道
住房补贴的政策有哪些,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
住房补贴标准: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 /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 日以后我国就开始实行定额发放住房补贴了。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除了上面住房补贴的标准以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住房补贴政策的内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的发放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来进行的,其中的原则包括: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都是职工。不过,其中已经按照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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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可能占30%到50%,在效益好转时。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实行新房新制度!很高兴为您回答住房补贴的政策和标准方面的问题、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您好;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 二,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魏国鹏律师解答。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住房补贴的政策有哪些,一方面。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一,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即在两种情况下,逐步体现补贴因素,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再予考虑。先在机关,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 增发住房补贴后,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推动经济发展,可不增发补贴,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对困难企业,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工资水平一般,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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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日以前的老职工住房补贴怎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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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国有企业。由于财力有限,从1999年开始每年部分解决老职工的住房补贴。请问现在这项补贴该如何列支?这些老职工是不是要纳个税?
(很多人排队要排到退休之后。如果死亡则与丧葬补助金一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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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后,与税务机关沟通,一般分3年摊销。(这是老所得税规定,新所得税未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0〕29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
  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多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
  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四、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租金的改革,提租幅度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对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低收入职工家庭,符合当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补助条件的,企业可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处理。
  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作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处理。企业对应发未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应作为代管资金,按当地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单独管理。
  六、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支出。
  对已出售住房的共同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企业要转由物业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其财务收支不应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核算。
  七、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
  对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符合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条件向职工收取的建房款,作为负债管理。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职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之前,仅拥有使用权;企业对职工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按代管资产管理。
  八、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计入成本(费用),并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缴交比例。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加强监督和检查,做好企业房改中的财务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其他非金融企业可以参照执行,金融企业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一、自本通知施工之日起,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18号)即予废止。
                               财政部
                           2000年9月6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
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反映,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进一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产权问题
  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企业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其产权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的有关规定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办理。企业应当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二、关于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等住房补贴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规定给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处理。
  在《通知》施行以后,老职工因职级晋升而产生的级差补贴,计入成本(费用)。
  三、关于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问题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出售公有住房,并按照《通知》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在出售公有住房中,不再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5〕77号)报批。
  四、关于企业对住房使用权的处置问题
  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仅拥有使用权的,企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企业可以办理产权手续的,先建立固定资产账户,再将相应的住房使用权摊余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并由企业向职工出售住房。
  (二)企业未办理产权手续、由原有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对已纳入原产权单位售房方案范围的住房使用权,根据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文件(需附经批准的售房方案和本单位职工交款凭证的复印件),将相应的住房使用权摊余价值转入住房周转金,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
  五、关于出售住房的价款管理问题
  企业出售住房,按照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列作其他应收款管理。企业不得变相为职工购房提供贷款。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存入专户,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企业老职工住房问题已经解决的单位,出售公房的货币资金不再实行专户管理。
  六、关于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与出售住房的财务衔接问题
  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时间,以房改方案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时间为准。在《通知》施行以前经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可以继续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其出售盈亏转入住房周转金,按《通知》规定转销住房周转金余额;在《通知》施行后,企业出售住房发生的盈亏计入当期损益核算。
  在《通知》施行以前经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如属于未完工程,收取的出售价款作为预收款管理;以后竣工验收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其实际出售盈亏,可以按《通知》的规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七、关于住房补贴计入成本费用有关财务问题
  企业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
  八、关于住房出售以后物业管理与企业分离问题
  企业出售住房以后,有关住房管理、维修业务应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分离,相关财务移交独立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可以是业主选聘的社会化经营企业,也可以是企业投资举办的独立法人,所需物业管理和日常维护费用按受益原则由业主负担。
  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可暂由原产权单位代为管理;已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含城镇住宅合作社)的,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应当转由物业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并有权进行监督。
  企业出售的住房属于购买的商品房,其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已经在购买时缴纳的,在向职工出售时不再从售房收入中重复扣除。
  企业转销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不包括原来合并在住房周转金账内的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余额。
  企业出售住房以后,应分清与业主的责任界限,不再承担已出售住房的更新改造、修理、维护等责任。
  九、关于已出售住房供暖费用的处理问题
  企业已出售住房所需供暖费用,原则上由业主负担。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的,可以按当地规定执行,所需供暖费用补助,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十、关于转销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审计问题
  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转销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企业先列入2000年度财务报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号)的规定,除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军工、兵团、国家特种物资储备、监狱劳教等企业直接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以外,其他企业随同2000年度会计报表一并审计,主管财政机关可不再予以审批。
  十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余额,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方法处理,并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余额,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顺序,冲减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含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利润)。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不足以冲减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
  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冲减以后,股份有限公司在转增股份时,相应减少转增国有股的份额。
  (三)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给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则处理。
  (四)作为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因素,股份有限公司对住房周转金的处理政策,应当在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企业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自行制定的住房制度改革办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在《通知》施行后应当予以改正,并将住房制度改革情况在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反映。对于违反规定提高补贴标准、超标准低价购售公有住房的,一经查出,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对企业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以上补充通知,随《通知》一并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按照统一政策规定进行,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59号)即予废止。
& && && && && &财&&政&&部 & && && && && && && && && &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个税自己想办法了
谢谢各位。特别是提供的两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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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更好的答案
换地方后还是可以享受的。去不了就打电话或找朋友去问,只不过各地数额可能有点点区别,也只是单位自己搞的了,最好的办法是问原单位。网上的回答也不足依据。住房补贴,这个就算有,不是国家政策,比如养老保险。否则真有补贴的话错过了就亏大了。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有国家政策,不要有啥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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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享受住房补贴吗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 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在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含高新区)五城区范围内的省直机关和省级企事业单位。   中央和外地驻蓉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    (四)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省级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资水平、职工工龄等因素定期测定并经省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住房补贴面积系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五)住房补贴的组成。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基准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省级单位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上年平均工资×4÷60。    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经测定, 成都市2001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88元。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原则上每两年公布一次。    2.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1995年底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计算,即: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5年底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6元。    (六)住房补贴面积(含公摊面积)控制标准。    1.公务员:科级以下87平方米;科级97平方米;副处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45平方米;正厅级160平方米。    2.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和中级以下的技工87平方米;高级工和任职在25年以下的技师97平方米;高级技师和任职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技师110平方米。    3. 国家级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学科和技术带头人:160平方米;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45平方米。    4.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职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可由各单位在本办法规定的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职称情况自行确定。    职工已按过去面积控制标准计价购房的,不得因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调整而改变其已购住房的计价和要求计退购房款。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及计算    (七)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妇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等分别计发。    (八)住房补贴发放方式。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不同时间,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    1.按月发放。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实行按月发放。    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与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即: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测算。省级单位2001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6%。    2.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无房老职工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   根据职工现住房情况和职级晋升情况,一次性住房补贴分别按以下公式计发:    (1)无房老职工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额×2001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5年底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其未达标面积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2001年度基准补贴额+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5年底前的工龄)×住房未达标面积。    (3)日(含)以前参加工作且现住房已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或职称)的,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1995年底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晋升前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若现住房面积超过晋升前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则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晋升前已有政策性住房面积。    (九)住房补贴实施时间    1.新参加工作职工为进工作单位的次月;其他职工为1999年1月。    2.日以来已调整了住房面积的或新分配住房的职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发补贴,住房未达标的计发未达标面积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十)省直机关和实行全额拨款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干训机构除外,下同)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    3.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一)大中专院校、干训机构和执行原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管理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单位原自筹的建房资金。    3.经财政部门核准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4.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补贴专项支出。    5.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二)企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住房补贴计划的申报审批    (十三)省直机关和实行原全额拨款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人数、工龄、职务等情况进行清核并在本单位公示,经初审后提出年度住房补贴计划(含职工住房补贴核定表)报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年度所需补贴资金总额和省财政住房资金来源情况下达各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指标。    (十四)大中专院校、干训机构和实行原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管理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报职工住房补贴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复核。   企业和中央、外地驻蓉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办法由省级单位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住房补贴的划拨和管理    (十五)省直机关和实行原全额拨款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年度住房补贴按以下办法划拨:    1.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省财政厅在核拨各单位职工工资时一同拨付。    2.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拨付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   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七、计发住房补贴的相关政策和事项    (十六)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老职工的住房政策。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但未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可以享受一次住房实物分配,也可以按本办法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七)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的核定。    1.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低于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为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    2.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原则上应在完善为全产权后实行住房补贴。完善产权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实行住房补贴。其住房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3.1998年以来职工以房改价所购的房改房,其价值超过当年成都市五城区商品住房平均售价每平方米500元以上的,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十八)住房补贴发放相关政策    1.依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0〕30号)精神, 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的,可按下述办法执行:凡属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发到分流之日;凡属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发到分流之日,在此基础上增加3年的基准补贴,在办理分流手续后一次性支取。若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由新单位继续计发住房补贴(增加的3年基准补贴不计入该职工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如在新单位进行了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原已领住房补贴应按有关规定退还,但增加的3年基准补贴可以不退。    2.租赁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在现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市场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其租赁住房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可按照本办法申领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    3.异地调动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以下情况计发:在原单位所在地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根据原单位已发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下同)情况,按新单位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继续计发或全额计发;在原单位所在地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调入单位同职级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根据原单位已发住房补贴情况,由调入单位按同职级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一次性计发未达标面积补贴或级差补贴;下派或上挂锻炼的干部执行原单位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由原单位负责计发;在原单位所在地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且已达调入单位同职级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不计发住房补贴。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军队专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按军队相应职级确定,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负责计发。    5.已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离异,未获得住房的一方,不得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若原住房未达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未达标部分补贴。    6.夫妇双方均领取了住房补贴的,不得再参加住房实物分配或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租住公有住房,如夫妇任何一方又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其中住房面积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夫妇双方领取的住房补贴应全额退还单位;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应将其已购(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的补贴退还单位。    7.职工积累的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十九)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房改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稳步实施住房补贴政策。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可按照本实施办法发放住房补贴;经济效益差,全额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可部分发放住房补贴,也可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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