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子女的学校学费的会计分录,是否需要摊销?是否缴纳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

为外籍个人的家属承担的房租费能否税前列支_税法网_月亮岛教育
月亮岛教育网
考试教育资讯的门户网,主要包括小学、中考、高考、考研、自考、专升本、考编、教师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综合考试信息网
您所在的位置: >
相关栏目:
为外籍个人的家属承担的房租费能否税前列支
更新日期:日 来源:月亮岛教育 作者:编辑组 点击:670次
A公司是一个中外合资企业,有5个外籍人员,由于咱们内地没有他们要求的外语学校,他们的孩子要在北京有关学校学习。他们的夫人、孩子在北京居住,每一个月都有一定的房租费,这样的房租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1988]21号)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之规定,对于外籍个人的房租费补贴作为企业费用予以税前列支的,仅限于该房租费直接补贴给外籍个人,且该房子确实由外籍个人作为居住使用;若外资企业系为外籍个人的家属、子女承担房租费支出(非与外籍个人同住而另行发生的房租费支出),显然不符合前述规定可予列支的费用。
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全额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个人所得税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对外籍个人的各种补贴支出,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规定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明确规定予以免税之外,均应当作为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各该种支出作为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组成部分,当然可以作为外资企业的费用,在税前列支。因此,我们认为,若外资企业所承担的,其外籍个人员工家属的房租费支出,系属于对外籍个人的一种补贴,只是直接用于了该外籍个人的家属,那么,该费用仍应构成外资企业对该外籍个人的一种补贴支出,对于外籍个人而言,取得该补贴收入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外资企业而言,该部分支出作为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支出的一部分,当然亦可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将文章分享到:
全国一对一辅导班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  当前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应该在何处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  纳税服务司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收到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那么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纳税服务司表示,所谓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很可能只是销售水单,不是发票,请到加油站、超市换取发票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早前报道  新华网4月25日:与个税话题面对面国家税务总局解答热点问题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记者2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上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等在中国政府网开展了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但因时间关系没来得及回答一些网友所提出个人所得税等问题,税务总局近日在网站上予以了回复。  馒头税、月饼税等有认识上的偏差也有故意炒作因素  过去的一年的时间里,媒体上不断出现税收新名词,“利息税、馒头税、月饼税、加名税、加班税”等等,对于这些税法上没有的名词该怎么看?  税务总局介绍,这些不同名目的税收名词,细分一下,涉及到个税、增值税、契税或者一些与税收无关的概念。上述现象有的属于社会、媒体对税收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属于故意炒作。  税务总局还介绍,按照“十二五”规划,个税改革目标是改变现有分类分项征税办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需要相应的征管环境和税收征管手段做支持,例如,建立纳税人单一账户制度,所有的收支项目均通过该账户,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个人纳税情况与其贷款、就业、求学、经商、领取养老金等直接关联,税收信息化建设较为发达,全社会纳税意识和协税护税积极性较高,税收违法成本较高等。  “目前,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模式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下一步,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个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积极推进,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创造条件。”税务总局指出。  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尚无法解决家庭支出差异  在一些国家,有许多针对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比如供养长辈、太太全职在家都会有一定的税收减免,那么,我国的税收政策为什么不能有这样的设计,是否有朝此方向推进的打算?  税务总局介绍,目前我国个税实行的是分类分项征税办法,这种模式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但在实际上,我国现行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上述因素是有相应考虑的。  税务总局介绍,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  “当然,这个平均数额无法解决具体家庭支出的差异性问题。今后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税务总局表示。  劳务报酬的个税税负存在偏重问题  去年,我国修订了个税法,但对来源于劳务报酬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保持在十几年前的800元,税率高达20%,月收入2100元就被征收100多元的个税,这一标准是否应该调整?  税务总局表示,去年修订个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方式没有同步调整。主要基于以下情况: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生计费用扣除”是不同的;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个税法修订后,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  “我们已经关注到该问题,但个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税法予以解决。”税务总局表示。  个人两处以上收入在哪儿缴纳个税?  如今,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情况十分常见,应该在哪儿缴纳个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  卢云介绍,我国有明确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卢云还介绍,我国现行个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税。由于在分类所得税制下,每一类所得都要单独征税,因此,不同的所得项目之间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项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税法范围外的各类奖金均应缴纳个税  有网友提出,相关资料显示,全国多数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个税奖励或奖金免征个税情况,作为税务主管部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税务总局表示,根据我国个税法,“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税。  “按照这一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奖金,才能免征个税:一是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二是免税奖金的范围必须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之内。除此之外的各类奖金,均应依法缴纳个税。”税务总局表示。  对于外籍人员的个税问题,税务总局表示,根据现行规定,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不论是否来华达到183天,其取得实报实销或者非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免征个税;外籍人员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税,其余应按有关规定征税。  早前报道  交通费、餐补、通讯补贴是否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解答个税热点问题  新华网北京4月11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4月11日,正值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接受在线提问。  交通费、餐补、通讯补贴、误餐费是否计征个税?  有网友提出,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计征个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也是如此?  卢云介绍,根据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卢云还介绍,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  卢云说,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卢云还说,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  补充医疗保险、独生子女费、安家费是否计征个税?  现实生活中,单位给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计征个税?独生子女费、安家费呢?  卢云说,按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  针对独生子女费,卢云介绍,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所说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规定数额标准之内的补贴。  针对安家费,卢云还介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如不符合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如何计征个税?  有网友提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卢云介绍,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卢云还介绍,上述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亲属间转让股权、个人转让自建房如何计征个税?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方法核定,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那么如果是亲属之间转让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卢云介绍,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上述正当理由的情形,例如妻弟关系不在范围内。  针对个人转让自建房,无相关发票该如何计征个税?卢云介绍,根据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财产原值,并据此计征个税。  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日常生活中,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的情况经常出现,去年我国也出台了相关个税政策,那么,如何界定个税征免界限?  卢云介绍,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示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税的情形如下: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计征个税。  作者:侯雪静 何雨欣网上纳税人学校
网上纳税人学校
所得税、国际税收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 13:08:40
所得税、国际税收政策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确认问题
1.不征税收入处理问题
(1)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如企业放弃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是否可以在并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用于研发支出部分允许加计扣除?
意见: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企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不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取得的指定用于研究开发的财政性资金即使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也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但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支出可税前扣除。
(2)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若企业出现中途(不足5年)清算、注销,该收入应如何处理?
意见:若企业出现中途(不足5年)清算、注销,该收入应并入清算所得。
2.一单位是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2012年取得了捐赠收入,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该捐赠收入属于免税收入。2013年该单位用该笔免税收入购入理财产品、对外出借并取得了一定的利息收入,现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利息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吗?
&&&& 意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该单位用免税收入购入理财产品、对外出借等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上述范围,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扣除问题
1.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因灾造成资产损失,但资产不是本企业的,如:委托加工的企业、运输企业,这类损失属资产损失还是作赔偿损失?
意见: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如果损失的资产能归属前述任一类别,则作为资产损失。此项属于赔偿损失。
&&& (2)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在税前已扣除但未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能否补报?
&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税前已扣除但未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损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3)我市一家企业与国外有业务往来,2013年因为部分货品质量不过关、延迟交货等问题,外方在付款时自行扣减部分货款。货款共计28000万, 1400万未到帐。该笔1400万的损失缺乏第三方证据,仅有公司之间的的往来邮件有提到。问该笔损失是否可以认定为专项资产损失,若可以,则应该属于哪类损失,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意见: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如该笔款项属于延迟交货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金额在税前扣除。
如该笔款项既不属于销售折让,也不属于违约金,则按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规定税前扣除。
2.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施工等企业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意见:除总局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可在税前扣除,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需做纳税调整。
3.(1)小额贷款公司,呆账准备金是否允许提取,请省局明确。
(2)为促进民间资金规范管理,省金融办出台了&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操作指引&,我市一些地方根据省金融办的操作指引,参照浙江其他地方的做法,也出台了当地的&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操作指引(试行)&,该中心的职能(经营项目)有担保业务,也有与注册资金配套的小额贷款业务。省金融办的&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操作指引&中的各类风险准备金计提参照公司&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请明确这些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可否税前扣除。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已与省金融办沟通,从日起按现行税法规定处理。
4.费用中列支的环境污染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的保费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中,&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请问,被投资企业确认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时,要提供合法票据吗?
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税前扣除应提供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6.商业企业出售消费卡,加送购卡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消费卡,此赠送的消费卡是否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意见:这种情况不属于买一赠一销售行为,对商业企业赠送的消费卡按商业折扣的规定处理。
7.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是否可以在补缴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由于稽查查补收入补缴的税金可在税款所属年度扣除。
(三)优惠问题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县(市)局、分局提出,明确具体落实部门,便于操作。
意见:对于企业而言,可要求市级科技局出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关于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目前省局所发布的各类当场办结和限时办结事项中,对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尚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存在此类事项的纳税人均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为规范操作,请省局明确是否需要对此两类事项进行备案。若需要,请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
意见:考虑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目前对加计扣除作为事后备案项目管理,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有此类申报内容的纳税人,应督促纳税人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3.企业合并时的特殊处理:文件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那么按特殊重组处理时往往对净资产不进行评估,公允价值怎样来确定?可否可按账面净资产的来计算?
意见:应该有具备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公允价值。
4.环保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该项目扩建、改造有批文,是否重新享受优惠政策?
&&& 意见: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进行改、扩建,如属于同一项目,则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属于不同的项目,则就改、扩建项目另行单独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5.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为亏损,但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涉及补交企业所得税,但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可以让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如何操作?
意见: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6. 我市一家节能项目公司,符合所得税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有3项节能技术,与不同企业签订节能项目合同。请问所得税优惠的&项目&是按技术来区分还是按不同项目合同来区分?
意见:企业只要是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均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7.高新技术企业已申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15%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收入,也可以使用优惠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吗?
&&& 意见:高新技术企业是税率式优惠,就企业整体享受,不是项目优惠。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该条规定是否只适用于软件企业?
意见: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外购的软件。
(四)&个转企&问题,对于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的,以下税收问题需要明确:
1.由于企业注册类型的改变,年度所得税如何结算和申报?
2.个体工商户时形成的亏损能否结转至有限公司用于以后补亏?
意见:(1)应按&个转企&时间,各自分段计算,转前交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下同),转后交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所属期从转的当月至期末)。
(2)由于经营主体及税种均发生了改变,因此不可以弥补。
(五)一企业长期经营亏损,今年6月份在请中介进行资产评估后,8月份到工商办理了注册资本减资(200万减到50万)、企业名称变更和经济性质(股份合作企业变更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手续,请问该企业上述改变是否属于企业重组,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税务机关是否认可其资产减值行为,是否认可企业按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入账?
意见: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因此,企业减资并变更名称和经济性质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清算。对于企业减资,企业股东应按收回投资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由于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不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六)企业在特定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后,经一定程序和时间报批,取得政府专项财政补贴收入,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投入使用后至取得补贴收入,期间的折旧和摊销金额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意见:企业投入年度是用自有资金购入固定资产,其按规定计提的折旧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企业以后年度取得的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处理。
二、个人所得税
(一)财税〔2009〕78号文件,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个人股权赠与没有相关规定。对个人股权赠与人,对赠与人是否可按照总局2010年27号公告实行核定征税?对受赠人取得股权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意见:对个人股权赠与的,视同低价转让股权,按照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实行核定征税。
(二)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如果转让所受让的股权是核定征税的,其成本是按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还是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
意见:对个人受让股权后再转让的,按照上次转让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股权转让财产原值。
(三)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问题
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第五条&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理解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与当月工资可享受两次扣除标准?如果享受两次,那么一个员工在同一单位再次任职时,全员申报软件只计算一次任职当月(即解除合同的下月)的扣除标准,无法同时享受解除劳动合同和当月工资分别计算的扣除标准。
意见:按照原浙地税二〔号的精神,工薪费用扣除标准可以扣除。个税全员管理软件中有专门适用于支付解聘人员收入的申报表。
(四)企业在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向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适当补助。该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要征收的,是按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金额计算还是按实际报销额度计算?
意见: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一旦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应按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对个人发生的医疗支出,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外,额外给予报销的,按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可否税前扣除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及附加、水利资金)?
意见:允许扣除实际缴纳的税费。
(六)自然人甲在2007年以支付土地出让金300万元购买了工业用地15亩,并于2009年建造完成了工业厂房。自然人甲在2013年12月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600万元,并以该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价1600万元投入A公司取得股权。由于自然人甲在建造工业厂房时没有取得并保存相关凭证,是否可以参照浙地税发〔2006〕8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1%&&3%的核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意见:不能参照。
(七)现《税友龙版》中个人所得税优惠项目仅有&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审批&、&转让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优惠&两个项目,那么其他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或办理?纳税人要求出具优惠证明时该如何处理?
意见:其他法定免税项目无需办理手续。
(八)外籍个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外籍个人附加减除费用,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参照执行。而涉及其它项目的外籍个人的优惠政策不执行,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二条规定涉及外籍个人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反映较多的是第八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适用范围问题,据企业反映,各地执行不一。请省局再次予以明确。
意见:除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参照执行外籍人员优惠政策的,其他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