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不动产进项分期抵扣扣备查账怎么建立,有模板么

您的位置:>>
山东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今年再给企业减负320亿
发布日期: 16:24
浏览次数:51
保护视力色:
? 1/2 ?<> 1/4 ??>>??
1/2 ??ê??,?AEó?u 1/4 ?,?320??.html
5月1日起,山东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今天,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介绍了相关情况。
二手房交易税负略有减轻
&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对纳税人来讲,征收机关没有变化,但税负会略有减轻。&省地税局副巡视员马奎升在回应&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有何变化&时如是说。
马奎升以一套计税价100万元的房子为例算了一笔账:过去征收营业税5%时,计税公式为100万乘5%,需要交5万元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虽然税率还是5%,但计税公式变为100万元除以1.05后再乘以5%,实际交增值税47600元,少交税2400元。
但征收机关没有变化。5月1日起,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俗称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将充分利用好现有征管基础,做到地税代国税征收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征收机关不变、征收场所不变、征收流程不变,&原来怎么申报还是怎么申报,原来填什么表、在哪个地方办,一切维持基本不变&。
不动产抵扣增值税
分期年限降至2年
本次营改增基本内容是&双扩&,不但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也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针对目前企业比较关心的不动产抵扣问题,省国税局总会计师宋永信明确答复说,5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这个第二年是指取得抵扣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
据宋永信介绍,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细化的规定。&比如说,企业购进不动产,先抵扣了60%,不到第二年或者剩下40%没抵扣,就把购进的不动产销售了,这时候可以把没抵扣的进项税额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为了规范不动产抵扣管理,企业要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率先实现省级试点
纳税征管数据交接
早在日,我省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之后又将铁路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截至2016年2月底,全省已将35.96万户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累计减税320.91亿元,企业减负面达98%。
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全省将再涉及65万户纳税人,其中建筑业13.4万户、房地产业5万户、金融业2.2万户、生活服务业44.6万户。相比此前的试点,这次改革涉及的范围更广、户数更多。省财政厅副厅长宋文旭介绍:&此次改革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山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予以保障&。
在制度设计上,营改增试点通过统一税制,打通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来实现降负。比如,营改增之前,建筑业在货物采购环节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因不能抵扣而成为营业税的税基,导致重复征税;营改增之后,可以作为进项抵扣,避免了重复征税。截至今年2月份,我省营改增已试点行业累计减税320.91亿元,减税效果明显。本次扩围将四大行业全部纳入试点,增值税抵扣链条将更加完整,尤其是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可以抵扣,所有行业都将受益。据测算,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2016年全省企业将再减负320多亿元。
在具体政策上,作了一些过渡性安排。新增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如转让不动产,如属于老项目,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实际税负仅为4.76%,略低于5%的原营业税税负。
省国税、地税密切协作,确定7个方面27类移交数据项目,移交纳税人登记信息65万条,在全国率先实现省级营改增试点纳税征管数据交接。目前,全省试点纳税人已确认62万户,户管确认工作即将结束,已进入税控设备发行和发票发放阶段。确保5月1日顺利开票,6月1日顺利纳税申报。
&信息来源:大众日报&&&&发布人:WQ&&&&点击数:<font color=#&&&&发布时间:<font color=#6-04-22 16:24
主办单位: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承办单位:阳谷县民营经济发展局 邮箱:&&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 本站公告 □
欢迎您走进华志税官!  本站是一个纯免费网站,宗旨是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学习提高充实自我,建立税官相互学习,税官与纳税人的交流平台。  本站所用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和我们联系,我们会立即删除,谢谢您的合作。
 主题: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215;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247;不动产原值)&#215;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215;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您是本文第 57
个阅读者     
    以上内容以国家税总公布为准!&>>税收实务>>法规速递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税24H热点
中国税务网官方微博
中国税务网官方微信
电子邮箱:tax@
联系电话:010-
传真:86-010-
中国税务网编辑部投稿邮箱:shuixun@
中国税务网编辑部电话:010-
《中国税务》投稿邮箱: 《税务研究》投稿邮箱: 《国际税收》投稿邮箱: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1号楼10层
邮政编码:100055
主办:中国税务杂志社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星期四 农历五月初五
当前位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印发
扫描二维码,关注理道财税官方微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抵扣券psd模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