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规定2016年深圳最新医保最新

退休人员每月都要缴医保 ?盘点2016信用卡新政策|信用卡|信用卡新政策-宏观经济_华商网财经
退休人员每月都要缴医保 ?盘点2016信用卡新政策
[摘要]眼看着2016来临,新年第一天,官方研究退休人员缴医保, 每人每月或缴180元的新闻又轰炸了大家的神经。3、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最大的改革红利将在于统筹层次的提高,医保转移接续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眼看着2016来临,新年第一天,官方研究退休人员缴医保, 每人每月或缴180元的新闻又轰炸了大家的神经。话说,每个月发工资的那几天都是大家欢欣鼓舞的好时机。然而,5险1金,扣扣扣,最后到手确实没多少。大家看着可怜巴巴的工资,默默地算了到底给扣了多少。 编辑:何琪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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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居民医保有什么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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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人员个人仍不用缴费。随着医疗消费水平提高、残疾人员。低保对象2016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60元。三是门诊约定机构不可“擅自绑定”,分别提高10元,新生儿自出生之日算起,就可以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2016年的个人缴费标准也将适当提高,其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基金给予支付:一是个人缴费标准将作适度调整,90天内(含90天)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居民只需在首次门诊就诊时持《医疗证》到选定的门诊约定机构办理约定手续、其他未就业城镇居民300元。二是新生儿医疗费实现“追溯”报销,门诊约定机构也不得违背参保居民意志进行“擅自绑定”操作。不用事先办理约定手续、30元和100元。从日起。新政策规定、年满60岁的老年居民100元,国家逐年增加了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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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退休人员享受医保缴费年限新规定
  之前,不同身份人员退休时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一,补缴标准也不相同。现在,大家都统一要求了。  一是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累计),退休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是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应补足的最长年限一次性足额补缴,月补足标准为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缴费基数的9%。补足的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  注意:特别要提醒一下:退休后三个月内补足的,自退休之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补足的,自补足费用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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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分辨率 IE8.0版本浏览器)2016年最新广州个人医保缴费标准一览
【导语】:
广州市人社局公布了《关于2016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起广州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将上调,那么2016年最新广州个人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2016年最新广州个人医保缴费标准一览  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4〕47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计算方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40号)及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现将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通知如下:人员类别 个人缴纳(元/人·年)政府资助(元/人·年)全市城乡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167400从化城乡居民(含在校中小学生)134400  全市(不含从化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含大中专院校学生)为每人167元。从化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为每人134元。  各级政府资助标准均为每人400元,如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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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上海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海市将于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简称《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实现了对象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的“四个统一”,居民医保实现城乡统筹后,城乡居民可以得到更多实惠。
  也就是说,从2016年元旦起,上海市市民无论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随着政府投入的进一步加大,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将有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待遇将有明显提高。
  其中在对象范围方面,《办法》搭建了统一的参保平台,破除城乡户籍限制,未参加上海职工医保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其次,筹资标准得以统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看齐。《办法》明确,将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了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总体筹资标准,特别是加大了对农村居民的补助水平,从原来的人均筹资不足2000元提高到3000元以上,与城镇居民保持一致。同时,统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确保广大农村居民应保尽保,各区县政府及村集体经济将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政府相关部门也对他们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统一的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也将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获益更多。《办法》提出,农村居民住院费用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原来新农合住院费用一旦超过12万元,就不能再结算医药费了,而实行城乡统筹后,超过12万元的住院费用还可以按照规定比例结算。其次,农村居民各级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有所提高,特别是三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比原来提高10%-20%,农村居民进城到大医院看病的负担更轻了。其中,对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较重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部分精神病治疗等四类疾病,《办法》规定可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再报销50%。通过以上调整,与原来相比,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都超过了75%。
  在门诊方面,农村居民取消了原5000元的封顶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一、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提高了5%,19-59岁城镇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下调到500元,降低了500元。同时,《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不再设起付线,医保直接按80%的比例支付。与目前相比,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均有所减轻。
  新《办法》实施后,将实现统一经办服务,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更便捷。2016年起,农村居民也将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农村居民通过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将不再垫付医疗费。为尊重农村居民就医习惯,全市1300多家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结算,使他们仍然可以足不出村就近就医。同时,开通村卫生室执业医生的转诊通道,方便农村居民办理转诊手续。
  在开展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之际,市医保部门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惠州市市长麦教猛主持召开十一届1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新修订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事项。根据该项办法,从日起,惠州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门诊报销比例,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增加门诊特定病种项目等。
  市政府负责人指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新的医保政策,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工作,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确保应保尽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同时,要按照新任务、新要求,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分工落实、密切配合,做好医疗、医药和医保的各项工作,深入推进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改善就医环境,降低医疗费用,不断提高医疗保障均等化水平。此外,还要加强宣传,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解读此次政策调整,提高政策的覆盖率和知晓率。
  会议审议通过《惠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会议强调,加强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要科学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绿线。要强化审核,加强对绿线审批、调整的审核把关,大力推进城市绿化的建设和保护管理,保证绿线规划实施。要强化监督,定期开展对城市绿化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生态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组织部署,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跟踪督办,狠抓工作落实,限期淘汰整改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严格禁止审批高污染燃料设施,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重庆2016年居民医保缴费新政策昨天,重庆市人社局就2016年城乡居民和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发布了相关通知。
  据记者了解,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以及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5年9月-2016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较今年均有上涨,最高上涨80元。
  最高上涨80元
  对比今年的相关标准,我市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均有上涨。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元/人.年,较今年分别上涨了30元和80元。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适用于该类参保人,在今年9月至2016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2016年7月至9月参保缴费的,一、二档每人每年还将加收财政补助标准。
  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5年9月-2016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较今年分别上涨了20元和50元。据记者了解,城乡居民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门诊定额包干标准,仍按2015年80元/人标准执行,其个人缴费增加额度中的30元将用于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落实。但具体办法仍在制定中。
  新生儿参保需出生90日内办理
  据了解,我市居民医保是针对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以及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要注意的是,参加我市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同,缴费时间不同。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5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日前参保缴费。
  大学生缴费时间为2015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而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并按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缴费后从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
  日后缴费,需等待90日后可享受
那么,缴费后的参保人将会享受什么待遇呢?
  记者了解到,在今年9月至12月期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日-12月31日;在2016年1月、2月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缴清费用的次月1日-日;在日后参保缴费的,需等待90日后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日。
  对大学生而言,在2015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享受待遇时间为日-日。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日。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没连续参保,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资金将不再结转
  市人社局表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使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2016年的额度为每人80元。据了解,定额包干资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额度内,可全部使用并且报销比例100%。需要参保人员注意的是: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资金属于居民医保基金,不属于个人所有。对没有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未使用完的定额包干资金不再结转和使用。
  明年起基层医疗普通门诊费用可按比例报销
  据了解,按照国家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要求,从2016年起我市将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制度。
  “在定额包干基础上,还能报销一部分金额。”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以及一级和以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就医购药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一定金额,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实施。
  最后,市人社局提醒,参保人员对我市居民医保政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市人力社保热线电话12333。
  目前居民医保参保后能报销多少?
  除各级医院门槛费外的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一档80%、二档8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60%、二档6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40%、二档45%
  全年报销封顶线:一档8万元、二档12万元
  计算办法:报销金额=(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门槛费)×报销比例
菏泽2016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出新政策啦记者从菏泽市人社局获悉,缴费标准、参保方式等跟往年有所不同。2016年度全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一制一档,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40元。除了集中征缴外,市民可随时缴费,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缴费标准统一为
每人每年140元
2016年度全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一制一档,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40元,并享受《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一档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2015年是实行的一制两档,缴费标准分别为90元和150元,2016年统一实行140元的缴费标准,但是待遇都是元个人缴费的待遇。
据了解,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一档510元,个人缴费150元,政府补助360元;二档450元,个人缴费90元,政府补助360元。这次集中缴费意味着市民缴纳140元便可以享有原来需要缴纳150元才可享受的一档报销待遇。
集中征缴外
也可单独缴费
按照规定,2016年度集中征缴期为日至12月31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延长到2016年2月底。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
对于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居民,经核实后,允许其在当年度随时以家庭为单位,按全年个人应缴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月的1日起享受待遇。
“往年除了集中征缴期可以缴纳外,其他时间是不允许缴纳的。”工作人员表示,今年菏泽市民可在集中征缴期外缴纳,但是提醒市民要特别注意的是,自办理缴纳之后,需要下个月的1日起才可以享受待遇。
自2016年起
建立连续缴费机制
自2016年起,菏泽还将建立居民医保连续足额缴费机制,对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进行续保时,按照当年度筹资标准由个人足额补缴中断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同时,按学制已缴至2016年度的学生,原个人缴费标准与省规定的2015年人均缴费标准120元、2016年人均缴费标准140元的,差额部分不再补缴;2015年度居民个人以每人每年90元标准缴费的,原个人缴费标准与省规定的2015年人均缴费标准120元的差额部分,2016年暂缓补缴。
工作人员提醒,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已经开始,城镇居民可携带身份证、户口薄或身份证明材料去社区、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记者从县人社局了解到,2016年医保新政将更加惠民,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多便利和实惠,普通人员最高住院支付限额提高至13万元。    目前,2016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收缴工作已经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2016年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自缴部分按每人每年200元收缴,其余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    此外,今年我县制作的23万张三门县社会保障市民卡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启用,原农医保卡将同时停止使用。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了新的变化:最高住院支付限额提高,普通人员提高为13万元、在校学生提高为18万元、大病保险提高到20万元;特殊病种门诊范围扩大,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矽(xi第一声)肺3个病种;实施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基金承担后其个人累计负担超过2.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福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体化新政策拟2016年实施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由省发改委(省医改办)牵头制定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的实施意见》,以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加快推进我省城乡基本医保一体化进程。
  省发改委(省医改办)对文件做了详细解读。据悉,该文件提高了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2015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设区市统筹,各统筹区内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同时,在百姓普遍关注的缴费标准方面,文件要求自2015年下半年起,在交缴下一年度个人基本医保缴费时,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新政策拟于日起正式实施。
  问:本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具体是指什么?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在政策层面的统一,由省发改委(省医改办)负责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资金筹集、保障水平、支付结算和监督管理等政策。在各统筹区内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现有经办机构继续负责具体政策执行。当然,我们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区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和经办机构统一。
  问: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设区市统筹是什么内容?
  答:文件提出,要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2015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设区市统筹,尚不能实现统一经办的设区市分别建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各设区市应同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各统筹区内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
  问:城乡居民参保范围有什么变化?如何进行参保登记?
  答: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号)精神,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等。对已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登记参保(合)政策维持不变,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管理的设区市,仍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原有渠道登记参保(合),经办机构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即时比对。
  问: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与之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文件要求,自2015年下半年起,在交缴下一年度个人基本医保缴费时,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和缴费标准。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其中,财政补助应当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统筹区内个人(含学生)缴费标准原则上应一致。同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长效增长机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不低于总筹资水平的25%。
问:对于城乡居民最关注的报销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答:一是城乡居民均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二是在统筹区内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三是实行差别化的报销补偿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差距,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引导建立合理就医流向,力争县域内就诊率不断提高。
  问:老百姓看病结算方面会更方便吗?
  答:我们要求统一结算方式。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县域内免报备、县域外报备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结算制度;在省内统筹区外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应建立统筹区外就医报备制度,经报备可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卡等卡证即时刷卡结算。
  问:政策统一制定后,如何保证基金安全?
  答:这次改革只是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政策,尚未涉及到经办机构问题。基金管理还是按原有渠道运行,实行基金专户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纳入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分别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问:政策一体化有无涉及信息系统的整合?
  答:因为此次统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一体化尚未涉及到经办管理整合问题,所以没有要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整合。但为了下一步的整合及方便老百姓就医,文件要求:一要统一信息标准。根据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以及国家社会保险信息标准的相关要求,分别改造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实现统一参保权益记录、统一目录编码、统一就医接口标准、统一疾病编码管理以及统一定点服务机构编码管理。二要整合现有医疗保险信息资源。提升12333服务平台功能,为城乡居民提供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权益记录查询、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各项服务。三要建立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水平,加快救助资金拨付,提高医疗救助效率。通过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救助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救助信息主动提醒和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问:这个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我们要求尚未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2015年6月底前制定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设区市统筹的实施方案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政策一体化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报销政策。同时,2015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确保政策于日起正式实施。
南通居民医保新政将于2016年1月起实施10月19日,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市新出台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进行了介绍。该办法将从根本上解决全市范围内异地就医结算难的问题,惠及181万参保职工。
我市是全国第二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城市,19年来,职工医保制度历经三次重大调整,在巩固、深化、完善中逐步领先全国实现了制度和各类群体的全覆盖,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目前达到85.5%。为使全市医保异地就医结算的“血脉”真正畅通起来,市政府在现行《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基础上,经过一年多地充分调研、反复修改完善市本级、各县(市)区7个统筹地区现行政策,出台了《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新办法立足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综合考虑财政省管县体制,仍保持现有7个统筹区,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
新办法的亮点是实现了“五统一、一优化”。一是统一和扩大了参保范围,将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二是统一基本框架,将7个统筹区不尽相同的政策进行了规范统一,形成1个政策框架。三是统一门诊统筹政策,新增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三种特殊病门诊待遇,在职人员恶性肿瘤门诊待遇有所提高,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患者门诊抗排异治疗门诊起付线统一降低等。四是统一住院待遇,整合住院费用分段和住院待遇,建立统一的住院待遇。五是统一大病保险政策和待遇。将全市职工大病保险的费用分段和待遇统一,与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段设置一致。六是优化调整个人账户基金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将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微调0.5个百分点,为即将建立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增加统筹和共济能力。
2016年铜陵医保新政策出台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和省卫计委、财政厅《转发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要求,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人均不低于1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达到120元。经铜陵市政府决定,从日起,铜陵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调整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城镇劳动年龄段未从业居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元;城镇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居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10元;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代缴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城乡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在校大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住院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年度计算,依据不同等级医院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报销比例为65%;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部分,个人报销比例为7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报销比例为75%;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部分,个人报销比例为80%。城乡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泸州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从今年11月1日起,泸州市开始集中办理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都有所调整。泸州市还将同步启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小额人身意外保险个人缴费工作。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动员会上获悉的。
泸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据了解,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第一档120元/人?年;第二档260元 /人?年。选择第一档次和第二档次缴费标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都是一样的,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起付线为200元,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的起付线为3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市外异地就医为900元。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2016年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费用每人限额70元,比2015年增加了10元。与此同时,2016年提高了市内二级及以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报销标准,其中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为85%, 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的为80%,二级医院为75%,三级医院为50%, 市外异地就医为40%。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为90%, 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的为85%,二级医院为80%,三级医院为60%, 市外异地就医为50%。
我市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为今年11月1日至日。
我市将同步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参保缴费工作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我市将同步启动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小额人身意外伤害险参保缴费工作。
据了解,我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采取政府引导、公司运作、群众自愿参与的运行原则。其中,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 10元/人?年,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险个人缴费标准为 30元/人?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小额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保,两者必须同时参保,但70周岁以上的老人只能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小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集中缴费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同步,仍为日至日。
合肥公布年居民医保待遇政策2015年,合肥市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项民生工程,并提高了医保的报销待遇。为帮助广大参保居民进一步了解居民医保政策,掌握如何参保、就诊、报销等相关程序,从而更好地享受政府惠民政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了居民医保年度待遇及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自本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凭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可凭户口簿,以下简称:有效证件),可享受下列待遇:
①住院报销待遇②特殊病门诊待遇③普通门诊待遇④生育费用补助待遇⑤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1.住院报销待遇
一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90%;
二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80%;
三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70%;
异地(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
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详见下表:
医疗机构普通居民起付标准(门槛费)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600 300 70%
二级医院400 200 80%
一级医院200 100 90%
异地就医600 300 50%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门诊特殊病和普通门诊的累计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2、使用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需个人先自付一定费用。
●2.特殊病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康复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小儿脑瘫等27个病种,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
●3.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 (在其他居民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不享受此待遇)。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元,其中: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4.生育费用补助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生育,顺产(含助娩产)补助600元、剖宫产补助1200元。
●5.参保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参保居民中持有残疾证的下肢残疾人、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在我市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定点机构装配下肢假肢、配备助听器给予补助。每5年对持证下肢残疾人装配的普通大腿假肢每具补助2000元,小腿假肢每具补助10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助2400元。(咨询电话:)
【报销办理须知】
●1.本地住院就医
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有效证件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结算。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不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特殊病门诊待遇的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在www.-“下载中心”下载),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医学检查报告单,报合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由合肥市医保中心组织医疗保险专家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门诊特殊病治疗卡》,凭卡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鉴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申请地址:市金寨路360号,原合肥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电话:)
●3.异地就医办理手续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须填写《异地转院申请表》,经我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
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当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保中心电话备案。(备案电话:)
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有效证件到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地址: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
●4.生育费用补助待遇办理
生育出院后一月内,凭有效证件、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地址: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电话:)
●5.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报销办理
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疾病,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从其出生之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因先天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有效证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于出院后30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
烟台市2016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及对比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2016年是烟台市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第二年,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对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政策作了调整,现解读如下:
  (请关注斜体字部分)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
  (一)具有烟台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二)烟台市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包括驻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三)由本市公安部门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14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00元。各类在校学生(不含大学生)和其他未成年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大学生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成年居民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二档缴费标准缴费;其他居民根据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其他居民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每个家庭户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年居民都须按同一缴费档次缴费。非本市户籍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缴费,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可变更。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办理退费。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应积极创造条件对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或补助,尽可能动员居民按二档标准缴费,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三、【政府补助】
  2015年度政府补助标准已由2014年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2016年度的政府补助标准尚未公布。
  四、【享受政府特殊照顾的居民群体】
  一类是“特殊群体”:指孤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重度残疾人以及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困难居民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管委)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另一类是未成年居民(含各类在校学生);以上两类人群均按一档标准缴费(大学生按100元),但享受二档标准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特殊群体”需先办理参保缴费,再凭有效证件、缴费凭证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给予资助。
  五、【参保缴费期】
  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参保居民应于参保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应当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出生当年的年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可享受出生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保缴费手续办理】
  在校学生由学校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其他居民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在户籍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经办单位办理。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本市公安部门签发《居住证》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经办单位办理。
  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在居民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居民医疗待遇享受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居民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种类】
  主要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大病保险补偿医疗保险待遇。
  九、【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住院的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二)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三)未成年居民、特殊群体享受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十、【14岁(含)以下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的住院费用报销政策】
  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按比例分担,其中居民医疗保险承担80%,医疗救助承担20%;超出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病种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单侧唇裂、双侧唇裂、单侧腭裂、双侧腭裂、鼻畸形(矫正术)和牙槽突裂。儿童因上述病种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个人无需负担医疗费。
  十一、【门诊慢性病认定】
  居民患有规定的慢性病发生的门诊费用才可以报销。居民所患的慢性病是否属于规定的病种需要经过认定程序,即需个人申请并经有门诊慢性病认定资质的医院诊断同意申报,再由市、县人社部门统一组织查体,并组织相关专家审核鉴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手册》及《专用处方》,居民方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十二、【门诊慢性病种类增加,血友病报销限额提高】
  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4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35%比例支付;二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甲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二档缴费的不设报销限额,一档缴费的按病种设限额;乙类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支付待遇,按缴费档次和病种,分别设不同的年报销限额。
  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其支付比例再提高10%。
  甲类门诊慢性病:共16种(类)限额标准
  一档缴费二档缴费
  1.白血4500元无限额
  2.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 19000元无限额
  3.脑出血后遗症3500元无限额
  4.颅内肿瘤(良性) 3500元无限额
  5.椎管内肿瘤(良性) 2000元无限额
  6.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3000元无限额
  7.重度烧伤3000元无限额
  8.肝硬化失代偿期3500元无限额
  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 1300元无限额
  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III级以上) 1500元无限额
  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2000元无限额
  12.脑梗塞后遗症1500元无限额
  13.系统性红斑狼疮2500元无限额
  14.再生障碍性贫血4000元无限额
  15.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行髋关节置换术前)
  2000元无限额
  16.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强迫症)
  1800元无限额
  乙类门诊慢性病:共9种支付限额标准
  一档缴费二档缴费
  1.糖尿病800元1200元
  2.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II级) 800元1200元
  3.类风湿关节炎800元1200元
  4.重症肌无力800元1200元
  5.系统性硬化病800元1200元
  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800元1200元
  7.血友病 5000元 25000元
  8.结核病元
  9.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型) 1500元(3万元) 1500元(3万元)
  十三、【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多发病、常见病门诊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参保居民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其待遇支付不设起付线;在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线标准由原来的40元降低为每次30元。一档普通门诊费用报销限额由原来的60元提高到80元;二档缴费的仍为200元。
  十四、【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
  十五、【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未成年居民(包括各类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一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门诊起付线。
  十六、【居民大病保险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16年烟台市居民大病保险仍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山东省分公司承保。保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居民不需另行缴费。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补偿。
  2015年度,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2016年,省相关部门出台新的大病保险政策之前,仍执行2015年标准。
  十七、【市内非参保地就医政策调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参保居民可以在人社部门公布的定点医院就医。
  (一)参保居民在本县市区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向医院住院处出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可持居民户口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
  在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实现即时结算,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束后,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二)参保居民需在市内非参保地医院住院,应到参保缴费的县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经批准到非参保地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未经批准在非参保地住院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参保居民需先行自付10%费用后,再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其中,按二档缴费和享受二档缴费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居民,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不需要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在就诊医院按正常比例直接报销。
  十八、【烟台市外住院报销政策】
  (一)烟台市外转诊住院报销政策。参保居民因治疗需要转诊至烟台市范围外医院,需由具备转诊资质医院提出异地转诊意见。转诊至《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入医院目录》内医院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非目录内医院,个人首先负担20%,其余费用由转出医院按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自行到烟台市外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二)异地居住住院报销政策。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外居住,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的市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未经登记备案的,不予支付。参保居民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院,一年之内不予变更。
  (三)烟台市外急诊住院报销政策。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外因急症紧急医治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四)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医院住院报销政策。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医院就医人员(仅限二档缴费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省统一政策执行,即:日起居民转诊的,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700元,第二次住院3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55%支付;异地居住的,三级医院按60%支付、二级及以下医院按65%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就医医院报销。一档缴费居民回参保地按政策规定报销。
  十九、【居民医疗保险年支付限额】
  居民一年最高可报销的额度为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与大病保险年支付限额标准之和。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一档缴费的为14万元,二档缴费的为17万元。2015年度大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30万元,2016年度大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在省相关部门出台新的大病保险政策之前,仍执行2015年标准。
  二十、【药品报销目录增加,基本药物的使用限制、自付比例取消】
  2016年度,药品仍按《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仍按《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2010年版)》执行。
  另外,根据省文件规定,一是26种原新农合目录内药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新药品目录颁布前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是将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三是新增了11种“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四是《药品目录》中原限制使用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除卫生和计生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使用限制,全部纳入报销范围;五是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在《药品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取消。
  二十一、【哪些医疗费用不报销?】
  (一)无原始收费票据的;
  (二)住院期间违规发生的门诊费用;
  (三)未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况。
  注:以上内容摘自《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烟台市政府令第130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烟人社发〔2014〕36号和《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烟人社发〔2015〕37号文件。如有疑问或想了解更多的居民医保政策,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2015年、2016年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对比 日制 政策 2015年 2016年 参保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有《居住证》的外市户籍人员) 个人缴费标准 未成年人及学生100元;成人一档100元,二档300元 大学生100元;未成年人及学生140元;成人一档140元,二档300元 政府补助 380元 待定 缴费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门诊慢性病(甲、乙类)医疗保险待遇、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生育补助、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补偿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报销比例 一档缴费标准:一级医院80%(基本药物90%),未实施基本药物的60%;二级医院58%;三级医院45% 二档缴费标准:一级医院85%(基本药物9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住院报销起付线 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门诊慢性病种 16种甲类门诊慢性病,8种乙类门诊慢性病 16种甲类门诊慢性病,9种乙类门诊慢性病乙类(增苯丙酮尿症) 门诊慢性病报销 甲类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二档缴费的不设限额,一档缴费的按病种设年支付限额 乙类门诊慢性病按病种分别设定支付限额:一档800元-3500元,二档1200元-5500元 乙类门诊慢性病中的血友病限额一档提高至5000元,二档提高至25000元;苯丙酮尿症支付限额两档均为1500元,其中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型为3万元。其他乙类慢性病支付限额执行2015年标准 普通门诊 报销比例为50%。起付线: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其它的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次4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的为60元,二档缴费的为200元 报销比例为50%,起付线: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其它的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次3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的为80元,二档缴费的为200元 生育补助 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每人每次1000元 未成年人意外&&&&&& 伤害门诊报销 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超过60元以上部分,支付90%,一个医疗年度限额3000元,只扣一次起付线 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2015年全省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合规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起付标准1.2万元,1.2万元以下不报销,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50%;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60%;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65%。年度内最高补偿30万元。2016年省相关部门出台新的大病保险政策之前,仍执行2015年标准 住院结算                烟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均实行联网结算,即时报销 烟台市外:(一)烟台市外转诊住院报销政策。参保居民因治疗需要转诊至烟台市范围外医院,需由具备转诊资质医院提出异地转诊意见。转诊至《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入医院目录》内医院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非目录内医院,个人首先负担20%,其余费用由转出医院按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自行到烟台市外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二)异地居住住院报销政策。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外居住,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的市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未经登记备案的,不予支付。参保居民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院,一年之内不予变更。(三)烟台市外急诊住院报销政策。参保居民在烟台市外因急症紧急医治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四)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医院住院报销政策。二档缴费居民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省统一政策执行,即:日起居民转诊的,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700元,第二次住院3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55%支付;异地居住的,三级医院按60%支付、二级及以下医院按65%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就医医院报销。一档缴费居民回参保地按政策规定报销。 市内非参保地就医转诊政策 在市内非参保地就医转诊需经审批,未经审批首先自负10% 在市内非参保地就医转诊仍需经审批,但二档缴费和享受二档缴纳待遇的居民在非参保地二级以下医院住院无需审批,按规定比例报销 目录范围 《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2010年版)》 在2010年版《药品目录》增加了11种感冒药品和26种原新农合药品;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中的使用限制取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中乙类药品的自负比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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