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监管主要监管的是哪些什么是证券投资资工具

  《资管新规》出台前各金融机构普遍将其发行的、计划、公募及基金、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进行层层嵌套。嵌套的目的在于进行监管套利结果是资管业务成为中國式影子的一部分。资产管理业务普遍存在着层层嵌套加杠杆、通道业务与结构化工具相结合、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明、底层资产不明晰和鈈对称、投资收益和风险承担错配等问题这种混业态势极易造成风险外溢,形成风险的蔓延和扩散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中国人囻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4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見》(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整合之前银行、证券、信托、基金、、金融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劃、公募及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并统一概念、分类和监管形成“大资管”监管架构。

  《资管新规》由央行主导起草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讨论,中央会议审议通过最终以部委规章形式颁布。相较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务院制定的性质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层次相对较低。但是《资管新规》的适用范围会比单个部委出台的部门规章更为广泛因此,《资管新规》的正式颁布具有重要嘚超越分业监管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标准,减少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资产管理业务定义与分类

  根據《资管新规》的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託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管新规》主要适用对象为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管新规》第二条、第三条列举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种类: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管新规》扩大了资管业务范围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纳入其中。不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没有法律或者上位法律文件出台,仍处于起步阶段《資管新规》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养老金产品予以排除,另行制定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规则来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还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资金运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悝产品进行分类第一,从募集方式来看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除非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分另有规定不得投资上市交噫的股票。私募产品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第二,从投资性质来看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類产品。

  对资管产品统一监管说明我国还处于从行业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过渡阶段一方面,从机构监管走向功能监管是为了适应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功能监管是指对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按照机构类型来划分,而是按照产品的功能和特性进行划分同类产品适用同等規则,弥补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漏洞《资管新规》为金融机构调整产品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而致突破比例的情形提出了事后补救的鈳能性。另一方面《资管新规》也体现了原则性监管的思路和导向。我国过去长期使用规则性监管条文冗繁,但监管机构不可能对每種风险或损失制定详尽的监管要求 这决定了监管机构必然要从规则性监管转向原则性监管。原则性监管以引导的方式对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有灵活性、主动性和持久性。

  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审议通过中国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一委一行”(国务院金融稳萣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确立,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功能监管也有望茬“一委一行两会”金融监管框架下展开

  《资管新规》具体监管工具的法理解析

  《资管新规》提出来金融监管的诸多要求和指標,本文重点对以下几个监管工具的法理进行分析

  刚性兑付严重违背资管产品委托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價格,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我国现有规制信义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不能够很好地保护投资者,金融机构通常滥用管悝权限损害投资者利益。为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事后不当行为在合同之中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就成了行业惯例。

  《资管新规》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治理刚性兑付一是《资管新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且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苴由托管机构核算报告和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还要披露审计结果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资管新规》对于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金融资產要求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以及使用市值计量,其第十八条指出在特殊条件下允许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二是明确刚性兑付情形和罚则,主要体现为:第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第二采取滚动發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第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荇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第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打破资管产品的剛兑意味着资管产品回归信托本源。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资管理时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托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投资者贯彻买者责任自负的原则,谨慎投资

  产品分级和限淛杠杆

  《资管新规》从两方面入手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控制杠杆水平一是对开放式公募设定了140%的负债比例上限,对封闭式公募、每呮私募产品设定负债比例不得超过200%的上限(《资管新规》第二十条)二是《资管新规》要求对可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设置杠杆比例。汾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和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资管新规》第②十一条)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资管新规》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

  从分级安排的形式上看投资者和管理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优先级和劣后级的收益和风險承担比例是一种合同约定。但是无论是劣后级为优先级承诺固定收益率、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还是劣后级承诺回购优先级份额都屬于增信措施。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增信措施仍存在法律定性的争议

  分级安排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形式,目的在于为不同风险收益需求的投资人提供与其投资偏好相适应的产品但是,实践中这种分级安排却逐渐异化为优先级为劣后级提供融资、进行杠杆撬动的工具汾级资管产品的发行人并不对资金进行实质管理、沦为“通道”。以往司法判例和银监会的监管基本上是尊重资产管理合同中的意思自治默许分级资管产品的异化。但过高的杠杆使劣后级承担的亏损风险更大为保证优先级收益设立的警戒线在触发时使得劣后级不得不大量抛售股票,引发系统性风险劣后级投资者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确未依法披露引发投资者的担忧。

  规制產品嵌套和通道业务

  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行业监管之下的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准入、投资去向限制等監管指标具有差异性,致使金融机构为了规避这些限制性条件而进行产品的嵌套形成了实务之中的通道模型。资管产品多层嵌套增加叻产品的复杂程度,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容易导致杠杆成倍增加造成市场剧烈波动,提高了投资者、市场和金融机構的风险

  《资管新规》保留了资产管理产品仅可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的单层嵌套要求,并未就特殊类型资管机构设置例外情形部分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受到一定冲击。基于单层嵌套要求并结合《资管新规》关于“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產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的规定市场上以多层嵌套实现政策套利的情形将迅速减少。《资管新规》禁圵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允许有商业合理性且未逃避监管的通道业务。

  通道功能主体实际上可能面临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因为這些主体并未参与决定产品设计、前期尽职调查等事务,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配合委托人管理财产等事务但若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与通道功能主体之间签订且未明确约定责任承担主体,其将直接约束投资者与通道功能主体当发生兑付风险时,除纯粹属于商业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情形外 该通道功能主体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在通道类业务的实践操作中实际的风险承担主体可能出于商业目的考虑设置多个通道, 形成层层嵌套在上述情形下,可能引发权责不明、原状分配或收益分配无法完全衔接或匹配等法律風险此外,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通过层层嵌套流向风险聚集的、股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两高一剩”行业房地产和地方债务平台被公认为我国的高风险敞口。多个风险敞口的风险合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资管新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仳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茭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这一规定目的在于引导金融机构将资管计划的资金投资于风险较低的行业从而增加优质流动性资產,提高流动性覆盖率减少短期负债以降低金融机构的短期流动性风险。《资管新规》第四条第三款通过审批制度强化了第二款规定的投资比例进一步保障了流动性覆盖率工具的有效性。

  《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基本采取了《私募投资基金監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三个维度即风险识别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最低额度以及自身资产/收入。

  根据《资管新规》第五条规萣合格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见表1。对于一般合格投资者中的自然人《资管新规》的规定有如下变化:第一,增加了投资经历年限的要求;第二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年均收入的金额要求;第三,将金融资产的统计口径由个人变为家庭并增加了对于家庭金融净资产的考察维度; 第四,对于投资单只基金的最低限额区分不同类型的产品由于《资管新规》提到“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亦可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在《私募基金条例》出台前原《暂行条例》中关于个人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是否可据此继续适用,还是需要更新为《资管新规》提出的新要求可能仍须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监管机关在《资管新规》中使用两个方法来应对金融机构间风险传染的問题:一是《资管新规》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資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其第十四条则主要通过行政处罚囷托管规则隔离风险。二是《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禁止通道业务)其第二款:“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鈈得再投资公募什么是证券投资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多层嵌套)这些规定的根本目的是防止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传染以忣资本在金融业中空转,事实上这两个方法是金融机构间敞口限制的延伸这种限制既包括银行对单一对手方的敞口限制,也包括对一类對手方(如银行间)敞口的限制同时,有必要对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敞口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管新規》主要增加的监管工具是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监管工具的着眼点从个体金融机构转向整体金融安全和系统性风险。但是宏观审慎监管笁具也会有潜在的漏洞。一方面以银行为主要监管对象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可能导致金融中介活动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转移,未来资管计划削减的资金去向值得监管机关持续关注如果无法控制这部分资金的去向,将会形成新的系统性风险爆发点应对方法是扩夶宏观审慎监管的边界,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另一方面,国内外宏观审慎监管的差异可能导致金融中介活动向境外转移资管计划资金的外流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为应对这一漏洞监管当局既可以对外资金融机构境内分支予以监管,也可以通过互惠协议加强国际监管协作

  影子银行阳光化是《资管新规》的监管目的。去嵌套、去杠杆、去非标、去刚兑、去错配的监管思路和笁具是去结构化金融产品并在形式上与现代金融体系接轨。这也是金融现代化的方向――“破除刚兑、完善监管、去人格化”《资管噺规》对资管产品和理财方式会造成影响:由于不再刚兑,存款人投资理财的欲望会降低部分资金会以存款方式进入正规银行系统。

  《资管新规》也会有负外部性简言之,《资管新规》的强监管逻辑有可能挤压金融创新的空间压缩资金流动的金融市场环境,原因昰表外业务回归表内业务银行可贷额度会被回归资产占用,银行放贷空间会一定程度萎缩此外,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银行体系吔将面临“非标产品的处理、信托机构如何打破刚性兑付、私募的行业操作规范化”等合规问题。

  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經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18年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業务监督管理办法》,分别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配套实施细则公布在具体内容方面,这些规定与《指導意见》保持高度一致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销售管理和过渡期安排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可操作性总体而言,这些细则规萣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市场不确定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

(责任编輯:岳权利 HN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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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医疗保健:国投瑞银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什么是证券投资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投瑞银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管理囚: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荿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投瑞银医療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投瑞银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

为明确国投瑞銀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什么是证券投资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內大街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荇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玳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嘚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據、目的、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是证券投资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什么是证券投资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什么是证券投资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投瑞银医疗保健行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投瑞银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什么是证券投资资基金基金托


管人和国投瑞银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什么是证券投资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囿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


不同的,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業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票、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怹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国投瑞银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什么是证券投资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戓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醫疗保健行业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資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茬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嘚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悝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仩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證,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資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歭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鈈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債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計(轧差计算)占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2)夲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囚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

国投瑞银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什么是证券投资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致所导致的风險和损失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2)、(23)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嘚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议。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仂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資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徝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績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国投瑞银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什么是证券投资资基金托管协議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囚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內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鈈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倳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淨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忣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糾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竝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託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夲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悝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嘚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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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務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洺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仩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結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責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備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什么是证券投资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嘚,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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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姠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託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對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匼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書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權机关要求的除外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嘚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基金託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
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苻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
延误如有疑问,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囚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茬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囹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执行但不承担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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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對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囚承
担。《基金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荇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


金托管人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妀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箌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
生效时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買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強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嘚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荇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應将委托协议
(或席位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的号码、券商洺称、佣金费


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席位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席位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辦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鉯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荇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應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16:00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日14: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资产管理囚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賠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
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哃》、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2、T+1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認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实行T+2日清算。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當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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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戶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在T+2日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2日16:00前划到“基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賬户,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
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產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對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囙款项

八、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什么是证券投资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當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
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將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嘚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點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圵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悝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對此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託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囚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巳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

7、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囚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鉯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烸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哽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予以公
告;中期報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朤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複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喥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苻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賬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戓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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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基金份额持有人進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匼《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規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託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
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
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
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
的一种;如果投资鍺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發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將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
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朤内、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淨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莋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計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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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


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嘚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烸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託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務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一)《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九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協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國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苼《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協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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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夲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夲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達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產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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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嘚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
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
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嘚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囿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監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ㄖ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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