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蚌埠企业内训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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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针对云南政法干警培训费用是多少?想考政法干警,就是不知道报那个机构的培训班?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如何正确选择政法干警培训机构?一、政法干警培训要选择全国性的培训机构。1.这是由政法干警的命题特点决定的。(1)政法干警考试经过三年、公务员考试经过数十年,命题机构总结出一定的命题经验,积累了笔试面试的基本题型库。这种题型库考生是看不到的,但是大部分可以从全国各省历年的考试笔试面试中总结出来。(2)全国性的辅导机构对各省的考试试题都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在研发和教学过程中,可以把各省市的题型积累出来,而考生在备考的时间内(笔试一般三个月到半年时间,面试仅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很难有那么多精力和时间进行总结,而具有专业性、全国性的研发机构可以更容易做到这一点。(3)全国各省的公务员、政法干警考试题型互相借鉴,特别是一些新颖的题目。例如:2009年安徽省考第5题,原型来自2008年湖北省考第26题;2010年安徽省考第11题,原型来自2007年山东省考第49题……面试也是同理。2.全国性的培训机构在教材研发、课程体系、课程质量有巨大的优势,他们有着专业、专职的师资团队。3.全国性的辅导机构,在全国各地都设有分校,本身就是一种实力的体现。二、政法干警考试培训,选择中公教育。1.中公教育于1999年成立,致力于供搐垛诽艹赌讹涩番绩公职考试的研究和辅导历时12年,是目前公职考试培训市场上从事公职考试培训最久的公职培训机构,多年的研发和教学总结出一整套的考试应对方案和针对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考生研发了一整套成熟的培训辅导方案。2.中公教育是最为专业的公考培训研发机构,有着“中国公务员考试培训第一人”之称的李永新老师师资团队代表着公考培训领域的最高水准。3.中公教育自己研发的各种公务员、政法干警考试教材,全国各省教材品种有400多种。4.公考真题命中率最高,培训通过率最高!5.综合实力最强,口碑最好的辅导机构!6.中公教育对每一类的考试题型实现了精细化的研究。7.2011年4月,作为中国公安类最高等学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学子要全部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安大学组织学生会及部分学生给中国大陆地区各大公职类考试培训机构进行评测,最终选定与中公教育进行合作,中公教育也作为唯一一家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对其进行考前辅导。8.中公教育李永新师资团队编写的公务员考试类辅导文章一直占据各大网络媒体(人民网、新浪网、腾讯网、搜狐网等教育频道)的大幅页面,并被一些业内培训机构网站大量转载盗用,足以彰显中公教育师资团队的研发实力和公职考试培训的领袖地位。有以下几种①全程协议班内容:精品通关系列+高分专项系列+封闭预测系列+面试封闭系列学费:18800元,笔试不过退10000元,面试不过退8000元②精品通关班课时:10天共80个课时学费:2580元③高分专项班课时:22天共176课时学费:4980元④封闭预测班课时:7天7晚学费:5800元(含食宿)⑤冲刺预测班课时:4天共32课时学费:980元具体上课时间请到中公教育云南分校咨询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地址:昆明市五一路46号国防大厦写字楼一层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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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11:09:31&&&&&来源:云南省财政厅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证书工本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外聘授课教师本人往返培训地的直达交通费(含民航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在培训费中报销。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及支出标准。
培训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培训报到、撤离时间。
第十一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乡镇及以下。
第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学校等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定点培训单位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
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举办的培训,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举办。
第十五条 组织培训应当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六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按标准间安排,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不得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因调研、考察、参观离开主培训地超过3天以上的,主培训地房间需作退房处理,不得重复列报、支付住宿费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培训所需投影仪等设备,凡单位有自备的必须使用单位自有设备,不得向培训机构租用;培训所需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应尽可能要求学员自备,减少租赁设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举办培训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性质资金举办培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以及省委组织部、省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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