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出现交通违章逾期未处理,如何处理?

施工企业如何向建设方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尤其是分次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李建锋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施工企业如何向建设方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尤其是分次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发布日期:&&& 作者:
&&& 施工企业如何向建设方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尤其是分次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以河南某装饰公司诉三门峡某医院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已经成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经常碰到的难题。更有甚者,发包方采用支付小部分工程款,诱使施工企业大量垫资,一旦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方更是尽其所能的&挤牙膏&式分批分次的小额化付款,建设方大量占用施工方工程资金,不仅令本来就本大利微的施工企业苦不堪言,更重要的是工程垫资严重蚕食着施工企业的微薄利润,导致多数施工企业举步维艰。面对&无赖无信&的建设方,施工方究竟有没有应对之策呢?&&& 首席律师李建锋主办的河南某装饰公司诉三门峡某医院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就从法律角度给施工企业提供了一个好的案例,那就是有理有据的善于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尤其是分次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只要善于积极主张,法院还是会支持的。但是,对于在签订合同时,耐于情面,没有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的,该怎么处理?更为复杂的是,发包方&挤牙膏&式分批分次的小额化逾期付款,又该怎么处理?&首席律师李建锋主办的河南某装饰公司诉三门峡某医院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无疑是一个成功的典范。&&& 【基本案情】原告:河南某装饰公司被告:三门峡某医院&&& 代理律师:李建锋律师,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理法院: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2)陕民初字第25号2006年3月10日河南某装饰公司与三门峡某医院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河南某装饰公司承揽医院门诊楼、办公楼、病房楼的装修工程,工期四个月,并约定合同价款为清单报价、以结算工程量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质保期后一次付清;保修期为360天,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等。合同签订后,河南某装饰公司如约按期完成了装修工程。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8月3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同年8月8日双方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同年8月10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元。自2006年2月至2010年2月,四年期间,在原告一再催讨的情况下,被告陆续以挤牙膏的方式,分18次共支付工程价款36万元。以领导更换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更别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事了。原告实在是无计可施之下,找到首席李建锋律师,李建锋律师建议按照工程款余额元起诉,并主张自每次付款时起算逾期付款利息合计74044.51元。诉讼期间,经法院调取2008年7月25日被告单方委托某县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造价审核,审核为元。原告为了及时追回欠款,确实在审计报告上签署有&同意审计结果&字样。遂在诉讼中,由于证据变化,把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拖欠工程款5659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060.52元。【法院审理】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装饰公司与医院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装饰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医院应该支付全部工程款。2、装饰公司和医院虽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工程造价为:元。但之后某审计局审计该工程造价为元。该审计结果经双方签字同意,故认定该工程造价应以审计结果为准。医院已经支付装饰公司工程款36万元,现还应支付装饰公司剩余工程款56591.50元。3、因装饰公司与医院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最后一笔款即质保金为工程竣工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医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对装饰公司要求医院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保修期为360天,自验收合格日期计算。双方验收合格日期是2006年8月8日,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7年8月3日开始计算利息至2012年3月5日(庭审结束之日)止。& 本案的争议在于,逾期付款尤其是分批分次逾期付款的利息怎么计算?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更未对分批分次逾期付款的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究竟应该怎么办?首席李建锋律师认为:对于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对此解决了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问题。那么,对于挤牙膏式分批分次逾期付款的逾期利息,该怎么计算?是只能要求剩余工程款的逾期利息,而不能主张已经支付过的逾期付款的利息?还是可以自每次逾期付款之日重新按照工程款余额的变化来调整计算?李建锋律师认为,应该从每次逾期付款之日重新按照工程款余额的变化来调整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基数,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次调息确定利息率的标准。两者相比之下,差距很大。最终,当事人采纳了李建锋律师的建议。最终法院的判决证明,李建锋律师的决策是正确的。当然,如此一来,工作量将是非常大的,李建锋律师委托在银行工作的朋友代为计算了一下,而后自己有多次对计算时间、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虽然无限加大了工作量,但为当事人争取了应有的权益,李建锋律师深感欣慰。在这里,把仅仅一次计算过程见附件一,整个案件中,一共做了4次调整(一年数次付款,数次调息,还根据法院的要求多次改变,可想而知工作量之大)。【李建锋律师给施工企业的建议】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均应该严守诚信,而不是利用赖账的方式占用他人的资金。尤其是施工企业,更应该重视建设方付款问题,尽量在合同安排方面给对方以合同约束,让建设方不会轻易违约。比如: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和方式。可以避免约定不明的而导致双方产生争议。2、对逾期付款要有一个明确的违约金的约定,使建设方意识到违约是有成本的,否则,建设方付款早晚都一样,早付万福都一样,没有损失。这就会给建设方一个意识&早收晚付&,节省了资金的时间成本。3、对于逾期付款的建设方,要尽早拿起法律武器去主张诉权。有研究表明,应收账款时间拖得越久,收回的可能性越小。因此,要尽早主张诉权。总之,施工企业要加强资金成本的意识,尽量运用合同安排措施,保障自己的工程价款能够及时收回。&&附件一:河南某装饰有限公司诉三门峡某医院拖欠装修工程款纠纷一案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清单&起算日:2006年8月9日(8月8日验收签字,自验收后起算)截止日:2012年3月5日装修工程款数额(按审计报告为依据):元(总额为元,2006年8月7日之前已经累计支付10万),截至庭审结束尚欠56591.50元。逾期利息计算期间:1、2006年8月9日至2012年3月5日;2、2012年3月6日以后至付清之日。 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利率分段计算,每年按360天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1、自2006年8月9日至2006年8月19日(注:.之前银行利率5.85%,2006年8月3日竣工验收前付款累计10万元,余额)&5.85%&360&11=565.91元&2、自2006年8月19日至2007年1月24日(注:.之后银行利率6.12%,2007年1月24日付款2万元,本期余额)&6.12%&360&156=8396.01元&3、自2007年1月24日至2007年2月9日(注:付款2万元,本期余额)&6.12%&360&16=806.73元&4、自2007年2月9日至2007年3月18日(注:付款2万元,本期余额)&6.12%&360&40=1880.82元&5、自2007年3月18日至2007年5月19日(注:银行利率调至6.39%,本期余额)&6.39%&360&62=3043.89元&6、自2007年5月19日至2007年7月21日(注:银行利率调至6.57%,本期余额)&6.57%&360&63=3180.11元&7、自2007年7月21日至2007年8月22日(注:银行利率调至6.84%,本期余额)&6.84%&360&32=1681.68元&8、自2007年8月22日至2007年9月6日(注:银行利率调至7.02%本期余额,)&7.02%&360&15=809.03元&9、自2007年9月6日至2007年9月15日(注:付款1万元,.银行利率调至7.29%,本期余额)&7.02%&360&10=519.85元&10、自2007年9月15日至2007年12月21日(注:银行利率调至7.29%,银行利率调至7.47%,本期余额)&7.29%&360&97=5236.52元&11、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1月31日(注:银行利率调至7.47%,付款3万元,本期余额)&7.47%&360&41=2268.03元&12、自2008年1月31日至2008年9月16日(注:付款3万元,本期余额)&7.47%&360&226=11094.96元&13、自2008年9月16日至2008年10月9日(注:.银行利率调至7.20%,本期余额)&7.20%&360&24=1135.64元&14、自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30日(注:银行利率调至6.93%,本期余额)&6.93%&360&22=1001.97元&15、自2008年10月30日至2008年11月21日(注:银行利率调至6.66%,付款2万元,本期余额)&6.66%&360&23=1006.70元&16、自2008年11月21日至2008年11月27日(注:付款2万元,.银行利率调至5.58%,本期余额)&6.66%&360&7=280.49元&17、自2008年11月27日至2008年12月23日(注:银行利率调至5.58%,银行利率调至5.31%,本期余额)&5.58%&360&27=906.44元&18、自2008年12月23日至2008年12月26日(注:银行利率调至5.31%,付款2万元,本期余额)&5.31%&360&3=95.84元&19、自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3月4日(注:还款2万元,本期余额)&5.31%&360&67=1942.82元&20、自2008年3月4日至2009年3月29日(注:付款2万元,付款2万元,本期余额)&5.31%&360&26=677.23元&21、自2009年3月29日至2009年5月4日(注:付款2万元,付款2万元,本期余额)&5.31%&360&36=831.50元&22、自2009年5月4日至2009年6月1日(注:付款2万元,付款2万元,本期余额)&5.31%&360&28=564.12元&23、自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9月8日(注:付款2万元,付款3万元,本期余额)&5.31%&360&98=1685.33元&24、自2009年9月8日至2010年2月2日(注:付款3万元,付款3万元,本期余额86591.50)86591.50&5.31%&360&146=1864.75元&25、自2010年2月2日至2010年10月20日(注:付款3万元,银行利率调至5.56%,本期余额56591.50)56591.50&5.31%&360&259=2161.94元&26、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2月26日(注:银行利率调至5.56%,银行利率调至5.81%,本期余额56591.50)56591.50&5.56%&360&67=585.60元&27、自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2月9日(注:银行利率调至5.81%,银行利率调至6.06%,本期余额56591.50)56591.50&5.81%&360&45=411.00元&28、自2011年2月9日至2011年4月6日(注:银行利率调至6.06%,银行利率调至6.31%本期余额56591.50)56591.50&6.06%&360&58=552.52元&29、自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7月7日(注:银行利率调至6.31%,银行利率调至6.56%,本期余额56591.50)56591.50&6.31%&360&92=912.57元&30、自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3月5日(注:银行利率调至6.56%,本期余额56591.50)56591.50&6.56%&360&239=2464.62元&利息合计:58564.62元 && 即:竣工验收之日2006年8月9日至庭审辩论结束之日2012年3月5日,逾期付款利息为58564.62元。&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三门峡某医院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56591.50元;2、判令被告三门峡某医院支付2006年8月9日至2012年3月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为58564.62元;2012年3月6日以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拖欠的工程款56591.5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 &&&& 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相关法律知识招财宝亿元逾期余波未了 P2P项目增信存疑
近期,阿里旗下招财宝平台出现的首例逾期项目引发热议。10月28日晚间,招财宝宣布,经过与借款企业、推送方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协商,这项涉及规模达1.22亿元的逾期项目本息已经全部归还完毕。不过,看似事件完结的背后,市场对担保机构角色形同虚设、第三方“担而不保”的质疑却并未消散。
当前很多P2P平台均在寻求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提供增信保险,但在项目发生逾期后,第三方机构却出现“担而不保”的情况,平台自身的资金兜底能力也面临严峻考验。此类事件频频发生,平台和担保方之间的纠纷也开始增多,投资人对第三方担保模式的安全性产生疑问。
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分析,目前保险公司开拓为P2P平台提供担保增信的保险业务,业务规模扩展相对激进,对底层资产质量风险评估不足,为行业埋下了较大隐患。而P2P行业人士称,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第三方担保参与的项目并不会减弱项目风险发生的概率,需要谨慎选择有资质的担保机构。此外,行业还需要尽快做担保转型,完善风险处理机制。
逾期事件引热议 合作担保方角色是否虚设
由于背靠阿里巴巴集团,自2014年上线以来,招财宝平台的交易规模便出现飞速增长,其平台的交易动态便受到各方关注。招财宝官方数据显示,截至10月29日,平台累计交易额高达3539.36亿元。此次招财宝平台亿元逾期事件的发生,自然也成为坊间热议的话题。
10月28日凌晨,招财宝官方论坛发出置顶帖,对平台上近期出现一笔逾期项目作出回应。据悉,涉及逾期项目借款本息共计7亿元,原定10月22日到期,在偿还本息5.78亿元后,剩余1.22亿元未还。10月28日晚间,招财宝再次公开宣布,经过平台与融资企业、项目推送方、提供保证保险机构的协商,上述项目本息1.22亿元全部偿还。另据公告称,在到账延期期间,投资人除了将按原协议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之外,还将获得额外一倍利息补偿。此次动静颇大的逾期风波令投资人有惊无险。
尽管从招财宝方面而言,上述逾期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但有部分投资人则开始注意到,在处理上述逾期过程中,项目的增信机构所发挥的角色和作用不大。有投资人提出质疑,在处理逾期项目的过程中,项目的增信机构并没有按合同提供先行赔付,最后仍由借贷方偿还本息,项目的第三方担保是否存在“虚设”或者“担而不保”的情况;若借贷方无法偿债,担保方是否具备偿还的能力。招财宝此前产品说明书显示,借贷方须在到期前3个工作日把借贷本息汇入支付宝备付账户,如出现逾期,则由增信机构在到期后两个工作日内把本息汇入到备付账户,然后再向企业追偿。
对此,招财宝方面回复称,因借贷方主动积极还款,因此担保公司没有先行偿还资金,借贷方与担保公司协商认为,由借贷方偿还剩余本息的处理方式最高效。P2P行业人士分析,此次招财宝事件舆论影响较大,公司可能需要寻找一个较为快捷的方式来偿还本息,解决投资人最担忧的问题,因此并没有按照合同方式让担保公司做先行赔付。
盈灿集团执行副总裁、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朱明春表示,按照正常的逾期项目处理程序,在第三方担保模式下,借贷方出现逾期后,先由担保公司进行赔付,若担保公司兜底不力,再由平台自身资金作为保证,然后再向企业进行追偿。普通项目在还款前两日就要提醒借款人还款,前一日资金需要到账,总体处理的时间需要耗费较长。“有时平台需要看借款企业筹资能力,筹资能力较强,则不通过担保企业,让企业加快偿还本息,不用花太久时间。”他说。
担保公司状况不断 保险公司谨慎承保
不过,目前很多P2P平台采取寻求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增信,而在项目发生逾期后,增信机构却出现“担而不保”的情况。此类事件频频发生,平台和担保方之间的纠纷也开始增多,也令投资人开始对第三方担保模式的安全性产生疑问。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政策要求,现在很多平台需要做转型,回归信息中介角色,网贷平台往往会寻求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为平台提供一定的增信服务,这也是平台留存客户的主要办法。”上述P2P业内人士说。今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P2P平台自身不能为投资人提供担保。
“一般平台寻求第三方担保有两类方向,一方面是寻找合作较为紧密或者关联的机构作为担保方,关联担保方实力较强,约束力较强,项目担保相对有效;另一方面是寻找有意愿合作的担保公司,但由于关联性或约束力不强,或者担保方资质差异,则可能出现担而不保的情况。”朱明春表示,今年以来出现跑路的P2P平台或兑付困难的产品不乏有担保的项目,但的确出现担保公司运营不善、连带担保理财产品违约,合作的信托、私募以及P2P平台遭受牵连的案例。“比如河北融投破产后,涉及的合作机构就有100多家,担保金额达到数百亿元。这也意味着有担保的理财产品并不完全安全,最终还需要看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若没有强约束力,就会出现毁约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在P2P平台和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也逐渐出现保险公司的身影。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7月底,共有43家P2P网贷平台和保险公司进行增信合作。其中,2015年上半年合作平台数达18家,已超过去年与保险公司合作平台数总量。仅7月就新增9家P2P平台引入保险公司合作。此前公开资料也显示,包括众安保险、国寿财险、阳光保险、华安保险、太平洋等保险公司均已试水P2P平台合作。
对于保险公司介入P2P平台项目的担保,有市场人士也提出隐忧。一位国际评级机构的分析师表示,当前融资市场,无论是个人贷、企业贷还是私募债,对发行方的净资产、收入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不一,每一笔融资都可能由担保机构承担。“如果担保公司自身的运作出现纰漏,资金链发生断裂,风险就可能直接转嫁给合作的保险公司。如果这些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无法覆盖其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可能因此蒙受巨大的风险,投资者利益也很难保证。”
担保背后风险仍存 P2P平台增信待转型
目前网贷平台寻求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合作较多,增信模式比较多元化,但其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也较多,从平台自身而言,可能寻找的担保机构资质较小,或者关联性较强,造成平台担保仅作增信作用但无法提供保障;从担保机构而言,有些担保公司开出的担保额度往往会超过公司资本金的规模,出现高杠杆担保的情况。“这也出现很多网贷平台形式上有担保公司或者第三方进行担保,但担保实力却无法与风险匹配,风险控制漏洞较多。”上述P2P平台人士反映。
上述投行分析师表示,不少保险公司愿意参与P2P平台增信担保的出发点在于,对借款资产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同时也有部分质押物进行抵押,其标准也会严格按照银行对借款人企业资产进行严格审核评定,标准并不会弱化。不过,不排除在这些P2P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出现担保公司资质不够而兜底有限的情况。
业内人士称,在缺乏明确监管的情况下,目前的确有许多担保公司为了追求更大的收益突破杠杆比例,如果担保机制不完善,网贷公司和担保公司之间的风险也会出现互相传导的情况。根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然而,P2P平台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却是业内常态,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网贷平台将被拖垮。
“是否有担保不能作为选择理财产品的唯一指标。投资风险如何、底层资产的安全度才是最关键的因素。”北京某保险公司的高层认为,风控体系再成熟的银行系统,也存在一定坏账率,而且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债券资产多为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的“弃食”,其风险实质近似于垃圾债,该类资产的坏账率必然高于银行。“当前行业兑付高峰还没有来临,而理财产品违约的事件频繁发生,第三方担保模式并不意味着低风险。”
“无论找谁背书,都没有百分之百的安全,关键还是平台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这也是投资人需要谨慎甄别的核心标准。”朱明春表示,对目前出现的第三方担保模式,投资人并不能完全依赖这类增信背书的标准,还需要仔细选择;对于平台而言,在专注于平台业务自身的风险控制的同时,也需要在行业“去担保化”趋势下,探索合理的第三方担保方式,完善风险处理机制,令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步走向规范。
熟悉保险领域的某国际投行资深分析师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参与P2P平台的担保主要分为几类,一是给投资者做直接担保,若是借款人出现逾期或兑付问题进行赔付;二是对投资损益做财务保险;三是为平台资金运转及系统安全做风险担保,“目前参与第一类担保的保险公司较多;第二类对投资损益做担保的则相对较少,且保费较高;而平台资金运转等运营风险的担保则属于小概率事件,保费较低。”
上述投行分析师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参与的P2P平台的履约风险、增信风险均属于对投资人投资项目进行风险担保,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现在P2P项目增信业务的风险普遍较高,保费设计还是按照大数法则,如果坏账率为10%,那么保险费率的设计也会在10%以上,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标的资产质量和公司资金实力来对价风险,谨慎选择承保项目。”
对于部分保险费率较低而无法覆盖风险的P2P增信项目合作,上述分析师认为,既是由于第三方担保机构对风险评估标准和认定不同,也和公司总体实力和资质不同有关,“有些公司风险承受力很高,但有些则可能对P2P项目风险评估认知不足。但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在P2P项目增信方面总体业务量并不大,运营成本也会比较高。”
深圳某P2P平台负责人分析,部分平台和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也可能存在强化增信而夸大担保机构作用的情况,比如有些保险公司仅对平台运营的技术性风险进行担保,或者对借款人人身意外进行保险,只有上述情况出现才有保障效力,而并非对每一笔借贷项目或者平台资金安全进行“兜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模糊了第三方担保机构真正触发的机制,让一部分投资人误以为平台有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或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能确保投资权益不受损失。”
[责任编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违章逾期未处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