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74年属虎运程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规定"消费信贷"的融资金额不超过多少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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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用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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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研究——消费者保护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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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光华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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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光华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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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编者语:美国是全球消费信用最发达的国家,这不仅仅因为美国的金融业很发达,更得益于其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高效的信用管理体制、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和健全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本文具体介绍了美国消费信用的发展现状及其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指出美国发达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是推动美国信用发展及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敬请阅读。&文/宋丹梅&一.美国消费信贷的发展现状&美国是典型的消费主导的经济增长模式,近年来个人消费占GDP比重一直在70%以上。在构成有利于消费增长的各项文化、制度、政策环境因素中,消费信贷体系是支撑和推动个人消费持续扩张的重要机制。从表1中可以看出消费信贷占GDP的比重每年都在上升,成为支撑美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迄今为止全球最为完善和高效的消费信贷体系,其消费信贷政策、法律体系、消费信贷机构和业务的多样性等方面,都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美联储2014年公布的美国家庭财务状况调查报告指出:从2007年至今,美国家庭延期偿还贷款的比例从2007年的20.8%下降到2010年的17.3%,再下降到2013年的14.9%,下降的速度还是比较快的,说明近年来美国居民的信用意识也在提高。美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具有以下特点:(一)消费信贷供给体系完整在美国,消费信贷提供者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合作社、非金融的企业机构以及证券化资产集合,众多的消费信贷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美国的储蓄机构占据了全美消费信用市场的很大部分份额,从表2可看出截至2013年底,储蓄机构共持有41%的总消费信用贷款,美国的财务公司在消费信贷市场有很大的影响,其中通用汽车承兑公司、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及福特汽车信用公司等闻名于世,到2013年底,财务公司的消费贷款占有21.9%的市场份额,仅次于储蓄机构。一些非金融企业,诸如零售商、加油站等也从事一部分消费信贷业务,向商品和服务的个人购买者提供赊欠便利。联邦政府这一项指代的是联邦直接贷款项目下的学生贷款以及联邦家庭教育项目贷款,可以看出近几年来增长十分显著。从表2中还可以看到证券化资产集合从2009年之后出现了巨大的下降,这种由证券化资产集合向其它种类的消费信贷转移的主要原因是遵循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实施的针对证券化资产风险监管的FAS166和FAS167会计准则。日生效的FAS166和167会计准则使原来所有以资产负债表外的会计形式设立的证券化资产全部被重新囊括在主体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并彻底取消了专门为销售证券化资产而成立的以合格特殊目的实体形式出现的独立子公司。正是因为这一准则的出台,美国2009年之后的证券化资产集合数额与2009年之前有着10倍以上的悬殊。另外从表3看出,美国消费信贷总额的增长主要受汽车和学生贷款等非循环信贷的增长推动,尤其是学生贷款的增长,2010年以来的消费信贷增长大部分源于学生贷款,这些贷款已经从非联邦贷款转为联邦贷款。而包括信用卡债务的循环信贷的增长并不明显。(二)消费信贷品种丰富美国的消费信贷品种极其丰富,包括学生助学贷款、汽车贷款、无抵押个人贷款、个人资金周转贷款、家庭住宅维修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二次住房抵押、信用卡贷款、旅游贷款、医疗贷款及非指明用途贷款等,并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充分满足了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最为典型。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最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体系,其住房抵押贷款对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起到了促进作用。二.美国消费信贷制度&(一)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美国的信用法律体系是由《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构成的,其法律几乎涵盖了所有信用关系、信用方式和信用交易的全过程。美国是建立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自从1916年第一部消费信贷法律《小额贷款统一法》颁布至今,美国已先后制定100余部相关法律。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两部综合性消费信贷法律,即《消费信贷保护法》和《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美国依据健全的法律,建立了相应的公共信用登记咨询系统、信用评价制度、信用风险转移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信息自由法》、《隐私法》、《接触秘密信息进行背景调查的调查标准》等大量的法律,明确界定了信息公开和个人的关系,强制个人在规定范围内披露全部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化是美国信用制度建立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基本因素。同时,明确规定了数据的评估要求,查询、更改、消除以及获得补偿等权利。(二)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一是具有严密的个人信用调查机制。美国的个人信用调查及资料的搜集工作可以由银行自己进行。也可以是专门的资信调查机构来做。后者是美国信用调查的主要形式。美国专门负责资信的调查机构是美国信用局,它是有关信用历史信息的票据交换场所。目前美国的地方性信用局有1000多家,他们大多数从属于Equifax、Ex-perian、TransUnion这三家主要的信用报告机构或与这三家机构之间有协议关系。这三家全国性的机构都建有中央数据资料库,在美国凡是拥有赊购账户、汽车贷款、房屋抵押的个人都在信用局的数据库存有历史纪录。信用局出具的信用报告对于信用支付起到了快速、简化和安全保障的作用。它的运行方式是:信用授予人(银行、信用卡发行机构等)将信用消费者平时的信用支付情况连续地提供给信用局,信用局将这些信息汇同来自法院等机构的公众纪录加以整理、分析,给每一个信用消费者建立历史档案。因此,在美国,消费者通常从第一次消费开始,以后的每一次借款、透支及还款情况都将被输入电脑系统,记入信用档案。而信用授予人在面对消费者申请消费信用账户时,可以从信用局获得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并根据报告提供的信息作出是否贷款的决定。二是具有规范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在美国,能够开展信贷业务的机构很多,除了商业银行外,还有油气公司、百货商店、信用卡公司等。这些机构一般采取两种方法对个人资信进行评定,即主观判断法和数量分析法。前者主要是信贷员按照银行的贷款准则,凭经验对借款者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如信用历史、收入水平、年龄、雇用情况、居住面积、生活费用、债务负担等,并据此做出贷与不贷的决定。而数量分析法则是给信用进行评分。FICO信用分是由美国个人消费信用评估公司开发出的一种个人信用评级法,已经得到社会广泛接受。它是最常用的一种普通信用分,美国三大信用局都在使用,FICO信用分的打分范围是300~850。(三)高效的信用管理体制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职责明确,美国的联邦体制决定了它的信用管理体系是一个“双级多头”格局,即分联邦和州两级管理,且每一级都设若干管理机构。加之民间行业协会组织,美国信用管理体系实际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联邦、州政府管理体系,二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体系。行使联邦当局信用管理职能的机构主要有联邦贸易委员会、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局、司法部等。(四)健全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美国个人消费信贷防范风险的主要手段是担保、贷款证券化和保险。在这方面住房消费贷款最为典型。由于住房信贷是一项长期贷款,期限一般长达10到20年,而银行资金来源以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为主,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资金运用的长期性使银行面临流动性风险,这成为制约信用消费发展的重要因素。美国的住房金融制度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成功经验是在政府担保的基础上实行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由于政府担保使银行风险得以降低,从而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取消费贷款,贷款手续也更加简化。仍以住房贷款为例,住房贷款防范风险的另一种方式是与保险业相结合。所谓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指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规定借款人在放款时,需在抵押贷款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以保单作为取得抵押贷款的条件,如果借款人到期无论是主观或客观违约,都由承保人按承担金额赔偿放款人的损失。(五)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信用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制度效应的发挥,取决于利益导向机制即信用激励与失信惩戒互动机制。在征信评信制度与网络的监控下,美国个人与企业的信用状况是一清二楚、有据可查的。而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将决定其融资成本和融资数量。个人信用得分、企业信用等级越高,所获得的信用额度、融资数量就越多,贷款利率、融资成本和保险标价就越低;反之,授信待遇就越差,甚至无法获得授信。由于美国的信用交易已经渗透到了经济社会中的各个领域,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不佳同样会影响就业、升职、租房、租赁、工商注册等方面,会危及到这类企业和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这种奖罚分明的机制大大地强化了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规范了社会成员的信用行为,这也是美国信用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完)文章来源:《对外经贸》2015年第12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本篇编辑:张祎如果你有法律问题,可以致电律董会,我们帮助你维权!重托所系,义不容疏!我们的联系方式:电话:6;手机:;微信:d;QQ:。&律董会(lvdonghui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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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消费信贷法》对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化的启示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本文在研究英国《消费信贷法》特征基础上,对其主要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化提出了建议。 中国论文网 /3/view-8899.htm  关键词:《消费信贷法》;民间借贷;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4-04      民间借贷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其流动可以表现为非法民间借贷(高利贷)和合法民间借贷两种状况。“高利贷”具有危害实体经济,导致实体经济空心化,违背公平合理原则等问题,应该予以坚决打击;合法民间借贷具有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是资金所有人财产权的具体方式。《宪法》第21条规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并依法对非公有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十二五规划》、《民间资本三十六条》明确提出促进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方针,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加直接的政策和依据。   《宪法》同时要求对非公有经济进行监督和管理,所以必须坚决禁止和打击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相关部门制定和颁布《刑法》、《商业银行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对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调整,维护信贷市场稳定。   显然、我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维护民间资本的良性发展,坚决打击高利贷,合理引导合法民间借贷发展。不过,关于高利贷的本质和规范措施一直存在模糊认识,以下详细分析英国的信贷制度,为中国制度发展提供借鉴。   一、英国《消费信贷法》的基本特征   英国《消费信贷法》于1974年颁布,该法规直接替代小额贷款、典当贷款、租赁信贷的相关立法和规定,形成统一的信贷消费立法。该法规经过多次修订最终形成《消费信贷法》(2006),截至2009年10月,消费信贷的监管部门又制定了多个单项立法,不断完备和充实《消费信贷法》的法律体系。   英国《消费信贷法》以保护消费者,建立新的制度体系,维护公开、公平、充分竞争的市场为立法目的。《消费信贷法》共190条,分为12部分,涉及到消费信贷审批和执照、信贷合同、商业推广、担保、司法管辖等多个方面。总体来看,英国《消费信贷法》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一)宽松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   英国的公平交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是信贷市场的审批和监管机构,该机构是英国的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机构。公平交易局通过审批制度管辖消费信贷的市场准入,《消费信贷法》针对申请人确定了抽象的“适合”性标准(Fitness standard),牌照应该授予“适合”消费信贷经营的申请人。《消费信贷法》确定的相关因素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具体环境;主体是否涉及到欺诈、欺骗或者暴力犯罪;是否违反《消费信贷法》的任何条款,或者其他任何与调整个人或者个人交易相关信贷条款的条款;是否导致基于性别、肤色、种族、民族、国籍的歧视;以及申请人是否存在其它不正当或者不合适的行为(无论是否非法)。显然,《消费信贷法》确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宽松且抽象,并且对于资本要求没有设立任何的“门槛性”要求。公平贸易局于2008年1月颁布的单项《消费信贷审批法》没有增加申请标准难度,但对“适合”标准确定了更加具体的指标。   (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消费信贷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贷款人在商业广告发布、缔约前谈判、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等不同阶段承担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否则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消费信贷法》针对商业推广阶段的广告发布确定了专门的信息披露要求,立法部门有权针对广告发布的形式和内容制定独立的标准,《消费信贷法》第48―51条规定的条款确定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导致的各种犯罪类型。   谈判缔约阶段的信息披露区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对于面对面的谈判缔约方式,借款人需要按照《信贷消费信息披露规则》(2004)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二:对于远程谈判缔约方式,借款人有义务遵守《远程金融市场规则》(2004)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两类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方式和程序不完全相同。   《消费信贷法》(1974)要求合同成立和履行阶段应该披露往来账户的定期报表、协议变更的通知、违约通知、合同执行和终止通知、依据要求的信息披露。《消费信贷法信息披露要求》(2007)(2008)进一步修正了信息披露要求,其范围扩大到定额信贷年报、往来账户报表的其它信息、欠款总量、违约款项总量、违约通知的其它信息、事后利率(post-judge interest)等。   公平贸易局有义务制定信息披露表格(Information sheet),协助和规范贷款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贷款人一旦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除了承担上述刑事责任外,还可能导致民事责任。例如:在缔约谈判阶段如果贷款人没有充分的披露信息,借款人有权利撤销合同;如果贷款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没有披露借款人的欠款情况,那么借款人没有义务支付借款人应该披露而没有披露期限内的借款利息。另外贷款人对于违约、违约数量、合同内容等事项都具有充分披露的义务。   (三)完备的追债制度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追债是消费信贷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公平贸易局2003年颁布《追债指导――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最终指导》(Debt Collection Guidance-Final guidance on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该指导在2006年12月被修订,公平贸易局于同年12月还颁布了《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Debt Collection Guidance Compliance Review)。这些法规将追债行为区分为公平的商务行为和不公平的商务行为,并区别对待。   《追债指导――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最终指导》确定的不公平商务行为包括:不公平的信息传播、不当表述、生理或者心理侵害、欺诈或者不公平的方法、不公平的追债成本、不公平的追债走访。   《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则对于不公平商业行为合规审查的申请、审查标准、审查角度、审查程序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四)成熟的负债管理服务   公平贸易局制定《负债管理指导》于2008年12月颁布,该《指导》适用于消费信贷牌照的申请人和持有人,主要调整牌照持有人和申请人如何提供负债管理服务。英国的负债管理服务发达,在颁布本《指导》之前,存在大量的非收益性机构提供该类服务,例如公民咨询处(Citizens Advice Bureau)、消费信贷咨询服务机构(Consumer Credit Counselling Service)、国家理债专线(National Debtline)等。上世纪90年代以后,大量营利性负债管理公司得到发展。《负债管理指导》主要涵盖债务重组、债务偿还、提前偿债、代表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债务问题、审查债务人的经济情况、提供咨询意见等。   英国已经形成了完备的债务管理咨询服务体系,并且咨询服务体系的内容由立法严格规定和调整,保证了服务的全面和质量。对于借款人如何管理自己的债务具有积极的价值。   (五)高度权威的司法救济制度和措施   公平贸易局有权运用行政手段对交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实施行政裁定。《消费信贷法》还设计了司法救济制度,强化司法机关在消费信贷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机关有权对是否存在“不公平行为”作出判决,并可以进一步判决相应信贷交易的法律效力。其司法救济的特点如下:
  其一,司法救济程序的申请人范围广泛。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是合法申请人;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处于任何诉讼程序中并是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该程序将执行该借贷协议或者相关协议,那么诉讼中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有权利成为申请人;借款人或者贷款人处于其他诉讼程序中,依据该协议或者相关协议为一定数量的支付或者可为一定数量的支付,那么诉讼中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有权利成为申请人。   其二,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消费信贷法》在证明是否存在“不公平关系”这一实事时规定了被申请人“自证无辜”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任何的诉讼程序中,借款人和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针对借款人的不公平关系,贷款人有义务作出相反的证明,否则法院将认定存在不公平关系。   其三,司法裁判命令手段多样。针对信贷协议中的不公平关系,法院有权利做出以下判决:要求贷款人、相关人或者前相关人整体或者部分返还任何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根据协议或者相关协议的支付,不考虑该是否直接支付给贷款人、相关人或者前相关人;根据协议或者相关协议,要求贷款人、相关人或者前相关人实施、中止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减少或者免除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根据协议或者相关协议的支付;根据担保的目的,要求返还保证人提供的任何财产;撤消协议或者相关协议中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的任何义务;变更协议或者相关协议的条款。   二、英国《消费信贷法》的主要经验和评价   英国的《消费信贷法》获得了很高的评价,在实施中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从其立法本身分析,英国《消费信贷法》下列层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英国已经实现统一的消费信贷立法   英国制定统一的《消费信贷法》之前分别制定了单项法律调整小额信贷、消费信贷、典当信贷和租赁信贷等信贷方式。经过多年立法实践,立法机关于1974年制定统一的《消费信贷法》。统一立法的价值消除了制度间的冲突和不统一,提高了立法和执法的协调性。英国小额信贷、消费信贷、典当信贷和租赁信贷市场的充分发展和相关立法经验的积累是英国统一立法的基础。   (二)消费信贷市场由商业行政机构审批和监管,一定程度脱离金融监管   消费信贷行为本身资本化和证券化程度不高,并和真实交易相联系,因此英国将其纳入消费市场而不是金融市场。英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审批和监管机构是公平交易局,该机构是英国的消费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管理机构,而不是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FAS的监管范围也没有直接纳入消费信贷市场。   (三)消费信贷交易制度不断完备   英国《消费信贷法》确定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同时也确定了丰富、系统的消费信贷交易制度,这些制度对于业务推广、合同订立、合同的履行和终止、债务管理、债务追偿、行政裁决、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   (四)借款人保护制度逐步完善   《消费信贷法》在立法目的和宗旨部分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借款人的权利。法规具体制度的安排表现出这种立法目的。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消费信贷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护借款人的权利,这些披露义务涵盖了缔约前至缔约后的所有阶段,制度的设计本身表现出对于借款人的极大保护。二是授予借款人特定的合同撤消权。   三、完善我国信贷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科学区分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民间借贷(高利贷),增强制度执行效率   调查显示,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将“高利贷”直接确定为独立罪名,而借助一定的罪名体系共同调整。例如,针对吸存行为确定非法吸存罪;针对吸存中的诈骗行为确定集资诈骗罪;针对暴力讨债行为确定人身伤害罪。可以认为,现有的罪名体系比较完备,重点应集中在增加操作性,增强执法可行性和提高执法效率。例如,非法吸存是高利贷中的主要犯罪形式,但判断标准一直存在争议,执法效率不高。近年查处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中科案”都和非法吸存密切相关,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最高法2011年1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是重大的制度发展成果,明确了非法吸存的判断标准,为打击民间借贷中的犯罪行为确定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理性看待利率上限,综合运用市场和管理手段限制高利率   民间借贷中高利率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现有立法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立法没有规定超过四倍属于非法。从实践考察,英美等发达国家采取完全放松管制的态度,取消了利率上限;香港地区继承英美模式放松上限管制,仅仅针对放债人和自然人规定了利率上限,不过其上限达到基准利率的20倍。显然、大部分国家不将利率作为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标准,香港地区设定了上限标准,不过适用范围狭窄,并且20倍的上限远远大于我国的4倍。   英国等发达国家取消利率上限的同时确定了信息披露制度限制高利率。具体来说:信贷交易中的借贷人具体严格的披露义务:事前披露、充分披露和严格究责制度。贷款人在签约前有充分披露利率、本金、期限等重要信息的义务,并且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这些信息,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授予借款人撤消权,虚假信息则可能构成欺诈。英美不直接限制高利率,而要求贷款人充分披露信息。实践表明、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比较有效的控制“高利贷”、“高额服务费”、“利息计入本金”等现象,并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维护利率稳定、抑制欺诈风险。   从长远看,利率上限放松管制是多层次信贷市场发展的总体趋势。从现有状况看,不适宜完全放开利率上限管制,对于高利贷中的不法行为可以通过市场和制度相结合的手段予以调整。   (三)完善法治建设,规范民间借贷发展   民间资本流通的确可能导致不法、甚至犯罪现象,英国的立法经验值得借鉴。高利贷包含如下基本风险:高利率、欺诈、暴力追债、争议发生后借款人处于司法弱势地位。针对这些风险,英美通过如下制度建设保护借款人利益。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抑制高利率、欺诈风险。英美国家通过信息披露制度解决民间借贷中的高利率,并已经取得较好的效果。   2.完善体制和机构建设,抑制杜绝暴力追债。追债是民间借贷滋生违法、犯罪行为最多的领域。英国的立法值得借鉴。英国公平贸易局颁布《追债指导――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最终指导》、《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追债指导―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最终指导》、《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则对于不公平商业行为(暴力追债)合规审查的申请、审查标准、审查角度、审查程序做了更详细的规定。英国公平贸易局对于不公平商业行为采取严格处分和处罚的态度,确定了司法权威,有效抑制了非法追债。   我国可以考虑在相关部委下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杜绝暴力追讨等问题,保证民间借贷的公平和稳定。   3.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保护借款人司法利益。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必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公平关系,导致诉讼失败。英美法确定了贷款人“自证无辜”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保护借款人利益。例如,借款人起诉主张存在不公平关系,要求解除借贷合同。按照一般举证规则,借款人必须证明存在不公平关系,但其处于弱势地位,举证困难。不过,英美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证明责任归于贷款人,其有义务证明没有不公平关系,否则法院将认定存在不公平关系,否定借贷关系,保护借款人利益。   显然,上述三个制度相互协调,系统性地维护了民间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和交易的稳定与效率。   总之,高利贷现象是民间资本流动过程中的不法现象,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完善法制建设,增加执法效率,同时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      (责任编辑 李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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