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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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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政办发〔2014〕90号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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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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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靖政办发〔2014〕90号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靖远县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靖远县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管& 理& 制& 度
&&&&&&&&&&&&&&&&& &&& 为规范我县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积极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20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组织领导制度(一)县政府成立基地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基地建设目标责任制度;基地领导小组下设基地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基地各有关乡、村应明确基地建设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二)县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基地规划、基地设施、生产计划、规程制定、生产技术的指导和咨询、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生产资料供应等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监督绿色食品生产和加工操作规程的实施。基地各有关乡建设责任人在县基地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相应工作的实施。(三)基地办由生产管理体系、农业投入品管理、科技支撑体系、基地设施建设和保护区环境保护、基地建设监督管理、枸杞产业化经营等六个工作组组成;每个工作组落实专人分别负责生产管理、设施建设、投入品、环境保护、技术培训、标志管理等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等工作。(四)基地办对基地建设进行年度自查总结,逐级上报,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二、生产管理制度(一)基地严格按照《靖远县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技术手册》的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二)基地建设要选择符合国家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标准,基地附近不得有污染源存在。(三)基地要设置标识,标明基地名称、基地范围、基地面积、基地建设单位、基地栽培品种、主要技术措施、有效期等内容。(四)基地应遵照“统一优良品种、统一生产操作规程、统一投入品供应和使用、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的“五统一”制度进行生产管理。(五)基地所用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符合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要求,不得使用转基因品种;农药、化肥的投入使用符合规定的标准、剂量和间隔期;同一种农药在一个生长周期内只能施用一次,不得使用多剂型混合农药防治病虫;最后一次施肥必须在采收前30天进行;人、畜、禽粪等有机肥料应经过堆沤、高温发酵、腐熟、无害化处理后投入基地使用。(六)基地应建立统一的农户田间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农户田间生产管理档案应包含基地名称、地块编号、农户姓名、作物品种、种植面积、播种时间、土壤耕作及施肥、病虫害防治、收获、仓储、销售记录、投入品清单等内容。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应在产品出售后10日内提交基地办存档,并完整保存三年。& (七)基地实行市、县、乡(镇)、村、组、农户六级生产管理,严格按照绿色食品原料生产技术规程操作,确保基地产品符合绿色基地原料标准。&&& 三、投入品管理制度(一)基地农业投入品实行准入制。各乡(镇)设立基地农业投入品专供点,专供点应严格按照《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和《靖远县绿色食品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技术手册》的规定,组织和提供基地农业投入品,基地不使用专供点外提供的化肥、农药等投入品。(二)专供点应建立农资经销档案,档案记录要求完整、详实并保存三年以上。(三)农业投入品由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发放,并且在入库、出库时进行登记签字。(四)建立基地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投入品目录。根据枸杞不同的生长时期和病虫害发生的具体情况,及时发布病虫害情报和施肥意见,科学合理选择使用农药和肥料,指导用药用肥。(五)大力推广生物肥、生物农药和有机肥、绿色食品专用肥;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和绿色食品原料生产上禁止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入生产应用。(六)对向基地农户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销售假冒伪劣农资、销售基地允许使用之外的投入品投入基地使用的专供点,要坚决查处,直至吊销或取缔其专供资格。(七)农牧、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协同基地办公室负责基地农业投入品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基地各乡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四、技术服务制度(一)基地设立技术指导小组,为基地农户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研成果。(二)基地配备专门生产技术推广员,负责技术指导和生产操作规程的落实。(三)基地不定期聘(邀)请省内外知名农业专家授课,加强对基地各有关领导、生产管理人员、技术推广人员、营销人员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四)基地不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外出观摩学习,同时邀请其他市、县来我县考察和技术交流。(五)基地要充分发挥各级农技推广体系和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技术指导作用,在生产的关键季节,通过组织技术人员讲课、播放光盘、发放技术资料等学习方式和途径,每年组织基地农户学习绿色食品生产技术一次,保证每个农户至少有一名基本掌握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的人。(六)基地农户要学习和掌握绿色食品标准、相关政策和知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相关岗位知识、操作流程、操作要领。根据相关岗位的区别,重点学习和掌握绿色食品生产投入品的控制技术,熟悉绿色食品肥料、农药使用、包装、贮藏运输的相关规定。培训形式以基地组织集中培训与现场指导、个别辅导相结合为主。集中培训每季度举办一次,时间1天。(七)积极依托科研院校和机构的科研优势,选育、引进、推广新品种和生产新技术。枸杞品种要发挥多年来积累的品种研发、良种选育、品种繁育的成果和技术优势,为基地建设和发展提供品种、技术支撑,确保基地用种的更新换代和用种安全。&&& 五、产品检验检测制度(一)基地建立产品检验检测指导制度。基地投入品经有资质的专门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再投入基地使用。基地产品要进行自查、自检和送检,接受国家和省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检验检测合格才能使用绿色基地原料产品标志。(二)产品田间检测。产品成熟前20天,邀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随机抽样,每个乡镇抽2个村,每个村抽2个组,每个组抽2户,每户抽2个样本,送上级具备相关资质的部门检测。(三)田间检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00)和《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T394―2000);只要有1个样本不达标,视所在乡镇纳入基地的产品不符合绿色食品原料生产标准,不得使用绿色食品原料标志。(四)产品市场检测。县农牧局在基地内的产品交易市场设置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室,配备农药残毒速测设备,对入市产品实施农药残毒快速检测,杜绝超标产品进入农产品市场。(五)基地适时收获产品,做到单品种收获、运输、堆放和贮存,防止污染。产品包装要标明产地、名称、产品品种。&&& 六、基地保护区管理制度(一)各乡镇根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391―2000)的基地环境条件要求,建立基地保护区。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保护区规定。(二)保护区内实行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不符合《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T394―2000)和《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00)规定的肥料和农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有机肥料或有机无机复合肥不准进入保护区市场。(三)保护区方圆5公里和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有污染源的工矿企业,防止工业“三废”污染基地;严禁固体废弃物、炉渣、污泥、生活垃圾等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四)在保护区新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必须经县标准化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大型沼气池,对人畜粪尿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在基地保护区内,严禁下列行为:1、闲置、撂荒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2、将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改种其他作物;3、在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坟、采矿、采石、挖沙、开荒、取土、焚烧农作物秸秆等行为; 4、向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5、盗伐、滥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6、破坏标识牌和各种设施;7、其他有损于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行为。(六)县发改、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协同基地办公室负责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 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制度(一)根据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实际,对绿色食品原料基地产品和绿色食品实行标志管理。(二)靖远县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一年创建期满后,经乡镇基地办自查合格后,向县基地办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基地办验收合格后,由县基地办统一向省、国家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国家验收合格、授牌后,方能使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及标志使用。(三)基地认证标志有效期三年,三年有效期满后经续展认证合格,再使用认证标志三年,第二轮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报创建、申请认证。(四)经国家认证的基地应当树立标志牌,标明产地编号、名称、范围、规模、产品品种、主要生产技术措施、承办单位、责任人、管理机构、审批部门,接受社会监督。(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食品基地认证书,不得随意树立基地标志牌,擅自扩大基地范围。(六)绿色食品原料基地产品实行标志管理。未纳入绿色食品枸杞原料基地创建的地区、区域和其他种植基地不能使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基地产品包装上只能标注“XXX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基地”字样,不能使用“绿色食品”字样和“绿色食品”认证产品的专门标志。(七)与基地对接的企业(协会)与基地农户严格履行购销合同,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销售档案,必须提供《农户种植卡》、《生产资料购买与使用登记卡》,并填写《产品销售记录》;龙头企业同时填写《产品收购记录》,实行绿色食品原料生产、销售、加工的全过程跟踪检查。(八)鼓励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枸杞加工企业和个人积极申报绿色食品。加工企业按有关规定向市、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提出产品申报申请,经审核由农业部认证批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九)申请取得的绿色食品标志具有专属使用权,申请人之外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他人取得的绿色食品标志。未经国家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同意,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及标志使用人名义、地址、产品范围,不得允许他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十)绿色食品包装要按《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要求,并将绿色食品标志设置在包装的显要位置,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标签规定。&&& 八、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制度(一)建立由县农牧局绿色食品办公室、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植保站、土肥站、检测中心及县工商、县环保等部门组成的监督管理机构。各乡镇对应组建监督管理队伍,在县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严格执行枸杞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按各部门职责负责本乡镇的绿色食品枸杞标准化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县绿色食品原料(枸杞)标准化基地的组织管理、生产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基础设施、产业化经营、效益分析等八大体系、50个评审点内容的落实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重点是加强对基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市场及农户生产档案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三)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基地农户、组、村、乡(镇)自下而上开展生产管理自查,年度形成总结上报县基地办,县基地办在严格对各类档案记录和年度总结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重点抽查。(四)实行监督管理通报制度。监督检查的结论定向反馈生产基地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检查情况通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报县基地领导小组批准,取消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标识使用权。(五)建立适用的检验检测制度。生产基地对原料采用送检和自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对结果如实记录。(六)县基地领导小组根据基地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基地建设和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评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县政府将对组织生产管理突出的乡镇及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 &&&& &&&&&&&&&&&&&&&&&&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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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管的通知
陕食药监办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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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
&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局于2001年7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明确了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的范畴,提出了由试点企业研究、生产,在试点医疗机构进行使用研究等要求。经过十余年的实践,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境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在流通使用中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试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生产企业),应是已取得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企业(见附件1),试点使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应是有意向参加试点工作、经省局同意并备案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原已备案期满的应重新备案。
二、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饮片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的相关规定。
三、试点生产企业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研究期间应按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善质量标准,现行质量标准应由试点生产企业提供。试点生产企业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使用研究协议,向试点医疗机构提交每批产品自检报告书,按照《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临床使用研究工作,每年度应向省局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未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或临床研究不符合要求的试点医疗机构不得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四、非试点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不得生产、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擅自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试点生产企业直接向试点医疗机构配送中药配方颗粒,要遵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试点生产企业配送存在困难的,可委托1家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配送。但配送企业必须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且具备覆盖全省的药品配送能力,并经省局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配送。试点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配送中药配方颗粒,须提交每批中药配方颗粒检验报告书。
未经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销售中药配方颗粒。经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配送企业之间,不得发生中药配方颗粒交易行为。中药配方颗粒配送企业必须按批次索取试点生产企业中药配方颗粒的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或不合格的配方颗粒不得配送。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照省局备案批复,对试点生产企业、辖区内试点医疗机构的资质、允许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及试点生产企业提交的中药配方颗粒自检报告书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抽样工作,督促试点生产企业、试点医疗机构认真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上报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七、省局将每年对中药配方颗粒的抽检工作做具体安排,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控,并对试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生产能力、物料平衡,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等。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以及试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品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停止问题品种或全部品种在试点医疗机构的使用,并上报省局市场处。
联系人:冯卫华&& 联系电话:
&&&&&&&&&&&&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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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属性:主动公开)450㎡烧结配料室施工技术方案--《经营管理者》2013年20期
450㎡烧结配料室施工技术方案
【摘要】:综合考虑配料室结构形式和施工特点,制定450㎡烧结配料室施工技术方案。既要使施工技术方案最优化,也要在经济上实现增值的最大化。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TU74【正文快照】:
一、概况配料室建筑结构在整个烧结机系统中是仅次于主厂房大小的建筑。其尺寸,长度163m,宽度17m,高度36m。属于混凝土多层框架结构。其中在+17.2m平台上,设置两排钢结构料仓(17*2个)。其料仓尺寸φ7.500*12.600。由δ=20的钢板制作,单体重量60t。这种设置钢结构料仓的建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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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监管的通知
日期: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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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食药监办餐〔2015〕2号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火锅因其口味多样、食材丰富、加工快捷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但一些餐饮服务单位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作火锅底料、使用来源不明、标示不清的食品调味料以及火锅原料掺杂掺假等情况,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严厉整治餐饮服务环节火锅业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5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隐患排查
各地要部署从事火锅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深入开展自查、自检、自律,对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的采购进货、票证记录、仓贮管理、加工制作全过程,进行全面排查隐患,严防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违法制作火锅底料和调味料、不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食品的行为发生,坚决杜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业潜规则。
二、迅速开展专项治理
各地要利用2个月左右时间,以经营火锅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作为重点,迅速开展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假冒伪劣行为。对来路不明的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要立即监督餐饮单位停止使用,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靠、问题可溯、风险可控。对于在火锅底料或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坚决查处。
三、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各地要加大对火锅原料、底料、食品添加剂等抽检监测力度,按照省局201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安排,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特别要将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火锅原料、底料、调味料列为必检品种。发现不合格食品及风险监测问题食品,要立即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及时公布抽检和风险警示信息。
四、督促企业诚信经营
各地要深入推进“明厨亮灶”,强化经营信息公示,促进食品操作过程、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阳光公开”,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要及时通报监督抽检和案件查办等情况,建立负面清单,强化监管信息公示,形成震慑警醒作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构建健康有序、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
五、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各地要切实发挥食品安全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形成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工作合力,加强信息沟通、案件移送、联动执法等工作,确保对发现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注热点、舆论反映焦点等问题,做到有案必查、一查到底。要积极协调行业协会,加快推进火锅经营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提高行业自律,有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要加大火锅类餐饮服务单位培训和食品安全宣传力度,提高餐饮服务单位守法经营自觉性和人民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努力营造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群众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抓好落实,确保餐饮服务环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第一时间核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回应,对于不实报道,要做好公开澄清和解疑释惑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请于日前报省局餐饮食品处,其余工作情况在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一并上报。
联系人:凌敏峰,电话:7,传真:6
                                      
&&&&&&&&&&&&&&&&&&&&&&&&&&&&&&&&&&&&&&&&&&&&&&&&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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