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工伤包头工伤认定与房主没签合同怎样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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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雇佣的人工伤谁支付工伤待遇,违反安全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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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头雇佣的人谁支付根据日劳动部劳办发[1995]11号函规定,如果包工头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雇佣的工人发生工伤,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包工头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雇工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包工头本人负责。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实习发生工伤如何办理?根据《企业职工试行办法》的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二、违反安全规定影响工伤认定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你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且没有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出现。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依法应当继续享受工资发放,所在单位不能不发或者少发。职工负工伤,一般来说,单位会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治疗费用,但是对其他如交通费、工资就不会发放。其实这种行为非常不合理,虽然依工伤性质不同,工资发放有差别,但是职工所在单位不能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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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工地受伤可否定为工伤?
北大法律信息网
  问:我有一亲戚受雇于一建筑工程的木工包头(无合同),前几天在高处作业时坠落成重伤。受伤人及建筑工地均在江苏省内。
  坠落前他在一未完工的三层楼的内墙侧作业,坠落点为三层的楼板,坠落高度约3.5M。该墙外侧有安全网,内侧无。坠地后造成脑内出血、骨折,肩部粉碎性骨折。现向诸位热心的律师请教:
  1、该事故可否定为工伤?包头所谓“因其是个人不小心坠下故不成为工伤”可否成立?
  2、据木工包头说,其承包时,连同安全一起从其上级包头处承包下来了,现其所付的医药费全是其个人的。那么,如果木工头无力支付我方医药费及其它应得费用时,可否向其上级包头主张权益?
  3、与包头商谈过程中,我方可争取哪些权益?(抢救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哪些可以争取?如果影响日后劳动、要进行二次手术,可否要求补偿?)
  4、为防止以后因该事故造成的尚未显露的后遗症出现,如何与对方在合同中约定?
  5、如果对方停止支付医疗费用,或在与对方在商谈过程中发生不可调解的争议,应向何机关请求合法援助?
  6、为防止将来在调解/诉讼过程中我方处于不利的一面,现在是否要收集一些证据?收集哪些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言是否需要?当时事故现场脚手架的情况是否要保全或请示鉴定?(guobinwww&)
  答:1、根据劳动部关于工伤的规定,本案发生于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包工头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案中你的亲戚应当向谁索赔,就要看你的亲戚与谁发生了劳动关系。如果是直接受雇于该包工头的话,则该包工头应当负责工伤赔偿事宜。
  3、赔偿项目可以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为了防止以后后遗症的出现,可以在治疗终结后先进行定残,然后根据以上劳动部关于工伤的赔偿规定进行协商。
  5、如果发生争议,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可以收集一些证据。如其工程设施有不符合安全要求之处的,可以先以拍照、公正等方式将其证据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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