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区集庆路**号)。
法定代表人:严明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丽天丽天石化码头是不是国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润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盛亚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訴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丽天丽天石化码头是不是国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1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斯威特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已多年不经营注册地集庆路**号并非上訴人的经营办公地点,为无效地址本案不应当根据该地址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认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系关联公司且喃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是贷款合同的主债务人,本案系因贷款合同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的纠纷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担保追偿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除保证人与债务人有特别约定外,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主债务人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因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故本案应当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故应以其注册地为住所地。斯威特公司的注册地在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8号属一审法院辖區,故**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