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签字有效吗签字不正板是否有效

合同签字没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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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没给员工
单位做法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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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李自庆 张伟
  “上不了名校,将来怎么考一流高校。”抱着这样的心态,许多父母宁愿花大钱给孩子择校,也不愿读口碑一般的学校。这不,儿子明明都已经被一所高中录取了,可李大海夫妻心有不甘,他们找到某教育咨询机构,出资8万,让儿子上名校。该机构也是信心十足,白纸黑字保证能让李大海的儿子上名校,否则不仅退款,还双倍赔偿16万。
  既然敢打包票,说明有本事,李大海夫妇觉得此事靠谱,谁知,事情还是办砸了。因为赔偿之事,双方闹上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的合同涉不正之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无效。李大海夫妇虽没得到双倍赔偿,但拿回了8万元,对于他们而言,损失的不是钱,而是被耽误的儿子。
  中考失利
  花8万块钱找中介包办上名校
  今年6月,南京15岁的初三学生李翔冲刺中考,但由于考出的成绩并不理想,最终被一所办学质量和口碑都一般的普通高中录取。
  李翔在初三阶段的成绩尚可,但面对如此结局,他心有不甘,而事先一直期待儿子能进名校的父亲李大海、母亲田桂华更是失望。
  “上不了名校高中,将来就很难考上一流的本科高校”。一家人基于这样的共识,做父母的决定求助号称有能力化解这一难题的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花钱让儿子上名校。
  7月30日,李大海、田桂华以儿子李翔的名义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李翔向某教育咨询公司交纳费用8万元,某教育咨询公司承诺安排李翔进南京一中实验高中部借读三年;李翔入南京一中的高中学籍手续于当年11月30日前全部办完;如不能兑现承诺,某教育咨询公司须退还李翔8万元,并赔偿李翔损失16万元,同时某教育咨询公司免费于当年12月10日前落实李翔的复读初三学校。
  协议签订后,一家三口心里总算踏实下来,在他们看来,对方若没有办事能量,绝不敢在协议中写上“如不能兑现承诺退款8万并赔偿16万”的内容。
  白纸黑字
  办不成双倍赔可事还是办砸了
  8月底,新生开学在即,但某教育咨询公司并未落实好李翔进南京市一中借读的事宜,如此一来,李翔及父母都火烧眉毛。某教育咨询公司面对压力,只好动用一切手段想办法,后终将李翔安排进南京玄武区某高级中学就读。不想,恰逢教育主管部门整顿规范教育秩序,李翔在已取得其他学校高中学籍后另选学校借读被认定违规,李翔遂拒绝进玄武区某高级中学就读,并要求某教育咨询公司退款并按约定赔偿损失16万元,但却遭对方反悔并拒绝担责。
  花了钱不仅没办成事,而且还耽误了孩子。李大海、田桂华夫妇越想越窝囊,遂以儿子李翔的名义,将某教育咨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某教育咨询公司退款8万元,并按约定赔偿16万元。
  庭审中,某教育咨询公司强调,他们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安排李翔到校学习,公司与南京多所中学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解决原告李翔的学习问题及三年后如期参加高考。现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在原告,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公司有理由拒绝返还相关费用。
  不正之风
  合同助长歪风邪气被认定无效
  日前,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翔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的《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书》,实为由李翔支付费用,被告公司通过非正当途经安排名校就读并解决学籍问题。李翔在参加本年度中考并已被相关高中录取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违反了《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关于“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之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秩序,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某教育咨询公司返还原告8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文中人物系化名)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曾白纸黑字约定,若不能兑现,不仅退钱,还双倍赔偿。既然如此,法院缘何没有支持双倍赔偿呢?本案主审法官毛锦作了释明。
  毛锦说,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助长社会不正之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翔要求某教育咨询公司返还已交的8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其仍按无效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公司赔偿16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在本案中均有过错,法院理应判决被告承担收取原告8万的相应利息。
  针对社会上的择校之风,毛锦认为,无论孩子还是家长,想上名校的心愿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教育资源尚不平衡的今天,上名校仍须通过考试公平竞争。而通过金钱、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名校资源,则是一种非正当竞争,而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教育秩序和学籍管理的不断规范,任何教育咨询机构及相应的第三方,以收钱办事、可以通过非正常渠道解决名校资源的,都终将成为事实上的谎言。
  法官说法
  约定的双倍赔偿为何不支持?  (原标题:“打包票”的合同涉不正之风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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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确定的是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存在,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关于劳动合同效力问题。
a.劳动合同要求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且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劳动合同的当事双方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老板。老板签字与否不影响合同成立和生效。即使老板签字了,而单位公章并未加盖,同样视为劳动合同未签订;
b.劳动者未持有劳动合同原件的,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出具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抗辩。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必须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持一份。如果劳动者未持有劳动合同原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用人单位未签订合同,此时出具劳动合同的证明责任就转移到用人单位身上。
c.若用人单位未能出具生效的劳动合同,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题中所述就应当是额外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3)关于是否可以辞职问题。
由于劳动者手中并未持有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随时可能在合同加盖公章,因此对于辞职的问题需要谨慎对待。
a.首先,劳动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而上述并未出现无效的情形,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则合同当然生效。
b.如果合同生效,则劳动者要求立即离职于法相悖。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而上述中并未出现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劳动者即使提出辞职,也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若贸然离职,届时用人单位出具生效的劳动合同,则可以认为劳动者违约。
鉴于上述情形,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对于辞职行为建议谨慎为之。
首先,你与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公司可以随时让老板补签劳动合同。结论:应该受劳动合同约束。
你与公司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合同公司可以随时补签,目前对方没签对你单方不利。你如果直接辞职走人,可能被指违约。对于公司这种行为,建议举报。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离职约束较少,你要离职,单位方办法也不多。因为损失很多情况下单位是没法举证且不一定有损失,不用有太多顾虑。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签合同时代老板签字 不是签自己本人的名而是钱公司老板的名 如果出现利益纠纷!要负法律责任吗!_百度知道
签合同时代老板签字 不是签自己本人的名而是钱公司老板的名 如果出现利益纠纷!要负法律责任吗!
  公司如果授权签字,合同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发生纠纷的时候公司要承担责任的,自己不会负法律责任的。因为签的是公司老板的的名字,并且是在老板的授权下。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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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得负法律责任,老板没有同意,代别人签名,必须要对方同意才行如果签名以后!出现利益纠纷!相反,出现利益纠纷,老板同意啦,如果你签的名,那么你就不用负法律责任!所以
提问者评价
其他2条回答
老板承担相关责任向;如果老板未授权,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给对方造成损失,你签字人得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成立表见代理,可以找签字人(无权代理人)追偿!你好如果老板授权,所签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与你无关
这个要看是否盖了公章或者合同章.盖了章,再潦草的签字,公司也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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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 ) 理解起来很费劲,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C.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有效E.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有效
lkdjk00283
  您好:  您的问题我已经看清楚了,答案请您看了我的解题思路后独立得出!  一般情况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这一点理解起来不难吧.  但是,在法律上经常存在“例外”,所以就得特别规定出来:处理原则即使:权利因“一人私利”因素失衡了,就让权利回复至原来状态.举个简单的例子:  甲:乙你考上大学,我就送你一套房子.  乙:好啊,一言为定!  后乙方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考上大学,那甲放是否要履行这个承诺呢?  在以上这个小例子中,甲乙口头订立了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条件“乙方考上大学”成就时,甲方就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是,乙方是通过不正当手段促成条件——权利失衡了,并没有沿着甲方最初的权利平衡状态:一套房子=正当考上大学.违背了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合同不生效.  同理,可以证明其他各项情况.  这里我们可以继续发散下思维,如果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促成条件呢?那又该如何处理?  呵呵,好了,说了很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有帮助,请采纳,谢谢!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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