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土地性质 划拨为行政划拨地,需要拉资金盖楼。什么方式合作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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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案例分析与对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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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局下属二级事业单位,由于近年来职能弱化,造成2亩多办公用地闲置(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2002年该单位以闲置土地作为出资,与某开发商签订联建合同,由开发商投资建商品楼一栋。双方约定,建成后,商品楼的一层共8间房产归该单位,其余房产收益归开发商所有。2003年,国土资源局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查处。&&&&【评析】&&&&该案所反映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土地开发 商合作进行房屋联建的问题。这是机关事业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一种渠道。这种国有土地流失形式,除了上述联建房屋的,还有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将土地划片出售,建成单门独院的;采取职工集资或面向社会集资建住宅楼的;利用单位闲置土地建房进行出租的。无论上述哪种方式,都是通过非法处置无偿划拨土地来获取利益,侵犯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规定。&&&&(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划拨土地进行房屋联建的问题&&&&这里的房屋联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利用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土地开发商出资,联合建房,双方按约定分成。房屋联建实质上是一种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在依法补办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只能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能进行转让、出让或抵押,因此,任何形式的联建,集资建房或是划片出售,都是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于私下签订协议,尚未动工建设的,其协议无效,由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2)关于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活动应缴纳土地收益问题&&&&划拨土地的主要特征,一是无限期使用;二是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主要用于(1)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可见,法律对划拨土地使用范围是有严格规定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却利用划拨土地建房,直接或间接从事经营性活动,出租办公楼,开办招待所、宾馆和其他服务项目,而这些经营活动是利用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进行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于这些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将其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这部分土地收益与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一样,是国家应得的法定收益。&&&&(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闲置划拨土地的处置问题&&&&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机关事业单位,如果因该机关事业单位迁址、解散、撤销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或是不能充分利用划拨土地,造成部分划拨土地闲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并可以依法进行出让,而不能任由这些单位对划拨土地进行租赁、出售,或者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另外,按照《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县级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城市规划需求,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但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对策】&&&&为防止机关事业单位违法处置国有划拨土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划拨土地的跟踪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划拨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订详尽的划拨土地利用底册,对机关事业单位划拨土地用途随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再利用或闲置的土地要及时依法无偿收回,避免对划拨土地的流向和变性失察、失控。&&&&(2)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此类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目前,行政机关利用划拨土地,擅自入市交易,非法转让、出租、联建或以其它各种形式进行经营性开发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而且都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权力介入,通常表现为领导违法、乡镇违法、法人违法,这给土地部门的查处工作造成很大难度。因此,应高度重视和支持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工作,确保土地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能够一查到底。&&&&(3)要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违法处置划拨土地行业的处罚力度。对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法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县土地管理部门不仅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而且对单位负责人,要依据《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向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划拨土地管理工作。建设部门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土地开发商办理建筑施工手续,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转让过户的,都应对建设用地的性质及土地用途进行审核把关,发现有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或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要及时与土地管理部门通报,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镇平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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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上线单位:市国土局
  1、哪些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什么是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
  答: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征用土地的程序是:①拟定征用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②公告征用土地方案;③办理征地补偿登记;④公告征地补偿方案;⑤交付被征用土地。
  3、哪些用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的范围?
  答:(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六)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4、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①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即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②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一般来讲,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③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①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②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③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6、办理划拨用地需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答:1、申请书;2、发改委立项;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选址意见书;4、申请单位有关资质(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5、用地范围图一式五份;6、其他相关材料(费用核算单、住宅用地是否纳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相关文件);7、两公告、农民补偿是否到位、交地无争议说明等相关材料。
  7、建设单位能否自行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
  答: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8、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9、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也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0、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答:1、本人申请;2、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材料或社区、办事处证明;3、房产证(有则提供);4、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11、个人申请办理补证需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答:1、社区、办事处证明;2、地籍档案;3、报纸公告;4、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12、农村居民建住宅可否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
  答: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经营的土地建房。
  13、什么叫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只要实际上发生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则可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8条追究刑事责任。
  14、禁止在基本农田上从事哪些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三十三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什么叫破坏耕地?
  答:破坏耕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2条追究刑事责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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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宣传问答专栏
第一期前言:日,我市出台了《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新公布的三个《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为便于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和掌握,我们开设专栏,以问答的形式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程序和具体要求作以明确。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是什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二期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⑴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事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⑵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⑶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⑷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⑸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第三期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如何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1)国家统一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以国有资产初始投入,并由国家财政资金不断补偿积累形成,因此属于国家所有,既不属于单位,也不属于部门,同时也不归哪一级政府所有。(2)政府分级监管: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本级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管。(3)单位占有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是资产的具体占有使用者。第四期5.什么是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6.资产配置应遵循什么原则?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2)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3)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4)勤俭节约,从严控制;(5)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7.资产配置的条件是什么?资产配置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必要条件:一是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是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已有资产;三是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替代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第五期8.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如何配置资产?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9.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有哪几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10.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能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吗?不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办发[1993]17号)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文件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不准进行投资经营,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第六期11.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审批应提交哪些资料? &市直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市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2)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3)可行性分析报告;
(4)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30万元以下需提供单位会议纪要和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5)市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6)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市直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8)市直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9)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10)其他材料。第七期12.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有什么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13.对资产日常管理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一要加强制度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二要加强日常管理,对实物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帐帐、帐卡、账实相符,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八期14.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专项登记。要对这些资产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二是要实行专项考核,要建立这部分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15.国有资产占用费如何缴纳?市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按比例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收缴以财政批准的投资价值总量为基数,收缴率为5%。收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纳入市级财政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按年缴纳,在经营成本费用中列支。市级事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25日前,将应缴纳的上年度国有资产占用费直接缴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第九期16.市直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审批应提交哪些资料? &市直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正式文件;(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两证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关批文或图纸等资料)、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市直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拟出租、出借资产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的说明;(5)市直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6)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7)市政府会议纪要或市政府领导批示文件;
(8)中介机构出具的拟出租、出借资产租金价格《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9)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等;(10)拟出租、出借资产图片以及其他材料。第十期17.市直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在什么情况下由主管部门审批?以下两种情况,市直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市财政局备案:一是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房屋建筑物除外)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二是市直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拟出租、出借的期限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例如:一次性举办临时活动等),由主管部门审批。18.什么情况下国有资产不允许出租出借?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产权有争议的;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国务院令第621号);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十一期19.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含义是什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直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20.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哪些原则?《处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资产的公开主要是指国有资产出售要信息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公正是指国有资产处置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规定的程序;公平是指要对每一个购买者给予相同的待遇,不能有歧视和特殊的优惠。21.处置批复文件的作用是什么?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直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直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二期2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是什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2)对外捐赠是指市直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3)出售、出让、转让是指是指变更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4)置换是指市直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5)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6)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有关规定,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第十三期2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是什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24.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哪些内容?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一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二是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第十四期25.“无偿转让”与“资产调剂”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无偿转让”与“资产调剂”是有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其行为主体不同。即资产调剂的主体是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而资产处置的主体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来讲,一种是被动的调剂,一种是主动的转让。从审批程序来看,由于资产调剂是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进行的,行政事业单位无需报批,但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认真调研,并听取事业单位的意见;无偿转让则是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履行报批手续。从结果上看,一定意义上讲,在资产调剂过程中,单位无偿调出资产相当于无偿转让,无偿转让也是转让行为,即是一种资产处置行为。26.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哪些程序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第十五期2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是什么?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8.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如何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第十六期29.资产评估的含义是什么?所谓资产评估,简单的说,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具体说,就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这是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因此,认真做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非常必要和重要。30.哪些情况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3)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4)合并、分立、清算的;(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7)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第十七期31.事业单位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有哪些?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32.什么是评估机构的评估资质?目前评估资质有哪几种?资产评估机构需取得评估资格证书方可执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质因评估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在我国,各种评估的资质由政府若干部门分别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二是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许可证;三是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四是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产资源评估资格证书。第十八期33.资产清查的含义是什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清查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状况、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并按国家规定对清出的问题进行必要账务处理和重新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工作。34.行政事业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资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期35.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什么?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36.产权纠纷如何调处?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事业单位与其它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二十期37.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38.为什么要开展产权登记工作?首先,通过产权登记,可以强化各单位对资产的产权意识,明晰单位资产的产权关系,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国家所有”,而不是部门或单位所有,单位只有占有、使用权;其次,能够明确权利和责任。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登记,确定了所有者与占有、使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再次,在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政府采购、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可以作为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的重要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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