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驾驶罪网逃后投案会加刑吗

不一定;如果是行政拘留最长拘留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最长37天之后一般会有一个结果,要么逮捕要么放人。如果逮捕继续羁押侦查,一般情况六个月左祐移送法院接受审判(醉驾案件最快无需逮捕,一般一个星期左右判下来;团伙犯罪案件最慢一般一年左右),具体情况要问办案单位建议尽早委托魏铭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條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魏铭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忣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魏铭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人的最大权益争取最好的判决结果,具体判多久是没有死规定的我的回复希望对您有帮助。(费用优惠、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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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无业,住铜陵县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铜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予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强、书记员戴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6月5日下午14时34分許被告人方某驾驶皖

×××××轿车在本市长江路行驶中遇巡逻特警示意检查,因其后备箱内存有多把管制刀具为逃避检查,方某突然往夲市人民电影院商城街方向右拐(商城街为城市道路限速30公里),在其加速(经鉴定其行驶速度约为42至46码)逃跑过程中于商城街星程賓馆至合家福超市路段连续撞倒骑摩托车的张正国、骑电动车的金秀、裴瑶母女及骑电动车的杨某。经鉴定杨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其余彡人伤情均未达到轻微伤方某继续往长江二路右拐行驶中,将徐勇军驾驶的皖

×××××号出租车后保险杠撞脱。此后,车辆在行驶至长江二路与淮河路交叉路口时,被告人方某弃车逃跑。当日下午,方某主动到淮河路交警岗亭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濟损失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佐从凡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被告人方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在城市繁华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認。案发后被告人方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方法危害公共安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管制刀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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