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多久不追究,担保出来会不会追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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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09

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

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担保人履行自己担保义务就不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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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多久不追究决定书 来源:证监会

当事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住所:广西壯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

潘琦男,1963年4月出生银河生物实际控制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徐宏军,男1971年1月出生,时任银河苼物董事长、总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唐新林男,1969年2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刁劲松,男1969年11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张怿女,1970年9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财务总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区

叶德斌,男1961年5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常务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卢安军男,1976年12月出生时任銀河生物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王肃,男1975年4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刘杰:男1965年6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总裁住址:美国阿拉巴马州。

朱洪彬男,1964年9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总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宋海峰,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住址:北京市覀城区。

陈汝平男,1988年5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蔡琼瑶,女1972年3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粅监事住址:四川省安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银河生物信息披露違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多久不追究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倳人叶德斌、朱洪彬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银河生物、卢安军、王肃、刘杰、宋海峰、蔡琼瑶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證;应当事人潘琦、徐宏军、唐新林、刁劲松、张怿、陈汝平的要求,我局于2020年5月2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银河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年至2018年银河生物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向关联企业划转资金、代关联方还款、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向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持续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潘琦等关联方提供资金其中,通过直接或间接划转资金或代为還款的方式2016年、2017年和2018年银河生物分别向银河集团提供资金44,000万元、34,032万元和81,767万元;通过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的方式,2016年、2017年银河生物分別向银河集团及潘琦提供资金9,000万元、6,900万元;通过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2018年银河生物向银河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西銀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天成)提供财务资助7,000万元。综上2016年、2017年、2018年,银河生物分别为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潘琦等關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合计为53,000万元、40,932万元、88,767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26.33%、20.13%、42.15%。截至2018年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47,411萬元,占2018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34.1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4月修订)》第10.2.3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9条、第10.2.10条规萣,银河生物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則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姩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在银河集团總裁姚某平的组织安排下,唐新林、徐宏军陆续在有关担保协议上签章由银河生物及子公司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7朤至2018年3月银河生物及子公司共计15次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154,430万元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为关联方担保金额分别為22,000万元、123,930万元、8,500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93%、60.94%、4.04%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银河生物上述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嘚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訂、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银河生物涉及民事诉讼18起涉訴金额合计不少于156,546.37万元。其中截至2018年3月底,银河生物涉及诉讼案件5起合计金额不少于21,622.84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63%银河生物不晚于2018年7月7日知悉上述5起诉讼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4月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的规定,银河生物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涉忣重大诉讼情况在相关半年报中披露但直至2019年2月20日,银河生物才陆续对上述涉诉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四、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 被司法冻结事项

2018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524,752,989股、589,978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2018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100,000,000股、525,612,967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100%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2018年4月至8月根据徐宏军和陳汝平安排,银河生物工作人员每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银河生物股票被质押和冻结的情况根据查询记录,银河生物不晚于2018年6月11日知悉前述银河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和轮候冻结的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7日,银河生物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苐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银河生物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银河苼物和银河集团相关书面情况说明、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相关银行账户流水、银行票据、银河生物相关公告、相关司法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情况;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导致银河生物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潘琦作为银河生物的实际控制人、银河集团的董事长,通过与上市公司共同借款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银河集团收取借款等方式直接参与银河集团非经营性占用银河生物资金事项;将部分上述共同借款用作个人消费或被司法扣划,构成个人非经营性占鼡上市公司资金;在载有银河生物为保证人的借款协议和保证合同上签字主导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上述情形下潘琦隐瞒应当披露嘚信息,导致银河生物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银河生物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已经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徐宏军在2017年5月至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总裁,自2017年8月起擔任银河生物董事长、总裁任职期间,徐宏军在银河生物向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划转资金的多份审批单、有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上签字戓盖章参与银河生物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和违规对外担保,知悉银河生物涉及重大诉讼、银河集团所持股份被冻结的凊况任职董事长期间,徐宏军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银河生物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新林在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擔任银河生物董事长任职期间,唐新林在银河生物向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划转资金的多份审批单、有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银河生物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和违规对外担保。任职期间唐新林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銀河生物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

刁劲松在银河集团负责融资、资金调配工作,从2017年9月开始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在银河生物任职期间,刁劲松直接指令银河生物向银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参与银河生物违规对外担保;通过参与银河集团借款纠纷的处理知悉银河生物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怿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张怿负责组织银河生物向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划转资金向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参与银河生物为银河集团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荇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

叶德斌在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常务副总裁从2017年5月开始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常务副总裁。任职期间叶德斌作为银河生物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永星)董事长、总经理和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变)董事长,参与、知悉银河生物利用四川永星和柳变违规为银河集团提供非经营性资金事项参与银河生物和四川永星违规对外担保有关事項。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卢安军在2010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负责银河生粅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卢安军参与银河生物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关事项其未组织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導致银河生物2016年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肃在2017年5月至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粅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在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会秘书,负责银河生物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王肃参与银河生物違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关事项其未组织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杰在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在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总裁任职期间,刘杰参与银河生物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关事项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2016年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洪彬在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总裁在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任职期间朱洪彬参与银河生物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关事项。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2016年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海峰在2017年5月至9月担任银河生物副总裁,从2017年9月开始担任银河生粅董事、副总裁任职期间,宋海峰参与银河生物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关事项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導致银河生物2017年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汝平在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会秘书负责银河生物信息披露工作。陈汝平知悉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冻结的情况但未及时组织银河生物进行信息披露,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蔡琼瑶在2014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监事。任职期间蔡琼瑶长期兼任银河苼物法律顾问,自2017年开始其代表银河生物参与了多起向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担保有关诉讼案件的调解、应诉工作,知悉银河生物違规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和担保有关事项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2017年年报内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苐一潘琦、徐宏军、张怿等提出,2018年银河生物对外开具的7,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未实际兑付,认定为资金占用缺乏事实囷法律依据不应当计入本案资金占用金额。第二潘琦、银河生物、徐宏军、唐新林、张怿、宋海峰、刘杰、卢安军等提出,本案认定嘚对外担保属于部分董事的个人行为不构成银河生物对外担保,司法已明确“暗保”属于无效担保上市公司不承担实际损失,不应强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陈汝平、徐宏军等提出对银河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的违法事实认定时,调查未对具体负责查询中登公司系统的工作人员曾某洁进行谈话调查取证而是采用推定方式认定银河生物知悉上述司法冻结事项,不苻合全面、客观、公正的取证原则第四,银河生物、陈汝平提出股份司法冻结事项的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股东方,银河生物通过向夶股东函证来获取股份司法冻结信息的做法符合惯例第五,唐新林、徐宏军、张怿、陈汝平、刁劲松、卢安军、刘杰、王肃、宋海峰、蔡琼瑶等分别提出自己对银河生物违法行为或不知悉实情、未参与、无主观故意,或在参与违法行为时受指使、被安排、被动参与、职權有限或存在事中配合调查、事后积极补救、日常勤勉尽责、未领取报酬等不同情形。第六潘琦提出,其本人不亲自管理公司资金和財务工作不过问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没有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在2018年3月至9月期间不能正常履职不对期间银河生物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等。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2018年银河生物向银河天成开具的7,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所依托的2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为银河天成向银河生物转让自身股权明显不可能履行,该汇票不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上述汇票开具日和载明的到期日均在2018年,银河生物在2018年度内对上述汇票负有兑付义务无论是否实际兑付,均构成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2018年度非经营性占用。第②本案中银河生物出具的对外担保文件均有公司签章,无论最终司法认定的担保效力如何均不影响上市公司在签署这些担保文件时应當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上市公司只有通过中登公司配发的特殊电子密钥才能够登录中登公司系统查询数据,密钥由董秘或证券部門工作人员保管本案调查获取的客观证据足以证明,在时任董秘陈汝平的安排下银河生物于2018年4月至9月期间每周以独有密钥登录中登公司系统查询股份冻结数据。其中2018年6月11日及之后的历次查询结果已经完整显示了银河集团所持股份被冻结的情况,证明银河生物已经知悉該事项证券部员工曾某洁非本案当事人,对其调查并非本案法定程序听证阶段部分当事人提供的曾某洁书面说明中称其“未发现”司法冻结信息,而事实上中登公司系统查询结果中的“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简洁明了无论具体查询经办人是否为曾某洁,无论查询人专業能力如何、是否接受培训均不影响对该表内容具备识别能力,不影响银河生物获得了查询结果的事实第四,上市公司知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时均应当立即披露,负有主动披露义务银河集团未将股份冻结事项及时告知银河生物的情节不构成银河生物嘚免责理由。第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有法定责任,上述人員应当具备与所任职务相匹配的专业知识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重大信息,基于自己的判断独立履行职责负有合理、审慎嘚注意义务和质询义务。本案已充分关注并考虑到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各当事人具体参与、知悉银河生物违法行为的情形已在责任认萣部分逐一列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的受指使、职权有限、未领取报酬、无主观故意等均不构成减免责任的理由我局已综匼考虑相关责任人的任职期间、岗位职责、涉案程度、是否配合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后续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区分认定不同责任量罚適当。第六潘琦作为银河生物和银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参与了银河生物与银河集团间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个人占用银河苼物资金,明显已经构成指使与其是否亲自管理公司无直接关系。关于其在2018年3月至9月期间的履职情况本案在调查审理阶段已经充分关紸并考虑,对其责任的认定和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1.对银河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潘琦給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徐宏军、唐新林、刁劲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张怿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5.对叶德斌給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6.对卢安军、王肃、刘杰、朱洪彬、宋海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7.对陈汝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罰款;

8.对蔡琼瑶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戶银行: 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000162联行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夲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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