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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物价蹭蹭飞涨,薪水按兵不动”变为社会常态,以睿博财富为代表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已经崛起成为面向普通百姓进行理财规划的炙手可热的金融业态。虽然前段时间的“牛市滑铁卢”着实让不少理财人心有余悸,但这绝对不是我们对资产放任自流的理由。毛主席说过:“手里有粮,心中不慌。”今天,睿博财富观察和整理了五类最不应该放弃理财的人群,并针对他们提供了专业的理财建议。
  关键词1:大学新鲜人
  很多人真正意义上开始进行金钱管理,是迈入大学校园的时候。学费生活费这种大笔的进项自不必说,合法打工也终于向我们敞开了大门。然而至多四年的光阴,学习不能放松的同时,还想入社团、打工赚钱、谈恋爱、出去看看……如何平衡时间和金钱之间的关系,过上理想中的大学生活,是大学生面临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找到正确的理财法,是大学新鲜人最该做的两件事。“取之有道,用之有度”是睿博财富教给大学生们的八字箴言。学生们可以通过记账和编制预算来避免冲动消费,再配合强制储蓄,积累到少量资金便可以理财。入校之初,大多数学生的收入来源还是靠父母的支持,也有部分来自兼职、奖学金等。因此学生理财具有“低收入、低储蓄、低风险承受力”的特点。睿博财富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客观分析勇敢尝试,购买理财起点金额低的普惠金融类产品,如公募基金或“宝宝类”系列产品,逐步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为步入职场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建议有条件的同学可以开始采用“基金定期定投”的理财方式。
  关键词2:职场岔路口
  80后们如今最大的34岁,最小的也已经25岁,是职场白领的主要构成人群。复旦大学社会科学数据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80后平均月收入为5,000元,10人中2人月收入不到3,000元,只有1人月入过万。随着经济形势和竞争环境的每况愈下,雇员和单位相看两厌,很多人为公司贡献了青春,贡献了汗水甚至还搭上内分泌,却最终沦落到“要么升职要么走”的尴尬境地。
  作为上有老下有小,逢年过节不是被逼婚就是被逼娃的80后,兜里没点儿钱,想任性都难。很多白领都是通过记账、预算、强制储蓄的方法进行早期积累。所幸的是,与大学生相比,白领有客观而稳定的月收入,整体来看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偏高于其他人群。睿博财富建议白领们首先为自身购买一份适合的商业保险,特别是意外险和定期寿险可以成为白领们的首选。随着手头资金和收入的不断提升,白领们可以开始考虑进行理财产品配置,睿博财富认为,可以用20%的资金购买“宝宝类”的现金管理型产品作为应急保障,30%的资金通过股票型基金等方式参与股票市场,50%的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产品,同时配置公募基金的定期定投,这个组合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关键词3:零经验爹妈
  工作向好,理财有道。你以为娶妻嫁汉生了娃的三口之家日子就很好过吗?最近一两年,此类客户的咨询也越来越多――有了孩子之后,不但花销激增,很多家庭还会牺牲一份收入来给予孩子更好的照顾与呵护。但是稍好一些的幼儿园,以万元为单位的入园费可是一年一年水涨船高。
  相对其他人群,新手父母能够分配给理财的时间相对较少,因此从计划造人时期就开始以育儿为目标制定一个长期的理财规划,是最省心省力的选择。对于理财产品的选定,可以根据家庭情况来决定。宝宝出生前,可以主攻一年期的理财产品,灵活机动的前提下,收益相对更高;宝宝出生后,则应以短期理财产品为主,以防不时之需。睿博财富提示,新手父母理财规划流程节点:计划备孕期开始调整理财计划、怀孕确诊后由收益导向逐步转化为灵活导向、宝宝出生后着手改变资金配置比例。特别温馨提示,不妨为自己的宝宝购买基金定投,坚持购买,积少成多,宝宝未来的教育费将“从天而降”。
  关键词4:家有创业娃
  互联网+的到来,使中国全民创业迎来新一轮高潮,国人创业热情完全被点燃,到处是“孵化器”,年轻人不断冒出新点子,连刚走出校门的90后也奋不顾身地扎进这股洪流。其实,不论是热情高涨、初生牛犊的子女,还是久经沙场、运筹帷幄的家长,创业家庭如今在中国并不鲜见。全力以赴地追寻梦想固然值得鼓励,但是出于对家庭的尊重和责任,保留在关键时刻满足家人基本保障的实力必不可少,一份万全的理财规划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在创业家庭中,以固定资产作为创业项目的不在少数,但依然存在行情变化、变现困难等情况。睿博财富建议资金情况良好的家庭拿出一部分购买信托、资管等产品,虽然起点金额较高期限较长,但此类项目监管严格,作为实力雄厚创业家庭的安全保障最适合不过。
  关键词 5:房贷身上压
  在中国,比创业家庭更多的就是身负数以百万计房贷的房奴了。据调查,97%的丈母娘都要求女婿有房,但是房价飞涨的速度堪比前段时间牛市,却遥遥不见回落的趋势。买一套房,往往要花光两代人甚至三代人的全部积蓄。硬着头皮买房的,生活质量更是大打折扣,用“一夜回到解放前”来形容一点儿也不为过。
  睿博财富认为,虽然理财不是万能的,但不理财却真的是万万不能。不然如今飞涨的房价、物价、爱情价,更是遥不可及的存在了。很多时候,理财方式和产品是不变的,但是理财人的情况却各不相同。彼之蜜糖,吾之砒霜,是理财最常见的情况,因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虽然上述几类人群或多或少都存在经济压力,但真正将理财付诸行动并使财富成功增值的人少之又少,毕竟金融专业知识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积累,尤其是懒得理财,更导致很多人无法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方式。不过最近很流行的一种说法,叫做“懒癌”改变世界――因为懒得爬楼,人们发明了电梯;因为懒得走路,人们发明了汽车;而睿博财富的出现,正是为了给理财人群带来“懒”的福利,将私人资产交由专业理财机构打理,一般家庭才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分配工作和闲暇时间,享受更高品质的生活。
  睿博财富作为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时刻保持客观、审慎的管理风格,并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的理财产品,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公司已在北京、天津、西安设立分公司,杭州、青岛分公司正在筹备过程中,精英团队由近70名来自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行业的员工组成,具有丰富的行业历练经验和深厚的专业功底,立志为各类人群提供专属理财规划方案。
  关于睿博财富
  睿博财富(RuiBo Wealth)是铭睿博通(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财富管理品牌。睿博财富品牌设立于2013年5月,是一家专业为客户提供理财咨询、金融资讯、遴选高收益稳健金融产品的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作为大众金融服务商,睿博财富将大众客户作为服务对象,通过与数十家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和投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客户提供“顾问式”财富管理服务,是国内少数能够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理财规划服务的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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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理财是指独立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不代表和隶属于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型企业。不偏重任何一家产品供应商,而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公司通过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的投资产品,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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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陈吉刚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茶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吉刚,男,日出生于茶陵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家住本县欧江村下老屋49号,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玉信,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菊姣,女,日出生于茶陵县,汉族,退休职工,家住本县城关镇交通街四联组11小组。系被告人陈吉刚之表姐。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吉刚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吉刚不服,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日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吉刚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向本院重新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吉刚及其辩护人刘玉信、吴菊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挪用资金罪。
2005年1月至3月,被告人陈吉刚利用其担任米江信用社欧江村信用站业务代办员的职务之便,冒用其妻吴晚香、三个儿子陈容、陈科、陈利及吴秋花、彭锋等32人的名字,从米江信用社贷款33笔共计33万元借给唐仁祥购买挖机。因唐仁祥于2006年3月病故,造成33万元贷款至今没有收回归还。
1、日、1月9日和2月24日,被告人陈吉刚利用在该社信用站已偿还了贷款的借款人彭锋、彭亚平、彭件云、陈春珠4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印鉴,并模仿该4人的签名,在米江信用社冒用该四人之名贷款借据4笔,每笔1万元,共套取信用社资金4万元,以其个人名义借给唐仁祥购买挖机;
2、日,被告人陈吉刚利用在该信用社已偿还了贷款的借款人周文平的身份证复印件,模仿其签名,从该信用社冒用“周文平”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3、日被告人陈吉刚利用谭五妹的户口簿复印件,模仿其签名,从该信用社冒用“谭五妹”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4、日被告人陈吉刚利用在该信用社已偿还了贷款的借款人吴建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模仿其签名,从该信用社冒用“吴建新”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5、日被告人陈吉刚利用在该信用社已偿还了贷款的借款人陈定生、陈清娥两夫妇的身份证复印件,模仿两人签名,从该信用社冒用“陈定生”、“陈清娥”的名字贷款2笔,每笔1万元;
6、日被告人陈吉刚利用在该信用社已偿还了贷款的借款人陈美云的身份证复印件,模仿其签名,从该信用社冒用“陈美云”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7、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胡军平的签名,从该信用社冒用“胡军平”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8、日被告人陈吉刚冒用其三个儿子陈科、陈容、陈利及其妻子吴晚香四人的名字,在该信用社贷款4笔,每笔1万元,共计4万元;
9、日被告人 陈吉刚模仿吴寿元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吴寿元”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10、日被告人陈吉刚利用在该信用社已偿还了贷款的借款人胡雪来的身份证复印件,模仿其签名,从该信用社冒用“胡雪来”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11、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吴光荣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吴光荣”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12、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吴秋花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吴秋花”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13、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陈良华、吴晚娇、陈风生、吴华年、陈其方、龙回生、吴清平、吴泽云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八人的名字贷款8笔,每笔1万元,共计8万元;
14、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郭小毛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郭小毛”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15、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吴吉龙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吴吉龙”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16、在日和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陈件华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陈件华”的名字贷款2笔,每笔1万元,共计2万元;
17、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陈春华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陈春华”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18、日被告人陈吉刚模仿李小艳的签名,在该信用社冒用“李小艳”的名字贷款1笔1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陈吉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吉刚及其辩护人刘玉信、吴菊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陈吉刚认为其行为只是违规违纪行为;刘玉信提出:陈吉刚在案发前就将33万元的贷款情况告知了米江信用社,该社据此而报案,对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吉刚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吉刚的供述证实:①年,其利用担任米江信用社欧江信用站业务代办员职务之便,冒用吴秋花、陈科、李小艳、彭锋等人的名义从该信用社贷款33万元,至今未归还;②该款系借给思聪乡唐仁祥购买挖机,唐于2006年3月份病故;③不以唐仁祥的名义贷款,是因为唐不符合贷款条件,且信用站的放贷限额是每笔1万元,于是其就冒用了32人的名字贷款33万元;④被冒用的人曾在该信用社贷过款,留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证人彭锋的证言证实:2004年3月,其曾用父亲彭件云、姐姐彭亚平、亲戚陈春珠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在陈吉刚处借款4万元,同年8月便归还了;此后其再也没有到陈吉刚处借款。
3、证人周文平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从陈吉刚处分别借款3万元和1万元,都已偿还;而米江信用社日的借据上的“周文平”不是其本人签的,身份证复印件则是其以前借款时提供的。
4、证人谭五妹的证言证实:其从未在陈吉刚处借过款,但其认识陈吉刚。
5、证人吴建新、陈定生、陈美云、胡军平、吴寿元、胡雪来等人的证言均证实:①他们以前均在陈吉刚处借过款,但都已偿还;②陈吉刚冒用他们的名字从信用社借款的借据上的签名均不是他们亲笔所写,陈吉刚所利用的他们的身份证明材料,也是他们以前借款时所留下的。
6、证人吴光荣的证言证实:其从未在陈吉刚处借过款,其身份证曾经借给欧江村的周安平贷过款。
7、证人毛日升的证言证实:其曾与陈吉刚、王晚明一起到茶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找唐仁祥催讨过唐在米江信用社欧江信用站借的贷款。
8、证人陈祥娇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2007年在米江信用社工作,曾分管欧江村的贷款审批,陈吉刚对其送审借据时,从没有当其面在借据上代借款人签名,其不认识唐仁祥,也不知道陈吉刚将贷款借给唐仁祥的事情。
9、贷款分户账、借款契约及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证实:陈吉刚冒用了彭锋、彭亚平、彭件云、陈春珠等32人的名义,从米江信用社贷款33万元。
10、陈吉刚冒名贷款情况一览表证实:陈吉刚冒用彭锋、彭亚平等人的名义从信用社贷款33万元,陈吉刚在该表上签名确认。
11、茶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侦查说明”证实:被告人陈吉刚冒名的陈风生已经死亡,吴秋华、陈良华、吴晚娇、吴华年、陈其方、龙回生、吴清平、吴泽云、郭小毛、吴吉龙、陈件华、陈春华、李小艳、龙小毛等人或外出打工,或认为事不关已而不愿作证,但陈吉刚对冒用上述人的名义贷款供认不讳。
12、茶陵县信用合作联社米江信用社出具的“证明”证实:陈吉刚在担任该社业务员期间,该社工作人员对其发放违法贷款33万元不知情,该社也未对其采取过任何处罚措施。
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辩护人刘玉信所辩称的“被告人陈吉刚在案发前就将33万元的贷款情况告知了米江信用社,该社据此而报案,应认定其行为属自首”,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本案挪用资金罪的事实系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8年8月间在米江信用社清收贷款过程中所发现。并由信用合作联社于日向本县公安局报案。因此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吉刚有自首行为的事实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也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陈吉刚从90年代初就利用其提供米江信用社欧江村业务代办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开具信用社存款凭条的方法吸收少数村民小额存款不入信用社的帐。到了2005年的时候,因其与唐仁祥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进行民事诉讼要支付费用,加上其做生意亏损,便用上述方法开始大肆吸收村民存款。2005年底,其业务代办员的职务被解除后,利用被害人不知其职务已被解除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吸收村民存款。共非法吸收65户79名村民124笔存款,数额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该院认为,被告人陈吉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吉刚及辩护人刘玉信、吴菊姣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二位辩护人认为定性不当,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为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吉刚从90年代初开始,就采用开具信用社存款凭条吸收少数村民小额存款不入信用社的帐的方法占有他人存款。日其业务代办员职务被解除改任业务联络员后,至2008年的两年多时间内,利用被害人不知其职务已被解除的事实,竟仍然用上述方法继续大肆吸收村民存款元用于其办厂投资等付出。共吸收存款121笔,共64户、78人受害。
1、被告人陈吉刚于日吸收被害人刘头苟在其处存款6000元,约定利息4.14‰,陈吉刚开具了一张存款凭条给被害人。
2、被害人吴苟元自2003年起在被告人陈吉刚处存款,日,陈吉刚分别将其存款47500元、40000元吸收转存,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两张存款凭条给吴苟元。日吴苟元支取了10000元,9月底吴苟元之妻周秋兰支取了17100元;
3、日,被告人陈吉刚分别吸收被害人吴桃生、周冬香、吴雪红将5700元、31000元、3100元存在其处,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三张存款凭条;
4、日,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刘次桂将1000元存在其处,约定利息为3.96‰,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5、2006年,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建明将30000元存在其处,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一张收条;
6、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陈黑婆一家从2006年起在其处存款。日,以陈晚来的名义转存了6500元,约定利息3.60‰,日,以自己的名义转存了1000元,约定利息3.87‰,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7、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杨珍娥一家于日、日以吴长明的名义分别存了500元、500元,日以吴珍娥的名义存了300元,以吴珍娥的名义存了1400元,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8、被告人陈吉刚于日吸收被害人吴运儿在其处存了12000元,约定利息3.87‰;
9、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贺习仔分别在日、日存了10000元、10000元,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10、被告人陈吉刚分别吸收被害人陈二来将几年前在其处的存款分别在日、日将23000元、6000元作了转存,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11、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张志兰将在其处的存款于日将4600元作了转存,约定利息3.69‰,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12、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凤妹于日将4500元存在其处,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13、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谭冬娇一家将在其处的存款分别在日、日,以吴红娥的名义将30000元、5000元作了转存,约定利息分别为5.4‰和4.14‰,日,以吴白娥的名义将2000元作了转存,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2008年7月,谭冬娇将女儿吴白娥的1000元存在被告人陈吉刚处,陈没有履行任何手续;
14、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冬娇于日以吴冬娇的名义存了3000元,日,以陈少星的名义存了1000元,日以吴苟婆的名义存了1500元,约定利息均为4.14‰,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15、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谭梅罗于日将儿子吴建平的6500元存在其处,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一张存款凭条;
16、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普恩于日将6000元存在其处,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17、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常春于日存了400元在其处,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一个活期存折。
18、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周楚仁将五、六年前在其处的存款,分别在日、日转存了2000元、5600元,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19、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福连将多年前在其处的存款,分别在日、日将4000元、2000元作了转存,约定利息分别为4.14‰和4.68‰,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20、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王丛福分别在日、日、日存了1500元、2000元、2000元,约定利息3.60‰,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21、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李月生从2006年开始在被告人陈吉刚处存款。日、日、日分别将1600元、2000元、1000元作了转存,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22、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祝香一家将从2004年起在其处的存款,分别于日、日将段顶娥的2000元、1000元作了转存,于日将吴军明的2000元作了转存,2008年2月将吴建仔的2000元作了转存,约定利息4.14‰,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23、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陈长新将从2006年5月在其处的存款,于日将10000元作了转存,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24、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生林将从2000年开始在其处的存款,于日将12000元转存并开具存款凭条;约定利息3.87‰.
25、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桂福将十多年前开始在其处的存款,于日分别将10000元、9000元作了转存,约定利息5.4‰,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26、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陈良云于日存了15000元在其处,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27、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陈运元将在其处的存款于日、日、日、日、日、日、日,分别将5500元、3000元、1700元、5500元、3000元、7500元、1000元作了转存,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28、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珍苟于日将6000元存在其处,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29、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回明将从2006年开始在其处的存款,于日将5000元作了转存,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30、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件苟分别在日、日在其处存了10450元、2000元,约定利息分别为5.22‰和4.14‰,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31、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珍苟将十多年前在其处的存款,分别在日、日转存了2600元、1500元,日将吴二花的500元作了转存,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32、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回春将在2002年在其处存的5000元于日在其处转存,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约定利息3.87‰;
33、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运明于日存了2000元在其处,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34、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梅香一家于日将吴端云的2000元存在其处,日分别将吴运奴及吴梅香的3000元、2000元存在其处,约定利息分别为4.14‰、3.87‰、2.52‰,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35、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陈黑仔一家将从九十年代开始在其处的存款,于日、日分别将9000元、5000元作了转存,约定利息分别为3.87‰、4.14‰,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36、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黑苟于日将6000元存在其处,约定利息3.6‰,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37、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黑仔将2004年起在其处的存款,分别在日、日、日将25000元、22500元、2800元作了转存,约定利息分别为2.25‰、5.4‰、4.14‰,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38、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唐玉凤一家将从2002年开始在其处的存款,于日转存了6500元,约定利息4.14‰,2008年2月以吴丽红的名义新存了10000元,约定利息5.4‰,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39、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四仔将从2005年开始在其处的存款,分别在日、日、日转存了1000元、1000元、1527元,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40、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年生将从十多年前开始在其处的存款,于日、日分别将4500元、2000元作了转存,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41、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道珍,于日、日分别存了3060.48元、5000元在其处,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42、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夏苟将原在其处的存款,于日、日、日分别将1400元、1000元、3600元作了转存,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43、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长保将从2004年开始在其处的存款,于日、日分别将2000元、1000元作了转存,约定利息分别为3.6‰、4.14‰,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44、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汉生,于日、日分别存了1000元、1500元在其处,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45、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年法,于日、日分别在其处存了13000元、2200元,约定利息3.6‰,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46、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头云将从2000年开始在其处的存款,分别在日、日转存了49000元、16000元,约定利息分别为3.06‰、4.14‰,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47、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陈武平将五、六年前开始在其存的存款,于日转了5000元,约定利息2.79‰,被告人了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48、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年苟于日存了6500元在其处,日又将以前在其处的存款2000元转存,约定利息分别为3.6‰、4.14‰,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存条;
49、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彭平来于日存了2000元、日存了3000元、日存了3000元 在其处,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50、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彭苟生将几年前在其处的存款,于日转存了5000元,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51、被告人陈吉刚吸收了被害人谭这妹原在其处的存款,于日转存2200元、1800元,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收条和存款凭条;
52、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彭运勤将原先在其处的存款,于日转存了4000元,约定利息2.52‰,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53、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建春等人将以前在其处的存款,于日、日以吴桂兰的名义分别转存了3200元、3000元,日以刘荷娇的名义转存了3000元,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54、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晚全于日将1200元存在其处,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55、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陈塘云于日将3000元存在其处,约定利息3.87‰,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56、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艳平将日开始在其处的存款,于日转存了2700元,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57、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运英于日在其处分别存了1000元、600元,约定利息3.06‰,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58、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正华于日在其处存了3000元,约定利息3.6‰,日在其处存了3000元,约定利息3.6‰,日在其处存了2000元,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59、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刘初仔于日在其处存了3000元,约定利息4.68‰,日在其处存了1000元,约定利息4.16‰,上述两笔存款系被害人2008年7月因事外出,其实其存款未到期,而要求被告人陈吉刚按实际存款到期日所写的存款时间,被告人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60、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吴燕兰于日在其处存了2000元,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61、被告人陈吉刚吸收了被害人吴炳根于日在其处存了2000元,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62、被害人胡芽仔于日存了3000元在被告人陈吉刚处,因不知被告人陈吉刚已被解除信用社业务代办员职务,此后并未取回存款;
63、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梅子英于日将2640元存在其处,约定利息4.14‰,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64、被告人陈吉刚吸收被害人陈桂娇于日在其处存了3200元,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吉刚的供述证实:①其于2005年起陆续吸收村民存款。所吸收的资金用于办厂、开店、为儿子治病、购买收割机、外借他人等支出。②其于1987年-2005年年底担任米江信用社欧江信用站业务代办员,担任米江信用社的业务联络员,2007年年底被信用社解聘了工作关系;③其任业务代办员的时候,既是会计又是出纳,职责是吸收存款,发放回收贷款,任联络员的职责是介绍存款、贷款,收回其担任业务员期间放出的贷款;④其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吸收存款不入账,2005年因与唐仁祥打官司要花钱,在挪用信用社的钱不能归还时,利用村民的信任,继续吸收存款不入账;⑤信用社不知道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情;⑥对公安机关制作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统计表没有异议。
2、被害人刘兵苟的陈述证实:其于日在陈吉刚处存定期6000元,其不知陈吉刚解聘了代办员的事。
3、被害人周秋兰的陈述证实:其以丈夫吴苟元的名义日在陈吉刚处存款47500元、40000元,日,因吴苟元病重而支取了10000元,当年8月底吴苟元病逝,又支取了17100元。其不知陈吉刚被解聘了代办员的事。
4、被害人吴珍保、吴头姣、陈黑婆、杨珍娥、吴运儿、贺习仔、陈二来、吴桂清、吴爱桃、谭冬娇、吴冬娇、谭梅罗、吴田元、吴常春、周楚仁、吴福连、王丛福、吴秋香、陈长新、吴生林、陈良云、吴珍苟(5组)、吴运英、吴件苟、吴珍苟(6组)、吴回春、刘明娇、吴梅香、陈瑞明、吴黑苟、吴黑仔、唐玉凤、吴四仔、吴年生、吴晚香、吴夏苟、吴长保、吴汉生、吴年法、吴头云、陈武平、吴年苟、彭平来、彭苟生、谭这妹、贺冬香、吴建春等人的陈述均证实:他们有的以本人的名义,有的以亲属的名义,在陈吉刚处存款,陈吉刚给他们开出的是存款凭条,有时他们问陈吉刚为什么不开具正式的存单,陈吉刚则说没有关系,都是一样,他们都不知道陈吉刚被信用社解聘了业务代办员之职。
5、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定(活)期储蓄存款凭条证实:①公安机关从陈吉刚的家中搜查并扣押的存款凭条系原件;②各被害人提供的相关凭条系复印件;③陈吉刚系通过开具存款凭条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121笔,凭条原印制为“活期”,被陈吉刚用笔改成了“定期”;④所有凭条均无金融机构的印鉴。
6、米江信用社出具的“证明”证实:该社没有刘兵苟、吴苟元、吴桃生、周冬香等人的存款。
7、茶陵县信用合作联社稽核监察部的证明证实:陈吉刚个人的基本情况,被该社聘用的时间以及任职年限。
8、陈吉刚非法吸收存款情况一览表证实:陈吉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村民64户78人,金额达元,陈吉刚在该表上签名认可。
9、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原代办站及联络员管理的有关情况说明(2页)、茶陵县农村信用联社业务联络员档案范本复印件证实:茶陵县信用联社对聘用的业务代办员及联络员的职责作了严格规定和划分。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另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吉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元中,有17680元(被害人吴生林10000元、唐玉凤6180元,陈运生1500元)是被告人陈吉刚在担任欧江信用社业务代办员职务期间所收取的公众存款。此款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在下面的职务侵占罪章节中将详细列举。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职务侵占罪。
1、被害人刘次桂在日将1000元存在被告人陈吉刚处,约定利息为2.25‰,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2、被害人吴桂福从十多年前开始在被告人陈吉刚处存款,日将6000元作了转存,约定利息3.24‰,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3、被害人陈运元分别在日、日以吴运元、陈运生的名字存了10000元、1500元在陈吉刚处,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为证实上述事实,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该院认为,被告人陈吉刚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吉刚及辩护人刘玉信、吴菊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均对定性有异议,认为该行为均属挪用资金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吉刚在担任米江信用社欧江信用站业务代办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被害人的存款不入单位资金帐户的方法,共侵占资金34680元。
1、被害人刘次桂在日将1000元存在被告人陈吉刚处,被告人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2、被害人吴桂福从十年处前开始在被告人陈吉刚处存款,日将6000元作了转存,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3、被害人陈运元分别在日、日以吴运元、陈运生的名字存了10000元、1500元在陈吉刚处,陈吉刚均开具了存款凭条。
4、被害人吴生林于日在被告人陈吉刚处存了10000元,后于日将该款在陈吉刚处转存。
5、被害人唐玉凤从2002年时在被告人陈吉刚处存了6180元,且此后逐年转存,于日在陈吉刚处又进行了一次转存,陈吉刚开具了存款凭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吉刚的供述证实:①其在担任欧江信用站业务代办员期间,办理的被害人陈运生1500元、唐玉凤6180元,刘次桂1000元存款是事实。②其收取村民部分存款只开具了信用社的存款凭条,存款未入单位的帐户的行为是从90年代初期开始的。③其所占有的资金用于办厂投资,购买收割机,儿子治病,女儿结婚,开超市及赌博等支出。④其从年年底期间担任欧江信用站的业务代办员。
2、被害人唐玉凤的陈述证实,其在被告人陈吉刚处的6180元存款是从2002年存的,此后逐年转存一直到日在被告人陈吉刚处进行了转存,转存时不知道陈吉刚的业务代办员职务已被解除。
3、被害人刘次桂的陈述证实,其于日在被告人陈吉刚处存款1000元,陈吉刚开具了定期存款凭条,但未加盖任何印章。
4、被害人吴生林的陈述证实,其于日在被告人陈吉刚处存的款中,有10000元是从2000年存款后每年换据转存的存款,开具的定期存款条没有加盖印章。
5、被害人吴桂福的陈述证实:其于日在被告人陈吉刚处存的6000元,是从十多年前在陈吉刚处存的款逐年转存的。
6、被害人陈运元的陈述证实,其于日、日分别以吴运元、陈运生的名字在被告人陈吉刚处存了10000元、1500元。
7、被害人的存款单和被告人的留底件及部分结算利息单,证实了被告人陈吉刚侵占资金的方法、时间和数量。
8、职务侵占情况一览表,表内记载的内容经被告人陈吉刚签名,表示无异议。
9、茶陵县信用联社出具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陈吉刚是在各项犯罪作案时的任职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吉刚系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吉刚在上述三项犯罪中非法所得赃款元至今未退。公安机关在侦破本案中扣押了被告人陈吉刚的龙舟牌收割机一台,扣押了以其子陈科名义持有的别克牌凯越型湘B84756号小轿车一辆在茶陵县公安局保存。收割机系陈吉刚于日以50350元购买。小轿车系陈科在2007年9月以99800元购买。陈科在买车前及买车期间系陈吉刚家的共同生活成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吉刚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从信用社套取巨额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未归还,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陈吉刚在其业务代办员职务被解除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数额巨大的公众存款,且未能兑付,给存款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吉刚在担任欧江信用站业务代办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存款客户较大数额的存款不入单位帐户,而私自占有,且不退还,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陈吉刚所犯上述三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吉刚将其所犯挪用资金罪的行为辩解为违规、违纪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不符,本院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二名辩护人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辩解为挪用资金罪,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故本院对其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吉刚犯有三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吉刚归案后未主动退赃,无实质性悔罪表现,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本院对其辩护人请求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吉刚非法所得赃款大部分用于家庭投资经营或生活花费,其子陈科系家庭生活中的共同成员,因此,对被扣押的收割机和小轿车都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应予收缴变价退还给相关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吉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对被告人陈吉刚非法所得赃款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还给相关被害人和单位。
对已被扣押的一台收割机、一辆小轿车予以收缴,变价后抵作退赃款退还给相关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所处罚金及应追缴的退赃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晚祥
人民陪审员&&李&&之
人民陪审员&&梁金根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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