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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社会环境检测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备选入库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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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略)委托,现江南集中区公开征集第三方社会环境检测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备选入库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江南集中区公开征集第三方社会环境检测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备选入库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略)
3、项目内容:选择5家第三方社会环境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具体需求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要求:
(1)投标人有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实验室,且该实验室取得计量认证(CMA)满两年;
(2)计量认证范围(略)(pH、COD、BOD5、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废气(烟尘、SO2、NOX、粉尘、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VOCs、苯系物、硫酸雾、铬酸雾等)、噪声等环境检测项目(以上明确(略));
(3)投标人****年以来承担过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4)投标人需配备不少于4名(含)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5)投标人****年以来无违法、违纪和其它不良记录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
1、报名时间:****年11月16日至****年11月2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时间)。
2、报名方式:(略)
(1)请各投标人登录以下链接注册,并下载操作手册仔细按照手册操作((略)spx?ReturnUrl=%2fchiztpbidder);
(2)点击以下链接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略)((略)
(3)登录帐号,***员系统报名本项目。
3、在线支付标书工本费每本售价 400 元整,并下载电子版标书。
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略)4时30分至15时00分止
2、投标文(略):**市清风西路中央广场一号楼3楼开标四室。
3、开标时间:(略)
4、(略):**市清风西路中央广场一号楼3楼开标四室。
五、投标保证金:
1、人民币:(略)
2、只接受电汇、转账方式,其它方式(略)。
3、投标保证金账户:
开户行:(略)
收款人:(略)
账 号: (略)
4、支付方式: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至(略)账户(银行转账凭证上注明投标项目编号、包号等内容)。
六、联系方式:
1、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略)
2、招标人:(略)
联系人:章 工 联系电话:(略)
3、代理机构:(略)
联系人:周晓玲 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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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第三方评估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指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需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不难看出,随着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进一步调整,我国社会组织将更广泛地参与社会体制改革进程之中,成为社会治理的核心主体,积极发挥提供社会服务、反映社会诉求、规范社会行为、追寻社会公正等功能,逐步实现政社分工与协作,与政府、市场等主体协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①。但是,实践中,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体制机制并不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并不明显、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践中的政社关系依然存在控制与依附的现况,社会组织如何更好地胜任政府转移的职能?政府如何加深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如何提升,以扩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社会认可和社会承认?这些问题都是当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未被有效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将系统检视当前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方式中蕴含的理论逻辑和现实必要性,揭示其实践中存在的多元化困境,并尝试寻求超越这些困境的可能路径。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在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逐渐迈向政社合作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与实践②。2012年中央财政首次向社会组织拨款2亿元,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服务,且已持续三年③。不少地方政府也在购买服务方面迈出了大步伐。例如,广州市2012年投入了2.6亿元在全市132个街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每个投入200万元④。另据相关数据显示,近5年来,广东全省累计投入到社会工作服务的财政资金达19.17亿元⑤。全国很多省市,如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亦日益受到重视,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主体、以专业社会组织为载体的专业服务力量成为当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实践主体。上述举措,一方面体现了我国长期以来“政社不分”的结构性体制的演变,已经开始向“政社分工与合作”的治理格局转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在职能转移、管理创新方面的突破与创新。
但是,这种改变在很多情境下并不是彻底的,政社分工与合作治理的成熟格局也远未实现。我们需要从一个更为直观的视角去分析一系列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即,如何衡量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经费是否物有所值?如何评价绩效?很多地方政府还未真正购买社会服务,除了因资金限制,更重要的原因是不是源于对社会力量的不信任?事实上,确有不少基层政府官员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经费的使用效益表示质疑:“政府投数百万去购买社工组织的服务,究竟值不值?”⑥换句话说,政府部门作为购买方,对于其花钱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其效果如何,心里是没有明确答案的。这表明,当前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和疏通机制仍然缺乏,而这种机制恰是造成目前政社关系仍不顺畅、信任程度不高的重要原因。本文认为,“第三方评估”有助于对上述疑问回应和解决。也就是说,“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立与有效实践,是考察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绩效的重要抓手,是加强社会组织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创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条件。那么,“第三方评估”的这种制度化作用是如何可能的呢?这就需要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的社会动因出发,对其进行发生学的机制阐释;同时,要对其实践逻辑及其困境进行反思,并寻求可能的破解之道。
二、寻根问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的社会动因
从传统上看,评估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行政工作之一。随着政府购买服务(Purchase of Services)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在西方世界的兴起,“第三方评估”逐渐走向前台。由于“第三方”与其他两方(第一方即被评对象;第二方即服务使用者)既不具有隶属关系,也不产生利益关系,所以也可称“独立第三方”。就国际视野来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具有较为成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诉求。第三方评估成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约定俗成”的一个“广为接受的事实”,以至于受到政府、社会力量、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高度重视。可以说,第三方评估已成为一种“制度化的事实”成为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⑦。“第三方”的评估方式常被认为是保证评估结果公正的起点,而“第三方”的专业性则被认为是保证评估结果具有公正性的基础⑧。可见,“第三方”因不受相关主体的意志约束而具有独立性、因具有专门的“专家系统”属性而体现出权威性和可信赖性。这种“第三方评估”的上述特性(公正性、专业性、权威性和可信赖性)是如何获得的呢?这需要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的社会动因进行理论阐释。
(一)专家系统:“第三方评估”之于现代社会服务体制创新的理论内核
“专家系统”是指“有技术成就和专业队伍所组成的体系,是现代社会重要的治理技术手段。正是这些体系编制着我们生活与其中的物质和社会环境……融专业知识于其中的这些体系却以连续不断的方式影响着我们行动的方方面面……从而,人们信赖专家所使用的专门知识的可靠性,这是某种我们通常不可能去详尽验证的专业知识。”⑨这也就是说,对于社会公众(非专业人士)来说,他们既不依赖于完全参与其中,也不依赖于精通专家们所拥有的专业知识,他们通过对专家系统的信任基础上,认为相关经验通常都会像专家系统所预期的那样运行。这为现代社会的人们对专家系统的诉求提供了依据⑩。
我们将“专家系统”思维用于分析现代性中的个人与社会关系,具有宏观性、抽象性和概括性等特征。但是,其体现的核心理论元素对我们分析现实问题具有重要启发。如果我们将“专家系统”思想引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之中,“专家系统”可以作为“第三方评估”之于现代社会服务体制创新的理论内核,它为“第三方评估”彰显其专业性、独特性、权威性或可信赖性、公正性、客观性等特征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元素和理论依据。也就是说,“专家系统”的思想首先体现了专业性特征,这符合“第三方评估”在社会服务评估中的专业性要求。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人员共同组建评估团队,评估主体中的专家构成是保证评估专业性的核心。“专家系统”体现的“信赖”特征为“第三方评估”实践赢得了可信赖性和权威性,进而保证评估过程的公正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二)协同治理:“第三方评估”之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治理功能
国内外政府将“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政府绩效评估之中,其前提逻辑在于: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是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现代社会治理的特征和构架(11)。同时,第三方评估又是一种有效的对非营利组织的考核工具,它对社会组织发展具有多重治理功能,因而保证其公共责任的落实(12)。实践中,“第三方评估”参与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体系中来,独立于政府、基金会等资助主体,独立于NPO等社会服务提供主体,以及独立于社会大众等社会服务使用主体。这种独立性体现了第三方评估作为一种重要主体,协同参与到政府社会服务治理体制中来。目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践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移,将原本属于“社会”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来承担,通过扮演资金支持、制度保障、服务监督等角色创新政府治理模式;同时,这种实践是对原有社会服务领域政府“大一统”体制的变革和创新,是当前服务型政府转型和建构过程中,政社分离、政社分工与合作机制的重要实践。而“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引入,是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的重要抓手,是评价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外部制衡力量,是促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相互信任、科学分工、有效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方评估”何以具有协同治理的功能?原因在于,第三方评估在理念、主体、方法、功能和机制等方面,与当前社会治理创新决策具有显著的同构性。在理念上,第三方评估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既不偏赖于政府,也不倾向于社会组织一方,通过中立的态度检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的实践及其成效;在主体上,第三方评估通常坚持多主体参与评估的原则,形成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专业督导等多主体协同参与的格局;在方法上,第三方评估借助专业化评估理论、技术和工具,对社会服务进行科学的评估;在功能上,第三方评估发挥着重要的“以评促建”功能,通过评估实践,发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思路和对策,并协调政府和社会组织各方就相关问题的改善达成进一步共识,促进政社合作基础上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质量的提升;在机制上,第三方评估倡导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提供主体、服务对象等多主体共同组成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使用效果、社会服务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影响力等多重维度进行考评,通过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向相关主体反馈评估结果,并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应用。总之,“第三方评估”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治理功能,成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协同力量,既有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移的有效实施,又有助于提升社会组织“在做中”不断提升能力以胜任政府转移的职能,更是加快推进“政社分工与合作”治理体制的外在驱力。
三、经验反思: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的多元困境
近年来,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实践越来越受到重视,各地争相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也相应地引入了相关评估主体开展评估工作,在实践中形成了由四种主体为核心的“第三方评估”模式,即专家评估模式、专业公司评估模式、社会代表评估模式、民众参与评估模式(13)。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本文所指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主要是指专家、社会代表以及相关利益方(资方、服务主体、服务对象)组成的综合性评估模式,这种评估模式在上海和珠三角地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践中逐渐受到重视,并取得一些积极成效。但是,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当前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实践中仍然存在多元化困境,导致“第三方评估”未能真正发挥“如其所是”的治理功能。
(一)合法性困境:“第三方评估”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身份限制
伴随着社会组织日益参与到社会建设之中,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也相应地成为学术界关注的核心议题。在这里,合法性是指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这种基础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以是特定的社会价值或共同体所沿袭的各种惯例。一个组织是否具有合法性,取决于它能否经受某种合法秩序所包含的有效规制的检验。当前第三方评估在参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存在合法性困境,即是指这种第三方评估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领域还未得到有效的承认、认可或被接受,或者说,缺乏合法性基础。在现实中,第三方评估合法性基础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法律缺失导致其法律合法性困境。当前我国第三方专业评估组织常被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范畴,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进行登记运营,缺乏与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区别的专门法律法规,虽然具有法人地位,但在整个社会组织领域的身份仍然不清晰。第二,缺乏相应的文化传统、社会习惯、行业规范等社会性基础而存在社会合法性困境。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处于被抑制状态,而难以发展壮大,相应地缺乏社会组织的传统;第三方评估作为现代社会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更是缺乏相应的文化基础和社会规范,社会上对第三方评估的认知程度较低,行业内对第三方评估的规范性要素仍然缺位。这种法律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的缺失,是当前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合法性困境的重要体现(14),也是造成第三方评估身份困境的主要因素。第三方评估在当前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实践中,仍然缺乏明确的主体资质和身份象征。
(二)制度化困境:“第三方评估”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法制依据
根据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观点,制度化是指组织作为社会环境和历史脉络中的一个有机体,其发展演变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是与周围环境不断作用、不断变化并适应周围环境下的产物;同时,它既是某一社会关系和行动被视为理所当然而逐渐被接受的过程,又是某一事件的状态,这种状态确定了什么是有意义的、什么行动是可能的。组织的制度环境和技术环境显著影响着组织的行为与结构,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有效率,按照最大化原则组织生产;制度环境是指组织所处社会中的文化期待、法律制度、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作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15)。这种制度化观点用于分析当前我国第三方评估组织现状尤为恰切。目前,国家层面缺乏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的专门法律依据,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缺乏对具体评估原则、程序、方法、指标等的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组织管理、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仍然是较为宽泛的规定。部分地方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珠海市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铜陵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都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的原则、考核指标、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目前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实践中还不能有效发挥制度约制和保障作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实践中仍然难以成为“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笔者调研时也发现,很多地方政府在关于其购买的社会服务是否每年进行连续评估方面,也是一个不确定的事情;每年的评估标准有较大调整,使得被评机构难以适应;评估通知下发后很快就要接受评估,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等问题。这些问题无不说明第三方评估在实践中仍然缺乏强有力的制度和法制保障。
(三)专业化困境:“第三方评估”实践中因其能力受限而作用不明显
“第三方评估”因其具有独特的专业性、权威性、可信赖性等属性,才可以成为一种“专家系统”,这就要求第三方评估组织及人员在实践中具备强烈的专业化特质。但是,实践中我们看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组织存在着专业性程度不高、组织能力不强、行业规范缺乏等专业化困境。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由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近几年兴起的政府管理创新实践,与之相适应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和人员未能做好充分准备,现有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第二,由于缺乏相应的实践,第三方评估缺乏系统的理论依据和方法论体系,现有的评估理论和指标体系多是对国外经验的复制和借鉴,尚缺乏对本土评估理论和评估体系的探索。这容易导致如下问题:即现有评估指标多为西方国家和地区社会服务实践较为成熟后发展起来的,这些考核标准对于中国本土的社会服务实践和评估经常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精细化、文本化成为当前第三方评估实践中面临的重要困境。第三,部分第三方评估由行业协会,甚至由一些本身就作为专业服务机构的组织来执行,这在实践中难以真正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等原则。行业协会更多地应从专业发展、组织能力建设、人才队伍培养、行业规范设置等方面为专业社会服务组织提供行业自律机制;专业社会服务组织一方面承接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另一方面又对相关社会服务项目进行评估,这容易导致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缺乏,难以体现评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现有第三方评估组织自身能力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评估主体秩序混乱等困境,限制了其相关功能的有效发挥。
(四)社会化困境:“第三方评估”中公众参与形式化导致可信度下降
现有的官方文件和评估实践中,都强调“第三方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其中,除了对服务承担主体(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系统评估外,目前的第三方评估对服务购买主体(政府)、服务适用对象(社会大众)的评估基本上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开展。在笔者参与的具体评估实践和相关调研中,不少被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表示:“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应该加强对政府的评估”,“由于中国人具有的特定文化特征,其接受过社工的帮助之后,一般都会心存感激,哪怕问题没有解决也不会表现出不满意”。这些现象表明,一方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境,但很难通过政府部门的切实参与而得以改进,社会工作也缺乏有效途径来进行政策倡导、促进政策创新;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特有的“求—助”模式(16),服务对象很少对社会服务表示不满。在评估实践中,第三方评估一般都会对部分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评估,但限于专业服务机构对于服务对象信息的保密性等原则,不可能将服务对象信息直接交由评估组织来进行服务对象抽选,更多地是让服务机构选出部分服务对象参与评估,其结果是,所挑选出来的服务对象大多对专业服务认知度高、评价积极,这就很难真正测量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有效性与问题所在,进而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信任度和认同度降低,也会导致文章开头所述的难题,即政府是否能够真正信任社会组织,并感受到购买服务所用经费花有所值?因此,第三方评估在政社关系互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和纽带作用。
四、超越困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的路径选择
基于前文已经分析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动因,以及第三方评估实践中存在的多元化困境,本文尝试从以下相互关联的四个维度,提出破解当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所遇困境的可行路径。
(一)合法性机制:形成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的前提要件
合法性缺失意味着第三方评估不被承认、认可或接受,合法性困境是阻碍当前第三方评估得以有效推进的根本前提。在当前急剧加快的社会转型背景下,政府职能转移已成为大势所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也构成新时期政府治理创新的重要构成。如何评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绩效和资金使用效率?这就为“第三方评估”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了现实依据。基于目前第三方评估存在的法律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困境,本文认为,第三方评估在当前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规范中还没有正当的名分或身份。要破除这种合法性困境,就需要建构第三方评估的合法性机制,使第三方评估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得以正身。第一,要明确第三方评估的法律主体地位,在现有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法规体系中增设有关第三方评估的专门内容,或者制定专门的《第三方评估法》,以确定第三方评估的法律合法性。以美国为例,政府为第三方评估制定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以及《以绩效为基础的组织典范法》,使第三方评估主体地位的确立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和保障。第二,要不断挖掘第三方评估的文化传统和社会习惯,加强行业规范建设,逐渐形成具有特色的第三方评估文化与社会氛围,使之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理念相适应;同时,要在社会组织行业内加强规范性要素设置,加强对第三方评估的宣传与推广,为第三方评估实践奠定社会合法性基础。
(二)制度化依据: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的保障措施
当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实践中存在的制度化困境,反映了第三方评估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体系的制度化程度较低,购买主体、服务提供主体和服务对象(社会大众)对第三方评估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专业性认知还不够,因而,未成为“广泛接受”的制度化事实。这种制度化困境在实践中主要源于第三方评估的制度环境与技术环境之间的不协调。即技术环境要求第三方评估进行有效的评估,以检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率,但是制度环境方面对第三方评估的文化期待、社会规范、法律政策等却未能有效对其技术环境进行支撑。也就是说,当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实践中,还缺乏明确有效的制度保障体系。这些制度体系应该包括:第一,结合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性实践,形成稳定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包括基本稳定的评估标准、明确的评估原则和程序、多元综合的评估主体参与,以及清晰的评估结果应用等内容;第二,建立专门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专项财政体系,避免因相关部门领导变更以及相关的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评估的不确定、延迟,甚至取缔,以保证第三方评估具有稳定的资金保障而得以可持续运作。当前我国尚不具备成立独立评估公益基金,并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条件,因此,目前的评估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或相关资助主体的委托或公开招投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第三方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性要件,以保障第三方评估顺利有效实施。
(三)专业化水准:提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的组织能力
专业性应成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核心要素,与之相关形成的“专家系统”应成为第三方评估有效实施的理论内核。基于目前我国第三方评估实践中存在的专业化困境,应着力从以下方面寻求突破,以提升第三方评估专业水平、组织能力和行业自律。第一,优化第三方评估组织的准入机制。政府应进一步鼓励具有资质的专家带头建立专业性第三方评估机构,在登记注册管理方面减少过多的行政层级,在税收方面尽可能实现减免政策。现有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和人员对于目前如火如荼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践而言,显得捉襟见肘,远不能满足其需求。因此,优化第三方评估组织的准入机制并给予一定扶持尤其重要。第二,加强第三方评估专业性能力建设。第三方评估具有自身专业的理论和方法论工具,但又不能全部模仿其他国家或地区所使用的理论和指标体系,而应该探索符合各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际的第三方评估理论和指标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本土社会服务体制和社会服务模式创新。同时,要加强第三方评估专业人员使用、考核、晋升、激励等机制,确保第三方评估人员能够胜任其所承担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职责。
(四)社会化参与:搭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的现实基础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的实施,主要目的就在于确保政府资金使用有效性、合理性,以及服务是否产生预期的社会效益。要测量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社会效益,主要取决于对服务对象改变程度的考评。由于对服务对象是否发生改变,以及改变程度较难通过量化指标来考虑,因而在以往的评估中对服务对象改变程度的关注较少;取而代之的往往是使用所谓服务对象满意度来考察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效果。但是如前所述,这种考察服务对象满意度的方式因受中国特定人情、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而难以真正体现服务水平和效果。因此,寻求一种适合中国本土特定情境下的社会化参与机制尤为必要。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解决上述难题:第一,将目前以“一次性”末期评估为主的方式,改为由多次参与式评估、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这样,评估人员可以就每一个项目开展情况有清晰把握。同时,通过参与式评估进入服务开展的实务场域,直接观察服务实施情况,并现场对服务对象认知、感受和行为变化等进行观察和访谈。这种方式虽然评估人力成本较大,但对于正在实践中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而言,尤为需要进行精细化、过程化、跟踪化的评估。第二,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扩展评价,即根据原有的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估方式,将评估对象范围辐射到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亲属、朋友和同事等人群中。这样,可以通过“第三者”的眼光来看待服务绩效及其对服务对象产生的改变程度。虽然同样面临人力、时间等成本的限制,但这种方法确实能够解决文章开头的难题,真正能够让政府放心交由社会组织去做,并能够看到服务开展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这就需要连同上面的相关对策同时开展,才能改变现有实践中的诸多困境。
从社会治理的意义上讲,“第三方评估”可以被视为国家与社会关系从管控型迈向合作治理型的重要标志,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践中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有机构成(17),其在理念、主体、机制和行动逻辑等方面体现了与社会治理创新相契合的内在优势。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手段,“第三方评估”在当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和应用,但是,当前第三方评估所具有的治理功能还远未得到挖掘和发挥,尤其是在深化政府职能转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强政社分工与合作等方面的优势还未得到充分体现。本文从“专家系统”和“协同治理”理论视角阐释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具有的理论依据与现实动因,强调了加快推进“第三方评估”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估”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境,包括身份模糊的合法化困境、缺乏保障的制度化困境、自身能力不足的专业化困境,以及公众参与不足情形下的社会化困境。为有效促进第三方评估的治理功能,完善第三方评估参与社会建设的协同治理机制,从合法性机制、制度化依据、专业化水准和社会化参与四个相互关联的维度寻求对“第三方评估”实践困境的破解之道。
近年来,不少学者在分析中央与地方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越来越将“项目制理论”视为一种解读上述相关主体之间关系的新视角和新机制(18)。但是,上述研究着重强调两个主体(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而对直接相关关系的主体之外的“第三方主体”缺乏应有的关注。例如,有的研究侧重对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项目制逻辑进行分析,却忽视了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惠民政策中的作用和策略行动;尽管有学者已经将项目制引入当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践之中加以分析,但由于该领域的制度尚不健全、实践经验尚处于碎片化状态,因而,已有研究同样忽视了“第三方评估”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的实践逻辑和作用机制。可见,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和实践机制,“第三方评估”的相关思想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现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解释限度及其意义。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第三方评估”作为一项新兴的事业,其自身因应社会发展需求而生,但因各项制度性要素还不具备,因而限制了“第三方评估”力量的发展壮大。现有的“第三方评估”实践中已逐步取得一些积极成效和经验,今后应加强对已有经验的提炼和反思,以形成符合本土实际的评估理论和“第三方评估”实践模式。
①赵环等:《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逻辑起点与第三方评估机制创新》,《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②彭少峰、张昱:《迈向“契约化”的政社合作——中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之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年第1期。
③卫敏丽:《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新华网,日;王浩成:《中央财政2014年下拨2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中国新闻网,日。
④李拉:《广州:投2.6亿购买社工服务 社工月薪最低3000元》,《社会与公益》2012年第3期。
⑤李强、周潺:《广东省近5年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资金近20亿元》,《南方日报》日。
⑥万玲:《广州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运行困境与对策》,《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⑦段红梅:《我国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研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⑧程样国、李志:《独立的第三方进行政策评估的特征、动因及其对策》,《行政论坛》2006年第2期。
⑨[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⑩沈湘平:《现代性视野中的专家系统》,《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
(11)徐双敏、翟珗:《国外地方政府委托评估模式比较研究》,《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8期。
(12)李丹萍、张玲:《境外非政府组织评估:功能、定位与评估体系》,《行政论坛》2014年第4期。
(13)徐双敏:《政府绩效管理中的“第三方评估”模式及其完善》,《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1期。
(14)徐选国、杨君、徐永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谱系及其超越——以新制度主义为分析视角》,《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10期。
(15)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16)王思斌:《中国社会的求—助关系——制度与文化的视角》,《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4期。
(17)杨君、徐永祥、徐选国:《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何以可能?——迈向经验解释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0期。
(18)渠敬东:《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陈家建:《项目制与基层政府动员——对社会管理项目化运作的社会学考察》,《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黄宗智、龚为纲、高原:《“项目制”的运作机制和效果是“合理化”吗?》,《开放时代》2014年第5期;周雪光:《项目制:一个“控制权”理论视角》,《开放时代》2015年第2期;付伟、焦长权:《“协调型”政权:项目制运作下的乡镇政府》,《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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