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百度百科发布虚假广告交通诱导发布系统人有人管吗

蚂蚁配资“人人操盘模式”存疑 涉嫌虚假宣传
  其网站数据称,目前用户累计盈利7345.58万元,累计客户38422位。
  近日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网贷平台不得从事资管、配资和债权转让业务。这条不仅让&债权转让&成为网贷业内热议的话题,也让阔别已久的&配资&又回到人们眼前。
  事实上,在去年监管层严查场外配资,恒生电子关闭HOMS系统后,股票配资业务也随之沉寂。不过,随着近期股市行情回暖,股票配资业务又有了&死灰复燃&的迹象。&只要有配资需求,配资市场就会一直存在&,有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说道。诚如其所言,本报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关键词&配资&,便能找到多家在线配资平台。
  据本报记者梳理,目前配资平台的杠杆多为1:5,部分线下配资公司甚至能进行10倍杠杆配资。平台配资的资金来源为两种,一种为平台将配资人的资金需求包装为理财产品,由投资人进行投资完成资金募集。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廖莹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同时对接配资人和投资人的配资平台从业务实质来看就是网贷平台,在现有政策和网贷下,在12个月整改期满后就不能做了。
  另一种则为平台以自有资金为配资人配资。近日,《证券日报》记者以配资人身份向客服咨询后了解到,在百度搜索&配资&最靠前的一家名为&蚂蚁配资&平台便是该模式。同时,随着本报记者的进一步挖掘,却发现该平台存在着虚假宣传、成立时间不确定、涉嫌异地经营、ICP造假等多个问题。
  通过百度搜索&配资&,在搜索结果中,在位于顶端的&配资&的百度百科下,便是一家名为&蚂蚁配资&的在线配资平台,该平台号称&中国最大最安全的在线配资平台&。根据平台介绍,&蚂蚁配资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灵活、快捷的交易互动平台。专业为投资者、操盘手提供资金撮合服务,让你的交易策略放大盈利&。网站9月9日晚间数据显示,目前用户累计盈利7345.58万元,送出实盘资金8.69亿元,已累计客户38422位。
  而在网站最显著的,平台为MOM模式,并给出了详尽的解释,称&MOM即为人人操盘模式,是一种较为新兴的资产管理策略。MOM基金管理人精选若干投资顾问,并授权其做出投资决定,通过动态、监督、管理他们,即使调整资产配置方案收获收益&。
  为何一家股票配资平台的模式会采用基金的模式?就此,《证券日报》记者以配资人身份咨询了平台的客服,该客服却表现出对平台所的MOM模式并不了解,并反问记者是否在问平台是不是采用HOMS系统,根本无答该疑问。当记者询问进一步询问平台是否有宣传中的MOM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时,他则直接表示没有。
  在配资比例和费率方面,蚂蚁配资分为&短期策略&以及&中期策略&,实质上就是不同的配资期限。前者为5天-30天,后者为1个月以上,且配资杠杆最高均为5倍。据&短期策略&显示,可申请的实盘资金为5万元-300万元。在具体的操盘规则上,以申请5万元配资为例,配资人需投入风险金1万元,总操盘资金为6万元,亏损警戒线元/每天。值得一提到是,账户管理费跟随配资金额大小变化,每天的账户管理费用为配资金额的0.2%。
  而中期策略即一个月以上使用期限的配资,配资人可投资本金在2万元-500万元之间,同时可以选择1-5倍杠杆。不过,记者通过手动输入本金发现,当本金为100万元时,配资可到5倍,而200万元最多可配400万元,300万元以上则都只能配资1倍。中期策略管理费则是按月收取,以投资10万元本金为例,1-5倍杠杆对应的管理费分别为2000元/月、4000元/月、6000元/月、8800元/月、12000元/月。依此计算,若以10万元本金5倍杠杆配资50万元,管理费的年化费率则高达28.8%。
  当记者表明配资意愿时,该客服记者进行&中期策略&,并说道,&如果想进行短期配资最好要提前申请,因为现在做短期的比较多,账户基本没有空闲的。&客服口中的&账户&实际上指的是配资人通过平台配资后的交易模式,即在平台申请配资后,平台会给投资人一个券商的账户,配资人只能在该账户中进行交易,并且按照平台的,配资人不可以修改资金账号、密码。按照客服的说法,当账户接近预警线时,平台会对配资人进行提示;当账户接仓线时,若配资人不追加金,平台则会修改账户密码。当记者询问平台修改密码后是否会立即平仓,客服则表示这要看配资人还是否愿意追加金。
  针对这种模式,有业内人士此前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用户缴纳金之后,配资资金是打到第三方账户(由与平台合作的证券公司提供)。由于每个账户对应一张银行卡,而银行卡是平台提供的账户和用户进行绑定的,因此配资人是无法提现的,仅能在账户内进行操作,而平台及证券公司则有掌控权。&在这种模式下,配资人处于被动地位,其背后的风险不言而喻。
  同时,值得关注的时,早在去年严查场外配资期间,证监会微博发布&证券公司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并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对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开展自查,全面梳理外部接入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深入排查信息技术风险和业务合规风险。要求证监局对证券公司的自查情况进行核实。重申证券公司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开展证券业务的性要求。对证券公司因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引发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存在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直接或者间接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等情形的,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虽然监管层一再强调&各证券公司不得通过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场外配资活动、非法证券业务提供便利&,但是从该客服人员口中所谈及的多个开户的券商来看,部分券商依旧给了场外配资平台可乘之机。
  随着《证券日报》记者的挖掘,发现蚂蚁配资除了涉嫌虚假宣传,还存在违规和造假行为,其中之一便是平台的成立时间存在疑问。根据客服的说法,平台成立于去年,但是当记者想根据企业工商信息进行核实时,却发现翻遍整个网站都没有显示平台所隶属的运营公司名称。于是记者以配资人身份对客服进行询问了解到,该平台所属公司名称为&温州思之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天眼查&显示,该公司的注册时间为日,明显与客服的说法不一致。
  还引起记者关注的是,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温州市,而该平台给出的客服电话号码却属于上海地区,且客服也表示公司在上海办公。有法务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该行为涉嫌&异地经营&,根据《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企业只能有一个住所,如果需要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如果擅自变更则会受到行政处罚。&一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面临、罚款、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蚂蚁配资网站底部的信息显示,平台的ICP号为&沪ICP备号&。本报记者登录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该ICP号并不存在,而与之相近的ICP号从详情来看也与蚂蚁配资毫无关系。而通过输入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等方式进行ICP查询时,也无任何相关备案信息。
  根据&天眼查&显示的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电子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网络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可以看出,平台在资金上仅能进行撮合业务。而依客服所言,配资的资金都是来自平台本身。也就是说,平台在资金业务操作上具有放贷的性质。&公司以发放贷款为业务的话,就属于小贷业务,而小贷都需要特许经营&,廖莹对本报记者表示。
  这样一家虚假宣传、成立时间不确定、涉嫌异地经营、ICP造假的配资平台为何能出现在百度搜索的最前部呢?对此,百度方面对本报记者表示,&蚂蚁配资等几个排名靠前的配资公司并不是百度广告推广客户,属于蚂蚁配资或其他网站和公司自己通过技术手段做SEO优化,排名靠前了。&(来源:证券日报)
  其网站数据称,目前用户累计盈利7345.58万元,累计客户38422位。死灰复燃的配资近日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网贷平台不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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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新规即将实施,你的广告已经合规了吗?
星瀚律师,热爱法律的技术派
「」是一个已被知乎认证的「」,文末有对这位新朋友的介绍:)
2016 年 7 月 4 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受到广泛关注。暂行办法将于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这会对互联网企业和广告主造成哪些影响?我们将在本文中简要分析。
一、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标注&广告&字样
互联网广告较之其他的广告形式,&伪装&能力更强,往往让消费者无法准确识别。本次暂行办法第七条就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这无疑是对目前互联网广告的一次&大整改&。
目前,众多网站对于互联网广告,均以&推广&、&商业合作&等模糊的字样进行宣传,而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由于网站本身的知名度而对该广告产品产生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容易对广告的内容产生误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将杜绝这一现象,所有的内容均需要显著标明&广告&。
律师意见:
暂行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指的是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连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等。
因此,无论是互联网网页上的广告,或者通过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推荐的广告,均属于本次暂行办法调整的范围。企业如有从事互联网广告业务的,应当在现阶段对所有的互联网广告进行统计、整理,并告知广告主需要增加广告字样。同时,企业应对现有技术进行更新,在 9 月 1 日前,完成所有广告字样的添加工作。
二、弹窗广告应当能够一键关闭
有&电子牛皮癣&之称的弹窗广告也在本次暂行办法的严打范围内。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简言之,弹窗广告的大小不能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目前,某些网站出现的遮挡整个页面的巨型弹窗广告恐将消失。而且,弹窗广告需要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且确保一键关闭。此前存在一些虚假的关闭标志,点击后非但不会关闭弹窗、还会链接到专门的广告页面,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还消费者一个舒适,简洁的浏览环境。
律师意见:
企业在运营自己的网站时,可以采取弹窗广告的形式进行商业推广,但应当注意弹窗广告不得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且标明广告字样以及关闭按钮。同时,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技术手段,确保消费者点按关闭按钮后,能够一键关闭弹窗广告。
三、信息平台类、搜索类网站应区分付费搜索结果及广告内容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同时,第(四)项规定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的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上述两类互联网广告同样需要遵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属于互联网广告的部分,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付费搜索的部分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律师意见:
&魏则西事件&之后,付费搜索广告就成为了相关政府部门严厉监管的重点。本次暂行办法出台后,也明确将其列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予以规制。
此外,信息平台网站应当如何处理一般商户信息与广告信息?按目前的情况,我们认为,根据用户输入的检索信息,直接提供相应的检索结果的行为,并不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但在用户检索信息的基础上,联想并推荐部分广告主的内容、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应当属于互联网广告,需要进行显著标示。
四、一般展示类信息不属于互联网广告
暂行办法中规定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该说法可能造成一定的误解,比如:企业建立自己的网站,本身就是希望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及推广。若所有的商业性展示均属于互联网广告,需要进行注明,显然会让企业难以接受。
律师意见:
根据《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说明(比如产品的材质、成分、功效等)并不属于广告的范围。特别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进行金融信息中介的过程中,本身就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平台用户披露必须的信息;正常的信息披露并不属于广告。但需要再一次强调的是,部分特别推荐甚至是收费推荐的产品或者商户,应当标明广告字样,以免用户产生误解。
五、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
暂行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集中对互联网广告发布的流程进行了规范,其内容主要包含:
1.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暂行办法第九条)
2.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暂行办法第十条)
3.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如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进行发布;(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律师意见: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广告主(也即投放广告的企业)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也应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
对于已经投放的互联网广告,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在 9 月 1 日前完成书面合同的补签工作;
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要求广告主提供与广告内容相关的各类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并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在发布广告前,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以被确认的形式与广告主进行确认,避免产生纠纷或风险;
建立广告主的登记及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登记造册,内容应包括: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并与证明文件一同保存。
六、对违规行为、违规后果的约定更加明确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广告市场中严禁采取的行为,包括:对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对于违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或发布的广告不符合要求的,对于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可处以没收广告费用,1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处罚。
律师意见:
企业应当着重注意,不得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在接洽广告主的过程中,应准确告知自身的传播效果。
针对互联网金融类网站,应准确告知注册用户数量、营业额等信息,不得诱导消费者错误理解报价,损害消费者或广告主的相关利益。
此外,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的违规行为与《广告法》中规定的罚则进行了适当连接,为执法部门查处违反暂行办法的互联网广告提供了处罚依据。无论是作为广告主准备投放互联网广告,亦或是作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均应当正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尚不符合或存在风险的互联网广告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暂行办法的现行做法进行整改,避免在 9 月 1 日后因违反暂行办法的规定造成风险。
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作为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短期内可能产生合规成本的增加,部分不符合暂行办法的广告主流失。但从长期而言,暂行办法将有助于规范互联网广告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助力企业良性发展。
(本文为星瀚律师事务所原创,如需转载, 请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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