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补偿性非税收入实行什么是非税成本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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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非税收入概念及其分类
  一、非税收入概念及特点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
  非税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非税收入的特点
  1.灵活多样性。非税收入的灵活多样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形式的多样。政府非税收入既可以按照收益原则,采取收费形式收取,又可以为特定项目筹集资金而采取各种基金形式收取等。二是时间的灵活性。有的非税收入是为了政府某一特定活动的需要,而在特殊条件下出现的过渡性措施。三是标准的灵活性。各地方可以根据不同时期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
  2.不确定不稳定性。非税收入的来源具有不确定和不稳定的特点。正由于非税收入的不确定和不稳定的特性,使其难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筹集资金也并非是收取非税收入的主要目的。
  3.不具有普遍性。非税收入总是和社会管理职能结合在一起,有特定的管理对象和收取对象,并不具有普遍性,未发生受管制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排除在这一管理和征收范围之外
  4.资金使用特定性。非税收入的使用往往与其收入来源联系在一起。
  (三)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的关系
  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非税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对政府财政收入进行分类的结果;预算外资金则不同,它是相对于预算内资金而言的,是按照资金的管理方式对财政资金进行分类的结果。因此,非税收入强调的是通过不同于税收形式所取得的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强调的是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这部分资金。
  二、非税收入分类
  按照我国非税收入的来源和构成情况,可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掌握以下基本点:
  第一,收费主体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或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单位;
  第二,收费依据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第三,收费对象是被管理的单位和公民;
  第四,收费前提是其提供了特定的服务;
  第五,收费目的是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或准公共产品;
  第六,收费行为发生在其从事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第七,收费资金的性质是财政性资金,而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具体表现在所有权属国家、分配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
  1.行政性收费
  (1)行政性收费。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收取的费用。
  (2)行政性收费的特征。
  ①国家强制性。由于行政性收费是政府行为,收费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机构,这些组织机构从不同方面直接代表着国家意志,被赋予某些方面的权威,单位和个人对此是不能选择的。
  ②社会管理性。行政性收费是由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产生的,是因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和管理行为而发生的,是经济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收费主体与收费对象之间,通过收费与缴费联系起来的关系,主要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行政性收费的这种管理性还派生出“服务性”,这种“服务性”同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的服务性是有明显区别。这种服务是由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派生的,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手段和体现。
  ③稳定性。行政性收费,从收费主体来说,是为了实施社会管理,而不是要获取利益。
  ④补偿性。行政性收费是伴随着履行行政职能、实施具体的管理行为而发生的。行政性收费还具备补偿性特点。通过行政性收费来补偿行政管理中管理性劳动的价值,补偿各种物品、材料的消耗,补偿差旅、通讯等项管理费用的支出。
  ⑤财政预算管理性。在现行的体制下,行政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其资金收入应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3)行政性收费的种类。从管理内容或管理手段分类,行政性收费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①管理性收费。如治安管理费、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费等。
  ②证照性收费。如居民身份证件工本费、机动车牌照费等。
  ③资源性收费。国家规定的资源费主要有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水资源使用费等。
  2.事业性收费
  (1)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如培训、检验、检测、检疫费等。其含义包括以下三点:
  ①收费主体。事业性收费的主体即执收者是事业单位。
  ②收费目的。事业性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去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收费依据。它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规定而实施的。
  (2)事业性收费的特征。
  ①特定性。事业性收费的特定性表现为:一是服务机构的特定性;二是服务项目的特定性;三是服务对象的特定性。
  ②服务性。由于事业性收费一般不包括税金和利润,有的仅仅是服务成本的一部分,因此事业性收费服务性的另一种体现是非营利性。
  ③补偿性。这是价格机制在事业性收费中的应用和体现。
  ④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现行体制下,事业性收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3)事业性收费的分类。按收费的内容、行业、性质划分,事业性收费可分为以下五类:
  ①社会福利型、公益型收费。主要有教育收费(包括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初等教育的学杂费)和卫生收费(包括医疗收费和防疫收费)。
  ②执法检验、检测型收费。检验检测费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农药、兽药、计量器具、锅炉及压力容器、船舶及船用产品、进出口商品检验费,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等。
  ③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型收费。这是指专业技术单位利用自身技术、设备、人才的优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收费,包括气象、水文、地质、测绘、农业等技术服务收费和向社会各方面解答有关问题,提供各种技术、资料、信息的咨询服务收费两个方面。
  ④中介服务收费。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价格和商标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这些机构的服务收费,都属于中介服务收费。
  ⑤基础设施使用费。这是指代表国家拥有基础设施的事业单位,向使用者提供使用权的收费,主要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人防工程使用费,河道工程养护费等。
  (二)政府性基金
  1.政府性基金的概念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如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
  2.政府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收费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一般不直接与被征收主体发生管理或服务关系;而政府性收费则直接与具体服务的提供或管理职责的行使相联系。
  (2)收入性质不同。政府性基金是政府凭借行政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与具有特定目的税收性质相同,故又称为典型的“准税收”;而政府性收费除专项收费外,一般具有补偿性特点。
  (3)收入来源不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渠道和形式较多,既有以税收、价格为载体征收,也有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工资或预算外资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就某一项具体基金来说,有的收入来源也是多渠道的。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一般只能来源于被管理或服务对象。
  (4)收费的数额和使用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征收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具有专门用途,如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性收费数额一般较小,用于相关管理或服务中的有关开支。
  (三)罚没收入
  1.罚没收入的概念
  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等。
  2.罚没收入的特点
  (1)强制性。
  (2)无偿性。
  (3)不稳定性。
  3.罚没收入的分类
  (1)按构成项目划分,罚没收入主要有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赃款赃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等形式。
  (2)按存在形态划分,罚没收入主要有货币、实物和证券等。
  (3)按执法部门划分,罚没收入主要有司法罚没收入、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收入和其他国家管理部门的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产收益
  1.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即国家以各种形式进行的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的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
  2.国有资产的分类
  国有资产一般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等服务活动,以赢利为目的,依法经营和使用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性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取得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定为国家所有的财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认识、科技水平条件下,经过开发能给人们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转变为资源性国有资产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处于自然界的某一存置空间;二是能用货币计量;三是能为人们所拥有和控制;四是能为人类带来经济效益;五是能够用现代技术取得。
  此外,我国的国有资产还包括国家所有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和历史文化遗产。
  3.国有资产收益的分类
  国有资产收益是国家凭借其所有权取得的收益。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收益三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凭借对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出资所有权从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取得的税后利润、股权转让收入等形成的收益。从整体来看,我国国有资产本金收益按形式可分为三部分:一是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属国有资本金分得的部分(包括股息、红利、承包上缴利润等),可称之为税后利润类收益;二是国有产权或国有股份的转让或处置收益,可称之为产权转让处置类收益;三是数量较少的租金收入和资产占用费,可称之为租金类收益。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是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使用或处置时取得的收益。其主要形式有行政事业单位利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建立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联营、出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或租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售变卖的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的收入;国家对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经营之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征收的资产占用费。
  资源性国有资产收益,也可称之为国有资源收益。它是指国家凭借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向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使用经营单位或个人收取以有偿占用费或使用费等形式收取的收益。其主要形式是在不改变资源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或出让。
  以上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按广义的国有资产收益概念列出的,其中只有一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了财政预算,如国有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绝大部分的资源性国有资产收益等。
  (五)其他非税收入
  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三、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必要性
  非税收入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是不断完善、发展和创新财政管理体制的成果。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和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一)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三)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大决策。
  (四)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深化财政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
  (五)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
第一章 非税收入概念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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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税收入概念及特点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
  非税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非税收入的特点
  1.灵活多样性。非税收入的灵活多样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形式的多样。政府非税收入既可以按照收益原则,采取收费形式收取,又可以为特定项目筹集资金而采取各种基金形式收取等。二是时间的灵活性。有的非税收入是为了政府某一特定活动的需要,而在特殊条件下出现的过渡性措施。三是标准的灵活性。各地方可以根据不同时期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
  2.不确定不稳定性。非税收入的来源具有不确定和不稳定的特点。正由于非税收入的不确定和不稳定的特性,使其难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筹集资金也并非是收取非税收入的主要目的。
  3.不具有普遍性。非税收入总是和社会管理职能结合在一起,有特定的管理对象和收取对象,并不具有普遍性,未发生受管制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排除在这一管理和征收范围之外
  4.资金使用特定性。非税收入的使用往往与其收入来源联系在一起。
  (三)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的关系
  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非税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对政府财政收入进行分类的结果;预算外资金则不同,它是相对于预算内资金而言的,是按照资金的管理方式对财政资金进行分类的结果。因此,非税收入强调的是通过不同于税收形式所取得的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强调的是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这部分资金。
  二、非税收入分类
  按照我国非税收入的来源和构成情况,可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掌握以下基本点:
  第一,收费主体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或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单位;
  第二,收费依据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第三,收费对象是被管理的单位和公民;
  第四,收费前提是其提供了特定的服务;
  第五,收费目的是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或准公共产品;
  第六,收费行为发生在其从事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第七,收费资金的性质是财政性资金,而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具体表现在所有权属国家、分配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
  1.行政性收费
  (1)行政性收费。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收取的费用。
  (2)行政性收费的特征。
  ①国家强制性。由于行政性收费是政府行为,收费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机构,这些组织机构从不同方面直接代表着国家意志,被赋予某些方面的权威,单位和个人对此是不能选择的。
  ②社会管理性。行政性收费是由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产生的,是因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和管理行为而发生的,是经济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收费主体与收费对象之间,通过收费与缴费联系起来的关系,主要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行政性收费的这种管理性还派生出“服务性”,这种“服务性”同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的服务性是有明显区别。这种服务是由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派生的,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手段和体现。
  ③稳定性。行政性收费,从收费主体来说,是为了实施社会管理,而不是要获取利益。
  ④补偿性。行政性收费是伴随着履行行政职能、实施具体的管理行为而发生的。行政性收费还具备补偿性特点。通过行政性收费来补偿行政管理中管理性劳动的价值,补偿各种物品、材料的消耗,补偿差旅、通讯等项管理费用的支出。
  ⑤财政预算管理性。在现行的体制下,行政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其资金收入应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3)行政性收费的种类。从管理内容或管理手段分类,行政性收费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①管理性收费。如治安管理费、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费等。
  ②证照性收费。如居民身份证件工本费、机动车牌照费等。
  ③资源性收费。国家规定的资源费主要有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水资源使用费等。
  2.事业性收费
  (1)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如培训、检验、检测、检疫费等。其含义包括以下三点:
  ①收费主体。事业性收费的主体即执收者是事业单位。
  ②收费目的。事业性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去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收费依据。它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规定而实施的。
  (2)事业性收费的特征。
  ①特定性。事业性收费的特定性表现为:一是服务机构的特定性;二是服务项目的特定性;三是服务对象的特定性。
  ②服务性。由于事业性收费一般不包括税金和利润,有的仅仅是服务成本的一部分,因此事业性收费服务性的另一种体现是非营利性。
  ③补偿性。这是价格机制在事业性收费中的应用和体现。
  ④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现行体制下,事业性收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3)事业性收费的分类。按收费的内容、行业、性质划分,事业性收费可分为以下五类:
  ①社会福利型、公益型收费。主要有教育收费(包括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初等教育的学杂费)和卫生收费(包括医疗收费和防疫收费)。
  ②执法检验、检测型收费。检验检测费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农药、兽药、计量器具、锅炉及压力容器、船舶及船用产品、进出口商品检验费,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等。
  ③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型收费。这是指专业技术单位利用自身技术、设备、人才的优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收费,包括气象、水文、地质、测绘、农业等技术服务收费和向社会各方面解答有关问题,提供各种技术、资料、信息的咨询服务收费两个方面。
  ④中介服务收费。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价格和商标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这些机构的服务收费,都属于中介服务收费。
  ⑤基础设施使用费。这是指代表国家拥有基础设施的事业单位,向使用者提供使用权的收费,主要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人防工程使用费,河道工程养护费等。
  (二)政府性基金
  1.政府性基金的概念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如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
  2.政府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收费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一般不直接与被征收主体发生管理或服务关系;而政府性收费则直接与具体服务的提供或管理职责的行使相联系。
  (2)收入性质不同。政府性基金是政府凭借行政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与具有特定目的税收性质相同,故又称为典型的“准税收”;而政府性收费除专项收费外,一般具有补偿性特点。
  (3)收入来源不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渠道和形式较多,既有以税收、价格为载体征收,也有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工资或预算外资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就某一项具体基金来说,有的收入来源也是多渠道的。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一般只能来源于被管理或服务对象。
  (4)收费的数额和使用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征收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具有专门用途,如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性收费数额一般较小,用于相关管理或服务中的有关开支。
  (三)罚没收入
  1.罚没收入的概念
  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等。
  2.罚没收入的特点
  (1)强制性。
  (2)无偿性。
  (3)不稳定性。
  3.罚没收入的分类
  (1)按构成项目划分,罚没收入主要有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赃款赃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等形式。
  (2)按存在形态划分,罚没收入主要有货币、实物和证券等。
  (3)按执法部门划分,罚没收入主要有司法罚没收入、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收入和其他国家管理部门的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产收益
  1.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即国家以各种形式进行的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的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
  2.国有资产的分类
  国有资产一般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等服务活动,以赢利为目的,依法经营和使用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性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取得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定为国家所有的财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认识、科技水平条件下,经过开发能给人们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转变为资源性国有资产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处于自然界的某一存置空间;二是能用货币计量;三是能为人们所拥有和控制;四是能为人类带来经济效益;五是能够用现代技术取得。
  此外,我国的国有资产还包括国家所有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和历史文化遗产。
  3.国有资产收益的分类
  国有资产收益是国家凭借其所有权取得的收益。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收益三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凭借对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出资所有权从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取得的税后利润、股权转让收入等形成的收益。从整体来看,我国国有资产本金收益按形式可分为三部分:一是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属国有资本金分得的部分(包括股息、红利、承包上缴利润等),可称之为税后利润类收益;二是国有产权或国有股份的转让或处置收益,可称之为产权转让处置类收益;三是数量较少的租金收入和资产占用费,可称之为租金类收益。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是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使用或处置时取得的收益。其主要形式有行政事业单位利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建立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联营、出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或租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售变卖的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的收入;国家对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经营之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征收的资产占用费。
  资源性国有资产收益,也可称之为国有资源收益。它是指国家凭借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向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使用经营单位或个人收取以有偿占用费或使用费等形式收取的收益。其主要形式是在不改变资源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或出让。
  以上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按广义的国有资产收益概念列出的,其中只有一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了财政预算,如国有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绝大部分的资源性国有资产收益等。
  (五)其他非税收入
  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三、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必要性
  非税收入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是不断完善、发展和创新财政管理体制的成果。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和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一)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三)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大决策。
  (四)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深化财政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
  (五)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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