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胶南人,我想审批一辆殡葬用车,用于乡镇异地运送遗体体业务,不知道怎么审批?到什么部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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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殡葬管理处:用非法运尸车运送遗体有五大危害
 编辑:曲璐琳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本报以《本市殡仪专用车将统一颜色》为题,报道了自今年3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运送遗体的殡仪专用车辆,必须是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核准的,由殡仪馆所有并管理的殡仪专用车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非法运尸车从事运送遗体业务的消息。正在从事遗体运送的非法运尸车,从3月1日起应立即停止非法营运;凡发现非法运尸车从事运送遗体业务的,将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就本市开展非法运尸车从事运送遗体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的有关话题,记者昨天下午走访了天津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负责人王春生。
  记者:为什么要开展非法运尸车从事运送遗体行为专项治理活动?
  王春生:按照“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深入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仪专用车辆运营秩序,杜绝非法土葬行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四清一绿”五项行动得以贯彻执行,促进美丽天津建设。
  记者:非法运尸车从事运送遗体行为专项治理活动有哪些安排?
  王春生:专项治理活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摸底排查阶段。市民政局对全市涉嫌非法运尸车从事运送遗体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做好专项治理活动的方案制作、活动安排等具体工作。二是宣传动员阶段。市民政局与市公安交管局召开非法运尸车专项治理工作协调会议,利用媒体、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营造浓厚的治理氛围。三是执法检查治理阶段。执法检查工作组由市民政局殡葬执法队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区县交警支队相关人员组成,对非法运尸车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记者:合法殡仪专用车辆归哪里所有和管理?
  王春生: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殡仪专用车辆,必须是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核准的,由殡仪馆所有并管理。
  记者:合法殡仪专用车辆是什么样式的?
  王春生:为便于市民区分合法殡仪专用车辆与非法运尸车的区别,3月1日起,市民政局对全市合法殡仪专用车辆样式统一为:车身颜色为黑色,两侧车门上印有“天津殡葬”专用图标,图标下方印有代表所属殡仪馆和车辆的编号,车身两侧后方印有服务电话号码,车辆尾部印有“殡仪专用”字样。
  记者:合法殡仪专用车辆的注册登记有哪些程序?
  王春生:按照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治理整顿殡仪专用车辆的通知》的要求,殡仪馆申请办理殡仪专用车辆注册登记时,对3月1日后实行“三统一”(统一颜色、统一图标、统一编号)的车辆应填写《天津市殡仪专用车辆审批表》,对购置(更新)车辆应填写《天津市殡仪专用车购置(更新)申请表》,经所属区、县民政局同意,由市民政局核准后,办理有关标志和运营手续,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审核后,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记者:使用非法运尸车运送遗体将带来哪些危害?
  王春生:1.合法殡仪专用车辆归属各殡仪馆所有并管理,承担全市运送遗体业务;非法运尸车属个人非法所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家属将无法维护合法权益。2.合法殡仪专用车辆严格按照天津市物价机构审核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非法运尸车在运送遗体过程中随意要价,并高价推销丧葬用品,家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3.合法殡仪专用车辆严格按照标准采购并落实定期检修制度,确保车辆技术指标符合要求;非法运尸车多为私自改装的车辆,达不到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并且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采取绕道、超速等行为,家属安全存在极大隐患。合法殡仪专用车辆严格执行车辆出场前、回场后卫生消毒制度;非法运尸车存在不消毒的现象,车辆潜伏着严重的卫生隐患,并且随意停放,家属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健康得不到保证。5.合法殡仪专用车辆不受《天津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限制;非法运尸车将严格执行限行规定,并将接受执法部门实施登记保存行政处罚,家属正常办理丧事业务将受到影响。
  记者:对非法运尸车从事运送遗体业务的行为如何处罚?
  王春生:依据2012年《的通知》中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遗体运送、存放业务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从事遗体运送的车辆依法予以登记保存”予以处罚。
  记者:作为天津市市民应该怎么做?
  王春生:要深刻认识到非法运尸车运送遗体的危害,树立建设美丽天津的主人翁意识,坚决抵制使用非法运尸车办理丧事;同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运尸车运送遗体行为,为创建平安天津、和谐天津、美丽天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记者李海燕任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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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殡葬管理处:用非法运尸车运送遗体有五大危害
原标题:市殡葬管理处:用非法运尸车运送遗体有五大危害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本报以《本市殡仪专用车将统一颜色》为题,报道了自今年3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运送遗体的殡仪专用车辆,必须是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核准的,由殡仪馆所有并管理的殡仪专用车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非法运尸车从事运送遗体业务的消息。正在从事遗体运送的非法运尸车,从3月1日起应立即停止非法营运;凡发现非法运尸车从事运送遗体业务的,将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就本市开展非法运尸车从事运送遗体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的有关话题,记者昨天下午走访了天津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负责人王春生。
  记者:为什么要开展非法运尸车从事运送遗体行为专项治理活动?
  王春生:按照“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深入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仪专用车辆运营秩序,杜绝非法土葬行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四清一绿”五项行动得以贯彻执行,促进美丽天津建设。
  记者:非法运尸车从事运送遗体行为专项治理活动有哪些安排?
  王春生:专项治理活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摸底排查阶段。市民政局对全市涉嫌非法运尸车从事运送遗体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做好专项治理活动的方案制作、活动安排等具体工作。二是宣传动员阶段。市民政局与市公安交管局召开非法运尸车专项治理工作协调会议,利用媒体、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营造浓厚的治理氛围。三是执法检查治理阶段。执法检查工作组由市民政局殡葬执法队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区县交警支队相关人员组成,对非法运尸车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记者:合法殡仪专用车辆归哪里所有和管理?
  王春生: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殡仪专用车辆,必须是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核准的,由殡仪馆所有并管理。
  记者:合法殡仪专用车辆是什么样式的?
  王春生:为便于市民区分合法殡仪专用车辆与非法运尸车的区别,3月1日起,市民政局对全市合法殡仪专用车辆样式统一为:车身颜色为黑色,两侧车门上印有“天津殡葬”专用图标,图标下方印有代表所属殡仪馆和车辆的编号,车身两侧后方印有服务电话号码,车辆尾部印有“殡仪专用”字样。
  记者:合法殡仪专用车辆的注册登记有哪些程序?
  王春生:按照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治理整顿殡仪专用车辆的通知》的要求,殡仪馆申请办理殡仪专用车辆注册登记时,对3月1日后实行“三统一”(统一颜色、统一图标、统一编号)的车辆应填写《天津市殡仪专用车辆审批表》,对购置(更新)车辆应填写《天津市殡仪专用车购置(更新)申请表》,经所属区、县民政局同意,由市民政局核准后,办理有关标志和运营手续,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审核后,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记者:使用非法运尸车运送遗体将带来哪些危害?
  王春生:1.合法殡仪专用车辆归属各殡仪馆所有并管理,承担全市运送遗体业务;非法运尸车属个人非法所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家属将无法维护合法权益。2.合法殡仪专用车辆严格按照天津市物价机构审核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非法运尸车在运送遗体过程中随意要价,并高价推销丧葬用品,家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3.合法殡仪专用车辆严格按照标准采购并落实定期检修制度,确保车辆技术指标符合要求;非法运尸车多为私自改装的车辆,达不到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并且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采取绕道、超速等行为,家属安全存在极大隐患。合法殡仪专用车辆严格执行车辆出场前、回场后卫生消毒制度;非法运尸车存在不消毒的现象,车辆潜伏着严重的卫生隐患,并且随意停放,家属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健康得不到保证。5.合法殡仪专用车辆不受《天津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限制;非法运尸车将严格执行限行规定,并将接受执法部门实施登记保存行政处罚,家属正常办理丧事业务将受到影响。
  记者:对非法运尸车从事运送遗体业务的行为如何处罚?
  王春生:依据2012年《的通知》中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遗体运送、存放业务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从事遗体运送的车辆依法予以登记保存”予以处罚。
  记者:作为天津市市民应该怎么做?
  王春生:要深刻认识到非法运尸车运送遗体的危害,树立建设美丽天津的主人翁意识,坚决抵制使用非法运尸车办理丧事;同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运尸车运送遗体行为,为创建平安天津、和谐天津、美丽天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记者李海燕任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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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外地人在上海死了遗体想运回老家,怎么办?
本律师在上海处理过多起工伤死亡,人损死亡的案件,死者家属和公司(侵权方)就死亡赔偿激烈谈判、较量、抗争的同时,所有家属都想着把遗体怎么样能运回家,让没有来上海处理事情的家属最后看一眼再火化安葬,有的则因为当地不火化土葬的风俗而想着将遗体运回家。但是由于非正常死亡案件,在上海的事发地区都不是小事情,会引起政府多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多方关注,再加上上海的管理规定,因而能将死者遗体运出上海,运回老家绝非易事。很多家属为了达成这一愿望,不惜动用各方关系。实际中遇到过有的家属通过北京的关系给上海市公安局打招呼,有的则直接找到当地的县、区、市委书记,请求帮助。虽然各有成败,但是总体说来,在上海意外死亡的遗体要想运回老家,两边都要做好工作。一、老家政府部门接受:1、老家民政局批文。2、老家殡仪馆证明。3、老家殡仪馆派车单。为什么这么严格,因为遗体运输,必须用殡仪车。死的是人,不是阿猫阿狗,随便找个中巴车拉走了。二、上海政府部门放行:有些死者不是在事发地点当场死亡的,很多是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的,尸体放在医院太平间里。后面有一系列的手续和部门对接,家属要按照规定,走完医院、殡仪、民政的一系列程序,对接前面老家的接收。所有前面这些程序走完后,家属才能顺利的将遗体运回老家,入土安葬。无论代理家属方,还是公司方,看到家属因为遗
体运输而犯难时,都心有不忍,特撰此小文以作指导,并将上海相关规定汇编附后。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试行《上海市尸体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民殡(94)第9号
发布日期:&
各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浦东新区殡葬管理所、各殡仪馆:
为了加强本市的尸体运输管理,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等《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尸体运输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已征得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交通办公室、市公安局、上海铁路局、市卫生局、上海海关和中国民航华东管理局的原则同意。现将本《办法》发给你们,在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请及时与上海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联系。
本《办法》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尸体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尸体的运输管理,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洋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尸体运输,是指尸体的市内运输、市内运往外地、外地运入市内、本市运往境外、境外运入本市。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是本市尸体运输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殡葬事业管理处 (以下简称市殡管处)具体负责本市尸体运输的管理。
第四条 (配合部门)
本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尸体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承运和承办机构)
本市各殡仪馆是尸体运输的承运机构,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是外国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尸体运输的承办机构,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均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第六条 (本市居民的尸体运输)
本市市民死亡后,其家属凭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运尸手续。
市区接运尸体须用殡殓专用车;郊县自送尸体的,殡仪馆火葬场须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应努力创造条件,提高郊县殡殓专用车的接尸率。
第七条 (外省市居民的尸体运输)
外省市居民在本市死亡后,由其亲属或有关单位向在沪亲友或治疗医院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凭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运尸手续。尸体原则上就近火化。
第八条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外国人的尸体运输)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本市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向死者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报死亡。
外国人在本市死亡的,由其亲属或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报死亡,凭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上海办事处办理运尸手续。
第九条 (境外内运)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尸体,从境外运来本市安葬或者在本市稍作停留再运往外地安葬的,由其亲属或受委托的有关单位凭死者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遗体防腐证明和灵柩处境证明,到上海办事处办理运尸手续。
第十条 (严禁外运)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的传染,对高度腐败的尸体,患有甲类传染病、乙类炭疽病的尸体,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立即火化的尸体,严禁从本市运往外地、境外,或从外地、境外运入本市。
第十一条 (尸体出入境)
死者亲属需将尸体运出境外或运入境内,必须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进出境手续。
尸体从本市运往外地的,须经过防腐处理。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卫医政[1998]33号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的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医疗机构内死亡或者在救护车运送医疗机构途中死亡的病人遗体的管理。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病人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病人死亡后,其遗体移送医疗机构停尸室存放,但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的遗体除外。
第四条 病人遗体在医疗机构停尸室存放的期限,6月至9月份不得超过2天,其他月份不得超过3天。
病人家属在病人死亡后,应持《医学死亡证明书》及时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凭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通知殡仪馆至医疗机构接运病人遗体。
无名遗体、无主遗体和涉及刑事案件的遗体,由公安、司法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
病人遗体作捐献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医疗机构有权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病人遗体存放期限内,要求有关人员或者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接运病人遗体。
第六条 医疗机构对超过其停尸室规定存放期限的病人遗体,经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级医疗机构报市卫生局,一、二级医疗机构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批准,并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可代为安排移送殡仪馆安置,并通知病人家属。遗体的运送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七条 凡因医疗纠纷而进行病理解剖的遗体,死者家属应在遗体解剖完成后48小时内办理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手续。逾期不处理的遗体,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移送,必须由殡仪馆负责进行。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停尸室应有专人负责病人遗体的交接、移送和存放工作。
第十条 病人死亡后,医疗机构当班护士应当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病人遗体识别卡(一式三张)。
医疗机构移送和存放病人遗体时,将三张识别卡分别系于病人遗体的右侧手腕、遗体包布外和停尸室的遗体箱外,妥善固定,以防脱落。
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的有关人员在办理移送、交接病人遗体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遗体识别卡。
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遗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就地负责消毒处理后,直接并立即安排送殡仪馆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遗体,应在由殡仪馆接运前由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防疫机构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抢夺病人遗体或者阻碍医疗机构对病人遗体的正常处置。经劝阻无效,医疗机构有权提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儿童、少数民族以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遗体管理,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原发布的有关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的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遗体运输管理的通知
沪民殡发[200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浦东新区管委会:
按照《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关于遗体运输的有关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均已实行殡仪车接运遗体,并由殡仪馆对接运的遗体进行了必要的防腐与消毒技术处理。但是,本市部分区、县,尤其是农村中仍存在使用货运、农用车辆私自运送遗体的问题,有的甚至使用食品运输车运送遗体,对运输车辆造成严重污染,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违反了《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污染环境,卫生、文明接运遗体,进一步加强本市遗体运输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接运遗体应当使用殡仪车,殡仪馆负责遗体运输,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殡仪车运送遗体。凡发现非殡仪车运送遗体的,民政、公安、卫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二、殡仪馆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接运遗体。在接到有关部门要求接运重大突发事件现场的遗体通知时应立即安排接运,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防腐、消毒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三、殡仪馆应负责遗体搬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搬运遗体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阻扰、妨碍殡仪馆工作人员搬运遗体的正常进行。
四、各区、县应将此通知尽快转发到各街道、乡镇,各警署(派出所)、区、县级医院和市医疗救护中心及相关单位,并希望在群众中广泛进行宣传,认真执行本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
沪民法发[1999]3号&&&&索取号:AA9-006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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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殡葬管理处、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冗,现进一步规范本市殡葬行政执法职权如下。
本通知的“殡葬服务单位”包括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葬服务代理单位。“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埋葬地。“骨灰堂”包括壁葬、塔陵园。“殡葬设备”包括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专用品”包括包尸袋、骨灰盒、墓用石制品等。
一、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
(一)审核殡仪馆设立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二)审批公墓设立的申请;审批公墓扩大占地的申请。
(三)监督检查市殡葬管理处、各区、县民政局的殡葬行政执法。
二、市殡葬管理处行政执法职权
(一)受理殡仪馆设立的申请,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受理公墓设立和公墓扩大占地的申请,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受理涉外殡葬服努单位设立的申请,审核后报市民政局。
(二)审批骨灰堂、殡葬服务代理单位设立的申请;审批殡葬服务单位在其服务场所以外设立殡葬服务部的申请;审批制造、销售殡葬设备和殡葬专用品的申请。
(三)审批殡葬服务单位开业的申请;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殡葬服务证,审批殡葬服务单位变更的申请;审批殡葬服务单位年度验审的申请。
(四)审批遗体运出本市的申请;审批市属殡仪馆遗体延期火化和限期火化的申请。
(五)监督检查全市的殡葬改革、殡葬管理,制止殡葬服务单位的传销活动;监督检查市属殡葬服务单位设备、设施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六)对未经批准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殡葬服务单位未经批准扩大占地的,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未经批准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各区县民政局和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行政执法职权
(一)受理殡葬服务单位设立、开业、年度验审、变更、扩
大占地的申请,审核后报市殡葬管理处;受理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的申请,审核后报市殡葬管理处。
(二)审批辖区内的殡仪馆遗体延期火化和限期火化的申请;审批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申请。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的殡葬改革、殡葬管理和辖区所属殡葬服务单位设备、设施的管理。
(四)对辖区内在墓穴内埋葬遗体、遗骸的(华侨公墓、回民公墓除外),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五)对辖区内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出本市的,未经批准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九九九年六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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