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夫妻名义投保单!保单是否有效

保险代理人必须知道的人身保险中的婚姻法问题_保讯网-爱微帮
&& &&& 保险代理人必须知道的人身保险中的婚姻法问…
一、婚姻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制定,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除此之外,最高法院针对《婚姻法》的适用问题陆续公布了三项司法解释,也是我国婚姻法律体系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二。常见的婚姻法问题在人身保险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与《婚姻法》相关的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婚姻关系与保险利益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婚姻作为亲属关系构建的重要基础,对其做出的法律规范对监护、继承等问题的解决也有重大影响。问题1、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生活中经常见到,男女双方举办了结婚典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甚至生儿育女,周围亲属、邻里、同事均认可双方是婚姻关系,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婚姻法》第二章对“结婚”进行了规定。结婚,法律上亦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名师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 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双方之间的关系不产生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事实婚姻无效对人身保险业务的影响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未登记结婚,仅属同居关系,则二者之间并不当然具有保险利益,除非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如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还应当赔偿投保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的情况下,同居关系中的一方由于并非被保险人的法定配偶,不能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金。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制定其“夫”或者“妻”为受益人,但实际上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则办理理赔手续时受益人会因无法提供婚姻关系证明而难以获取保险金。问题2、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人身保险,另一方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全额退保吗?根据前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投保人身保险的 行为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一般情况下,客户为自己或者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投保时,保险公司无需核实其是否征得配偶同意。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配偶若以投保资金系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全额退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客户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为给付保险金天剑的人身保险,则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问题3、夫妻一方名下的保单(这里特指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需要被分割?根据前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务之间的划分,与财产获得时间以及夫妻双方的约定有关。因此,这个问题也要视情况而定。夫妻一方名下保单的归属,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即可。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则可分为几种情况:1、婚前趸交保费;2、婚前投保、婚后继续缴纳保费;3、婚后投保。1、婚前趸交保费的保单,属于婚前财产,为投保人个人所有。2、婚前投保、婚后继续缴纳保费的,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一般认为该保单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离婚时可由原投保人继续持有,但应给予对方一定经济补偿。3、婚后投保的保单,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保费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该保单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退保定对退保金进行分割。但退保可能会产生退保损失,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愿意继续持有该保单,则其可以按照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需要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的,应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全手续。问题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伤残获得的伤残保险金,在离婚时是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前述《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伤残保险金,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也符合保险的目的,有利于对被保险人身体残疾好的康复及基本生活提供可靠保障。问题5、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前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由于不符合“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向客户宣传人身保险的功能时,应当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使用法律、准确适用法律,避免销售误导情况发生。更多金融行业、保险资讯、银行、股票证券、P2P网贷等产品资讯文档下载,点标题下方阅读全文,或百度搜索--保讯财经(http://news.baoxu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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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统计,中国目前离婚率已经基本与结婚率持平,每天都有不少离婚财产纠纷,那么针对保险资产,离婚后如何处理才是最安全划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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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_product-vm-ins-product2被保险人未在保单上签字确认 合同是否有效?&&& 被保险人未在保单上签字确认&&& 意外死亡后,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本报记者 黄銮 通讯员 沈高轩 &&& 老板给员工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约交付了保险费,可是,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时隔不久,被保险人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那么,这样一份没有被保险人书面签字的保险合同能否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保险金?日前,在江苏省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泰州市姜堰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被收入其中。&&& 案情回放&&& 被保险人未书面签字&&& 意外死亡后理赔遭拒&&& 陈某是沈某的雇员,日,投保人沈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陈某,人身意外责任保险金额为8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期自日至日止。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将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将按实际支出的医药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 同时,合同的免责条款进一步约定,若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将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当日,投保人沈某按合同约定给付了保险费,被告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单。但是,因种种原因,被保险人陈某未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日21时许,陈某驾驶摩托车出了车祸,脑部受重伤,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7万余元。日,因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用,陈某在未治愈的情况下出院。日,陈某在家中死亡。2009年初,被保险人陈某之妻、女两原告向该陈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未果。于是,二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姜堰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8万元,赔偿意外医疗保险金6000元。&&&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未签名&&&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被告:合同无效&&&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未在合同上签字,所以保险合同无效。&&& 另外,保险公司还称,若保险合同有效,那么,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保险事故是由于免责情形导致的将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而该案中,被保险人是因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保险事故的,因此,按照各项条例,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这一说法,死者陈某的妻女认为,保险公司所说的合同无效不能成立。同时,免责条款也是必须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后才能生效的,保险公司未尽要求签字确认的义务。因此,若合同无效,那么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且缔约过失的责任,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则应当包括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也就是原告应取得但由于合同无效而未取得的保险理赔款8.6万元。&&& 法院判决&&& 合同无效& 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投保人沈某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陈某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被告作为保险公司,应当熟悉法律的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征得被保险人陈某的书面同意,由于被告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未要求被保险人陈某书面同意认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据此,姜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投保人沈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无效;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者家属损失8.6万元。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专家点评&&& 合同无效但应赔偿损失&&&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负有向投保人说明并要求被保险人同意认可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合同当事人的损失。&&& 相关链接&&& 被保险人未签字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004年,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保险人)到原告郭某家开展险种为“吉祥相伴定期保险”的业务,原告郭某为其丈夫办理了此种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为20年。签订投保单时,“被保险人签名”系由投保人签字,保险人予以默许。签订合同时,保险人没有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费义务,被告给付了原告保险单。日,被保险人因病医治无效病故,同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日,被告作出了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险费”,依据是“订立保险合同/申请复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向我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饮酒史10余年,每日饮酒1斤余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之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理由成立。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从本案看,被告与原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案中,保险人即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合同时,明知是原告代被保险人签字而未告知应由被保险人签字,实际是对原告签字行为的认可,当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后,向其要求给付保险金时,认为合同无效,显然违背了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保险法第16条也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本案中,被告明知原告代被保险人签字,而仍与之签订合同,待被保险人因病死亡要求理赔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显然与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徐枫& 范友众&&&
&&?&&&&?&&你好,请问婚姻期间我老公买了人寿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他本人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请问婚姻期间我老公买了人寿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他本人,被保险人是我,如离婚保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期间买的保险受益人是法定,离婚后配偶还有受益权吗?
婚姻期间买的保险受益人是法定,离婚后配偶还有受益权吗?
我做为投保人给我爱人上保险,(保险是婚前上的)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现在我作为投保人可以更改受益人吗?用遗嘱的方式可以更改吗?
你好,老公办理的太平洋金佑人生类型的保险,上面的身姑受益人是发定是什么意思
你好,请问在我怀孕期间到哺乳期间,我老公拿我信用卡透支了十多万去网上赌博,没有用在我和我宝宝身上,而今了他没能力还,有两个已办了分期还款,这种情况下现在我想离婚。那债务我需要共同承担吗?怎么样才能把我的损失降到最低?
你好,我投保的保险被业务员私自更改了投保人,我应该怎么要求他们
你好,我想请问如果在婚姻存续期我老公跟别的女人同居生了小孩,算不算重婚呢,前提是我不能生育
你好请问我哥老公买了套按揭房,房产份额个人一半。但我们都是二次婚姻,假如以后任何一房去世,房产该怎么分,是他的子女,还是我一人所有
我结婚期间老公给他自己买了份保险受益人是我离婚了怎么算呢他可不可以私自取出呢
你好,我想帮我朋友咨询一下,在她们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她老公有外遇了,她无意间发现老公和小三好像有孩子了,那她应该怎样收集证据,怎样保护自己和婚生小孩?  晨报记者 林爱玲  现在,离婚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夫妻分手后的财产分割也很常见,但夫妻共同购买的寿险保单应该如何分割呢?最近,市民王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情。王女士和先生因感情不和而分手,财产分割大致达成了协议,但王女士的丈夫要求分割王女士近期获赔的30万元保险理赔款。那么问题来了,夫妻离婚后,同样是财产的保险单该如何处理?对此,记者咨询了厦门资深保险专家卢女士。  寿险保单分割较复杂  卢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方,而三者可能不相同,并且涉及时间较长,所以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而财产保险属于消费型,相对简单。  记者获悉,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如何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卢女士告诉记者,查看扣款来源就可判断,如果不能证明扣款来自婚前财产,保单就要分割。记者了解到,要处理保单,首先要确定财产分割的时点和保险利益发生的时点,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也为本人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受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做财产分割,保险利益则应归属于受益人。若婚前有就保单进行财产公证的话,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变更投保人最为划算  夫妻共有的保险该如何分?卢女士总结出了两种最为常见的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分割现金价值,夫妻各分50%。在办理退保,且退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双方各分得50%。但需注意的是,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这对夫妻双方都是一种损失。卢女士告诉记者,此方法虽简单,但不提倡。投保夫妻退保后再各自投保,因年龄变大等原因,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比之前高出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第二种方法则是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人身保险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便是离婚后,只要正常缴费,保单依然生效,而保单的保险金权益也归保险人所有。记者了解到,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保单变更服务,可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但是最为划算的方式是更换投保人,把保单转给被保险人。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至于受益人,如果尚未指定,离婚后,夫妻之间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就自动解除;而如果受益人被指定了,也可以进行更改。  S4C0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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