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南京个体2016出租车个体改革转让费多少

2016年南京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南京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费用
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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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南京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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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改革主动适应‘互联网+’的时代潮流和出租车行业的现实情况,直面问题是值得肯定的做法。一起来看看2016年南京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2016年南京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费用是多少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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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男子买个体出租车 钱没赚到却连打4年官司
  明知道政策不允许个体出租车转让,但为了养活一家老小,市民梁先生还是铤而走险,抵押房产买了一辆个体出租车。然而,这几年钱没赚到多少,他却一次次坐在法院的被告席上。原来,卖方反悔了,以政策不允许为由,起诉梁先生要求还车。几年过去了,梁先生获得了三份胜诉的判决书,可是他却笑不起来,因为对方坚决不肯配合过户,而出租车面临报废,这就意味着他即将再次失业。无奈之下,梁先生也只得选择打官司的方式来维权。  
私下交易  
借高利贷买下了营运证  
家住秦淮区的梁先生今年47岁。2006年,他决定去开出租车。  
恰好此时,他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转让出租车的信息,更巧的是,卖车的胡先生与梁先生的一位好友相识。有了好友的牵线搭桥,胡、梁二人谈得很顺利,协商54.8万元成交。钱倒在其次,麻烦的是当时的政策,原来,自日起,南京市客管处就暂停办理个体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手续。  
由于政策说是“暂停”,胡先生和梁先生决定先交易。于是,两人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梁先生先行支付48.5万,剩下的六万余元在政策允许过户后付清。如果两年内不给过户,胡先生可退款收回汽车,或者梁先生将余款付清。  
签了合同,胡先生将出租车的营运证等相关证件、档案材料交付给梁先生。梁先生一咬牙,将两处房产抵押借高利贷,总算付了首款。  
发生纠纷  
两年到了,对方却反悔  
转眼两年期限到了,但政策依旧没有变化,梁先生决定付清尾款买下车子。胡先生却表示要收回。按当初的约定,扣除两年5万元的租车费,胡先生可按43.5万元的价格购回车子。梁先生不乐意了,不仅因为一家子得靠这辆车吃饭,而且当时一辆车加上营运证的价格炒到了七八十万元。想想自己为了这辆车付出的代价,梁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  
官司缠身  
当了被告,又要当原告  
当了三次被告都胜诉  
2009年年底,梁先生被告到了栖霞法院。2010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两年到了,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应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维护交易安全进行考量。如果车辆无法过户,影响的是梁先生的利益,所以合同继续履行还是解除,选择权应在梁先生。  
一审的结果是胡先生败诉。他不服气,于是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被驳回。  
2011年,胡先生再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适用法律错误。2012年,高院作出裁定,胡先生的申请再次被驳回。  
想过户还得再上法院  
然而,拿到这三份判决书的梁先生却高兴不起来,他原以为靠这些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怎奈胡先生却怎么也不愿配合。  
麻烦的是,这辆出租车到了今年9月份就面临报废,买新车容易,但是得相应更改营运证的车型等信息,这就需要胡先生本人去做信息变更。  
该怎么办?梁先生咨询了相关部门。得到的建议是,这一次由梁先生来当原告,起诉胡先生,要求他履行当初签订的合同,协助办理过户事宜。  
经过一番思考后,梁先生聘请了律师,并在8月1日向鼓楼法院提交了诉状。  
客管处  
即使胜诉,也不一定能过户  
那么,如果梁先生获胜,是不是意味着就可以办过户手续了?现代快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南京市客管处的相关人士,答案是不一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任何形式的个体出租经营权转让基本都不被允许。即便是有法院的判决,也只能说明买卖合同有效,但问题是,经营权作为一种行政许可权力,是不能被随意转让买卖的。“就算(梁先生)胜了,我们也要和法院再商量。”  
“私下交易风险极大。”这位负责人表示,不能公开过户,意味着新车主的身份无法合法化,私下买卖的新车主就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同时,由于产权人不变,老车主也要承担出让后包括管理以及事故在内的责任风险。  
小调查  
政策不允许,但私下交易的不少  
根据资料,1993年前,市民只要通过行政审批,再缴纳几十元工本费,就能名正言顺地拿到个体出租车的营运证。年,南京市实行个体营运证有偿使用制度,其间进行了5次个体营运证的拍卖,到1997年最后一次拍卖时,平均成交价达到了20.3万元。1997年以后,南京市再没有通过任何途径增发出租车个体营运证,个体车的数量也至今都维持在1119辆。但是出租车个体营运证的交易价却一路飙升。特别是在2005年,私下转让被叫停后,营运证被炒得很热。据一位的哥介绍,去年曾一度炒到近百万,今年降下来,也要七八十万元。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转让个体出租车,最近流行找律师做见证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通过律师提供的一份材料可以看到,这份签订于五月份的合同,个体出租营运证转让的金额高达82万,还约定如一方违约,须支付另一方30万违约金。  
梁先生苦笑着说,如今这辆车他暂时不开了,一家子失去了生活来源,损失他打算要胡先生赔偿。“如果政策规定到位了,也许就不会出这样的事。”(马薇薇)  
新华社—现代快报
编辑:萧潇&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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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律师 &来源:&
&个体出租车及随附经营权转让合同出让人(简称甲方):~~&&电话:025-846~~23&137~~11住址:南京市建邺区~~~301室通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号301室身份证号码:受让人(简称乙方):王~~&&&电话:025-8~~2&1~~~125住址:南京市玄武区~~号通信地址:南京市玄武区~~201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情况下,达成一下协议:、转让标的详细情况如下:序号内容详情&出租车现代小型轿车营运证宁公用出字~~号车牌号苏AB~~2发动机号保险单&&&&、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捌拾贰万元整,(小写:8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已经全面了解转让标的及对方情况,双方对以现状受让、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乙方应于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余款贰万元在车辆、营运证等过户后给付。、乙方支付首笔转让款当日,甲方将出租车、营运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附属物(另列清单)交付给乙方,乙方同时取得该车车主、营运证使用权人的资格,该车的支配、营运收益等一切附属权益都归乙方所有。燃油补助自签订本协议后由乙方领取,甲方必须提供领取燃油补助的相关证件和签字手续。、双方承诺本合同中所留电话、地址均能有效联系通知对方。在转让标的过户前,双方电话、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对方,双方通知联系方式包括电话、短信、邮政快件等。一方如因地址、电话不实或变动,导致另一方无法联系通知的,视同违约。、转让标的过户前,甲方仍要积极履行确须出租车名义车主、营运证名义使用权人出面才能办理的各项手续、权利,如证件的年检、燃油补助申领、保险理赔、更换新车等。在乙方通知后,甲方三日以上仍不作为的,视同违约,除应付违约金外,仍需履行后续义务。、转让标的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积极协助乙方。乙方在通知甲方履行协助过户手续后,甲方三日以上仍不作为的,视同违约,除应付违约金外,仍需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第、、条,违约方除需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以外,还应向对方支付不低于十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如一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需支付对方违约金三十万,如甲方违约应退回购车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乙方违约金万元整,乙方将个体出租车退回甲方。如乙方违约,应退回个体出租车,并支付甲方违约金万元整,甲方将退回乙方购车款万元整。、转让标的交付日前,因该车引发的债权债务等民事责任及违章处罚等行政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转让标的交付日后,因该车引发的债权债务等民事责任及违章处罚等行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从该车下一保险年度起,除投保交强险外,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在营运证没有过户前,车辆更新所产生的新车款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政策法律原因或双方协商一致导致解除本合同的,则车更新辆,所产生的新车款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换的车辆价值按解除合同时的市场价计算。12、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当地法院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方:年月日&乙方:年月日&&见证人:季大林&&&柯晓松&&&&&&日&&&谈话笔录询问时间:年月日地点:南京市虎踞南路号兴宇大厦询问人:季大林柯晓松被询问人:王~~住址:南京市玄武区~~号身份证号码:问:你今天找律师见证什么:答:见证我与~~的《个体出租车及随附经营权转让合同》。问:合同内容是否全部了解?答:了解。问:对南京个体出租车转让政策是否了解?答:知道。南京市交通局客管处官方网站有关内容,我详细阅读过。内容如下:《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转让须知》1、转让人须是在客管处登记注册满两年及两年以上的个体经营户,与书面申请一并提供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使用权证、服务证(有偿使用户还需提供有偿使用公证书)等一致有效的营运证件。2、受让人年龄应介于18-55周岁之间,驾龄满三年的本市居民,随书面申请一并提供齐全有效的资信证明,具体包括本人户口薄、身份证、驾驶证及待业证或无业证明。3、受让人须是我市失业(待业)居民,且没有被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吊销过客运经营资格。4、任何个人不得申请收购两户以上的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5、转让双方的自愿转让协议应在客管处对转让资质审核合格后签订,并建议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本人开出租车多年,符合受让条件。&&&&被询问人:王~~年月日&&谈话笔录询问时间:年月日地点:南京市虎踞南路号兴宇大厦询问人:季大林柯晓松被询问人:~~住址:南京市建邺区莺~~室身份证号码:问:你今天找律师见证什么:答:见证我与王~~的《个体出租车及随附经营权转让合同》。问:合同内容是否全部了解?答:了解。问:对南京个体出租车转让政策是否了解?答:知道。南京市交通局客管处官方网站有关内容,我详细阅读过,本人符合转让条件,对方也符合受让条件。具体内容如下:《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转让须知》1、转让人须是在客管处登记注册满两年及两年以上的个体经营户,与书面申请一并提供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使用权证、服务证(有偿使用户还需提供有偿使用公证书)等一致有效的营运证件。2、受让人年龄应介于18-55周岁之间,驾龄满三年的本市居民,随书面申请一并提供齐全有效的资信证明,具体包括本人户口薄、身份证、驾驶证及待业证或无业证明。3、受让人须是我市失业(待业)居民,且没有被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吊销过客运经营资格。4、任何个人不得申请收购两户以上的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5、转让双方的自愿转让协议应在客管处对转让资质审核合格后签订,并建议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问:对南京个体出租车转让程序是否了解?答:了解,程序规定如下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1、转让双方同时到业务科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交书面申请。2、转让双方填写《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转让审批登记表》,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业务科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处长室审批。3、审批同意后,转让双方须到公证部门办理转让公证书,并将其中一份交业务科存档。4、受让人参加客运行业的岗前培训。5、转让双方凭业务科签章的市旧机动车交易表和格式公函到旧车交易市场、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转让的车辆需要更新时,可按出租汽车更型(更新)程序办理。6、转让人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销户手续,并将销户证明交业务科存档。7、受让人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开业手续,凭新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变更后的车辆证照等到业务科核发营运证、服务证,并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我会配合协助~~过户的。&被询问人:~~年月日&&律师见证书委托见证人:王~~住址:南京市玄武区蒋~~号身份证号码:孙住址:南京市建邺区莺~室身份证号码:见证事项:双方签订的《个体出租车及随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本所于年月日接受委托见证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季大林、柯晓松办理此项见证。经查验委托见证人的身份证件,查询委托见证人的健康状况,并与委托见证人进行了谈话,根据核查情况,特作如下见证:兹证明王、明在签订合同时神智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前面《个体出租车及随附经营权转让合同》内容是王~~~明真实意思表示,签名系由王晓~~明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字、按手印。&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见证律师: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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