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建设用地平衡表分区规划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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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以下哪些项需要在文本中列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A.城镇体系规划B.总体规划C.分区规划D.控制性详细规划E.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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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安局和派出所分属不同的用地大类&
B.派出所和拘留所属于同一大类的用地&
C.部队家属大院和居民小区一样都属于居住用地&
D.军港和监狱都属于特殊性质的用地&
E.公安局和监狱属于同一大类的用地
2A.以商业活动为主的居民点B.非农业人口聚集的居民点C.非农业生产聚集的居民点D.公共活动聚集的居民点E.城市是多层建筑的居民点3A.印刷业B.建筑业C.广播电视业D.仓储业E.城市公用事业4A.城市广场、绿地等开敞空间B.居住空间领域C.城市的大型游乐设施D.城市大型购物中心E.城市道路和高架人行天桥5A.地貌条件会对微波通信和电视广播产业影响B.城市的海拔高度决定了城市的排水体制C.城市的小气候与当地的绿化条件有关,与地形条件无关D.城市居住用地对于坡度的要求比铁路站场用地更严格E.城市的布局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受地形条件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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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与规划用地对照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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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辅导:城市分区规划的成果
来源:  【】 
  城市分区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图纸.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图纸主要包括:规划分区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  1)分区规划文本的内容  (1)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2)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  (3)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5)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  (6)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2)分区规划图纸  (1)规划分区位置图:比例尺不限,表现各分区在城市中的位置;  (2)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包括: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置,范围;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  (3)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包括规划的各类用地界线,深度同现状图;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重要地名,街道名称.  (4)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明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及分区界线;  (5)道路广场规划图: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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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相关专题推荐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  &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 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 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 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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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第四章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 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 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 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 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 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  第4.1.2条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 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第4.1.3条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 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 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 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 &&&& &&&&&&  第4.1.4条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 Ⅲ级内确定。   第4.1.5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 150.0m2跞恕 第二节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 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 表4.2.1
  第4.2.2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 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 低,但不得少于16.0m2跞恕   第4.2.3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 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 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3m2跞恕   第4.2.4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 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跞恕   第4.2.5条 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 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 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 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
  第4.3.2条 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 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 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 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 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 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 具体情况确定。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附录二 城市用地分类中英文词汇表
&附录三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 附表一 &&&&& &&&&&&&&&&&&&&&&  备注:         年现状非农业人口       万人               年规划非农业人口       万人                        &&&&&&&&&&&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 附表二
&&&&&&&&&&&& &&&&&&&&&&&&&&&&&&&&&&&&&&&&&&&&&&&&&&&&&&&&&&&&&&&&&&&&&&&&&&&&&&&&&&&      备注:       年现状非农业人口        万人                 年规划非农业人口        万人&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      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 主要起草人:蒋大卫 范耀邦 沈福林 吴今露 罗希 赵崇仁 潘家莹 沈肇裕 石如 王继勉 兰继中 吕光琪 曹连群 吴明伟       吴载权 何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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