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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警示及说明1、“行程介绍”中涉及的交通时间、游览、停留时间、酒店住宿以当天实际游览为准。2、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导游可根据天气、行程和交通等实际情况并征得客人同意后临时调整景点的游览顺序。3、为了您的安全起见,当您参加有一定危险性的室内或户外活动时,请务必了解当天的天气情况及您个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宜参加此类项目。同程提醒您注意人身安全。4、赠送项目因交通、天气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不能赠送的、或因您个人原因不能参观的,费用不退。风险项目警示1、登山年龄限制1、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预订出行需确保身体健康适宜旅游,并有18周岁以上且60周岁以下家属或朋友(因服务能力所限无法接待及限制接待的人除外)全程陪同出行。2、本产品不接受80岁以上(含)的客人单独报名出游,敬请谅解!3、本产品不接受18岁以下(含)的客人单独报名出游,敬请谅解!成团说明1、本产品最低成团人数1人,如未达到最低成团人数,同程将在出发前7天内通知不成团,未通知的视为成团。如不成团,同程会为您推荐其他出发班期或更换其他同类产品,如您不接受上述方案,同程将全额退还您支付的费用。2、出行前1天或当天您将收到出团通知书或导游的确认电话,敬请留意,保持电话畅通。网上集合的时间仅供参考,具体时间请以出团通知书或导游通知为准。购物说明1、本产品线路行程如包含购物店,您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退改规则1、旅游者违约: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其他1、本行程为我社委托当地旅行社散客拼团线路,在保证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会与其他旅行社的客人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行程;遇到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的情况,在行程开始前可能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具体拼团及转团情况届时我司将及时与游客电话或邮件确认,请游客保持电话畅通。2、持军官证、老年证、学生证等其他符合景区门票优惠政策条件的游客,具体以出行当日景区公布政策为准,请具备条件的游客携带好相关证件并提前交给导游,届时由导游统一安排,按打包行程中客人已享的优惠价格,现场退还差价。3、本行程按照签约先后顺序排座位,不受理尽量靠前需求,敬请谅解。4、1.即日起!凡带儿童出团旅游的游客,儿童必须占位!不得手抱儿童,报团的时候请告知旅行社是否有小孩跟随,若司机发现超载,将终止他的服务,同时有权请客人下车!2.此行程为特价线路,行程中所包含的门票为旅行社折后价,报名请全额支付,以下门票减免由导游现退:(1)70周岁以上身份证、记者证、现役军人证、残疾证、导游证可按成人价格减免门票120元/人;(2)60周岁以上身份证可按成人价格减免门票20元/人;(3)全日制学生证可按成人价格减免门票20元/人。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旅&&&游&&&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十七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协议条款
合同编号:GTY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__年__月__日__时,结束时间__年__月__日__时;共__天__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_元/人,儿童(不满14岁):____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______元/人;旅游费用合计:________________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______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2、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____________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400-777-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400-777-。
_____省_____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自愿参加购物活动与自费项目补充协议
日,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通知》认为,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具体补充协议如下:
甲方允许乙方在原行程不变的情况下,为甲方在行程期间安排以下购物活动:
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分钟)&&&&&&其他说明&&&&&&旅游者签名同意
___年___月___日___时&&&&&&&&&&&&&&&&&&&&&&&&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___时&&&&&&&&&&&&&&&&&&&&&&&&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___时&&&&&&&&&&&&&&&&&&&&&&&&签名:
注:本社郑重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含假冒伪劣产品;购物点购物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略有差异请游客谨慎选择。
本协议购物无强制消费;同时友情提示,购物后请记得索要发票;此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为丰富游客的娱乐活动,旅行社提供如下项目供游客自行选择:
自费项目内容介绍&&&&&&&&&&&&价格&&&&&&所需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自费项目的收费方式及金额在行程中请游客直接与导游沟通协商行程内的所有购物场所和自费游览活动均本着游客自愿消费的原则,无任何强制消费。
1、在旅行社定点购物场所购买的物品,请索要并保管好发票和原包装,回团以后一个月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凭发票及原包装旅行社协助办理退货(食品、药材、饮品除外)
2、不参与购物及自费项目的游客由导游进行妥善安排,请配合。
3、此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人已阅读本协议内容,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接受以下购物店的安排!
参观购物点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签章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程游天下国际旅行社(苏州)有限公司&&&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补充条款
1、旅游者(即出游人)委托他人签约的或签约人与旅游者不一致的,签约人保证已得到全体旅游者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包括附件),并保证将合同中的约定事项(含附件等)向全体旅游者作出必要说明,如签约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或因没有代理权限导致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的,由签约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改变或缩短行程;如遇游客临时中途更改或取消住宿、景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3、旅行社在不减少行程、景点及降低旅游者体验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行程及景点的游览顺序。
4、因旅游者个人证件或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出游的,由旅游者本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因甲方原因不能出发,在出游前可与旅行社协商更换出游人,乙方同意变更的,则变更产生的损失或费用由甲方承担。
6、未经旅行社得知且同意,不得有当地的参团者进入团队并与团队一起游玩。
7、甲方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报名参加旅游活动,甲方在报名时应书面提供个人正确信息(包括健康状况等信息或证明),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情况及相关条件等因素接纳甲方报名参团。甲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一经发现或旅途中发生意外,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或后果。
8、乙方在甲方报名和签订本合同时已特别提醒:旅游者是七十岁以上老人、或未成年人、或怀孕、或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呼吸系统等病史、以及存在可能影响旅行的其他情况,请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征得医生或家属书面同意意见书,或由家属陪同出行;便于乙方给予适当关注。如甲方在行程中因身体不适而终止旅游或变更行程时,应将要求书面明确向乙方提出;乙方应给予配合;由此所产生本合同团费以外的全部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9、甲方已清楚行程中关于酒店等价标准的说明,在不使用国际统一标准的国家和地区以当地行业标准为准。
10、甲方的随身行李物品、现金和贵重物品等应自行妥善保管。甲方在旅游行程中自由活动或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根据身体状况决定是否参加并注意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该期间若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应及时联系乙方随团人员。乙方积极配合协助甲方处理意外事故。
11、乙方已向甲方提示投保旅游意外保险,甲方已明确。乙方提示甲方应仔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如发生意外,切记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凭证,保险公司按理赔细则进行处理。
12、旅游者明确知晓且同意,因活动产品的资源特殊性,旅游者付款后无法更改、取消、退款。如此款约定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此款约定为准。
13、设立社许可证编号:L-JS05322。
14、本线路我司委托提供旅游接待服务。
15.游客姓名:
本人已阅读以上合同附件内容并同意履行以上约定。
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程游天下国际旅行社(苏州)有限公司&&&___年___月___日
1、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防止理赔时出现保险公司拒赔情况。
2、保险产品名称;太平“游天下”国内跟团游保险计划。
3、本产品适用条款《太平盛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1308)条款》(太平养老【2015】意外伤害保险017号);《太平盛世公共交通航空意外伤害保险(201308)条款》(太平养老【2013】意外伤害保险038号);《太平盛世公共交通列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201308)条款》(太平养老【2013】意外伤害保险024号);《太平盛世公共交通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201308)条款》(太平养老【2013】意外伤害保险039号);保险条款、费率请(约1.56M)。
4、本产品承保0天-80周岁(含)。其中66周岁(含)-75周岁(含)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额以10万为限,76周岁(含)以上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额以5万为限。根据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的最高给付金额为10万元。
5、本产品不承保被保险人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旅游团安排的上述活动除外,且游客游玩的上述项目应该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的项目。游客若自行游览一些没有经营许可或者一些尚未经过正规开发的地区所导致的意外保险公司不承担其相关责任。
6、突发疾病是指是指突发的急性心肌梗死、脑出血、肺动脉栓塞、爆发性肝炎或在无意识条件下食入或饮用遭受金属或化学毒物、细菌或细菌毒素或其他微生物污染的食物或饮品引起严重的食物中毒。因自杀导致的食物中毒造成的医疗费用和死亡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7、意外医疗和突发疾病医疗均不设免赔额,社保范围内合理费用按100%赔付,但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为除外责任。
8、保障区域:中国大陆境内。
9、看护津贴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突发疾病住院需亲属前往异地看护的,定额给付每日津贴,最长不超过20天。如被保险人没有住院,则本保障取消。
10、误工津贴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突发疾病住院导致的误工费用补偿,最长不超过60天。如被保险人没有住院或无固定全职工作的,则本保障取消。
1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据实填写投保信息,否则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投保信息不真实造成的理赔本公司不予受理。
12、投保要求:成年人必须为本人投保;未成年人必须是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3、服务网络: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贵州、海南设有分支机构。
14、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责任免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为了增强旅游者安全意识,普及旅游安全基本常识,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计划能圆满、愉快、顺利完成,本公司特制定旅游安全须知,请旅游者认真阅读知晓并切实遵守。
一、出发前准备事项
1. 旅游者在临行前应考虑自身身体状况,必要时旅行前须征得医生同意后方可动身。如有体质较弱或者曾患病的旅游者必须坚持治疗,防止旧病复发。老年人往往患有多种慢性病,平时需要用药治疗者,出游时切不可遗忘服药,否则,可能导致旧病复发、病情加重或恶化。临行前,旅游者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随身携带一些必备的药品及常用药品(如感冒药、止泻药、晕车药等),境外药房只能依处方购买药品。
2. 到野生动物保护区游览,应尽量穿中性颜色衣服,如棕色、米色或土黄色;白色和其他鲜艳的颜色会令动物不安。
3. 临行前安排好家中相应事宜,把旅游线路、旅行社紧急联系人等信息告诉自己家人,同时,也可将自己家人的紧急联系方式告知旅行社。
4. 请旅游者务必带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个人旅行用品、车船票、飞机票,准时到达约定的集合地点,请勿迟到。有些景区景点对于军人、老人、儿童、残疾人士有一定优惠,请旅游者提前向导游出示证件以便导游购买优惠门票,如购买门票后再向导游出示,将不能享受优惠。
二、行程中注意事项
(一)乘坐交通工具注意事项
1. 黄金周或者其他旅游旺季期间,由于国内航班中加班机、包机的数量大增,极易引起航班的延误,如遇此种情况,请旅游者在候机厅耐心等待,密切注意航班的信息,不要到处乱跑,以免误机。同时,航空公司因运力等因素有可能临时调整航班,敬请旅游者配合与谅解。
2. 旅游者乘坐交通工具时,应系好安全带,在交通工具停稳后方可离开;上下交通工具时,须排队等候,讲究文明礼貌,并优先照顾老人、儿童、妇女,切勿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3. 旅游者乘坐交通工具时,请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不要将头、手、脚或者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发生;不要向车窗外扔废(杂)物品,特别是硬质物品,以免伤害他人。
4. 旅游者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5. 旅游者乘坐飞机时,应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小孩应带户口本原件,年满16 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旅游者须持派出所证明原件)。
6. 搭乘快艇、漂流木筏、参加水上活动时,请旅游者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并遵照工作人员的指导。乘坐快艇游玩时,所有旅游者请抓紧扶手,年幼或者年长者请不要坐船头,以免发生不测。途中严禁追跑打闹。
7. 乘机、坐车、乘船时要注意扶梯,在台阶处站稳。乘车时注意颠簸路段及司机急刹车,以免扭伤或摔伤身体。带儿童的游客乘坐交通工具时要特别注意儿童的安全。
(二)住宿注意事项
1. 抵达酒店后,旅游者须听从导游安排;酒店住宿以两人一室、自由组合为原则,如出现单男单女,本公司将调换夫妻用房或者调整为三人房;随行的小孩12 周岁以上才能占床,请旅游者谅解。如果旅游者特别指定单人房间,请于出行前支付单人房差额并取得本公司的确认,以免出行后产生纷争。
2. 旅游者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及安全转移的路线。
3. 沐浴时地面、浴缸容易打滑,一定要把防滑垫放好以防滑倒摔伤,酒后不要沐浴,更不要蒸洗桑拿浴。
4. 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者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客房,出入客房要锁好房门,睡觉前注意门窗是否关好,保险锁是否锁上;贵重物品请放置酒店保险箱,注意保管好收据,如随身携带请注意妥善保管。
5. 如遇紧急情况请勿慌张:发生火警时请勿搭乘电梯或者随意跳楼,应镇定判断火情,主动实行自救;若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者用重衣物压火苗;必须穿过有浓烟的走廊、通道时,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着口鼻,贴近地、顺墙爬行;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可采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被褥堵门缝或者泼水降温的方法等待救援,或者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
(三)饮食卫生注意事项
1. 外出旅游,旅游者应注意身体健康,切勿吃生食、生海鲜、未剥皮的水果,不可光顾路边无牌照摊档,忌暴饮暴食,应多喝开水,多吃蔬菜水果,少抽烟,少喝酒。因私自食用不洁食品和海鲜引起的肠胃疾病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不要随意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防止他人暗算。
3. 为防止旅途中水土不服,旅游者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提供的药品。
4. 如对饮食有特殊要求,请在报名时告知旅行社并提前与导游说明,以便导游更好的给您安排饮食。
5. 旅游者品尝涮食时,为避免烫伤,待食物稍微凉却一下后再食用。使用酒精炉加热的,如需添加酒精,由酒店工作人员关闭火源后添加,请旅游者切勿自行添加;使用燃气加热的,旅游者严禁抽烟或将明火靠近火源,以免引起爆炸,带来不必要的伤亡。
(四)购物注意事项
1. 请勿轻信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推荐。由于小摊位物品真伪及质量难以保障,尽量不要在小摊位购买物品。如必须购买,请看好再与商家讨价。
2. 购物时,请注意商品质量及价格,并向商家索取正式发票。
3. 非旅行社指定购物点,旅游者消费属个人行为,如产生纠纷,旅行社可协助处理,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温馨提醒
1. 为了确保旅行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80 岁以上老人或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 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 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 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 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 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 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 60 岁(含)以上70 岁以下老年人报名出游的,需填写《健康证明》后方可报名,70 岁(含)以上老年人需有家属陪同方可出游;未成年人需由父母或由父母指定的临时监护人陪同,如同行人员中有未成年人无父母陪同出游的,同行的成年出游人均视为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负责全程看管、照顾。
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塑造中国公民良好国际形象,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今天联合颁布《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关系到每位游客的切身利益。做文明游客是我们大家的义务,请遵守以下公约:
1、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
3、保护生态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 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4、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5、爱惜公共设施。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
6、尊重别人权利。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
7、讲究以礼待人。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
8、提倡健康娱乐。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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