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哪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办理》的人员可申请税收优惠

企业吸纳哪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申请税收优惠_百度知道台州就业信息网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问答
一、税收减免:
1.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对象是谁?
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及金额是多少?
答:期限为3年,金额为每户每年9600元。
3.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有哪些?
答: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对象是谁?
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5.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2)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6.支持吸纳就业的税收减免期限及额度是多少?
答:(1)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我省定额标准在国家政策基础上上浮30%,为每人每年5200元。
二、扶持创业政策
7.创业社保补贴政策对象和补贴金额是什么?
答:&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除外),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8、个人创业带动其他人员就业能享受什么政策?
答: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9.自主创业租用场地经营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重点人群、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租用场地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1元/平方米&天标准内给予按实补贴,其它符合条件人员按0.5元/平方米&天标准内给予按实补贴。场租补贴面积一般掌握在50平方米内,属于优秀创业项目的可根据其经营和带动就业情况,在&三园一街&创业基地内经营的,最高放宽至200平方米。创业场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0.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能享受什么政策?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工作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1.参加创业培训能享受什么补贴?
答: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创业就业的,由当地政府给予1200元创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在台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在台创业或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就业地政府给予其补贴标准的60%补贴。
三、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2.创业担保个人贷款的对象是谁?
答: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3年内的创业人员(其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等)。
13.创业担保个人贷款的金额、期限、贴息等规定是什么?
答:(1)贷款金额:个人不超过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不超过50万元。(2)贴息额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内按实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50%贴息。(3)贴息期限:最长3年。
14.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是什么?
答:当年新招用重点人群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进行就业登记、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5.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1)贷款额度:按新招用人员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2)贴息额度: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基础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3)贴息期限:最长3年。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6.企业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答:(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企业。(2)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7.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险种有哪些、期限是多久?
答:(1)险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3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
(2)期限:①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3年。
②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③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8.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条件是什么,补贴金额有多少?
答:(1)享受条件:依法参加并交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
(2)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19.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内容有哪些?
答: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实现较稳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三分之二的补贴。
20.灵活就业指何种方式就业?
答: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个体劳动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人员。
五、岗位补贴政策
&&& 21.高校毕业生到哪些类型企业就业能享受就业补贴?
答: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除外)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成长性较好的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岗位补贴。
22.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补贴标准和期限是多少?
答: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每人500元/月的补助;对取得本科学历学位或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350元/月的补助;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250元/月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23.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及标准是什么?
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和2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24.个人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是什么?
答: 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初级工(含专项)500元/人、中级工800元/人、高级工1300元/人、技师1800元/人、高级技师2500元/人的标准内按实给予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25.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有何补贴政策?
答: 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人的培训补贴。
26.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有何补贴政策?
答: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和技能鉴定标准的60% 给予补贴。
27.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是什么?
&&&&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基本生活补助,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的50%给予补贴。
【来源】 &&
document.write(" ");抱歉,您所访问的页面不存在!请返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解读
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解读
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解读就业是民生之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还十分突出,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促进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  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自日起将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便于纳税人了解和税务人员执行,现将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如下。&一、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有什么不同&  (一)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新政策将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扩大了优惠政策覆盖面。&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所持证件不同。原政策规定所持证件为《再就业优惠证》,新政策规定所持证件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通过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的管理、设置行业限制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二、个人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范围&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四、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范围&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六、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期限&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日至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七、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否可以享受新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日。日起,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可凭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新税收优惠政策。&  新政策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八、符合优惠政策的人员将如何申领持有的相关凭证&  符合优惠政策的人员须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国企下岗失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等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一、哪些人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等城镇困难登记失业人员。二、哪些企业可享受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可享受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三、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一)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计算公式  (1)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  (2)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  3、扣减方式  (1)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税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税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税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4、减免期间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本条规定适用于日以后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论持有的是2006年度以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还是2006年度以后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企业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二)需办理的手续  1、向地税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再就业优惠证》及持证人员身份证;  (5)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达本年度《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本年度减免税资格及预减免税总额,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认定戳记,并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企业在当年减免限额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征收方式。如不符合认定条件,则在上述时限内,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  如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局管理,企业应于次月申报时,将《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送交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2、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年度终了、减免税期届满或纳税期届满后10日内,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再就业优惠证》及持证人员身份证;  (5)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参保职工缴费证明;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批准减免本年度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及追缴多减免的税款,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同时,认定其下一年度的减免税资格及预减免税额,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不再认定其下一年度减免税资格,下达《恢复征税通知书》。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一)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吸纳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月实际吸纳富余人员比例=当月实际吸纳富余人员人数①/当月职工总数②×100%  当年吸纳富余人员平均比例=各月实际吸纳富余人员比例之和/吸纳富余人员月份数③  ①当月实际吸纳富余人员人数是指:当月月末实有富余人员人数。  ②当月职工总数是指:上月月末职工总数与当月新吸纳富余人员和非富余人员人数之和。  ③吸纳富余人员月份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减免税资格认定的月份开始计算的实际月数。  3、减免期间  取得国资委批复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认定、审核及审批程序  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结构认定表》;  (4)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5)由国资委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6)由国资委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7)参保职工缴费证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地税机关)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机关),认定其3年的减免税资格;如不符合认定条件,则在上述时限内,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地税机关)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机关)。在减免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  3、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经济实体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由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结构认定表》;  (3)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4)由国资委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由国资委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6)参保职工缴费证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批准减免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取消其减免税认定资格。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何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换算公式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3、扣减方式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税收减免的,应首先至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鉴定征收方式。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确定扣减方式。  (1)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  主管地税机关首先应确定其每月应纳各税税额。其次,根据上述换算公式计算出当年扣减总额,并将其平均至实际减免月份,与核定的每月征税定额进行比较,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顺序确定各税种减免额度及每月征税额度。在减免限额内,上述税种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超过限额的,按月平均征收入库。  (2)采取报审征收方式的  采取报审征收方式的个体经营户,其扣减方式同本规定第一条“企业”的扣减方式,即在减免税限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在减免限额内,上述税种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减免税限额,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征收方式。  4、减免期间  对日之前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认定及审批程序  1、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业主的《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  (4)主管地税机关下发的《定期定额(率)征收税款申报审批表》或《地方税收征收方式鉴定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达本年度《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本年度减免资格及预减免税总额,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认定戳记并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则在上述时限内,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  2、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减免税期届满或纳税期届满后10日内,应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及持证人员身份证;  (4)主管地税机关下发的《定期定额(率)征收税款申报审批表》或《地方税收征收方式鉴定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如符合减免税条件,主管地税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批准减免本年度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及追缴多减免的税款,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同时,认定其下一年度的减免限额及征收方式,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不予认定其下一年度减免税资格,下达《恢复征税通知书》。六、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可重复申请税收减免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七、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如何执行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符合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号文件第一条(本通知第一条,即企业)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八、从业人员8人以上个体经营适用个体税收优惠政策还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从业人员8人以上,执行财税〔号文件第二条(本通知第三条,即个体经营)的政策。九、什么是商贸企业  商贸企业包括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批零兼营活动的企业(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GB/T&)。十、什么是服务型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同时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企业,能对经营的“服务业”收入单独进行核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十一、享受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是否可以再享受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新再就业优惠政策。十二、已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征收所得税?  对已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征收所得税。十三、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日至日。就业类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二、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五、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3)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六、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七、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1)民政部门核发的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八、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九、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转业干部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十一、随军家属就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十二、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企业的安置证明&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十三、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十四、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标准可以享受什么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每人每年减征营业税3.5万元(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十五、什么样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可减免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申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十六、福利企业办理地税减免,需提交什么手续?&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民政部门的认定证明;(3)岗位职数说明书;(4)残疾职工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厂时间、工种、残疾类别、身份证号码、残疾人证号码);(5)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证明;(6)金融机构代付每月个人工资证明;(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8)如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需报送残疾人员工资明细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9)减免增值税的福利企业,需报送国税机关的认定手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解读从2009年从12月1日起,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必须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为了便于纳税人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程序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1、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目的。&  答: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陆续谈签税收协定,至今已和9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为了更系统地执行税收协定,防止税收协定的滥用,实现税收管理精细化和规范化的目标,同时也是适应非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数量大量增加趋势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特点。&  答:总局此次出台的《办法》最中心的一点是将纳税人自行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做法,改变为依申请才可享受协定待遇,也就是非经审批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法》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 审批与执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另外,《办法》也采取了多条措施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简化非居民办理手续,比如非居民取得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审批手续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可以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提出审批申请,还有非居民在提交审批和备案资料时,以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可以免予提交。&3、哪些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答: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不包括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4、非居民享受的哪些协定待遇应当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答:按照总局《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非居民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但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的部分。&&&&&&&例如,我市一所高校聘用一名美国教师,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这位美国教师来我市讲学,在中国停留期累计将不超过3年,按照中美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他取得的收入是免税的,但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市高校支付给这名外教的报酬应当征税。所以,这名美国教师应当到任教高校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协定待遇的备案手续。&5、哪些人属于非居民?&  答:非居民是指按照我国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是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个人。&&6、非居民应该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答:首先,非居民(外国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非居民应到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如果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但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有业务联系的,非居民可以任意选择一家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如果非居民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也不存在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的,非居民应到其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7、非居民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有哪些?&  答: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下列四项条款规定待遇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申请:&  (1)股息条款&  (2)利息条款&  (3)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财产收益条款&8、非居民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  答: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下列条款规定待遇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或申报纳税义务时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报告:&  (1)常设机构条款&  (2)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3)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  (4)董事费条款&  (5)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  (6)退休金条款&  (7)政府服务条款&  (8)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9)学生条款&  (10)其他所得条款&9、非居民应该什么时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审批申请?&  答: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需要办理审批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之前,由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者非居民的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逾期不申请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0、非居民应该什么时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答: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待遇,应当在每次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由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者是非居民的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报告。&  逾期不办理备案报告,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1、境内企业购买境外企业的技术,按双方合同约定技术使用费需要分四次支付,如何办理手续?&  答:境外企业属于非居民,其居民国与我国签署了税收协定,我国境内企业在向其支付技术使用费时作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由于技术使用费分四次支付,而且每次支付时是对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为简化手续,对于这些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是在第一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当年)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假如企业2009年支付了第一笔费用,剩余的部分在2010年和2011年支付,由于是在3个公历年度内,所以只需办理1次审批手续即可;如果剩余的部分直至2012年才付清,由于超过了3个公历年度,所以在2012年支付时仍需再次办理审批手续。&  另外,在首次办理审批的3个公历年度内,虽然每次支付时不用再办理审批手续,但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报告实际发生的数额。&12、我市高校聘请的外籍教师每个月取得工资收入,是否每个月都需要办理手续?&  答:首先,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校聘用的外籍教师符合居民国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条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如果不符合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条件,高校支付给外籍教师的所得直接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每个月都需要向外教支付报酬,扣缴义务人在首次备案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及相关资料;以后每个月支付外教报酬在备案时,可以将已办理过首次备案仍继续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外教情况汇总,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简明报告表(适用于非首次备案)》。&13、网上是否可以办理享受协定待遇的备案?&  答:由于首次备案需要提供相关资料,非居民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而不能在网上办理。对于网上报税的扣缴义务人以后在办理非居民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时,可在网上申报界面汇总非居民情况直接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简明报告表(适用于非首次备案)》。&  年度终了,扣缴义务人将网上申报的备案报告表汇总打印出来报主管税务机关。&14、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3天的非居民,境外支付工资,境内企业是否进行申报?&  答: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3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尽管由境外企业支付工资,但境内关联企业仍应当对其取得收入情况进行申报。&15、2009年11月初来中国工作的非居民,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非居民当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工资由境外企业支付并负担,按照我国国内法规定,其工资收入是免税的,因此不用办理享受协定待遇的手续。&16、企业总经理9月份由境外日本母公司派遣来中国工作,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答:根据中日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规定,日本国税收居民在我国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日本国征税:(1)非居民在有关历年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2)非居民的报酬不是由中国企业支付或代表该企业支付;(3)报酬不是由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企业的总经理如果其报酬是由日本企业支付并负担,那么由于2009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需要享受中日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待遇,所以这名日本人或是扣缴义务人应当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17、在审批事项中提到“同一项所得”的含义?&  答:非居民取得的同一项所得需要享受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可以简化办理手续,这里的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所得:(1)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2)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3)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是指同一税收协定的同一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包括不同税收协定的相同条款或者相同税收协定的不同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18、税务机关对非居民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或者是备案手续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  答:非居民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直接征税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而且对于下列情形,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不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决定:(1)未按规定提出审批申请,或者虽已提出审批申请但主管税务机关未做出或未被视同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2)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报告,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3)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4)未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限期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又无正当理由的;(5)因情况变化应停止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未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6)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不应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其他情形。&19、非居民未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是否可以追补享受协定待遇?&&  答:如果应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没有享受待遇,造成多缴税款的,可自缴纳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或审批手续,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退还利息。但是超过三年时限才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是不受理的。&  非居民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没有按规定办理审批及备案手续就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直接按规定征税。纳税人可以自结算缴纳补征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改正违反《办法》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后追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退还补征税款,但不退还相关滞纳金、罚款和利息。&20、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审批的情形有哪些?&  答: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1)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不构成纳税义务的所得事项;(2)申请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属于审批范围,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利息条款、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和财产收益条款以外的项目;(3)提出审批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可以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时限;(4)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通知更正或补正后90日内仍不补正或更正,又无正当理由的;(5)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21、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时限?&  答:按照《大连市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做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者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如果在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为了保障非居民权益,总局的《办法》还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包括正常期限及延迟期限)没有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的,视同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但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和税务机关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是不计入税务机关办理审批事项所占用的工作时间。&22、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183天的非居民,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或任何12个月),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183天的非居民,其取得的所得无论是境内企业支付还是境外企业支付的,都应当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也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183天不满1年的非居民,扣缴义务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式计算,即应纳税额=(非居民当月取得的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天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23、外国企业派员来华进行技术指导,在我国已构成了常设机构是否还需办理享受协定待遇手续?&  答:外国企业派员来华从事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如按照企业居民国与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规定,在我国已构成了常设机构的,在常设机构中工作的人员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需要办理手续。&  如果技术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则外国企业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来华工作的人员也需要就其取得的收入情况办理非独立个人劳务备案手续。&2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情形的处理。&  答:主管税务机关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做出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决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经核实后有权撤销原审批决定,并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1)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尚未执行原审批决定,但非居民仍需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执行原审批决定,但根据核实的情况不能认定非居民不应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并责令限期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执行原审批决定,且根据核实的情况能够认定非居民不能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有权撤销原审批决定,做出不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决定,并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对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其中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对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实行源泉扣缴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补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25、不应享受待遇的而税务机关批准实际享受了协定待遇,税务机关是否追缴税款?&  答: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因税务机关审批不当造成非居民不应享受而实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除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所致情形外,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26、非居民的情况信息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手续?&  答:如果非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但不影响非居民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可继续享受或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但如果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非居民改变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比如居民身份改变了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非居民不应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或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或执行扣缴义务。&27、《大连市地税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执行时间。&  答:综合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面较广,涉及对象又是非居民,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因此,《大连市地税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从日起执行。当月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备案的非居民,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2、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手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非居民应到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但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有业务联系的,非居民可以任意选择一家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也不存在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的,非居民应到其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5、非居民发生需享受税收协定的审批事项,应于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事项,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之前,由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逾期不申请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6、非居民发生需享受税收协定的备案事项,应于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报告?&非居民应当在每次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由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报告。&逾期不办理备案报告,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7、非居民需要多次享受协定待遇应如何办理审批及备案手续?&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除此之外,应对每次发生的审批事项,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备案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首次备案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非首次备案时,可以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简明报告表(适用于非首次备案)》。&扣缴义务人在办理非居民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非首次备案手续时,可在网上申报界面汇总非居民情况直接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简明报告表(适用于非首次备案)》。年度终了,扣缴义务人将网上申报的备案报告表汇总打印出来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事项的同一项所得是指:&(1)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2)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3)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是指同一税收协定的同一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包括不同税收协定的相同条款或者相同税收协定的不同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8、非居民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形有哪些?&(1)未按规定提出审批申请,或者虽已提出审批申请但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未做出或未被视同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2)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报告,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3)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4)未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限期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又无正当理由的;&(5)因情况变化应停止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未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6)经调查核实不应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其他情形。&9、是否可以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非居民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在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或审批手续,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退还利息;超过前述规定时限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非居民可享受,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及备案手续,且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结算缴纳补征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改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后追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退还补征税款,但不退还相关滞纳金、罚款和利息。&10、税务机关不予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的情形有哪些?(1)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不构成纳税义务的所得事项;&(2)申请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属于审批范围;&(3)提出审批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可以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时限;&(4)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通知更正或补正后90日内仍不补正或更正,又无正当理由的;&(5)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11、税务机关做出审批决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做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者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包括正常期限及延迟期限),未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的,视同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已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下列时间不计入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处理有关事项所占用的工作时间:&(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要求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2)与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或相互协商的时间。&1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应受到何种处理?&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做出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决定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经核实后有权撤销原审批决定,并分别以下情形处理:&(1)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尚未执行原审批决定,但非居民仍需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2)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执行原审批决定,但根据核实的情况不能认定非居民不应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并责令限期重新办理审批手续;&(3)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执行原审批决定,且根据核实的情况能够认定非居民不能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有权撤销原审批决定,做出不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决定,并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以下情形处理:&对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其中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对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实行源泉扣缴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补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13、因税务机关审批不当,造成非居民不应享受而实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追缴税款?&因税务机关审批不当造成非居民不应享受而实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除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所致情形外,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14、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办理审批及备案手续?&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发生变化的信息不影响非居民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可继续享受或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2)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非居民改变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3)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非居民不应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或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或执行扣缴义务。&税收调查表常见问题1、纳税人在选择调查表的时候,网站上有2009年版本的和2010年版本的,请问选择哪个下载?&&  答:要求使用最新版本,即:选择《2010年全国税收调查参数(企业版)调查表及说明》(大连国税网站—下载中心发布)。此外,如果是集团企业(主管局特殊告知),还应同时下载并填报《2010年企业集团税收调查(企业版)》(发布日期路径同上)。2、此调查表应如何上传?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点击菜单栏中的【收发】,选择&【上报数据】并点击保存。3、货物劳务表为何审核提示不通过?  答:这样的提示表明该“货物劳务表”中货物劳务代码对应的那行数据存在问题,而不是“货物劳务代码”选择不正确。货物劳务表是一个变长表,需要一行一行进行审核;首先,切换到货物劳务表,会显示有一行或多行黄色或红色线条标注的数据行将鼠标移动到被标注的数据行上任意一个数据表元,点击鼠标右键,在弹出菜单中选择【审核当前行】,系统将显示审核结果窗口,根据其中提示的详细审核信息检查数据。4、软件在同一台电脑上只能安装一次,有些纳税人属于税务代理机构,需要同时申报多家企业信息。但此软件提示一台电脑只能装一个软件,也就是一台电脑只能报一个纳税人的信息,且不能卸载。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正确的卸载方法:进入控制面板,[添加删除程序],删除以前年度NTSS软件。  如果仍未删除干净,则需打开C盘,找到C:\program&Files\thunisoft,删除整个thunisoft文件夹。注意:如果删除不了,请先把其中的contmenu.dll文件剪切到桌面上,就可以删除thunisoft文件夹了。然后重启电脑删除contmenu.dll文件,整个卸载过程就算完成了。  卸载之后,可以按照提示正常安装并申报即可。5、税收调查表,已保存的数据应怎么修改?&&&  答:如果是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错误,在菜单栏中的【任务】选项,选择【修改注册信息】修改相关信息。  如果是其它数据,则直接修改再上报。6、为何在打开运行系统的活动任务时,出现报表任务打不开的情况?  答:可能是您的计算机出现过突然停电或关机的情况。解决办法:使用【工具|数据库整理】菜单令,选择要整理的任务,按照向导提示一步步操作,可以修复该任务中的数据。7、我是重点税源企业,为何不能正常安装税收调查表的软件?  答:在电脑上安装重点税源管理系统软件的企业,此软件与税收调查表的系统有冲突,建议纳税人不要将两个系统在同一台电脑上运行。8、我将所有的信息填写并申报就可以了么?还需要进行其他操作么?  答:纳税人信息申报之后,必须点击审核按钮,审核未通过,企业数据无法上报。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错误提示的申报信息属实,点击审核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将原因具体说明(如下图所示),相关信息将自动转入【审核情况明细表】,数据可以上报。9、在申报过程中,我对于对应栏次填报的数据把握不准,请问有相关提示么?  答:纳税人对于申报信息有疑问时,请将鼠标放在对应栏次上就会出现此栏次的申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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