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首付可以贷款吗后怎样办里按结代款

贷款买房要交多少首付 如何办理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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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了不少购房者的住房梦,那么,贷款买房要交多少首付呢?购房者又该如何办理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一些资料,希望这些资料可以帮助到大家。贷款买房要交多少首付贷款买房有很多种,有和。各个城市略有不同。首套的话,公积金贷款2成、商业贷款3成;二套住房多为4成。又有差别。在贷款前,你要先知道自己的帐户上有多少钱,单位每月给你多少钱。只有知道自己的情况才能去贷款。公积金是职工的一种福利,贷款的比商业贷款低很多。商业贷款一般是可以和公积金一起,做成,如果你要贷很多款,但是你的有不多,这时可以组合贷款。确定自己的公积金后,就是去子。确定这个房子总价多少钱,,总价减去首付就是贷款的钱。首付是不能贷款的,所以你手上必须要有些现金,一般的首付是30%
。如果你手上的钱多于首付的30%
,那么你还可以再给现金,这样做的原因是减少你贷款的钱,因为贷款是要利息的,这样从总额来说,给的现金越多,贷的越少还是合算的,当然这个得由你自己的情况来决定。购房者如何办理按揭贷款购房者办理的具体程序如下:(1)选择房产购房者如想获得楼宇按揭服务,在选择房产时应着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购房者在广告中或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得知一些项目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时,还应进一步确认发展商开发建设的房产是否获得银行的支持,以保证按揭贷款的顺利取得。(2)办理按揭贷款申请购房者在确认自己选择的房产得到支持后,应向银行或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了解银行关于购房者获得按揭贷款支持的规定,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填报《按揭贷款申请书》。(3)签订银行收到购房者递交的按揭申请有关法律文件,经审查确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购房者即可与发展商或其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4)签订楼宇按揭合同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交纳房款的凭证后,持银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件与发展商和银行签订《楼宇按揭合同》明确按揭贷款数额、年期、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5)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购房者、发展商和银行持《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及购房合同到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对,在竣工后应办理变更抵押登记。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按揭贷款期间相对较长,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要求购房者申请人寿、财产保险。购房者购买保险,应列明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贷款履行期内不得中断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总价值。在贷款还清之前,保险单交由银行执管。(6)开立专门还款账户购房者在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在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还款账户,并签订授权书,授权该机构从该账户中支付银行与按揭贷款合同有关的贷款本息和欠款。银行在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履行《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该贷款划入发展商在银行开设的银行监管账户,作为购房者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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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买房到底是先交首付还是先办贷款?
买房到底是先交首付还是先办贷款?
以前是先交首付然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在交房后再办理按揭。现在政策改了,你选好房子后,在开发商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首付款,然后一并办理银行按揭。银行按揭资料一般如下: 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双方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根据不同银行需要开出,比如有的银行个人收入证明不能大于5000,大于5000需要提供半年的银行流水),如果你是单身就不要带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打一个未婚证明。基本上就这样。
一般先教首付 然后办按揭
然后 他让你准备手续的
先缴纳首付,才可以办理贷款的,办理贷款的时候你提供给银行的资料里面就包括首付款收据,提供不了银行会认为是假买卖。审批不会通过的。
1、需要先交首付,因为首付之后你才能提高你和房产商的首付付款材料。2、申请房屋按揭贷款的条件是:(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5)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6)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7)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按揭买房手续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印在同一张纸上:2个正面在上,背面在下,共 5份。2、收入证明原件夫妻双方各一份,施单位行政章(如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或收入超过4000.00元,需出近连续三月工资单并施单位行政章或连续三个月工资存折)3、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局开的未婚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判决书外还需提供离婚协议。请核定结婚证上的姓名与号码,是否与身份证一致。如果不一致,请到相关部门办理证明手续。)4、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各一份(户口簿首页、户主页、买受人、共有人)5、首付款收据复印件一份(可等交齐首付再印)。6、所提供证明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若不一致一定需出具证明。7、合同签定前,买受人与共有人双方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征信查询8、个人薪金证明请打印出来(传真件请复印后)再填写盖章。(需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9、如买受人或共有人当中有无法当场来办理手续的,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请在当地出具由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当着公证处的面签寄给您的以下3张表格(请先各复印成4张)并作为公证事项的一部分纳入公证书附件(公证书需原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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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和服务首付买房后,银行不给贷款怎么办
买套房子仅首付款就付了49万多元,但是,过了好几个月,购房者王先生才知道,银行拒绝了他的按揭申请。可是这个时候,王先生实在筹不出113万元的购房余款,他想退房拿回首付款,但开发商不乐意了。开发商说,退房可
买套房子仅首付款就付了49万多元,但是,过了好几个月,购房者王先生才知道,银行拒绝了他的按揭申请。可是这个时候,王先生实在筹不出113万元的购房余款,他想退房拿回首付款,但开发商不乐意了。开发商说,退房可以,但是要赔11万多元的违约金和42万多元的 房价下跌
  买套房子仅首付款就付了49万多元,但是,过了好几个月,者王先生才知道,银行拒绝了他的按揭申请。可是这个时候,王先生实在筹不出113万元的购房余款,他想退房拿回首付款,但开发商不乐意了。开发商说,退房可以,但是要赔11万多元的违约金和42万多元的 &房价下跌损失&,这样一算,王先生的首付款全赔给开发商都不够。
  掏了首付款后银行不给贷款,能不能退房拿回首付款?购房者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为此,购房者和开发商闹上了法庭。
  付首付后银行不给贷款
  据购房者王先生起诉说,前两年他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约定王先生向开发商购买集美区某花园跃层楼中楼,总价162万多元。签订当天,王先生支付了首期款49万多元,余款113万元以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支付。王先生说,直到他们提起诉讼为止,购房合同已经签订超过1年,开发商仍然无法代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导致他们无法支付剩余的房款。开发商却说,据他们从银行查到的情况,是由于购房人王先生在其它的贷款中存在逾期付款,信用记录不良,所以银行决定不贷。因此,这事应该由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王先生认为,资信不良不是违约行为,他在银行不贷款给他的情况下,实在无力支付剩余的购房款。王先生找开发商协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退还已经收取的购房款49万多元。
  购房者起诉开发商反诉
  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2008年12月,王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被告的开发商立即退还购房款49万多元。
  开发商提起了反诉。开发商说,王先生因自身的资信原因,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11.3万元。此外,购房者王先生还应该赔偿因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42万元。
  近日,这个案件经过审理后,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原告王先生与被告的开发商一致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先生同意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1.3万元,而开发商不再追究王先生的其他违约责任,并将王先生已支付的49万多元购房款扣除违约金和税费后,返还给王先生。
  银行不贷款损失谁承担?
  开发商:没按时付款 就是违约
  开发商代理人说:&需要澄清一个认识误区,认为说按揭贷款是开发商的义务,其实不是这样的。按揭贷款,说穿了就是购房者向银行借钱来子,严格来说,属于购房人付款方式的一种履行方式之一,所以说,合同中约定,购房人要向银行去贷款,他要保证他的资信状况符合银行的审查要求,如果他没有通过银行的审查要求,就应该在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后5天内,一次性补足剩余的款项,否则就构成违约。&
  开发商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后,因买受人原因而使按揭手续无法办理或银行未批准同意按揭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送达之日起5天内付清全部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且买受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另外,房价下跌损失也是买受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这完全符合对等公平的原则。
  购房者:银行不贷 责任不在买方
  购房者代理人、凌一事务所林志铭认为,本案合同的解除,按揭贷款贷不到,责任不在于原告方,也不在于被告方,不可归责于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王先生确实存在在其他按揭贷款还款过程中迟延还款的事实,但是这些迟延还款都是在与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发生的,且在双方签约之前已经还清。这些事由业已存在,开发商应该可以查询到王先生的这些情况,对此应当知道,这是双方签订合同的基础。因此,王先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林志铭说,这个退房纠纷案件,跟其他购房者反悔的案件不太一样,这个购房人并不是说他不买房子了,他很愿意买这个房子,但是他现在实在买不起,由于银行拒绝放按揭贷款给他,这个是国家政策的原因,这个也是购房人在订立购房合同的时候,很难预见到的。所以购房人要求解除这个合同,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要把房价下跌的损失转嫁到购房者身上,这是非常不恰当的,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专家说法
  明显不公平可解除合同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认为,当购房人付了购房首付款,但因信贷政策调整或个人资信原因导致银行不放贷,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参考合同法的规定,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他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另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损害赔偿范围。在房价上涨情况下,房屋差价部分即原来买受之价与上涨后的房屋价值间的差额。在房价下跌情况下,房屋差价部分即原来买受之价与下跌后的房屋价值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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