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上海外环以内算市区吗的猪肉流通需要报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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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和猪肉流通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号:自府办发[2005]66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和猪肉流通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力开拓猪肉外销市场
  按税收解缴关系,相关区县政府要积极帮助自贡市华润肉食品有限公司、荣县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吉泰龙食品(集团)公司等企业开展促销工作,主动邀请主销区主管部门和主销企业来我市实地考察,加强沟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他们放心购买自贡猪肉。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尽快恢复我市猪肉的正常外销。
  二、力争尽快恢复猪肉出口
  市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省和内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系,做好宣传和沟通工作,及时向出口国通报猪2型链球菌病疫情控制情况和检验报告,消除其顾虑。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加快通关报检速度,迅速恢复我市猪肉出口。
  三、金融部门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
  金融部门要对因疫情影响出口的加工企业和省、市生猪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一定额度内给予封闭式优惠贷款;要大力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多收、多宰、多储,保护好农民养猪积极性,为我市农村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四、切实加强对肉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及畜牧、工商、卫生、商务、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强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屠宰加工和市场经营秩序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维护生猪和猪肉市场流通的正常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和猪肉流通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7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8月3日至今,我省已连续6天没有新发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发生病例最早、疫情较集中的资阳市已连续11天没有新发病例,我省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精神,切实促进生猪和猪肉正常流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责任,千方百计搞活省内生猪流通市场
  养猪是我省农村的支柱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产业在我省的重要地位,统一思想,落实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推动生猪和猪肉的正常流通。近期,省政府将对各地撤销猪肉检查站的进展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各级政府对现有设立的以检查生猪和猪肉的运输关卡进行清理。凡未经省政府批准的一律撤销,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设卡。各地工商、卫生、畜牧、商务等部门共同加大对猪肉市场的管理力度,加大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死猪、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维护猪肉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放心地吃猪肉。
  二、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恢复省外猪肉市场
  当前,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猪肉调省外市场正在逐步恢复。为加快我省猪肉出川,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主要企业积极与省外重点销区和主销企业进行沟通,开展促销工作。积极邀请主销省区主管部门和主销企业到我省进行实地考察,使他们放心购买四川猪肉。省商务厅、省畜牧食品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尽快恢复我省猪肉的正常外调。
  三、提前做好准备,力争尽快恢复猪肉出口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生猪加工企业作好恢复出口的各项准备工作。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药残和猪链球菌的检验,帮助企业尽快取得出口条件;成都海关要争取各口岸海关对我省猪肉出口给予支持;畜牧部门要加大对饲料企业的管理,防止药残超标,保证出口质量。待疫情解除后,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加快放检通关速度,帮助企业开辟新的市场。
  四、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银企关系,在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各地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扶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扩大储备肉规模给予支持。全省猪肉加工企业要积极应对,努力保证生猪收购和市场供应,为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五、做好生猪保险工作,增强意识
  各地保险企业要加大对生猪保险险种的宣传,继续做好资阳生猪保险试点工作。各地要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办法,积极支持生猪饲养、流通的保险业务发展,提高防范生猪饲养、流通中的风险,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民和农业生产的安全。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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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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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钦州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的统一部署,县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重点单位、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有效解决猪肉质量安全问题,严厉打击、取缔非法私屠滥宰窝点和无证经营、配送生猪肉品行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厂场设施,提高生猪屠宰机械化水平,有效遏制各类运输、屠宰、销售病死猪及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点)生猪肉品的违法行为,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要建立健全从养殖、进厂、屠宰、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生猪产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猪肉质量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覆盖全行业的猪肉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县猪肉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
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
  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
  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三、工作目标
  到2007年年底要达到以下目标:
  1.县城进点屠宰率实现100%;
  2.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3.县城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厅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以上来自依法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
  4.依法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均要建立检疫检验制度,出厂场(点)销售的猪肉要同时具备“两证两章”;
  5.依法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点)无加工病死猪、注水肉的违法行为;
  6.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7.非法进口的肉类100%退货或销毁。
  四、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营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镇人民政府职责。
  灵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全县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镇具体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确保本县专项整治行动如期开展,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订本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解决整治工作经费,监督检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要组织落实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企业的监管,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县各项整治指标。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1.县商务局
负责牵头组织全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县区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
  2. 县公安局
负责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对妨碍公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县水产畜牧局
负责制订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4. 县卫生局
负责制订猪肉消费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5. 县工商局
负责制订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商场、超市等流通环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6. 县质监局
负责加强对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没有“二证二章”的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三)企业的责任。
  1.养殖企业的责任
  建立健全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予以整改。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
此项工作由水产畜牧局牵头负责监督落实。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公安局配合。
  2.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责任
  配合商务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予以整改。强化企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场(点)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具备“二证二章”的肉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全面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100%出厂的肉品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实行家畜肉品实名出厂制度,对出厂的猪肉要全部出具家畜产品流向单。配合做好市场、超市、商场、餐饮单位、集体食堂销售和使用猪肉的索证索票工作。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同时,家畜定点屠宰企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落实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此项工作由商务局牵头负责监督落实,水产畜牧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公安局配合。
  3.肉品销售市场、肉品流通企业的责任
  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配备肉品质量监管人员,建立销售商经营信息档案;配合做好猪肉索证索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予以整改。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必须从定点屠宰企业进货并签订协议,实行“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强制退出”等制度,不具备“二证二章”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严禁其他渠道猪肉进入市场,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病害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肉品的,要立即退市,向工商、商务部门举报,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项工作由工商局牵头负责监督落实,商务局、卫生局、质监局、水产畜牧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4.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的责任
  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做好猪肉索证索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进行整改。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不使用没有“二证二章”的原料猪肉,不接受没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无证配送,确保使用的原料猪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
  此项工作由卫生局牵头负责监督落实,工商局、商务局、质监局、水产畜牧局、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配合。
  5.肉食品加工企业的责任
  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做好猪肉索证索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进行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此项工作由质监局牵头负责监督落实,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水产畜牧局、公安局配合。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要站在全局和政治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特别是各镇和县直责任部门的“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亲自抓部署、亲自抓落实,绝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
  在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查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依法打击。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加强领导,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1、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县政府设立指挥长,由方建安副县长担任,成立灵山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县商务局局长曾爱勇任组长,县公安局、县水产畜牧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的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统筹协调全县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统一部署有关联合活动,督促检查县直责任部门和各镇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副局长谢俊忠任主任,县公安局、县水产畜牧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市质监局各指定一名业务科长为联络员),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分析动态,研究应对措施等,负责专项整治工作。
  2、建立全县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议定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县商务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县公安局、县水产畜牧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市质监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3、各镇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县政府统一要求,制定本镇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解决经费,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广泛深入开展。
  (二)突出重点,层层落实整治责任。
  县直责任部门和各镇要切实把猪肉质量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情况,及时作出部署,及时督促检查。要本着既治标、又治本的原则和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的工作思路,强化企业主体意识和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落实肉品质量安全责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加强对猪肉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创建优质肉品生产企业和肉品放心销售市场。对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私宰、制售病害肉和为销售、配送、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生猪肉品行为开绿灯或不作为的部门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严肃查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由于猪肉价格上涨,我县私屠滥宰现象抬头,一些不法个体肉商采取少报定点屠宰生猪头数、然后将“私宰肉”混杂其中“捆绑”销售,或通过“地下黑配送”渠道,销往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加工作坊等,这种利用在定点屠宰厂场代宰一头猪的合法票证,多头私宰猪重复使用的隐蔽手法,造成了猪肉市场极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各镇、各部门在这次整治行动中,要把此类行为作为整治重点,对唯利是图、屡教不改的销售、配送、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的个体肉商及企业作坊,要列入“黑名单”,撤销其经营证照,清除出肉品经营行业,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查处。
  (三)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县直责任部门和各镇要围绕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结合当地突出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大力鼓励、引导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要以猪肉质量安全为重点,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行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加快建立信用自律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要建立完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全面推行定点屠宰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建立完善猪肉经销商管理档案,坚决遏制私屠滥宰、制售和使用私宰肉、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养殖环节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屠宰环节完善台帐制度,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流通环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消费环节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切实加强猪肉等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同时,县政府根据相关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加快修改制订有关家畜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办法,对现有法律法规和重要的技术标准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出台《灵山县家畜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管理办法》。
  其次,鼓励定点屠宰企业建立配送中心,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集体食堂、用肉单位等开展定点屠宰猪肉配送业务,在市场、商场、超市、社区设立定点屠宰猪肉直供销售店,发展连锁品牌经营。此项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县卫生局、县工商局等部门配合,争取年底初见成效。
  (四)协同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直责任部门和各镇要在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重拳出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工作局面。组织好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单位的突击检查,对于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坚决打击,彻底摧毁其私宰窝点;对于与“地下黑配送”串通一气、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猪肉作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作坊和餐饮单位以及集体食堂,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手进行地毯式的打击查处。对涉及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要依法侦破判处,震慑违法犯罪;监察机关要认真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察不作为的行为。
  (五)积极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揭露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和“地下黑配送”的社会危害性,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动,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人员、单位和问题严重的市场。大力宣传打击整治成效,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攻势;宣传放心肉品品牌,引导消费;宣传肉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识别非法伪劣肉品的能力;宣传“私宰肉”“问题肉”害处,大力引导广大群众形成良好肉品消费意识,拒绝“私宰肉”“问题肉”进入餐桌的良好氛围。
  县直责任部门和各镇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猪肉质量安全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肉品质量安全意识,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共同营造良好的猪肉质量安全环境。
  (六)强化督查,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山区、重点单位、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对大案要案进行及时督办,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各职能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整治工作,并加强督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应保证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汇报,研究存在的问题,讨论下一步工作安排。同时,每半月要将行动进展情况汇总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实施步骤
  (一)全面动员,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9月10日)。
  县直责任部门和各镇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通过集中培训、媒体宣传、召开会议等形式,向相应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广泛宣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全国、全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使其了解国家、自治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其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全面检查,联合行动阶段(9月11日-10月30日)。
  县直责任部门和各镇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档案。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生产加工环节要重点检查加工企业作坊;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临时摊档、商场超市;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餐饮单位和学校、工地、食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三)集中整改,重点攻关阶段(11月1日-11月25日)。
县直责任部门和各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重点加大对农村和城乡接合部、非法生猪屠宰点、肉制品加工作坊、集贸市场、临时早市、餐饮企业、集体饭堂等的检查力度,查处、捣毁私宰窝点和销售私宰肉、病死肉、有害肉、注水肉产品,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四)考核验收,巩固成果阶段(12月1日—12月25日)。
  县猪肉质量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县直责任部门和各镇确定的专项整治目标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要通报批评。县直责任部门和各镇要在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县商务局汇总后,分别报县政府、市商务局。
  七、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了解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和相应措施,适时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1)。
  (二)信息通报制度
专项整治工作开始以后,水产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每周四12:00之前提供本部门落实有关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格式见附件2)。对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以专报方式随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格式见附件3)。
  (三)统计报送制度
  水产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每旬汇总填报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4),并报定量统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每月10号、20号、30号12:00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新闻发布制度
  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宣传整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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