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解除能进吴江日报电子版峻岭电子吗

吴江彩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7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双马&#x号。法定代表人:谢政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法定代表人:杨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涛,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新明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彩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明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由彩美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彩美公司所供RF端子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给新明亚公司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1、彩美公司的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根据新明亚公司与彩美公司签订的采购单,要定作的RF端子产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而彩美公司未能按约完成,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初衷,导致无法制作出合格产品,给新明亚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根本性违约。2、实际客户已经就彩美公司提供的货物提出质量整改等意见,并已明确告知了彩美公司,彩美公司也认可存在该情况,但其未进行任何的整改。二、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是买卖合同关系不正确,事实上,彩美公司提供的RF端子产品均是按照实际使用客户要求标准而进行定作,并非是标配品或可以任意从其他生产商处购买,故双方合同关系实际应为定作合同关系。三、按照约定,彩美公司请求新明亚公司支付货款元的诉求不应得到完全支持。彩美公司所提供的RF端子产品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并给新明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新明亚公司拒付相应款项合法也合理;根据约定,至2016年4月25日前新明亚公司只应支付彩美公司40万元,剩余款项在诉讼时均未到期,彩美公司无权要求新明亚公司履行。彩美公司辩称:一、新明亚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彩美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在双方的货款支付协议中,新明亚公司明确确认了债务的金额并承诺了具体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其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新明亚公司也按约支付了前两期的货款,在支付货款期间其并没有提出过彩美公司的产品有任何质量问题,由此可见新明亚公司提出的所谓质量问题,只是拒不履行付款承诺的一个托词。二、关于新明亚公司认为本案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一审已查清了相关的事实,新明亚公司所要的产品均系彩美公司设计、制作,且彩美公司并非为新明亚公司单独制作的产品,新明亚公司向彩美公司提出的产品的尺寸和规格只是产品外形及功能性的一个需求,这也是买卖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不能由此即认定为是定作合同。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新明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彩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新明亚公司支付彩美公司货款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新明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彩美公司、新明亚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新明亚公司向彩美公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采购单,采购单中明确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彩美公司将货物送至新明亚公司处,由新明亚公司在彩美公司提供的端子处加装线材后交付新明亚公司的客户&#x年1月29日双方签订《货款支付协议书》,甲方为彩美公司,乙方为新明亚公司,并写明,乙方至2016年1月26日止,结欠甲方货款共计人民币元。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还款协议:2016年1月29日支付10万,2016年2月3日支付10万,2016年3月25日支付20万,2016年4月25日支付20万,2016年5月25日支付20万,2016年6月25日支付元。彩美公司、新明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在下方签字确认,新明亚公司加盖公章。后新明亚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付款10万元,于2016年2月3日付款1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彩美公司诉讼至一审法院。新明亚公司一审称彩美公司所供产品的尺寸存在问题,并提交了邮件往来的打印件,但并未明确指明上述邮件的往来人员以及每封邮件所要证明的事实,彩美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并表示,新明亚公司确曾向其提出品质问题,彩美公司为此到现场处理,但彩美公司认为,并不是彩美公司的端子的质量问题,新明亚公司线路检测不合格主要是由于新明亚公司在后期加工过程中的工序存在问题,造成端子挤压。另外,接收端与新明亚公司的端子也不匹配。且新明亚公司的端子供应商也不止彩美公司一家。新明亚公司一审另提交了其制作的零件承认书,并表示新明亚公司向彩美公司提出产品的尺寸,彩美公司根据该尺寸制作产品,零件承认书中的图纸系彩美公司提供。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提交的采购单及新明亚公司提交的零件承认书,彩美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系新明亚公司提出尺寸的要求,由彩美公司自行设计、制作产品,彩美公司亦表示,其制作的产品都是标配的,选择尺寸与新明亚公司相符的产品即可。故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彩美公司、新明亚公司之间应为买卖关系。现彩美公司已将新明亚公司订购的货物送至新明亚公司处,双方亦签订货款支付协议,确认结欠彩美公司货款元,并明确了支付期限。但新明亚公司之后仅支付了20万元,余款未付,现付款期限已届满,新明亚公司仍未支付,故彩美公司要求新明亚公司支付余款元的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新明亚公司现提出拒付货款的理由系其称彩美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新明亚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新明亚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的金额,故新明亚公司此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碍难采纳,若确因彩美公司的产品造成了新明亚公司损失,新明亚公司可就此另案主张。综上,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15元,由负担。二审中,新明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加盖“”印章的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彩美公司与新明亚公司一起去终端客户处处理客诉,二审期间新明亚公司要求终端客户提供相关的不良证明,并加盖其公司公章,且新明亚公司要求终端客户到庭作证,客户也同意如有需要可以出庭作证。彩美公司对新明亚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两份证据是电子邮件打印件,由于电子邮件的这个收发方并没有彩美公司,且电子邮件打印件也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真实性无法认定;退一步讲,即便电子邮件是对客观事实的表述,从电子邮件的内容也看不出与彩美公司有什么关系;该电子邮件打印件,即使作为证据也应该是在一审提出,现在明显超过了举证规则的要求,故该电子邮件即使是真实表述的内容,也无法直接予以证实。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新明亚公司以彩美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拒付货款能否成立?本院认为,本案中就交易往来中新明亚公司结欠的款项,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9日签署《货款支付协议书》,确认了截至2016年1月26日新明亚公司结欠的具体款项以及分期付款的计划,故彩美公司主张新明亚公司支付已确认的欠款有相应事实依据。新明亚公司以彩美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拒付货款,则其应对此进行举证证明,但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新明亚公司一、二审提交的往来电子邮件,并无法看出系因彩美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导致其向终端客户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其在本案中拒付货款依据不足,不能成立。且新明亚公司在本案一审中并未提起反诉,故对其提出的因彩美公司产品不符合约定应赔偿损失的问题,本案二审不予理涉。关于新明亚公司上诉提出至2016年4月25日其应付款项仅为40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截至彩美公司一审起诉时&#x年4月28日,新明亚公司就《货款支付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义务已有两期合计40万元未予履行,已远远超出了该协议书所确认欠款总额元的五分之一,故彩美公司依法有权要求新明亚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新明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新明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3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丁 兵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聪敏邀请好友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6****0023?259802132****6936?102303182****1831?72604181****5252?67805188****4341?5850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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