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安装防火墙算固定资产吗侧面需要几个固定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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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存时间: 18:52:39《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
《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
(1990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颁布)
第一章&&&&总则
1.0.1&&&矿山生产规模应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地质资源,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2&&&矿床开采应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并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1.0.3&&&矿体产状按其倾角和厚度分别为:
1、按矿体倾角划分:
缓倾斜矿体&&&&&&&&&&&&&小于30°
倾斜矿体&&&&&&&&&&&&&&&30°~55°
急倾斜矿体&&&&&&&&&&&&&大于55°
2、按矿体厚度划分:
极薄矿体&&&&&&&&&&&&&&&小于0.8米
薄矿体&&&&&&&&&&&&&&&&&0.8~5米
中厚矿体&&&&&&&&&&&&&&&5~15米
厚矿体&&&&&&&&&&&&&&&&&15~20米
极厚矿体&&&&&&&&&&&&&&&大于50米
1.0.4&&&矿石和围岩的稳固性按允许暴露面积划分为:
极不稳固&&顶板不允许暴露,不得无支护作业;
不稳固&&&&顶板允许暴露在10米2之内,长时间暴露则需支护;
不够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米2之内;
中等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600米2之间;
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600~1000米2之间;
极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1000米2以上。
第二章&&&&建筑物保护和开采移动范围
2.0.1&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其重要性、用途和引起变形的后果分为三个等级,见表24-1。
表24-1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等级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Ⅰ&&&国务院命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级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并三班生产的大型厂房、水泥厂回转窑、选矿厂和冶炼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和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物、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竖(斜)井、主平硐,提升机房,主扇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
Ⅱ&&&22万伏以上超高压输电铁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高频通讯干线电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矿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级火车站,三层以上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干线;架空索道,电视台及其转播塔等。
Ⅲ&&&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级火车站,砖木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米的两层楼房,村庄民房;高压输电铁塔,钢瓦斯管道等。
2.0.2&矿山必须圈定开采后地表及岩层移动预计范围。开采移动范围的圈定应遵照下列规定:
1、移动区应从开采矿体的最深部划起;
2、对未探清的矿体应从能做为远景开采的部位划起;
3、矿体埋藏很深且分期开采时,需分期划出移动区;
4、矿体轮廓复杂时,应从矿体突出部位划起;
5、对已进行工程地质及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一般应进行开采后岩石体及地表稳定性的评价,分别用数值分析法(包括有限元或边界元分析)和类别法确定;
6、对未进行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可参考同类矿山的观测资料确定;
7、所圈定的移动区应分别标在总平面图上。
2.0.3&&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布置在最终移动区之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带宽度应按保护对象的等级而定,Ⅰ级为20米,Ⅱ级为15米,Ⅲ级为10米。
2.0.4&&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须布置在最终移动区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
&&&&&&&&&&第三章&&&&&矿床开拓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矿床开拓系统矿山企业的主要建设工程,它对矿山生产具有&
长远影响。矿床开拓必须符合生产安全、工程量少、投资省、经营费低、管理方便的原则。
3.1.2&&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口位置应保证其建筑物不受岩层移动、滑坡、滚石、山洪和雪崩的危害,井口标高应在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3.1.3&&每个生产矿井或坑口,应有两个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大型矿井,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时,应在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3.1.4&&每个作业阶段应保有不少于二个作为人行的出口,并使其通往地面的两个出口相通。
3.1.5&&&矿山两个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中,如果有一个出口适于人员通行时,应停止坑内采掘工作,直至修复或设置出口为止。
3.1.6&&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稳固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断层或断层破碎带、岩溶发育的地层中。若难以避开时,应有专门设计,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1.7&&竖井、斜井、主平硐、主溜井在施工前,一般应打检查钻孔,以查明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3.1.8&&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工程量和总运输功最小的矿体下盘。井(硐)口位置应便于布置各种建(构)筑物、调车场、堆放场地和废石场,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3.1.9&&井巷断面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用通过的设备最大尺寸进行较验。
3.1.10&&新建矿山,人员上下班通过的竖井、垂直深度超过90米的倾斜井巷、长度超过1500米的井巷,应采用机械设备运送人员;现有矿山应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上述规定。
3.1.11&&竖井、斜井与各阶段的车场联结处,必须设置阻车器和和高度不小于1.5米的安全栅栏,栅栏下面应高度不小于0.3米整体栏板。
3.1.12&&地震区矿山的各主要井巷出口,应按地震部门提供的基本力度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二节平硐开拓
3.2.1&&矿床有条件利用平硐开拓时,应优先采用。
3.2.2&&主平硐排水沟的泄水能力须按井下最大涌水确定,水沟坡度不小于3‰。
3.2.3&&平硐人行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力运输的平硐不小于0.7米;
2、机车运输的平硐不小于0.8米;
3、无轨运输的平硐不小于1.2米。
3.2.4&&平硐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3米;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间隙不应小于0.6米。
3.2.5&&平硐坡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1.2.10条的规定。
第三节斜井开拓
3.3.1&&矿床可用下盘斜井开拓、脉内斜井开拓和侧翼斜井开拓。
3.3.2&&斜井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盘斜井必须与矿体保持一定距离,其距离应根据矿体下盘的变化确定,一般应答应15米;
2、脉内斜井必须在井筒两侧留保安矿柱8~10米。
3.3.3&&斜井开拓按其提升、运输设备的不同,其适用条件如下:
1、箕斗或台车提升一般适用于倾角大于30°的斜井;
2、矿车组提升一般适用于倾角小于30°的斜井;
3、向上运输的胶带输送机一般适用于倾角不大于15°的斜井;
4、向下运输的胶带运输机一般适用于倾角不大于12°的斜井;
3.3.4&&矿车组斜井井筒一般应取同一角度,中途不宜变坡;特殊情况下斜井下段倾角可大于上段2~3°。
3.3.5&&斜井倾角等于或大于12°时,斜井一侧须设人行台阶;倾角大于15°时,应加设扶手。
3.3.6&&斜井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斜井垂直深度不大于90米,采用轨道运输而无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有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人行道与车道之间必须隔;
2、胶带运输机斜井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
3、人行道的铅垂高度不小于1.8米。
3.3.7&&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3米;胶带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4米。
3.3.8&&甩车道的提升牵引角一般不应超过10,主要提升斜井的平曲线半径为15~20米,竖曲线半径为20~30米,并须满足长材料通过。
3.3.9&&为便于布置人行道和管道,一般不采用双向甩车,特殊情况需双向甩车时,甩车道岔口应错开8米以上;双向提升时,斜井井筒一般按双道布置。
3.3.10&&斜井于阶段联结采用吊桥时,竖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桥通过人车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8米;
2、吊桥不通过人车和长材料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4米。
3.3.11&&吊桥必须有制锁装置。
3.3.12&&斜井井筒中须设纵向水沟,井筒内每30~50米设一坡度不小于3‰的横向水沟。
3.3.13&&当斜井倾角大于10°时,敷设轨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3.3.14&&矿车组斜井内必须设防止跑车的装置。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室。
3.3.15&&采用双巷平行斜井开拓时,沿斜井线路每隔100~150米须设一联络道将两斜井连通。
3.3.16&&胶带输送机斜井中应敷设专用的消防水管。
3.3.17&&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上、下人员处应设有平台,平台长度不小于5米,宽度不小于0.8米。
3.3.18&&本〈〈规程〉〉第41.4.1条也适用于斜井开拓。
第四节&&竖井开拓
3.4.1&&竖井开拓应根据矿山生产规模、井筒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可采用罐笼井、箕斗井、混合井。
&&&混合井开拓一般适用于井筒深度较大、地质条件复杂和施工困难的矿床。
3.4.2&&在主副井之间布置破碎系统时,主副井间距不小于50米。
3.4.3&&辅助提升设施的设置须符合下列规定:
1、年产量小于60万吨的矿山可设一套辅助提升设施。
2、年产量大于100万吨的矿山,应设置两套辅助提升设施;
3.4.4&&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提升设备和梯子间。梯子间应经常检查和清扫,梯子和梯子间构件须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3.4.5&&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梯子坡度不大于80°;
2、上下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米;
3、上下平台的梯子孔应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米和0.6米;
4、梯子上端要高出平台1米,梯子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
5、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瞪间距一般为0.3米;
6、梯子间与提升间、管线间须用金属网隔开。
3.4.6&&井筒有淋水时,在马头门以上1~2米处须设集水圈。
3.4.7&&竖井处于地震烈度为8~9度的地区时,竖井井径支护应直至基岩内5米,其强度必须满足地震烈度的要求;靠近井口的各种预留峒口应尽量错开布置,以免削弱井壁。
3.4.8&&本《规程》第42.1.7条也适用于竖井开拓。
第五节&&&&&斜坡道开拓
3.5.1&&斜坡道的位置应根据工业场地的总体布置和矿体赋存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沿走向布置在矿体中部的下盘稳固岩层中。
3.5.2&&用盲斜坡道开拓深部矿体时,其上口位置应靠近坑内破碎站卸矿溜井,以缩短矿石运距。
3.5.3&&斜坡道须设错车道和信号避锁装置;错车道的长度和宽度应视行驶设备尺寸而定。
3.5.4&&斜坡道断面应根据无轨设备的外形尺寸和运行速度、斜坡道用途、支护形式、风水管和电缆等布置方式确定,并须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2米;
2、无轨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6米;
3、无轨设备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不小于0.6米
3.5.5&&&斜坡道坡度应根据采用的运输设备类型、运输量、运输距离和服务年限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用于运输矿石时,其坡度不大于12%;用于运输材料设备时,其坡度不大于20%。
3.5.6&&斜坡道的弯度半径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和技术规格、道路条件、行车速度及路面结构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行大型无轨设备的斜坡道干线的弯度半径不小于20米,中间联络道或盘区斜坡道的弯度半径不小于15米;
2、通行中小型无轨设备的斜坡道的转弯半径不小于10米。
3.5.7&&斜坡道弯度加宽和超高以及竖曲线弧长,应根据无轨设备的行车速度、半径大于和路面状况经设计确定。
3.5.8&&斜坡道路面结构应根据其服务年限、运输设备的载重量、行车速度和密度合理而定,一般应采用混凝土路面。
3.5.9&&斜坡道应设置排水沟,并须定期清理,以利水流畅通。
第六节&&&&&井下破碎和溜井系统
3.6.1&&井下破碎系统适用于下列条件:
1、箕斗提升井、胶带输送机斜井和平硐,年产矿石量大于30万吨,矿石大而不符合提升运输设备要求的矿山;
2、破碎系统服务年限一般须大于10年。
3.6.2&&粗破碎机形式应根据矿岩的物理机械特性,经设计确定。粗破碎机给矿口宽度应大于最大给矿块度的15~20%,排矿块度应满足提升、运输设备的要求。
3.6.3&&阶段卸矿站至破碎机和破碎机至计量装置之间,一般应设矿仓(溜井);其容积应各为0.5~1小时的贮矿量,或各不小于两列车的矿石量。
3.6.4&&粗破碎机硐室应设置起重设备,其起升量应满足起吊最大件质量的要求。
3.6.5&&破碎系统部位应有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破碎硐室应布置在岩层稳固地段。
3.6.6&&破碎系统必须设有完善的通风系统和出尘设施。
3.6.7&&破碎硐室、胶带输送机、计量硐室的大小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硐室应有设备大件出入通道,并兼做安全出口。
3.6.8&&溜井位置应选择在开拓工程量和总的运输功最小、施工方便的稳固岩层中。
3.6.9&&主溜井和分支溜井的倾角应大于60°;当粉矿较多时,应尽可能采用垂直溜井。溜井直径应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但不得小于2米。
3.6.10&&年产矿石量60万吨以上(含60万吨)的矿山,应设置备用溜井。
3.6.11&&溜井卸矿口一般不得布置在主运输和通风巷道内,以免粉尘污染风源和减少对运输的干扰。
3.6.12&&溜井卸矿口须有专门的通风防尘措施,其污风用风机引入回风系统,或净化达到风源质量标准后送入其他作业区。
3.6.13&&矿石粘性大、含泥多、易结块的矿山不宜采用溜井放矿。
3.6.14&&防止溜井堵塞和跑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合理的溜井型式和结构参数;
2、卸矿口必须安设格筛;
3、防止地表水、坑内水流入溜井内;对溜井裂隙水,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严禁废钢钎、钢轨、钢丝绳、木材等杂物卸入溜井;
5、溜井中断放矿时,应将储矿段的矿石放完;
6、粉矿、矿块、和泥浆矿应搭配卸入溜井,并严格控制矿石块度及含水量,以利改善放矿条件。
3.6.15&&溜井装矿硐室及闸门操作室必须设有安全通道,便于操作人员在发生溜井跑矿时,能安全撤出危险区。
3.6.16&&禁止人员进入溜井内处理堵塞。
第七节井底车场
3.7.1&&井底车场可采用环行式和折反式,它应根据提升和运输方式、井筒与运输巷道的距离、运输量和运输品种等因素确定。
3.7.2&&井底车场储车线的长度不小于1.5倍列车长度,采用不撤钩卸载时,储车线为1.1~1.2倍列车长度。
3.7.3&&副井井底车场废石线路为1~1.5倍列车长度;材料和设备等临时占用的线路长度为15~30米。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设置人车专用线。
3.7.4&&井底车场调车线通常为一列车的长度。
3.7.5&&斜井矿车组提升时,其储车线为1.5倍列车的长度。
3.7.6&&副井进、出车线为上下班通行要道时,应设双侧人行道、其宽度不小于1米。
第四章&&&&&井巷掘进与支护
一、一般规定
4.1.1&&井巷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和《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施工,如需变更设计,需经原设计部门进行修改。
4.1.2&&井巷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流砂、淤泥、砂岩等不稳固的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设计。
4.1.3&&井巷作业地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面必须无浮石,支护可靠;
2、工作面空气中粉尘和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以及空气温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5.1.8、45.1.9、45.1.1.10、45.1.11条的要求,并须有良好的照明;
3、作业地点嘈声应符合本〈〈规程〉〉第36.0.5条的规定。
4.1.4&&&竖井井筒施工,至少要有两套独立的能上下人员、直达地面的提升装置;&
当两条竖井井筒到底后,应及时贯通,以形成两个安全出口。
&&井下各主要巷道的交叉道口必须设置路标,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4.1.5&&&工程中所用的材料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材料如需代换,需经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4.1.6&&井巷工程接近和穿过含水的岩层、断层、溶洞、陷落区,地表水体或与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积水的老窟、废旧井巷或灌溉泥浆的采空区,以及有水征兆时,应遵守本〈〈规程〉〉46.2的有关规定。
4.1.7&&采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矿山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准确图纸。当两个相互贯通的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米时,只许从一发工作面掘进贯通,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爆破警戒。
4.1.8&&主要巷道和硐室施工,宜采用光面爆破。
4.1.9井巷工程应按批准的设计和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1.10&&本〈〈规程〉〉第38.1.4条也适用于井巷掘进。
二、平巷(硐)
4.2.1&&平巷(硐)施工一般应一次成巷;平峒开口应严格按照设计及时砌筑挡墙、硐门和支护。
4.2.2&&永久支护和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矿岩的稳固程度和使用的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米;支护工作一般应由外向里进行。
4.2.3&&在压力大,易风化和膨胀的软岩中,应采用短段掘砌(喷)法施工,并须加强临时支剧。
4.2.4&&大断面巷道通过松软破碎地带时,一般采用导硐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单一导硐法施工时,其长度不应不超过30米;采用两侧导硐法时,导硐长度不宜超过4米;
2、导硐的位置与断面,应能满足通风和装运的要求;
3、导硐的刷砌(喷)与掘进一般不应采用平行作业;
4、导硐刷大后,应及时支护;采用混凝土支护而先拱后墙法施工时,拱基应采取补墙措施,以防移位和落拱。
4.2.5&&长平巷施工,临时支护应架至工作面,以确保复工时顶板不致冒落。
4.2.6&&巷道临时停工时,临时支护应架至工作面,以确保复工时顶板不致冒落。
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水大、岩石易风化时,应将全部已掘巷道进行永久支护。
三、斜井和斜坡道
4.3.1&&斜井和斜坡道开口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及时砌筑挡墙、峒门和进行永久支护。斜井和斜坡道口顶部覆盖岩土的厚度不得小于2米。
4.3.2&&斜井和斜坡道通过表土层的施工方法,应根据表土层的稳固性和井巷段面确定,一般可采用全段面掘进法、导峒法、先拱法墙法和板桩法。
4.3.3&&斜井和斜坡道揭盖部分用料石或混凝土块砌筑井壁时,旋外侧必须在抹设防水层后回填表土,并应分层夯实。
4.3.4&&斜井和斜坡道通过涌水地段,应及使进行永久支护,支护时应采取防,排水措施。
4.3.5&&斜坡道掘进采用铲运机出渣的单程运距一般不大于150~200米,大于200米时,应采用井下自卸汽车。
4.3.6&&长斜坡道施工时,一般需要设置会车道或调车硐室。其间距为150~200米,作为每次爆破循环中载重自卸汽车装载和临时卸载,铲运机和汽车之用。会车线长度一般为15米,其宽度应根据无轨设备外形尺寸,错车时的最小间隙和回车所需尺寸确定。
4.3.7&&斜坡道掘进时,应使其底板平整,以利无轨设备行驶。
4.3.8&斜坡倾角大于20°时,不宜采用掘进与支护平行作业(锚喷支护除外)。
4.3.9&&斜井施工应设有防止跑车和坠物的安全措施,并须开掘躲避硐室和临时转水硐室。
4.3.10&在斜井中移动耙斗式装载机时,其下方不准有人员停留。
第四节&&&&&&&坚井
4.4.1&&竖井井颈一般应在旱季破土施工,并做好防水和排水工作。
4.4.2&&竖井井口必须装置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能自动启闭的井盖门,卸渣装置必须严密,不许漏渣。禁止向井筒内投掷物料。
4.4.3&&竖井应及时锁口和安设施工井架。
4.4.4&&竖井井颈施工初期,井内应设梯子;深度超过15米时,应采用卷扬机提升人员。
4.4.5&&竖井井颈掘完一段后,一般应随即向上构筑永久井壁;当井颈长度小于30米且土层稳定时,可全部掘完后一次构筑永久井壁。
4.4.6&&井颈临时支护形式应根据土层的稳定性和含水情况确定。土层无水而稳定时,一般采用喷锚支护,其空帮距离不大于2~3米,土层稳定性较差时,一般采用井圈支护,其圈距不大于1米,空帮距离不大于1.2米。
4.4.7&&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前必须对稳车、悬吊钢绳及信号装置进行严格检查,并撤出吊盘以下所有人员,吊盘升降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帮空隙盖严。
4.4.8&&竖井施工必须设置挂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稳车能力不得小于5吨,并应具有手摇装置,以备断电时用以提升井下人员。
4.4.9&&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要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的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所有信号须经井口信号室转发。
4.4.10&&井筒施工可采用单行或平行作业,当井筒深度超过400米时,净直径大于5.5米,且岩石较稳固时,宜采用平行作业。
4.4.11&&井筒掘进段高,应根据穿过岩层的稳固程度和掘进、支护速度确定。采用挂圈背板或喷锚临时支护,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时,段高为30~40米,最大不超过60米,采用短段法掘进及永久支护时,段高为2~3米。
4.4.12&&井筒延伸一般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当有巷道可以利用,且岩层稳定时,应尽量采用自下而上的延伸方式。
4.4.13&&自上向下延伸井筒,一般应利用原生产井筒内预留的延伸间或可能腾出的空间,如条件不具备时,宜在原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内开延伸辅助小井和辅助水平至原井筒位置,利用延伸辅助水平向下延伸。
4.4.14&&利用延伸间或井筒内可腾出的空间延伸井筒穿过岩保护盖时,一般应增设梯子间;保护盖上方设有贮水仓,保护盖下方应进行维护并设立固定盘。
4.4.15&&为保证井筒眼身时的安全,在提升天轮间顶部的上方应设保护盖。当采用预留岩柱作保护盖时,岩柱的厚度应根据岩性确定,一般不宜小于井筒荒直径。当安设人工保护盖时(原井筒内为延深工作而预留的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人工保护盖的结构、强度,应依据断绳坠罐的冲击力设计,并有严密的封水截水设施。
2、当采用楔形人工保护盖时,其漏斗夹角一般应为18°~25°。漏斗中间,可用竹芭或其他弹性物料作为缓冲层。
3、砌筑人工保护盖时,应预埋引放井筒中心线的垂直管,钢管上口应保持高出生产井筒的井底水面。
4.4.16&&延深工作所设置的保护盖,应在井筒基本装置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掘砌(喷)完后才允许撤除。撤除岩柱保护盖,允许以钻孔或不大于4米2的小断面从下而上先与大井连通。全面拆出岩柱工作,一般宜自上而下进行。
4.4.17&&井筒延深5-10米后安装封口盘,在封口盘下3~5米处装设固定盘;天轮固定盘距离封口盘的垂高,不得小于15米,倒废石固定盘应高与封口盘5米。
4.4.18&&自下而上延深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反井小断面应根据延深井筒的直径,可能达到测量精确度,施工方法和地址条件等确定,但一般不宜按井筒全断面掘进。
2、反井掘进到保护岩柱位置时,即应停止掘进,然后自上而下按井筒设计规格分段刷大,并进行永久支护。
3、刷大井筒前,应将反井与上一水平或上部井筒贯通,如采用反井与上部井筒直接贯通时,其断面不应大于4米2。
4.4.19&&刷大反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刷大反井一般宜采用短段法施工,条件不允许时可按正常凿井顺序施工。
2、用漏斗下放废石的最大块度,不应超过300毫米,
3、拆除的框料、井圈、背板等,不得从废石间下放。
4.4.20&&井筒局部的荒半径不应大于设计150毫米,平均不大于75毫米。
4.4.21&&井筒掘进应经常监测井筒的杂散电流,当超过30毫安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4.4.22&&井筒与相连的巷道口,应与井筒同时砌筑永久支护,其长度不得小于5米。
4.4.23&&施工期间,必须绘制实测平面图、断面图、剖面图和展开图;对井筒所穿过的岩(土)层性质、厚度、倾角、涌水量、壁座和预留梁窝的位置、规格、结构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等均应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节&&&&天井和溜井
4.5.1天井和溜井的施工方法,应根据其倾角和矿岩的稳固程度确定。一般可采用普通法、吊罐法、爬罐法、深孔爆破法和钻进法。
4.5.2天井和溜井掘进距上部阶段7米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最后一次贯通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矿岩不够稳固时,最上部5米应采用由上向下掘进。
4.5.3普通法适用于矿岩不稳固至稳固和不同倾角的天井、溜井掘进。
4.5.4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吊挂工作台和横撑工作台时,必须牢固稳定,并用盖板盖严;工作台距工作面的铅垂高度不低于1.8米。
2、必须设置安全棚,其距离工作面的高度不大于6米。
3、掘进高度超过7米时,应设梯子间、石间等设施;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本《规程》第25、4、5条的规定。
4、作业人员进入天井和溜井之前,必须用局扇&进行通风。
4.5.5吊罐法适用于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的垂直或近于垂直的天井和溜井掘进.
4.5.6采用吊罐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罐中心孔的孔不得小于100毫米,钻孔偏斜率海里大于1.5%
2.吊罐提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海里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离内的断丝根数不得超过总根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
3.必须有可靠的信号通讯装置,信号通讯线路禁止设置在吊罐孔内;
4.必须采用抗散电流的和确保作业人员到达安全地点的起爆方法;
5.必须采取防止吊罐中心孔堵塞的措施.
4.5.7爬罐法适用于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的各种角的天井和溜井掘进.
采用爬罐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爬罐接近导轨顶端时,必须时,必须将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2、禁止在导轨旁扩帮放炮。
3、本《规程》第26.5.6条第四款也适用于爬罐法。
26.5.9&&深孔爆破法一般使用于矿岩中等稳固以上稳固,倾角从60°~90°天井和溜井掘进。
4.5.8&&采用深孔爆破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凿岩爆破参数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炮孔偏斜率不得大于1.2%。
2、天井和溜井的高度一般不大于50米。
3、炮孔钻进应使用导向管。
4、天井下口必须用浅孔上掘4米。
4.5.9&钻进法适用于矿岩不够稳固至稳固、急倾斜至垂直的天井和溜井。
4.5.10&&钻进法钻凿天井和溜井,一般应采用上扩法。
4.5.11&&&采用钻进法钻凿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钻机机座底板,一般应铺设混凝土垫层。
2、导孔偏斜率不得大于1%。
第六节硐室
4.6.1硐室掘进方法应根据岩石的稳固程度、断面大小和支护形式确定,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导硐开挖法、留渣开挖法。
4.6.2当岩石坚硬、节理裂隙不发育、整体性好,不需要临时支护,硐室高在5米以下时,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
4.6.3箕斗装载硐室与井筒连接处,必须砌筑成整体。
4.6.4翻笼硐室和矿仓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翻笼硐室宜先掘砌硐室,后掘砌设备基础。
2、用钢轨或铸铁板敷设矿仓底板时,其接头位置必须错开。
4.6.5破碎机硐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导硐光面爆破法施工时,应先拱后墙,最后清除岩柱,并掘砌设备基础;
2、硐室采用锚喷支护时,承重混凝土立柱应于喷射混凝土墙连成一体。
4.6.6中央水泵房、变电所和水仓,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施工,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水泵房施工时,吸水小井与水泵房连接部分的支护应一次完成。
2、为加快水仓掘进,可增开临时斜巷和通道,但斜巷位置必须避开水泵房和变电所。
第七节井巷支护
4.7.1井巷支护形式应根据矿岩的工程地质条件,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设计确定。
4.7.2井巷支护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
4.7.3井巷支护采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有关规定。采用型钢和木材支护时,应分别进行防锈和防腐处理。
4.7.4采用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的〈〈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施工规定〉〉的有关规定。&
4.7.5采用锚杆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杆直径一般小于14毫米;
2、固结锚的砂浆不应低于20兆帕,锚杆锚固力一般不小于50千牛;
3、锚杆间距不宜大于杆体长度的一半;
4、锚杆孔的直径、角度、深度及布置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孔距误差不大于200毫米,孔深误差不大于±50毫米;
5、锚杆杆体插入长度不小于设计规定的95%,锚杆端部不宜露出喷层表面。
4.7.6采用喷射混凝土、钢筋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喷射混凝土支护厚度不宜小于50毫米,不宜大于250毫米;
2、混凝土强度不低于15兆帕,竖井和重要硐室等工程的混凝土强度低于20兆帕,
4.7.7采用预应力长锚素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素孔布置形式和方向须经设计确定,锚素间距和排距一般不大于锚素长度的1/3;
2、锚素孔底不得位于同一平面上,应参差不齐,避免拉应力集中。
4.7.8喷射砂浆的厚度不宜大于50毫米。
4.7.9喷射混凝土(或砂浆)施工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有关规定。
4.7.10&锚喷支护应按照《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施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
第五章&&&&&采矿方法
5.1.1采矿方法划分分为空场采矿法、留矿法、充填法和崩落法四类,各类的采矿方法名称如表27-1:
采矿方法类别&采矿方法名称
空场法&&&&&&&&全面采矿法
&&&&&&&房柱采矿法
&&&&&&&分段采矿法
&&&&&&&爆力运矿采矿法
&&&&&&&阶段矿法采矿法
留矿采矿法&&&&&&&&浅孔溜矿采矿法
&&&&&&&极薄矿脉采矿法
&&&&&&&深孔溜孔法
充填采矿法&&&&&&&&上向水平分层干式、水砂充填采矿法
&&&&&&&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下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削壁充填采矿法
&&&&&&&方框支柱充填采矿法
崩落采矿法&&&&&&&&壁式崩落采矿法
分层崩落采矿法
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
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
5.1.2选择采矿方法应根据矿体的赋存特征和开采技术条件,从实际出发,并应尊循安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最佳的经济效益为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进行实验和试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生产矿山改变采矿方法时,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试验,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5.1.3采矿方法设计应包括矿房和矿柱回采、地压管理以及空气处理。
5.1.4根据不同的采矿方法,矿体可划分为采场或盘区进行开采。采场或盘区须具备独立的回采顺序;出矿和完善的通风系统;材料和设备输送以及压气、水、电供给系统。
5.1.5采场必须有两个置于两端的人行通道,其中一个必须连通上、下阶段巷道。人行天井应设置梯子间,并须符合本《规程》第25.4.5条的规定。
5.1.6同一矿体的上下相邻阶段和同一阶段相邻平行矿体的矿房和矿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和前后均应对应。
5.1.7在上下相邻的两个阶段,沿倾斜相对应布置的采场采用空场采矿法和留矿法回采时,不得同时回采。
5.1.8准确圈定矿体顶底板界线,严格控制采高,降低矿石损失与贫化。
5.1.9采准、切割工程应尽量利用探矿工程。
5.1.10采准斜坡道的坡度不大于20%,斜坡道断面应符合本《规程》第25.5.4条的规定。采用锚杆或锚索护顶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二十六章第七节的有关规定。
5.1.11电耙出矿的采场,电耙绞车应置于进风侧,逆风流耙矿;有污风串联时,禁止人员作业。
5.1.12采场控顶高度一般不大于4米;当矿岩稳固,采场配有服务车辆或其他措施检查顶板,或有可靠的护顶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控顶高度可增加到6~8米。
5.1.13浅孔、中深孔和深孔崩矿的矿石大块率应分别控制在5%、10%和15%以下,并应及时进行二次破碎。
5.1.14采场溜井应安设格筛。采用电耙底部结构的采场,出矿溜井口一侧应设不小于0.8米的人行道。
5.1.15开采极薄或薄矿体时,采场回采空间的铅垂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应满足采、装、运设备作业的要求。
第六章&&&&&&空场采矿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6.1.1空场采矿法适用于矿体和围岩中等以上稳固、矿岩接触面较明显、形态较稳定的矿体。
6.1.2矿山应加强顶板管理,
6.1.3及时回采矿柱和处理空区。
6.1.4矿山应对矿柱进行应力、变形观测,当应力增加较大时,应编制与采矿计划相应的低压动态图。
6.1.5在矿房回采过程中,不得破坏顶板,采用中孔或深孔爆破时,应严格控制炮孔深度和方位。
&&第二节&&&全面采矿法
6.2.1全面采矿法主要适应于厚度不大于5米的缓倾斜矿体。
6.2.2顶板岩石稳固性较差,但采取维护顶板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亦可采用全面采矿法。
6.2.3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其长度一般为50~60米,沿倾斜长度一般不大于60米。
6.2.4采场可根据情况留或不留底柱。采场内一般留直径不小于3米的不规则矿柱,其间距以支撑顶板、确保作业安全为原则。
6.2.5开采价值较高的矿体或富矿段,应考虑采取人工矿柱支护顶板的措施;不回采的矿柱,应布置在夹石带,或低品位地段。
6.2.6采场运输平巷,分为脉内及底盘脉外两种形式。平巷运输线路较长,要求漏斗有一定的存矿量时,一般采用脉外运输平巷;矿体走向长度不大,或能利用原有探矿沿脉巷道时,可采用脉内布置。
6.2.7切割巷道,沿矿体底板接触面布置;若矿体底板起伏不平,可适当低于接触面。
6.2.8矿体厚度小于1.8米时,为降低贫化和不使顶板受到破坏,切割巷道的高度不应超过设计采幅。
6.2.9切割巷道应从贯通上下阶段的天井中开始施工,禁止才能感盲漏斗中进行。
6.2.10矿体厚度小于3米时,全厚一次回采;矿体厚度大于3米时,一般分层或分阶段回采。
6.2.11回采工作面可采用直线式或阶梯式。采用阶梯式时,阶梯长8~20米,阶梯间超前距离为3~5米。
6.2.12回采一般用浅眼落矿。当矿体顶板岩石极稳固,落矿后,人员能安全进入矿房作业,也可采用中深孔落矿。
6.2.13确定专人经常检查处理顶板,并定期进行观测;局部不稳固时,应采取临时性支护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6.2.14凿岩与电耙出矿、顶板处理不得同时进行。
6.2.15顶板出现漏水等异常现象时,应先打探水孔,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6.2.16采场回采结束时,应及时回收顶板粉矿。
第三节房柱采矿法
6.3.1房柱采矿法主要适用于厚度不大于8米、矿石价值不高或品位较低的缓倾斜矿体。回采价值高的矿体时,必须考虑回采矿柱。
6.3.2盘区沿矿体走向布置。在盘区内垂直走向划分为若干个采场,采场由矿房和矿柱组成。盘区间留间柱(矿壁)和阶段顶底柱。
6.3.3盘区走向长度为60~80米,矿房跨度根据顶板围岩稳固情况确定,一般为8~15米,倾斜长度不超过60米。
6.3.4盘区间柱宽度不小于3米,设计考虑回采的间柱宽度不小于6米;采场内规则矿柱,可采用圆形、椭圆形、方形;矿柱直径一般3~5米,矿柱沿倾斜间距一般为5~7米。
6.3.5采用电耙出矿时,每个采场应布置一个出矿漏斗。
6.3.6中厚矿体采用预控顶中深孔回采方案时,在每个采场的矿体与顶底板边界分别布置一个脉内切顶天井和凿岩天井。
6.3.7多层矿体分别开采时,应自上而下逐层回采,上下矿层中的矿柱应相互对应。
6.3.8矿体厚度小于3米的采场,全厚一次开采,大于3米的采场,应分层、分阶梯或控顶的方法开采。
6.3.9盘区内回采顺序,不得由盘区两翼向中间推进。
6.3.10采用预控顶中深孔落矿方案时,一般是用一次全面切顶(即预控顶)或利用爆力运搬矿石的分次切顶,即沿矿体顶板在落矿前事先一次或分次切开一层高约2米、长度与矿房开采的尺寸相同的空间,根据顶板稳固情况用锚杆或摩喷支护。
6.3.11回采切顶层下部的矿石时,自凿岩天井布置扇形中深孔落矿,落矿步距一般为5~7米。
6.3.12本《规程》28.2.2、28.2.6、28.2.7、28.2.9、28.2.11、28.2.13、28.2.14、28.2.15、28.2.16条的要求也适应用于房柱采矿法。
第四节分段采矿法
6.4.1分段采矿法主要适用于不含或少含夹石头的中厚以上的急倾斜和倾斜矿体。
6.4.2矿体厚度在15以下时,采场沿走向布置,其长度不超过60米;矿体厚度在15以上时,采场一般垂直走向布置,矿房宽度为10~20米,长度为矿体厚度;当矿体厚度大于50~60米时,在矿房之间应留纵向矿柱;间柱宽度一般为8&~10米,顶柱高度一般为5~8米。底柱高度按采用的底部结构确定。
6.4.3阶段高度一般为40~60米;分段高度应根据凿岩、装运设备、采场安全情况等因素确定。
6.4.4阶段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脉外,通过横巷与脉内或脉外天井相通。
6.4.5天井一般布置在房间矿柱中,分段出矿的采场天井布置在下盘脉外,作通风、人行、运料之用。
6.4.6采用无轨设备出矿时,一般应于采场下盘围岩中布置采准斜坡道。
6.4.7无轨设备的装矿进路一般应与出矿巷道成45°~50°交角布置,其间距一般为10~15米,长度不小于无轨出矿设备长度与矿堆占用长度之和。
6.4.8电耙巷道的间距一般为10~15米,采用倾斜电耙巷道时,其倾角不大于25°。
6.4.9切割天井的位置应根据矿房的回采顺序和出矿方式确定,一般布置在矿房的中央或端部。
6.4.10放旷漏斗在采场中应均匀分布,可采用单侧或双侧漏斗布置。双侧漏斗呈交错或对称布置。
6.4.11漏斗穿必须垂直电耙巷道开凿,其间距一般为5~7米,漏斗穿和漏斗颈的尺寸应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但不得小于1.8*1.8米。
6.4.12矿房回采可采用从矿房中央向两侧或从一侧向另一侧后退式回采;矿房各分段的回采一般应在一垂直面同时推进。采用分段出矿时,以分段为单元,沿阶段高度自上而下进行回采;分段内从一侧向另一侧后退式回采。
6.4.13采场落矿,一般采用垂直扇形中深孔或深孔;落矿前应留矿石垫层。
第五节爆力运搬采矿法
6.5.1爆力运搬采矿主要适用于底板平整光滑的中厚倾斜矿体。
6.5.2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采场长度一般为50米,最大不超过60米;阶段高度和沿倾斜长度应按爆力运搬的有效距离确定。
6.5.3间柱宽度为6~8米,顶柱高度4~6米,底柱高度按采用的底部结构确定。
6.5.4阶段运输平巷布置在脉外,一般距矿体底板6~8米。
6.5.5凿岩天井一般布置在矿房中央的底盘接触线,其数量应根据矿体的厚度和凿岩设备合理确定。
6.5.6切割工程可利用浅孔或中深孔形成,但切割后的采场底板必须平整,以利爆力运搬。
6.5.7矿房可采用阶段回采和分段回采,分段回采应先采上段后采下段;矿房内凿岩天井之间应以相同的速度推进。
6.5.8矿房回采一般在凿岩天井内打倾斜扇形(中)深孔,扇形炮孔面应垂直矿体底板;由上而下分次爆破,爆破步距视漏斗或堑沟的容积而定。
6.5.9落矿前,须将采场矿石基本放空,仅在漏斗中留缓冲垫层。
6.5.10随回采高度的增加,应减少爆破步距和增加装药量,以满足爆力运矿的要求。
6.5.11爆破后,应及时修复天井中的梯子及工作平台。
6.5.12本《规程》第28.4.7、28.4.8、28.4.10、28.4.11条也适用于爆力运矿采矿法。
第六节阶段矿房采矿法
6.6.1阶段矿房采矿法主要适用于不含或少含夹石的厚度大于10米的急倾斜矿体和任何倾角的极厚矿体。
6.6.2矿体厚度小于20米时,采场沿走向布置,其长度不超过50米;矿体厚度大于20米时,采场一般垂直走向布置,其长度为矿体厚度,宽度不应超过20米。阶段高度一般为50~60米;间柱宽度为8~10米,顶柱高度一般为5~8米,底柱高度应根据底部结构确定,当矿体厚度大于50~60米时,在矿房之间应纵向矿柱。
6.6.3阶段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底盘脉外,当运输量大时,应与沿脉和穿脉巷道组成环形运输系统,阶段采用无轨装运设备时,矿石直接运至主溜井。
6.6.4天井一般布置在间柱内,布置方式可采用对角式或下盘对角式。
6.6.5采用水平深孔落矿时,凿岩硐室应错开布置在凿岩天井中,其垂直间距为5~6米或与分层回采厚度相适应;凿岩天井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凿岩设备的有效凿岩深度确定,切割和拉底的空间应为崩落分层矿石体积的30~40%。
6.6.6采用下向垂直或倾斜深孔落矿时,一般在采场顶部按崩矿步距平行开掘凿岩巷道。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时,矿房回采可由一侧或两侧向切割槽爆破;垂直矿体走向布置时,一般由上盘向下盘逐次爆破。
6.6.7采用大直径深孔落矿(含V.C.R法)时,在矿房顶部沿矿房全宽开凿凿岩巷道,其高度应根据采用的回采凿岩设备确定;凿岩巷道必须进行支护,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6.6.8本《规程》28.4.7、28.4.8、28.4.9、28.4.10、28.4.11、28.4.16、28.4.17条的要求也适应于阶段矿房采矿法。
第七章&&&&&&留矿采矿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7.1.1留矿采矿法适用于矿石和围岩中等稳固以上、厚度从极薄至厚的急倾斜矿体,倾角变化小,矿石无氧化、结块和自然性。
7.1.2采场局部放矿,必须加强管理,控制每个漏斗的放矿量,保持留矿面平整,在受放矿影响的留矿面上,禁止人员通行和作业;如发现悬空,必须及时处理。
7.1.3采场上、下盘局部不够稳固时候,可采用锚杆支护,以确保作业安全。
7.1.4采场最终放完矿后,对品位较高的采场积存的粉矿,应进行冲洗回收。
第二节浅孔留矿采矿法
7.2.1浅孔留采矿法主要适用于厚度从薄至中厚急倾斜矿体。
7.2.2采场局部放矿,必须加强管理,控制每个漏斗的放矿量,保持留矿面平整,在受放矿影响的留矿面上,禁止人员通行作业;如发现悬空,必须及时处理。采场留矿面至回采作业面的高度为1.8~2.0米。
7.2.3采场上、下盘局部不稳固时,可采用锚杆支护,以确保作业安全。
7.2.4采场最终放完矿后,对品位较高的采场积存的粉矿,应进行冲洗回收。
第三节浅孔留矿采矿法
7.3.1&浅孔留矿采矿法主要适用于厚度从薄至中厚急倾斜矿体。
7.3.2&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长度为40~60米;阶段高度为40~60米,开采薄矿脉时,可适当降低。
7.3.3&采场的间柱宽度为6~10米,顶柱高度为3~6米,底柱高度应根据底部结构确定。
7.3.4&采场底部结构可采用漏斗自重放矿、振动放矿、平底装矿和电耙底部结构。漏斗间距为5~8米,采用振动放矿时,可加大到6~10米。
7.3.5&阶段运输平巷可采用脉内或脉外布置方式,运输量小时,一般采用脉内布置。
7.3.6&人行天井一般布置在间柱中,每隔4~6米开掘人行联络巷道。
7.3.7作业面与两端人行天井必须畅通。
7.3.8矿房落矿可采用上向炮孔和水平炮孔。矿房顶板在短轴上应略呈拱形。
7.3.9&本《规程》第28.4.7、28.4.8、28.4.10、28.4.11条的要求也适用于浅孔留矿采矿法。
第四节&极薄矿脉留矿采矿法
7.4.1&极薄矿脉浅孔留矿采矿法适用于平均厚度不超过0.8米的急斜单一矿脉。
7.4.2&采场沿矿脉走向布置,长度为40~60米,阶段高度不大于50米。采场最小采幅度为0.9料,最小不超过1.1米。
7.4.3采场底柱高度一般为5米。顶柱高度一般为3米。采场自学成才根据上下盘围岩的稳固性、矿脉间距和长度,可采用留间柱和不留间柱方案;当矿脉走向长度超过200米时,每隔100米~120米必须留一个间柱,其宽度一般为6米。
7.4.4&阶段运输巷道和采准天井一般利用原有沿脉探矿平巷和天井。采准天井布置在采场一侧,另一侧可在回采过程中架设顺路天井。顺路天井随回采工作面逐层架设。其上部出口应加盖安全棚。
7.4.5&本《规程》第29.2.4、29.2.7条的要求也适用于极薄矿脉留矿采矿法。
第五节&深孔留矿采矿法
7.5.1&深孔留矿采矿法主要适用于中厚至厚的产状较规整的急倾斜矿体。
7.5.2&矿体厚度小于15米时,采场沿走向布置,其长度不超过60米;矿体厚度大于15米时,采场垂直走向布置,其长度为矿体厚度,矿房宽度不大于15米。阶段高度一般为50~60米。间柱宽度为8~10米,顶柱高度为5~8米,底柱高度按采用的底部结构确定。
7.5.3&矿房落矿一般采用水平扇形深孔或中深孔,落矿的分层高度一般为5~6米。
7.5.4&本《规定》第28.4.7、28.4.8、28.4.10、28.4.11、28.6.3、6.5.4、6.6.5条的要求也适用于深孔留矿采矿法。
第八章&&&&充填采矿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8.1.1充填采矿法适用地表需要保护,经济价值高,上部或相邻矿体暂不开采,矿石或围岩具有自燃性和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的矿床。
8.1.2充填采矿法可开采任何厚度、任何倾角、矿石和围岩从稳固到不稳固、以及形态复杂的矿体。
8.1.3采用充填采矿法的矿山,必须建立完善、可靠的充填系统。
8.1.4采场出矿溜井一般应设两个,其直径必须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但不得小于1.5米。
8.1.5采场每分层底板上的粉矿必须清扫回收。
8.1.6采场顶板要加强管理,一般应采取护顶措施。
第二节上向水平分层干式、水砂充填采矿法
8.2.1上向水平分层干式、水砂充填采矿法适用于中等以上稳固的矿体。
8.2.2&矿体水平厚度小于15米时,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长度一般为30~60米;矿体水平厚度大于15米时,采场垂直矿体走向布置,宽度一般为10~20米。阶段高度30~60米,间柱宽度6~10米,顶柱高3~4米,底层高5~6米。
8.2.3&矿石价值低,矿体面积大,可用单步骤回采的点柱式充填法,间柱宽度一般4~6米,点柱直径4~5米,采场点柱总面积不超过采场总面积的10~12%。
8.2.4&同一矿体各阶段间柱应相互对应,多层缓倾矿体在同一阶段的间柱也应相互对应。
8.2.5&充填井一般布置在采场中央,应与出矿溜井、泄水井等错开布置,其错开距离不小于5米。
8.2.6&使用装运机或小型铲运机出矿的采场,应利用采场天井设置提升装置,以便吊装设备。使用凿岩台车和较大铲运机的采场一般应设置斜坡道。
8.2.7&采用矿石底柱时,拉底层底板必须平整,在底柱上应构筑厚度不小于0.4米、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5兆帕的钢筋混凝土隔离层,并使其周边伸入围岩中。采用水砂充填时,也可采用水砂胶结隔离层,其强度不小于5兆帕,厚度不小于5米。
8.2.8&矿房应按二次圈定的矿体界线和测量划定的矿柱界线进行回采,间柱和点应保持垂直;矿体中的较大夹石应留作岩柱,或分别回采,用作充填。
8.2.9&回采中发现的支脉,必须同时进行回采。
8.2.10&采场出矿时,禁止铲装(扒)底板充填料;每班下班前或每分层出矿结束时,采场放矿溜井应装满矿石。
8.2.11&采场充填前,靠间柱的一侧,应构筑密实的混凝土隔离墙,上下分层的隔离墙应严密衔接,并保持在同一垂直面上。隔离墙厚度不小于0.3米,混凝土强度不低于15兆帕。混凝土隔离墙与间柱之间不得留有空隙。
8.2.12&每分层干式或水砂充填面上,应铺设混凝土垫层或水砂胶结垫层;混凝土垫层厚度不小于0.15米,强度不低于15兆帕;水砂胶结垫层厚度不小于0.4米,强度不低于5兆帕。
第三节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8.3.1&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主要适用于矿石中等以上稳固的厚矿体。
8.3.2&为了减少矿石的损失与贫化,在规整的矿体中允许两个中段对应的采场合并回采。
8.2.3&采场内溜井有可能漏入充填料浆时,充填前溜井必须放空。
8.3.4&本《规程》第30.2.2、30.2.4、30.2.5、30.2.6、30.2.8、8.2.9、30.2.10条的要求也适用于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第四节下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8.4.1&下向分层胶结充填采矿法主要用于矿石和围岩不稳固或极不稳固的矿体。
8.4.2&阶段高度一般为30~60米,若采用机械化无轨设备、脉外溜井出矿时,则可提高到100~200米。采场长度应根据采场出矿设备确定:采用铲运机出矿为50~100米;采用电耙、装运机出矿,一般为25~50米。
8.4.3&采场回采进路采用电耙出矿时,宽度为2~2.5米,高度一般为2~4米;采用铲运机出矿时,宽度为3~5米,高度为3~4米。
8.4.4&采场斜坡道、分段平巷、脉外溜井和人行通风井必须布置在比较稳固的围岩中。
8.4.5&采场放矿溜井与人行天井必须错开。如脉外放矿溜井布置在不够稳固的围岩中,必须采取支护措施,保证出矿顺利进行。
8.4.6&矿房回采时,第一、二分层为护顶层,必须形成完整的坚固假顶后,方可转入正式回采。
8.4.7&掘进分层巷道和回采假顶不完整的进路时,必须采取护顶措施。
8.4.8&回采进路应严格按照测量给定的方向和坡度施工。凿岩爆破时,不得破坏充填体和降低其稳定性。
8.4.9&回采进路必须采用局扇进行混合式通风,并采取其它防尘、降尘措施。
8.4.10&采用电耙出矿时,放矿溜井应锁口,其直径不大于1.5米。
8.4.11&回采进路可采用水平或倾斜布置,倾斜分层的倾角应大于胶结充填料的自流坡度。
8.4.12&充填前分层巷道、回采进路底板必须整平,并构筑坚固、不渗漏的隔离,其间距为30~50米。
8.4.13分层巷道和回采进路的充填要边疆进行,严格按设计施工并接顶;充填体高计强度不得低于5兆帕。
第五节削壁充直采矿法
8.5.1&削壁充填采矿法适用于产状变化不大的极薄矿脉,矿石与围岩接触时显,且易于分离。
8.5.2急倾斜矿脉的采场构成要素与极薄矿脉留矿采矿法基本相同。缓倾斜矿脉的采场构成要素与全面法纪基本相同,一般不留顶柱和间柱,底柱不超过3.5米。
8.5.3&缓倾斜矿脉的采场运输平巷应布置在矿体底盘。
8.5.4&缓倾斜的相邻平行矿脉,脉距在2.5~5.0米时,必须先采底盘矿脉,后采顶盘矿脉。回采底盘矿脉时,要求充填接顶。
8.5.5&矿石与围岩必须分别回采,一般先采矿石后采底盘围岩充填采场。缓倾斜采场院可先采易崩落的矿石或围岩。
8.5.6&开采缓倾斜矿脉时,应用大块废石砌筑挡墙,挡墙中用碎块废石填满接顶。切割平巷应予保留,以利下阶段矿房和上阶段底柱一并回采。
8.5.7&急倾斜采场落矿前应铺高垫板,防止粉矿落入充填料中,缓倾斜采场在充填前必须清扫回收底板及挡墙粉矿。
8.5.8&缓倾斜采场的充填挡墙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应大于2.5米。
第六节方框支柱充填采矿法
8.6.1&方框支柱充填采矿法主要适用于矿石和围岩极不稳固的分散小矿体,或需保护上部暂不回采的矿体。
8.6.2&阶段高度为25~30米,采场长30~40米,宽12米。采场分若干分条,每分条由长8格、宽2格、高8格组成;每个方框为一格,方框的长度和宽度均为1.0~1.8米。高为2.1米。矿石松散时留2格高度的底柱。
8.6.3&阶段运矿平巷一般布置在下盘脉外,在采场脉外和脉内各布置一个人行通风天井;采场每隔8~12米,在方框内必须布置一个充填井,每隔5~8米必须布置一个放矿溜井。
8.6.4&矿体在阶段以上高度超过17米时,应布置两个分段进行回采。
8.6.5&两个阶段同时进行回采时,上阶段必须超前12米以上;同一阶段相邻采场同时进行回采时,相邻两采场高度不得小于9米;同一分条回采的相邻方框在水平面上应超前2~3格。在垂直面上应超前3~4格的方框高度。
8.6.6&爆破落矿时,相邻方框要打横撑,并严格控制在一格方框的范围,严禁超挖。落矿前必须铺高垫板,充填前应清扫粉矿。
8.6.7&方框架设必须使立柱垂直,横梁水平、方正,顶、帮楔紧,上下方框在一垂直面上。
8.6.8&采空三个方框高度,连续空格达48格时,必须充填两个方框的高度。充填料块度不得大于200毫米,充采比必须达到0.7。
8.6.9&在架设方框时,顶部需铺设木板,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章&&&崩落采矿法
批一节&一般规定
9.1.1&崩落采矿法适用于地表允许崩落,矿石和覆盖岩层无自燃性和结块性;矿石价值和品位较低,覆盖岩层能呈大块崩落,以及中厚急倾斜矿体和倾斜、缓倾斜厚至极厚矿体。
9.1.2&在下列条件采用崩落采矿法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1、高山陡坡地形,应防止塌方、滚石和泥石流危害;
2、雨水充沛地区和地表有厚层覆土,应防止泥、水涌入采区。
3、开采岩不能自然崩落时,必须强制崩落围岩或采取其它措施形式覆盖垫层。
9.1.3&阶段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脉外,盘区生产能力和运输量大时,一般采用环形运输系统。
9.1.4&盘区开采期间必需保护的阶段运输平巷和采准工程应布置在该盘区开采岩石移运范围以外10米。
9.1.5&溜矿井直径就应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但不得小于1.8米;溜矿井倾斜角不应小于55。。
9.1.6&矿体水平推进方向应严格按控制地压有利的顺序进行开采,并保持与矿井通风系统主风流相反的方向。
9.1.7&落矿方法根据采矿方法和矿石性质确定,可采用浅孔、中深孔、深孔和自然崩落。因特殊情况采用药室落矿方方法时,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9.1.8&覆盖岩石下放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放矿条件,矿山要制定合理的放矿制度,编制放矿图表,实行控制放矿;
2、根据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确定合理的放矿截止品位;技术经济条件改变时,应重新确定放矿截止品位,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采场每个出矿点或放矿漏斗应按截止品位严格控制;
4、加强采场出矿过程中的计量、取样和化验工作,接近截止品位的出矿点或漏斗,每班须进行取样和化验,防止大量废石混入;
5、经确定终止的出矿点或漏斗应及时封闭。
第二节&壁式崩落采矿法
9.2.1&壁式崩落采矿法主要适用于顶板岩石不稳固、产状较规整的缓倾斜薄矿体。
9.2.2&采场长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和要求同时生产的采场数等确定,一般为50~100米,最大不超过200米。
9.2.3&阶段高度一般为10~30米。采场沿倾斜的长度应根据出矿设备的合理运距确定,采用电耙出矿时,不大于60米;采用刮板运输机和铲运机时,不大于150米。
9.2.4&采场运输平巷可采用底盘脉外和脉内布置.开采多层或不规则的单层矿体时,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底盘脉外;单层矿体且仅一个阶段生产时,运输平巷可布置在脉内。
9.2.5&切割开井(或平巷)一般于采场一侧沿矿体全厚开掘,并与放矿漏斗和安全道联通。安全道一般每隔2个漏斗(10~12米)布置一条,并与上阶段平共联通。
9.2.6&采场漏斗间距为5~6米。采场运输平巷布置在脉内时,可不开掘漏斗,用电耙或链板运输机直接装车。
9.2.7&矿体一般采用单翼或后退式回采。上阶段或上分段的回采工作面应超前下阶段或下分段回采工作面50米以上。
9.2.8&回采工作面可采用直线式、阶梯式和伪倾斜对角式。直线式工作面一般用于风镐落矿和链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出矿的采场;阶梯式工作面用于矿石较稳固的采场,下阶梯应超前上阶梯1~2倍排距;伪倾斜工作面用于矿体倾斜角25度~30度的采场。
9.2.9&矿房落矿采用浅孔爆破;硬度低的矿石可采用电钻打眼或风镐直接落矿。
9.2.10&矿体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适合的矿山,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液压支架。
9.2.11&采场切顶密集支柱每隔3~5米,应留宽度不小于0.8米的安全出口。
9.2.12&支柱回收一般应采用回柱绞车,回柱应按自下而上、由远而近的顺序进行。
9.2.13&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须待上层矿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方可回采下层矿。
9.2.14&采场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并禁止人员入内。
9.2.15&下向伪斜采场放顶前,应沿相邻未采采场架设一排密集支柱,以免相邻采场回采时,冒落岩石滚入控顶区。
9.2.16&根据开采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控顶距和放顶距。初次放顶应大于正常放顶距。无论放顶距大小,工作面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1.5米。
第三节&&&&&&分层崩落采矿方法
9.3.1分层崩落法主要适用于上盘围岩不稳固、矿石品位高和价值大、易结块、不宜用其他方法开采的矿体。
9.3.2矿体厚度小于15~20米,采场沿走向布置,回采进路垂直走向布置,当矿体厚度小于8米时,回采进路沿走向布置。矿体厚度大于15~20米,采场垂直走向布置,回采进路沿走向布置。
9.3.3单翼回采的采场长度一般为20~40米;双翼回采的采场长度为40~60米。采用铲运机出矿时,采场长度可适当加大。
9.3.4阶段高度一般为30~50米。
9.3.5阶段运输平巷、采场天井和溜矿井一般布置在脉外围岩中,当矿体厚度很大时,应加设脉内运输平巷、天井和溜矿井。
9.3.6分层高度一般为2~3.5米;回采进路宽度一般为1.8~3米。
9.3.7采场上下相临的分层平巷或很巷应错开布置,其岩壁厚度不得小于2.5米。
9.3.8采场下分层的进路必须和上分层的进路相对应。
9.3.9采场自上而下分层回采,多分层同时回采时,上分层回采工作面必须超前10米以上。
9.3.10相邻采场同时回采时,分层超前距离不得大于两发分层高度;在同一个水平回采时,其工作面推进线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采场的回采顺序应保持其崩落线近似水平、倾斜均衡下降。
9.3.11回采步距一般不大于2米,落矿不得破坏支柱和假顶。
9.3.12分层回采时不得残留矿柱。
9.3.13分层假顶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确保假顶质量。
9.3.14进路回采时,工作面应采用压抽混合式通风。
9.3.15放顶可采用回柱放顶,爆破支柱放顶和爆破顶盘等方法,严禁在悬空下进行作业。
9.3.16采用进路回采时,其放顶步骤可采用下列顺序:
1、进路采完后立即崩落假顶。
2、回采进路与崩落区之间维护一条已采进路,进路逐条放顶或2~3条进路一次放顶。
9.3.17回采第一分层时,其上部必须形成厚度不小于4~6米的岩石垫层回采数分层后,逐步形成20米的缓冲层,如出现悬顶,应加强放顶。
第四节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9.4.1有底柱分段崩落法主要适用于产状、形态变化不大和不含少含夹石的矿体。
9.4.2阶段高度一般为40~60米,急倾斜和倾斜厚矿体的分段高度一般为20~30米,倾斜中厚矿体的分段高度一般为10米。
9.4.3矿体厚度小于15米,采场一般沿走向布置,厚度大于15米,采场垂直走向布置,采场长度一般为30~50米,宽度一般为10~15米。
9.4.4底柱高度应根据矿石稳固程度和底部结构类型确定,阶段底柱高度一般为8~12米,分段底柱高度为5~8米。
9.4.5漏斗在采场受矿面积内应均匀分布,以满足覆盖岩石下放矿的要求。电耙出矿时,漏斗间距一般为6~10米,振动放矿时,漏斗间距一般为8~10米;铲运机出矿时,漏斗间距为7~15米。漏斗可采用单侧和双侧布置,双侧漏斗可采用对称和交错两种布置形式。
9.4.6开采极厚矿体且产量较大时,阶段间应设置电梯井,以提升人员和设备,采场分段出矿采用铲运机时,应开掘斜坡道。
9.4.7分段平巷的断面应满足通风、人行、运送材料、设备的要求。
9.4.8凿岩井巷和硐室的规格、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凿岩设备尺寸、凿岩能力和采场尺寸等因素确定,天井中的凿岩硐室应交错布置。
9.4.9开采厚大矿体且产量较大时,应布置专用的进风和回风道。
9.4.10切割、拉底可采用浅孔、中深孔和深孔。切割井巷的规格、长度、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切割尺寸的要求,拉底面积不应小于落矿面积。
9.4.11多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下分段回采,其超前距离不小于一个分段高度。
9.4.12开才厚大矿体时,一般应由底盘到顶盘的顺序回采,当顶盘矿石松散,最后回采将使顶盘应力增加很大时,可采用由顶盘到底盘的回采顺序。
9.4.13采用双翼或多翼回采时,最后回采的区段应在矿体较薄、品位较低和矿石较稳固的矿段。
9.4.14采用垂直小补偿空间挤压爆破落矿时,补偿比应通过实验确定。
9.4.15采用侧向挤压爆破落矿时,崩矿层厚度应通过实验确定。
9.4.16采用水平挤压落矿时,落矿前,拉底水平以下的漏斗必须装满矿石;底部结构一般应加固。
9.4.17凿岩爆破参数应通过实验确定。
9.4.18本《规程》第28.4.7、28.4.8、28.4.11、28.6.3条规定也适用于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第五节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9.5.1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主要适用于矿石和底板围岩较稳固、顶板围岩不稳固和夹石可分采的矿体。
9.5.2矿体厚度小于20米时,采场一般沿走向布置。其长度为50~70米,矿体厚度大于20米时,采场一般垂直走向布置,其长度一般不大于50米。矿体厚度超过50米时,可考虑在矿体中央增开分段平巷,以利采场通风和出矿。
9.5.3阶段高度一般为50~70米,如矿体倾角较陡,底板岩石稳固,阶段高度可适当增加。
9.5.4分段高度与矿石性质、凿岩和出矿设备有关,一般为8~12米;回采进路间距应通过实验确定;但分段高度、进路间距与断面三个结构参数应统筹选定。
9.5.5分段平巷至矿体的距离应满足装运设备在直线段铲装矿石的要求,其底板一般应铺设混凝土,铲运机卸矿车应在直线段进行。
9.5.6使用铲运机出矿时,在阶段之间应布置斜坡道;使用装运机出矿时,可布置设备提升井,如产量大,作业人员多,可考虑设备客货电梯,一个设备井沿矿体走向服务年限的长度一般为400米。
9.5.7矿石井的设置(数量、位置)应根据分采的废石量和脉外采准掘进量确定。
9.5.8上、下分段间的回采进路应交错布置,以符合放矿椭球体的要求。
9.5.9回采进路顶、底板应在平整,底板纵向坡度为3~5°‰
9.5.10在第一分段回采之前,必须形成上部覆盖层,覆盖层最小厚度为2倍分段高度;在围岩稳固时可考虑暂留矿石垫层。
9.5.11在落矿之前,在各进路端部开切割槽。
9.5.12在同一分段内,相临进路回采的超前距离,一般不大于10米。
9.5.13上、下分段回采进路之间,上分段的回采必须超前,其超前距离一般不小于20米。
9.5.14崩矿炮孔采用扇形,扇形面一般为前倾80~85°;扇形炮孔的边孔为60~70°。
9.5.15炮孔排距和崩矿步距应通过实验确定,大块率应控制在10%以下。
9.5.16崩矿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破坏回采进路顶板,保护好“眉线”。
9.5.17崩矿后如发现“立槽”或“悬顶”时,应及时处理。
9.5.18在进行出矿作业时,必须在进路全宽均匀装矿。
9.5.19每个崩矿步距的出矿量,必须准确计量和取样,以利及时指导出矿工作。
9.5.20当夹石厚度较大时,应尽量考虑分采。
9.5.21回采进路一般采用局扇进行混合式通风,并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第六节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
9.6.1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适用于产状、形态变化不大、少含夹石的急倾斜矿体、倾斜和缓倾斜极厚矿体。
9.6.2阶段高度一般为40~60米,采场底柱高度一般为8~12米。
9.6.3两个阶段同时回采时,上阶段必须超前回采,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一个阶段高度。开采极厚矿体时,相临采场必须以阶梯式进行回采。放矿时的矿石与废石接触面的倾角不得大于45°。
9.6.4矿体上下盘围岩不能自然崩落时,应强制崩落或暂留矿石作为垫层,垫层厚度不得小于20米。
9.6.5采用暂留矿石垫层的采场,必须按放矿计划严格控制每个放矿口的放矿量,应使垫层厚度不小于规定值。
9.6.6暂留矿石垫层的放出,必须在其上形成岩石垫层后方可进行。
9.6.7本《规程》第28.4.7、28.4.8、28.4.11、31.4.3、31.4.4、31.4.5、31.4.8、31.4.9、31.4.10、31.4.12、31.4.13、31.4.14、31.4.15、31.4.16、31.4.17条也适用于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
第七节&&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
9.7.1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主要适用于矿石和覆盖围岩强度低,矿石节理、裂隙发育,崩落矿石块度小,底盘围岩较稳固,以及不含或少含夹石的厚至极厚矿体。
9.7.2拟采用阶段自然崩落法的矿山,应对矿岩进行可崩性评价,并抱经上级部门批准。
9.7.3阶段自然崩落法可采用矿块崩落、盘区崩落和全面连续崩落布置方案。
9.7.4阶段高度一般为60~150米,最低开采高度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7.5开采前,应预留崩落矿石的块度、达到初始崩落和持续崩落所需的拉底面积。矿块崩落方案的水平面积和盘区崩落方案的水平宽度应满足矿体初始崩落和持续崩落所需的拉底面积。
9.7.6处于开采高应力区以内的运输巷道、通风巷道、出矿巷道和放矿漏斗等均应采用高强度混土支护,对出矿巷道挑形柱、漏斗眉线一般应采用锚杆、锚索等支护,
9.7.7拉底空间的高度应以不阻碍上部矿石自然崩落为原则,漏斗脊部至未崩落的矿石的距离应大于2~3米。
9.7.8拉底可采用钱孔、中深孔和深孔,一次拉底步距一般为3~5米;拉底爆破后,如有残留矿柱,必须及时处理。
9.7.9漏斗扩大应随着拉底的推进逐步进行,一般采用中深孔。
9.7.10拉底速度应根据矿石的物理力学性质条件确定,拉底推进线不应长时间停留在矿岩破碎带和巷道上方。
9.7.11拉底推进线的推进方向,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于水平主应力方向一致。
2、与矿体内大的破碎带走向方向一致;
3、尽量保持不与拉底、出矿、运输等巷道垂直;
4、拉底推进线按直线或阶梯状推进,采用阶梯推进时,阶梯间距应考虑生产要求及低压因素。
5、从矿石可崩性好的地段向可崩性较差的地段推进。
6、拉底水平面的形状应呈矩形或&近似矩形,且矩形的长边垂直于水平主应力的方向。
9.7.12沿矿块边界一般须采用割帮或预裂促使矿石崩落,割帮或预裂高度应根据水平应力的大小和矿岩的可崩性确定。在开采边界锐角拐角处,一般应布置边角天井,如矿石可崩性较差。还应在天井中钻凿数层深孔,以促使拐角处的矿石完全崩落。
9.7.13边角削弱爆破应滞后于拉底,并应按顺序分次进行。
9.7.14阶段自然崩落法实行控制放矿时,除应执行本《规程》第31.1.8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放矿速度应与矿石崩落速度相适应,使矿石崩落面与崩落矿石堆的距离一般保持3~5米:
2、采用矿块崩落方案时,应均匀、等量放矿,以保持崩落矿石呈水平面下降。
3、采用盘区或全面连续崩落方案时,崩落矿石面应呈45°斜面均匀下降。
4、以漏斗为单元安排月的出矿计划,通常月出矿计划只能小于或等于总的可放矿量。
5、本《规程》第31.4.5、31.4.9条也适用于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
第十章&&&&&&&&相邻矿脉的开采
10.0.1在开采区段的范围内,如一条矿脉的开采影响到其他矿脉开采效率和安全作业,这些矿脉称之为相邻矿脉。
10.0.2相邻矿脉的开采,可采用分采或合采方案。
10.0.3相邻矿脉的采准工程,必须根据矿脉赋存条件统一考虑,合理布置。
10.0.4急倾斜相邻平行矿脉间距超过4~5米,夹层稳定,矿脉形态和地质构造简单,可实行分采。
10.0.5急倾斜相邻矿脉分采时,可同时开采或依次开采,同时开采时,上盘采场应超过3~5米,但超前回采时不得超过2个分层高度,依次回采时,应先回采上盘矿柱。
10.0.6相邻及分支矿脉分采时,凿岩爆破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1、回采上盘矿脉不得破坏下盘,回采下盘不得破坏上盘,以保持夹层完整稳定
2、严格控制采幅,应采用小直径炮孔,控制炮孔深度、一次爆破的炮孔数及装药量;
3、炮眼方向和倾角应与矿脉倾斜方向保持一致;
4、急倾斜相邻矿脉采用留矿法分采时,必须实行强化开采,大量放矿时,上盘采场的放矿应超前下盘采场或同时下降;
5、缓倾斜相邻矿脉进行分采时,其回采顺序应根据所用的采矿方法确定,采用充填法时,必须先采下盘矿脉,后采上盘矿脉,下盘菜场充填应接顶;用其他采矿方法时,一般先采上盘矿脉,后采下盘矿脉。
第一节&自燃矿床开采
10.1.1&自燃矿床开采是指硫化物氧化引起矿石或围岩自然燃放热,使井下采掘工作面摄氏温度超过28度的矿床开采。
10.1.2&硫化矿床的地质勘探报告,必须对矿石和围岩在开采期间氧化自燃的可能性,自然燃矿石和围岩的分布范围等资料应与提交储量级别相适应。
10.1.3&开采自燃的矿床,应遵循“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原则。采矿方法一般不得采用留矿法和崩落采矿法这两类采矿法。
10.1.4&自燃矿床的开拓、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和采矿方法及其回采工艺,应适应自燃矿床开采特点和要求。通风一般应采用大风量、低负压、分区通风系统。
10.1.5&采场回采工作,必须在矿石自燃引起劳动条件恶化或发火周期之前结束。
10.1.6开采围岩和矿石自燃的矿床,应保持围岩的完整性,降低矿石损失的坑木的消耗量。
10.1.7&自燃矿床开采的酸性水、废石、有害气体,必须进行有效的处理。
10.1.8采场构成要素和采准巷道的布置方式,应满足通风降温要求。邻近各采场通风、作业应互不干扰。
10.1.9&采用两步骤回采时,应采取措施,使矿柱在回采前不致放出大量有毒气体和热量,恶化邻近采区作业条件或使矿柱无法回采。
10.1.10&在高温炮孔中装药有可能自爆时,矿山必须采取预防自爆措施。
10.1.11&在具有高温、高压和有毒气体突喷危险的采场,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对可能发生突喷的危险采场钻凿观察孔;
2、向突喷采场灌入阻燃剂、阻化剂或泥浆;
3、采用遥控出矿设备或在电耙绞车前设置防护墙;
4、安装大风量的局扇,向工作面通风。
10.1.12&采下矿石不得在采场、溜井、矿仓和地表长期存放。
第二节&水体下矿床和大水矿床开采
10.2.1&开采水体下矿体时,必须确保开采后形成的导水裂隙带不连通上部水体或破坏水体下的隔水层。
10.2.2&开采大水矿床之前,必须具有经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10.2.3&开采赋存在潜水面以下的矿体或与地表、松散含水层水体、基岩含水层水体有水力联系的大水矿床时,几何进行疏干或堵截。
10.2.4&水体下采矿应留防水矿(岩)柱,大水矿床应先疏干后开采。采矿方法一般应采用充填法和空场法嗣后充填。
10.2.5矿床开采防治水和疏干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三章和第四十六&&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残矿回采
10.3.1&残矿回采的矿量包括已结束采矿的阶段或矿山在一次开采时损失的矿量、贫矿、表外矿、氧化矿、矿化围岩和当废石充入采空区的充填料等。
10.3.2残矿回采必须具有可靠的地质资料和一次开采时的有关采掘工程、采空区等资料。
10.3.3&残矿回采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由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0.3.4&残矿回采一般在开采崩落范围之外进行;开采已稳定的崩落带内的矿石时,必须查明矿岩被压实的程度和范围,以便确定安全边界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10.3.5在矿岩已被压实的崩落带内开掘巷道时,炮孔深度不得超过1.3米,并需加强支护,支架间距不得大于0.5米。
第十一章&矿柱回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1.1&矿柱回采设计为采场设计的一部分。隔离矿柱和保安矿柱须经部门批准后方可回采。
11.1.2&开采设计确定回采的顶柱、底柱、间柱和矿房中的矿柱,应按批准的回采进度计划及时回采。
11.1.3&矿柱回采应与矿山地压管理和空区处理统一考虑。
11.1.4&禁止在矿柱内开掘有损其稳固性的井巷工程。
11.1.5矿柱回采的采准工程一般与矿房的采准、切割工程同时施工。
11.1.6&矿房回采结束后,在不影响安全、通风、运输和充填系统的前提下,应及时进行上阶段或本阶段的矿柱回采,并提高矿柱的回采强度。矿房和矿柱应按比例进行回采。
11.1.7&回采顶柱和间柱之前,应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需采取加固措施。
11.1.8&大量崩落矿柱时,对在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井巷、设备和设施应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应避免由于地震效应而破坏相邻矿柱和激发大规模地压活动。
11.1.9&矿房用胶结充填时,矿柱回采应待胶结充填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矿房用非胶结充填时,矿柱回采应待充填料压实后方可进行。
第二节&矿柱回采方法
11.2.1&矿柱回采方法应根据其周围状况,矿石和围岩或充填体的稳固程度,矿石品位,地表是否需要保护等因素,结合地压管理和空区处理,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1.2.2&矿房未充填,矿石品位较低,地表允许陷落,碎裂石和围岩无自燃危险,矿柱可采用崩落法回采。
11.2.3&采用崩落法回采矿柱时,间柱、顶柱和底柱通常是同时一次回采,上盘围岩随之崩落,在覆盖岩石下放矿。当矿岩很稳固时,为降低矿石损失与贫化,可先回采间柱,待矿石在空场的条件下放出后,再回采顶柱和底柱,上盘围岩随之崩落。
11.2.4&采用崩落法回采矿柱的覆盖岩石的厚度不得小于20米。
11.2.5&矿房未充填且矿岩极稳固的采场矿柱可采用分段空场法回采。
11.2.6&采用崩落法和分段空场法同时一次回采的矿柱数量不得大于三个相连采场内的矿柱。
11.2.7&矿房充满矿石而矿岩稳固的采场矿柱,可在大量出矿之前用中深孔或浅孔回采,矿柱矿石与原矿房矿石一道放出。
11.2.8&矿房已胶结充填、或用非胶结充填并具有良好的混凝土隔离,且矿石品位较高,间柱可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留矿法和分段空场法回采。
11.2.9&矿房已充填,顶柱回采通道通常采用分层充填法,底柱可采用分层充填法、房柱法和进路回采。采用房柱法回采时,炮孔距采场边界和底柱上的胶结隔离层应大于0.5米,并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以确保隔离层的稳定性和工作面的安全。
11.2.10&矿房已用非胶结充填,无混凝土隔离或隔离墙已破坏,且矿石不稳固、品位高,矿柱架采可采用下胶结充填法或分层崩落法;如矿石品位低,地表允许陷落,可采用分段崩落法回采。
11.2.11矿房已胶结充填,矿柱规整,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矿柱两侧胶结充填体在回采过程中不致塌落,间柱可采用V.C.R法回采,但应遵守本《规程》第37.2.2、38.3.16、38.3.17条有关规定。
11.2.12&缓倾斜薄矿体的矿柱回采可采用下列方法:
1、替换法:用块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等人工替换矿柱。人工柱必须在替换之前构筑,并应铅垂和密实接顶,在达到设计强度后,矿柱方可架采;
2、抽柱法:根据采场顶板和矿柱的稳固性发及对已采矿房的监测,证明所留的矿柱过多时,可用浅孔或中深孔回采其中的部分矿柱;间柱、顶柱和底柱采成为数个圆(方)形矿柱,留下的矿柱直径不得小于3米。
11.2.13&保安矿柱拟采用的回采方法须在现场进行试验性开采,根据试采区段获得的有关数据进行可靠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11.2.14&保安矿柱在开采期间和开采之后,须对所保护范围内的地表和井下进行监测。
11.2.15&矿柱回采所采用的各种方法,应遵守本《规程》第二十七至三十一章、三十六至四十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地压管理和采空区处理
第一节地压管理
12.1.1&矿山必须加强地压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及相应的设备、仪器。根据矿岩的稳固程度,制定统一的顶板分级标准和分级管理制度。
12.1.2&为评价岩体稳定程度,应具有下列资料:
1、矿床地质构造;
2、矿石的物理力学特性;
3、矿石和围岩的最大允许暴露面积;
4、采空区分布情况。
12.1.3&矿山采掘工作应充分考虑矿山地压的特性,合理选择开采顺序和采矿方法;矿山巷道和采场的断面形状,应使其长轴方向与最大主应力方向相一致。
12.1.4&采场地压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回采;
2、不准损坏矿柱和护顶层;凡属破坏矿柱和护顶层的炮眼不准爆破,发现有所损坏,必须及时支护和加固;
3、每次爆破后,必须详细检查和处理顶板和两帮;
4、采场顶板应保持平整或稍呈拱形;
5、采场回采必须实行强化开采。
6、留矿法采场大量放矿时,严禁人员进入采场;采场矿石出完后,应将全部通路严密封闭。
12.1.5&采场施工前及开采过程中,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向生产干部及工人进行技术交底,介绍矿体和围岩地质构造、稳定程度和回采中应注意的事项;生产干部及安全技术人员定期检查采场及主要巷道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1.6&采场顶板出现异常,如有冒顶迹象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并及时进行处理。
12.1.7&开采缓倾斜矿体时,矿山必须根据开采技术条件、采矿方法和地质构造,确定采场顶板最大允许暴露面积和时间,当开采接近其最大允许面积时,必须采取措施以防大范围地压活动。
12.1.8&开采急倾斜脉状矿床时,矿山应根据空区的宽度、连续的长度、深度和夹墙厚度,确定允许的空区体积和空实比,并及时进行空区处理。
12.1.9&矿山应进行地表岩移和地压的观测工作,不断完善观测系统,改进观测手段,以便较淮确地作出地压预报。
12.1.10&地压活动异常的采场和主要巷道,当预示岩层处于危险状态时,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凡危及人员安全的废通道、井巷、采空区及塌陷区等,均应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的进入。
12.1.11&矿山总工程师每年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地压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并提出和制定控制地压活动的方案、措施。
第二节采空区处理
12.2.1&矿山应根据采空区的分布状况,制定统一的空区处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处理。
12.2.2&矿山应根据矿岩稳定程度和所用采矿方法,确定空区最大允许保有量及其保留期限,并报主管总门批准。空区处理,应根据具体情总值,可采用崩落围岩、充填和封闭、隔离等方法。
12.2.3&崩落围岩处理采空区的方法,适用于地表允许陷落,崩落后岩层移动不会波及地表水涌入坑内。
12.2.4&充填处理空区的方法,适用于地表不允许陷落的矿山。
12.2.5&控制地压活动范围和防止岩层大面积塌落,可采用隔离或支撑矿(岩)柱的采空区处理方法。
12.2.6&封闭采空区的空区处理方法,主要用于地表允许陷落、孤立的采空区,并须将它与其它采区的通道隔离。
12.2.7&采用充填处理空区时,应遵守本《规程》第40.4.6条的规定。
第十三章&&采矿作业
13.0.1&&采用的凿岩、爆破、采场出矿和阶段运输设备,必须与采准、切割和回采作业的工艺相匹配,提高采矿作业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13.0.2&&矿山必须合理确定采矿作业的凿岩爆破参数,使凿岩、爆破、采场出矿、阶段运输、破碎和提升等矿山综合费用最低;矿石大块率应符合本《规程》第27.0.13条的规定。
13.0.3&&采矿作业地点必须加强顶板和通风防尘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粉尘、有害、有毒物质的含量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13.0.4&&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时,应结合矿山开采工艺和设备、备件的供应条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13.0.5&&作业地点的噪声不得大于85分贝(A),超过时,应采取消声或其他防护措施。
13.0.6&&矿山必定根据采矿工艺和设备,制定各工序和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凿岩
第一节&&一般规定
14.1.1矿山应按矿岩可凿(钻)性、可爆性进行岩石分类定级,其等级可采用试验或矿山经验数据确定,并依此制定相应的凿岩爆破定额。
14.1.2凿岩设备和工具应根据所采用的采矿方法、矿岩等级采用国产标准化系列化的定型产品。
14.1.3矿山应根据采矿方法、矿岩等级、回采设备确定凿岩爆破参数。
14.1.4凿岩设备用的压缩空气与供水压力、电源应符合设备的额定要求。
第二节&&&凿岩作业
14.2.1浅孔一般采用平行或交错布置,炮孔直径一般不大于50毫米,孔深一般不大于3米。
14.2.2中深孔一般采用平行和扇形孔。中深孔直径一般为51-75毫米,孔深一般为8-15米。深孔直径一般为80-165毫米,孔深一般为15-25米,最大不超过60米,大直径深孔偏斜率不大于1%。
14.2.3炮孔孔位、方向、倾角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炮孔不得穿入顶底盘、充填体和矿柱。在同一地段,禁止顶板处理与凿岩、装药、设备修理同时进行。
14.2.4钻凿的炮孔需经验收。中深孔和深孔需经测量人员验收,并绘制炮孔实测图,对不合格的炮孔应进行处理或补孔。
14.2.5凿岩作业禁止打残眼。
第十五章&&&&爆破作业
第一节一般规定
15.1.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15.1.2同一次爆破作业必须采用同一厂家、同批生产的起爆器材。
15.1.3试验研究新爆破方法、新爆破工艺、新爆破器材必须事先得出试验报告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重大试验项目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15.1.4矿山各种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有关规定。工作面爆破危用相邻井巷安全时,必须测量其准确位置,并在相邻井巷设置警戒。
15.1.5矿山各种爆破作业都必须有相应的爆破设计。
15.1.6地下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应遵守下列规定,并需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1、一次爆破炸药量在100吨以上者,应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派人同矿山共同组织爆破工作;
2、一次爆破炸药量在30-100吨者,应报地区(者属)公司派人同矿山共同组织爆破工作;
3、一次爆破炸药量在30吨以下者,由矿山总工程师审批,并组织爆破工作。
15.1.7在有高硫、高温和可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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