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卖农药的经销商,向上级反映问题的范文经销商把农药送来一直没卖,导致放过期,现在被工商查了要罚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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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农资配送中心将化工品当农药卖 工商局介入调查
近日,消费者陈先生向记者反映称,海南省屯昌县生产资料公司农资配送中心向顾客推荐售卖三无危险化学品、农药“五氯酚钠”,并质疑屯昌县工商局屯城工商所工作人员,处理投诉时存在威胁举报人问题。
近日,消费者陈先生向记者反映称,海南省屯昌县生产资料公司农资配送中心向顾客推荐售卖三无危险化学品、农药&五氯酚钠&,并质疑屯昌县工商局屯城工商所工作人员,处理投诉时存在威胁举报人问题。
9月9日,记者就此赶到当地调查,屯昌县生产资料公司农资配送中心负责人翁先生回应称,与顾客交易之前,他们店内并无&五氯酚钠&销售,是消费者主动提出购买&五氯酚钠&,并交了2000元押金后,他们才从其他公司购买的这批产品;屯昌县工商局回应称,已经对消费者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尚未发现工商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消费者:农资配送中心售卖三无危险化学品五氯酚钠
据了解,五氯酚钠由于其易通过水为载体广泛扩散,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从源头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五氯酚钠在我国属于被停止登记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近日,消费者陈先生向记者反映称,今年7月26日,他在海南省屯昌县生产资料公司农资配送中心(以下简称:屯昌县农资配送中心)购买农药&杀螺剂& 时,屯昌县农资配送中心向他推荐售卖三无危险化学品农药&五氯酚钠&。由于要求开发票时,发现经营者坚决不在发票上写上售卖实物五氯酚钠的商品名感觉有疑问,因此,购回五氯酚钠160包,共付货款64000元后,经咨询农业部门得知,自己所购买的五氯酚钠属于禁止销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其农药生产许可证于 日过期。
今年7月28日,陈先生向海南省工商局12315进行举报投诉,称屯昌县农资配送中心隐瞒商品信息,违法销售不合格农药。
&事情到再现还没有妥善解决,今年8月3号那天,还有人自称是屯昌县屯城工商所负责人,通过办公电话对我们进行威胁、恐吓。&陈先生称,经过查询发现, &五氯酚钠&的生产商湖南京西祥隆化工有限公司的五氯酚钠农药登记已过期,且未办理续展登记,该产品属于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陈先生认为,屯昌县农资配送中心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行为,违反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根据规定,行政主管机关应当责令被举报人停止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应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者:对方上门要求帮助联系货源 目的只为索赔
9月9日上午,记者根据陈先生反映的情况,来到位于海南省屯昌县供销东路的屯昌县农资配送中心暗访时,工作人员称没有&五氯酚钠&销售。随后,针对陈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表明身份后采访了该店负责人翁冠涛。对于陈先生的举报投诉,翁先生给出了另一种说法。
&没错,这个产品我们不能卖,当时他(陈先生)来到我们店的时候,对方提出要购买一批&五氯酚钠&,当时工人告诉他我们不卖这个产品,可是他说我们肯定有门路,让我们帮他联系货源。&翁冠涛告诉记者,为了购买到这批货,陈先生还主动提出可以先交2000元押金。&我们店里没有这个产品销售,所以他主动要求先付押金,你想想嘛,如果我们有货,他交钱把货取走就可了,交押金就是因我们没有五氯酚钠卖,要帮他联系其他经销商。&翁先生坦言,当时他们看到有人主动上门订货,为了赚点差价,就帮对方联系了这批货源,没想到最后&上当&了。
屯昌县农资配送中心法人代表伍英花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对方上门要求帮助联系这批五氯酚钠,完全是对方为了索取&赔偿&,故意搞&钓鱼取证&,因此,他们曾以对方敲诈勒索为由,向当地警方报警。不过,由于报案人没有产生实际损失,警方没有受理此案。
记者调查:经营者为赚差价购买4吨五氯酚钠卖给顾客
记者在当地调查期间了解到,湖南京西祥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氯酚钠&,确实没有标称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使用的批准文号是由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湘)WH安许可证[5,产品属于工业用五氯酚钠。对此,屯昌县生产资料公司农资配送中心是否知情呢?
翁冠涛对此解释说,他们知道五氯酚钠是化工产品,不再属于农药。因此,两年前,就已经不再销售五氯酚钠。&如果不是对方主要要求购买,我们肯定不会进货销售的。&翁先生坦承,自己是为了赚一点差价,才答应了这笔交易。不过,所有货品购买回来之后,他们没有放在仓库里,而是让对方直接拉走了。
&一共买了4吨,经销商奖励了我们20多袋。&翁先生说,对方从他这里把4吨五氯酚钠拉走后,就来电要求退货赔偿。
记者在当地采访期间,屯昌县农资配送中心法人代表伍英花称,由于气愤,她并不打算为陈先生办理退货,对方有任何要求,都可以走法律途径。中心另一负责人翁先生则表示,如果要求退货,陈先生可以随时提出。至于要求赔偿问题,在前提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可以由职能部门调解。
工商部门:产品手续齐全 未发现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屯昌县工商局屯城工商所长邱良进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上述事件之后,工商部门及时介入调查,经初步核查,屯昌县农资配送中心销售的由湖南京西祥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五氯酚钠证照齐全,至于经营者是不是把化工产品五氯酚钠当成农药卖,还需要陈先生出面提供相关证据。不过,曾多次联系陈先生要求对方出面配合调查,但对方一直没有出面。
另据了解,8月17日,接到消费者举报投诉后,屯昌县农业局介入调查,将屯昌县农资配送中心经营的&五氯酚钠&就地登记保存,并于8月25日作出决定,将上述五氯酚钠移交屯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9月9日中午,记者在屯昌县农资配送中心仓库见到了被查封的20多袋五氯酚钠。翁冠涛说,这些东西是经营商作为奖励送的,封存之前未入库,是农业部门介入调查后,他们主动把车上的货拿出来的。
针对陈先生举报工商所办案人员不作为、威胁恐吓举报人一事,屯城工商所长邱良进回应称,工商人员不可能犯如此低级错误,更不存在不作为情况。&我当时确实对陈先生说过,经营者已向警方报案一事,这是事实。总不能这就算是威胁恐吓吧?且我多次联系对方,让他们出面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出具体诉求,但他们一直不来。&邱所长说,自己先后4次联系陈先生,对方至今没有现身。
9月9日中午,屯昌县工商局纪检组长许振亮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接到有关投诉工商人员威胁恐吓举报人的举报件之后,已经及时进行了初步核实,尚未发现工商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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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团部开了家农资店,营业执照只能卖化肥,种子等,我又拉了些农药卖,被工商查处,农药也被拉走,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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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团部开了家农资店,营业执照只能卖化肥,种子等,我又拉了些农药卖,被工商查处,农药也被拉走,请问我的货物还能拉回来吗,我会收到什么处罚?
新疆 阿克苏 发表时间: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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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问:我是卖农药的经销商,上级经销商把农药送来一直没卖,导致放过期,现在被工商查了要罚款怎么办?_百度知道执法答疑【发现过期农药如何处理?等12个疑难问题】(来自中国工商报)
执法答疑【发现过期农药如何处理?等12个疑难问题】(来自中国工商报)
发现过期农药如何处理?
问题: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报告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后,机关是否应当在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起15日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后,再实施?在复检期内,工商机关可作出哪些行政行为?  天津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张建安解答:  根据《》的规定,对初检不合格的商品,工商机关可以立案调查,但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的,行政处罚应当在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后实施。在复检期内,对于初检不合格的商品(食品),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  问题:在检查中发现超过产品保证期限的农药怎么处理?  安徽省工商局法制处处长郑舒玉解答: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说明。  工商机关应将超过产品保证期限的农药送检,如果检验结果表明为不合格即失效,可依照相关法规处罚。  问题:销售不符合国标、行标的商品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查处?  天津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张建安解答: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国标、行标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查处;销售不符合国标、行标商品的其他情形,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商品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  问题: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不以健康证明材料为要件,但在监管时又需要查验健康证明材料,应如何把握?  安徽省工商局法制处处长郑舒玉解答:  根据《法》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不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件。在监管过程中,如果从业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材料,工商机关可以对经营者依法查处。  问题:在查处销售没有中文标志和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商品违法行为时,如需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处罚,主体如何认定?  天津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张建安解答: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没有中文标志和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商品,直接负责人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确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履行相应义务的,受委托人为直接负责人。  问题:超市销售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无QS标志的商品,是否属于工商机关管辖?法律依据是什么?此类商品是否需要质监部门进行认定?  安徽省工商局法制处处长郑舒玉解答: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78号),超市销售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无QS标志的商品,属于工商机关管辖范围。工商机关在查办此类案件时,应当确认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调查取证时要取得当事人的口供及其他证据材料,一经查实,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处罚。  问题:“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否只需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无须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对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批发,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是否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张建安解答: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中所称的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食品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与其他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作了强制性与鼓励性的分列规定,即食品经营企业以外的食品经营者须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或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安全法》对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批发,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服装国标编码印错应该处罚吗?
日 问题:某市工商局组织对一批服装进行抽检,经检测机构检测,该批服装质量符合国标要求,但服装上的国标编码印制错误,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这种情况工商机关应该处罚吗?  辽宁省工商局法制处处长胡明超解答: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产品标志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工商机关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经营者改正错误的国标标志。  (2)如果将A类产品国标标志印成了B类产品的标志,而B类产品的标准高于A类产品的标准,则产品应当符合B类产品的质量要求,否则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非产品标志错误。  如果将A类产品国标标志印成了B类产品的标志,而B类产品的标准低于A类产品,A类产品的检测结果高于B类产品的标准但没有达到A类产品的标准,A类产品同样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  如果将A类产品国标标志印成了B类产品的标志,A类产品与B类产品用途不同,不属于产品标志错误,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对上述3种情形,工商机关都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问题:一些企业在写字楼办公房间的窗口用横幅或LED屏打出企业的名称商号、徽标、商标、联系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宣传语,有的设置于窗外,有的设置于窗内,有的设置在楼顶。对这种行为工商机关应该如何监管?  辽宁省工商局法制处处长胡明超解答:  (1)这种行为属于发布自设性户外广告行为。自设性户外广告是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企业办公场所建筑物外表发布的企业信息,目的是推销商品或服务,或者加强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了解。  (2)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对“户外”应作合乎情理的解释,不能单纯理解为仅指标牌等设置在窗外、楼外的情形,而应看企业设置的标牌等是否收到户外广告的效果。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窗内设置的横幅或LED屏,如果实际收到户外广告的效果就属于户外广告,工商机关应当依据《》的规定对这类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问题:食品检验报告结论过于笼统,在行政处罚中如何与《食品安全法》衔接?  天津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张建安解答: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食品检验报告结论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前10项所列举内容相对应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前10项认定。  (2)食品检验报告结论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前10项所列举内容不能对应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认定。  问题:移动通信公司要求客户预存话费并送给客户食用油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吗?  安徽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郑舒玉解答:  上述情形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移动通信公司要求客户预存话费并送给客户食用油的行为属于附赠式,送食用油是一种赠与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工商机关只能对赠品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管。  问题:某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经查明皆为垫资,应认定为虚报还是虚假出资?在虚报注册资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前或立案调查过程中已经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能否按虚报注册资本定性处理?利用假的银行账户获得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否属于虚假证明材料?  天津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张建安解答:  (1)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责任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后者一般为公司;二是侵害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主要侵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后者则主要损害交易安全和登记管理秩序。  (2)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全部垫资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可定性为虚假出资行为。  (3)在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中,当事人在案发前或立案调查过程中已经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如在法定时限内,应予以处罚,其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行为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自由裁量考虑情节。  (4)利用假的银行账户获得的验资报告属于虚假证明材料。涉及的资金问题,可按查办“两虚”案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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