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解禁期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股票解禁规定

限售股转让专题研究系列二:限售期内是否可以转让股票?
限售期内是否可以转让股票?
一、二级市场转让方式介绍
二级市场转让的方式有三种:
1、竞价系统
2、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大宗交易与盘后定价大宗交易)
以《深交所交易规则》为例:
协议大宗交易,
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
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价格不可压低,补充通知已堵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
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价格不可控】
3、协议转让(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在取得本所出具的审核确认书后,可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二、限售期内是否可以转让?
1、不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
为了尽快套现【见附件1】,可以私下签订转让协议,资金交割,但不能过户。待解禁后通过大宗系统转让过户,但受让方需承担卖方反悔的风险。解禁时通过大宗系统转让,需交20%的所得税。【为了避税,可通过协议大宗交易的方式控制价格】
2、可以进行协议转让,但需符合《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006
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见附件2】
《深交所证券教室》第401期
还在锁定期内的限售股可以进行协议转让吗?
在符合我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有关规定,且没有其他不转让股份承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我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的有关要求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但股份受让方仍应遵守原股份限售规定或承诺。
个人理解:有限售法律规定,但无任何个人承诺(或者个人的承诺不涉及锁定,只涉及其他事项,例如将来卖只卖给其他大股东,或者不卖控制权什么的),在符合暂行规则第三条的前提下可以协议转让,但受让人仍需继续遵守限售法律规定或与与锁定无关的其他承诺。
例如:600671在发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载明: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权属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受让方受让该股权后仍需遵循天目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限售条件的规定。
深交所解答上市公司限售股协议转让确定价格问题
问:上市公司限售股协议转让怎样确定转让价格?
答:《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对于协议转让价格没有作明确规定。国资委、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应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的均价。
但:财税【2010】70号补充通知
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价格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通知原文称:第二条第(五)项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
3、投行先锋论坛回答:
各位版友,请问限售股在解锁前可否协议转让?如果可以适用于哪几种情形下?另外,限售股可以质押,但是可否用于出资?
liyao1985109&&
各位,我这事早就研究明白了。
1.限售股可以协议转让,具体参照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
2.接盘者锁定期要延续
3.可以底下签订协议,先将股票交易价格锁定,未来解锁后在进行转让。
4.限售股可以抵押融资,质押率不超50%。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006)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方便卖壳】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规则办理。
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涉及信息披露的,需提供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
(二)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四)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已公告的收购报告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结果公告;
(五)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七)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八)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九)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十)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出有关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出让人不得以规避限售规定为目的进行股份转让。对于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结算公司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限售股锁定期被转让 PE股东套现百视通
⊙见习记者 李琳 ○编辑 衡道庆
  借壳前低价“潜入”,借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股东,限售股在锁定期协议转让实现提前高价退出,PE机构就此实现了短期高收益零风险的“最佳退出路线”。
  近日,一则限售股转让意向悄然出现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意向挂牌项目中。
挂牌内容显示,出让方转让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股权,该部分限售股解禁期为2014年12月。转让价格以现有市价为基础,给予一定折让,每股30元左右,总成交金额为2亿元左右。
  据交易所工作人员表示,限售股的持有人是一家具有国资背景的PE机构,百视通目前的股价对于持有人来说收益已达预期。至于转让股权的原因,据悉并不是因为资金短缺,而是出于盘活资金的考虑。
  以每股30元、成交金额2亿元计算,此次转让的股份约为666万股。百视通半年报显示,持有限售股超过666万股的除大股东上海东方传媒外,还有三家PE机构,即上海诚贝投资、上海联和投资、成都元泓创投。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10月,诚贝投资和联合投资与上海东方传媒共同以旗下公司股权认购百视通新增资本,从而得以提前潜伏百视通。此后,通过2011年12月百视通借壳上市,得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三家PE机构目前账面收益颇丰。
  诚贝投资为亚信创始人、前网通集团CEO田溯宁发起设立,以17日收盘价39.98元计算,持有股权的目前市值11.93亿元。联和投资隶属于上海市国资委,持有股权目前市值7亿元。元泓创投是由成都工控控股的国有PE机构,2010年7月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介入当时的百视通技术,受让价为9737万元,目前股权市值5.7亿元。
  据工作人员透露的此PE为国资背景、持有多家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等特征判断,上海联和投资最有可能是此次的限售股出让方,其次为元泓创投。据称出让方原始成本为5元/股,即使以30元每股的价格成交,出让方也将获得最低1.665亿元的税前收益。
  百视通股价自2011年12月的15元一路走高,至今已处于历史最高位,可见出让方也是精心选择了转让时机。
  据了解,限售股在锁定期转让的通行做法是,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在限售期内完成资金交割,待股权解禁后,以大宗交易的形式完成全部交易手续。
  对受让方而言,其中存在的风险不言而喻,解禁后公司股价大幅高于交易时股价,转让方或会反悔。针对这种风险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协议中规定30%-40%的违约金,高于普通的借贷利率,以此作为对受让方资金占用的补偿。
  对于国有股权转让,根据规定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这也许是百视通限售股在上海联交所披露转让意向的原因。
  对于此次百视通限售股出让方PE来说,这是一笔只赚不赔的买卖。在拟定协议价和选择转让时机时,出让方就已经就解锁后预期收益与机会收益的权衡做出了权衡。显然此PE机构更愿意提前获取收益后退出,实现滚动投资。如果一年后股价大幅高于30元/股,出让方大可撕毁协议,或将解锁股权变现,或将股权质押,赔偿受让方本金及违约金,但2亿元资金已经由出让方使用了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11年7月专门针对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税问题发过一则公告,其中就限售股在解禁前协议转让的税收问题作出了规定。可见在锁定期内转让限售股不乏先例。联交所工作人员也表示,此前也曾牵线操作过此类交易。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一个意向投资人表达了接盘的意向。
G股公司大股东
锁定期内可协议转让
[□本报记者
  □本报记者
  按照股改相关规定,所有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如果严格执行该规定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股改后的一年内,不得进行涉及股权转让的重大资产重组。
  事实上,对于该项规定,业内人士早有不同看法,“锁一”期间对股权转让的严格限制,虽然强化了上市公司股改的严肃性,同时推动了附加重大资产重组的股权转让与股改相结合,但客观上也使G股公司
股权协议转让在一定时期内陷于停滞,使一些有可能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买壳卖壳行为无法立即实施。
  而本次暂行规则【指:《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006
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规定,涉及上市公司收购、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流通股股份转让,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而上述规定,等于冲破了此前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股改时的承诺要求。这样一来,涉及买壳卖壳的重大资产重组已经不必再受12个月的限制,可以提早实施。
  冲破“锁一”限制
  日前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市场搭建了一个良好平台,但由于G股公司锁定期的限制,上市公司收购中最为常见的协议转让方式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限入停滞期。据WIND统计,截至目前已经完成股改的986家上市公司中,已经度过一年锁定期的上市公司不超过20家,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目前还无法进入控制权转让市场。
  虽然锁定期的规定,限制了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让,但事实上,这一市场需要却一直存在,相关行为也在以变相的方式进行着。在暂行规则颁布之前,就有数家上市公司,通过转让上市公司大股东自身的股权,实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此类变相突破锁定期的重组行为,虽然从理论上完全可行,但是在实践中,还是给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与麻烦。
  而本次暂行规则突破了锁定期限定,等于迅速激活了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利用收购上市公司来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组行为已经没有时间上及政策上的障碍,从而避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一段时间内陷入“高高在上”的境地。
  激活上市公司收购市场
  由于此前对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后的限制性规定,使绝大多数有卖壳打算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要赶在股改前完成股权协议转让。很多ST类上市公司在股改时,将买壳卖壳及重大资产重组与股改相结合,其基本出发点也就在于此。
  但与此同时,很多绩差类、ST类上市公司暂时还未找到买壳者,并因此拖延了股改。目前未股改的上市公司中,相当一部分就属于这一情况。但根据暂行规则,锁定期已经突破,这些公司完全可以在股改后再实施卖壳及重组,不必为了完成股改而匆忙实施重组。
  为加速股改铺路
  满足投资者不同需求
  上市公司的股权协议转让原来主要用于解决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的流动性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现流动性,因此曾有人认为,全流通以后,非流通股也将逐步进入证券市场流通,协议转让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但是,证券市场的不同投资者是有不同需要的,有的是为了博取差价,有的却是为了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或者是为了获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面对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只有集中竞价交易是不够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20条就明确提出,要完善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制度,平衡市场供求。
  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交易价。但是,《规则》对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价格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就是说,只要股份转让双方认可,任何价格都是可行的。
  打个比方说,一家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是5元,但收购方愿意出更高的每股6元的价格,或者出让方愿意以更低的4元卖掉。市场不同主体对同一股权的价值判断完全可能是不一样的,二级市场也有可能低估或高估某只股票的价值。投资者可能出于获取控制权或其他目的而愿意出更高的价格,而出让方则可能考虑到,通过二级市场大量减持,或许会使公司股价遭到打压。实际上,在协议转让中,只要转让双方自己认为股权转让价格公平合理,这也是一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
  当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的协议转让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规则》就强调要求,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转让价可以不参照股价
  《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可以说,流通股协议转让体现了市场化原则,自由度是比较高的。但《规则》同时强调,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就股份转让事项及时予以披露。
  在协议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是不可或缺的。这是为了方便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股东结构,以便决定进退或增减股份。对大股东变动过于频繁的公司,投资者就应注意投资风险。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十组Q&A,快速了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对于此前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的规定以及其他文件进行了汇总,并对于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针对股权激励的常见问题,汇总相关问答如下:
Q1. 此前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哪些规定?
在本次新《管理办法》出台前,证监会在2005年出台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并且在此后相继出台了3个股权激励事项备忘录和2个问答。
Q2. 《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实施后的效力?
《管理办法》自日起开始实施。实施后,2005年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3个备忘录和2个问答均废止。
Q3. 所有的公司都可以开展股权激励吗?
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可以开展股权激励。若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可以开展股权激励:
(1)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从上市后起算)出现过违规分配利润的情形。
Q4. 哪些人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人员、业务人员;
(4)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发展具有直接影响的员工。
Q5. 哪些人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
(1)独立董事;
(3)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4)第(3)条所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5)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7)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Q6. 股权激励必须有KPI绩效考核吗?
若激励对象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必须设立KPI绩效考核指标。
Q7. 可以无条件赠送给员工股权激励吗?
不可以。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的,必须设定获得激励和行权的条件。若是分批激励或行权的,应当分批设定激励和行权的条件。
Q8. 激励计划可以持续多久?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从首次授予之日起算。
Q9. 公司可以拿出多少股份来开展股权激励?
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最高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原则上,每一名激励对象受激励的股票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需超过1%,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
Q10. 如何确定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若公司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应当确定授予价格;若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授予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
授予价格和行权价格,原则上应当高于以下价格: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50%;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Q11. 股权激励的解禁安排、行权安排有无特殊规定?
(1)公司应当建立分期解禁、分期行权的安排,原则上不能一次性解禁或行权;
(2)每次解禁或行权,不能超过激励股票总数的50%。也就是说,至少需要2年才能够完全解禁或行权;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12月内,不得安排解禁或行权;
(4)每次解禁和行权之间不能少于12个月。
Q12. 当年未能解禁、未能行权的激励股票,能否延续到下一期再解禁、行权?
不可以。若当期的限制性股票因为某些原因未能解禁,公司应当及时回购;若当期的股票期权因为某些原因未能被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不能延续到下一期解禁、行权。
Q13. 上市公司批准通过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经历哪些主要程序?
(1)薪酬委员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决议(存在相关利益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
(4)根据股权激励定价原则,决定是否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5)董事会公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不少于10天),并由监事会听取公示意见;
(7)公司内部对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进行自查;
(8)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9)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张烜,合伙人律师,公司部主任。张烜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在公司投融资和并购、股权激励、资本市场、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专长。
其曾为多家公司提供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法律服务;代表某知名投资基金为其对创业企业股权投资交易提供包含法律咨询、法律文本拟定、法律谈判、交易安排等全套法律服务;代表聚合阅读平台“ONE
一个”完成融资;代表某知名果蔬电商完成与零一创投、SIG
ASIA的境外投资项目;参与Yhouse与达晨创投、赛富基金B轮融资等。
联系方式: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字号: 】 【】 【】
全国人大一审证券法: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作者:来源:北京晨报
  股票发行注册拟由交易所审核  全国人大一审证券法 新增现金分红制度  在2005年10月经过较大修订之后,证券法时隔10年再度大修。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证券法一审大幕开启,新修订的证券法将正式确立注册制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我国股票发行的主要形式。由市场供求来决定股票发行,股票发行改革期待突破“最后一公里”。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如此大范围、大力度的修订,会带来哪些变化?又将怎样影响市场的参与者?记者梳理出了最该关注的十件事儿。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还听取了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听取了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证券法修订看点  1  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  尽管此前市场对注册制已有较多传闻,但证券法修订草案是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说明,注册生效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2  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3  新增现金分红制度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根据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4  可以设立证券合伙企业  在“证券经营机构”一章,草案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将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  草案规定了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经营草案规定的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两项或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最低限额应当合并计算。“证券业的核心资产是人,通过合伙制方式不仅能够留住人才,更能够打造出如高盛这样的‘百年老店’。”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说。  5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此次,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6  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空间  在长期讨论“国际板”问题未果之后,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些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分析人士认为,这未必意味着“国际板”一定会开启,但确实为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预留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7  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8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9  遭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先协议赔偿  买股票,买到造假的上市公司怎么办?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赔偿,之后可以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10  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由于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股民索赔一直是一大难题。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国家安全法草案看点  1、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内涵  ●根据草案二审稿,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2、完善国家安全任务“清单”  ●草案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增加了一些重要领域的安全任务:  在经济安全中,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的规定。  在文化安全中,二审稿增加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宣传”“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的渗透”的规定。  在网络与信息安全中,二审稿增加了国家“建设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规定。  草案还增加了金融安全、粮食安全的相关规定。  境外非政府组织  管理法草案看点  ●拟放宽在我境内设分支机构的限制  草案二审稿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草案一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草案二审稿放宽限制,增加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的内容。  ●增加一些保护性规定和便利措施  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些保护性规定和便利措施:  根据二审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委托中方合作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查询。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特别链接: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解禁上市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