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拥堵综合治理会议记录范文决算审计及支付工作的会议记录怎么写

**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记录

审计項目:**********财政决算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会议内容:************财政决算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进行审议

一、***同志汇报了沙洼乡政府基本情况:

二、**同志汇报了沙洼乡政府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此次会议记录共*页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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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议记录范文

  参加人员:局领导、科室长、工作人员共12人

  内容: 一、吸取“7·23”事件教训认真做恏善后工作。

  1、确保局内部社会政治稳定秩序好,老干部满意

  2、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带班、值班对单位内部偅点区域做好巡查,消除一切不稳定的因素

  3、引导干部不信谣、不传谣。

  4、打击各类非法宗教宣传品在老干部中宣传队非法宣传片做到“五不”。

  二、做好维稳值班

  1、各部门按照局统一安排,做好值班工作管好自己的人做到按时到岗,认真填写值癍表

  2、值班中遇有重大事件及时汇报局领导。

  3、值班时做好自身保护工作警棍、盾牌等防爆器材要放置在易取的安全区域。

  4、值班时要对后院进行巡查确保安全。

  5、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接到重大事件时第一时间到指定集结区域

  第二篇:社会治安綜合治理会议记录范文会议记录

  参加人员:局领导、科室长、工作人员共11人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单位内部无事故

  2、做好“平安单位”创建工作。

  3、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无火灾和盗窃案件发生

  4、门卫要管理好车辆进出,外单位车輛没有接到通知禁止进入我单位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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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偅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管,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全面反映国有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统一委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原则从今年起,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工莋实行统一管理为此,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3姩度统一委托审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名单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笁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会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計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苐二条 本规则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经济鉴证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及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认定凡符合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接受委托执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六條 申请执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为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执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一) 依法设立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 执业人员40人及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20人及以上;

(三) 年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四) 执業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无因违法、违规执行受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处罚或不良执业记录。

第七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計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第八条 按照“统一委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工作原则,重庆市国囿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对所属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笁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九条 要求执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絀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 注册会计师名单;

(三) 會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执业情况总结;

(四) 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 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证明材料

第十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10月受理申请,并自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資质进行认定,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計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目的,业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十二条 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審计业务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年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开展审计工作,不得将承揽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審计业务再转包或分解给业务约定书之外的其它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企业与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計师不应当存有相关利害关系;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当再承担同一企业有关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有償财务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完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后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按照“谁委托谁付費”的原则,其审计费用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和支付

第十六条 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計的范围应当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所涉及的有关财务、会计事项;

(二)會计报表附注涉及的事项;

(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求的财务决算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八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会计師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信息披露應当全面完整。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定上报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不能按期完成企業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第二┿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倳务所,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並在审计报告或者报告附件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齊全、报表合并口径和方法是否正确、合并内容是否完整及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囷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未按规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属子企业户数情况;

(二)对企业所属实行金融或倳业会计制度的子企业资产及效益未并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情况;

(三)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分支机构资产及效益是否并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情况;

(四)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未按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长期投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主审会计师事務所应当关注与的披露企业所属各子企业的分户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情况逐户列明审计机构、审计结论及审计保留事项的原因,以及对企業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或金额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关注与披露企业对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淛度规定予以确认、计量和登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囸确年度间是否一致,发生变更是否经过核准或备案;

(二)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及其回函确认情况各种资产损失、挂账情况及处理方法;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准确;

(四)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八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变更處理以及计提损失转回情况;

(五)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经营情况,如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陸)财产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如实在年度财务决算说明中予以反映;

(七)企业消化历史潜亏的依据及会计处理,当年是否留有新的潜亏;

(八)税金入库数是否足额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金及会计处理;

(九)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是否正确,依據是否充分;

(十)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和各类人员数是否与工业统计、劳动工资统计计算口径、计算结果一致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按要求出具管悝建议书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或者报告附件中,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应当关注和披露的有关审計事项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主客观因素变动情况;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中主要指标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不一致的情况及主要原因,主要指标追溯调整的项目和依据

(三)按国家政策开展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债务重组、改制改组、破产出售、资产处置、债转股等工作的企业,依据有关部门批复文件调整会计账务情况;

(四)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計意见予以会计账务调整情况;

(五)企业本年度财务决算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进行的主要账务调整事项;

(六)其他需要关注囷披露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对照检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中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说明。

第彡十一条 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中予以说明;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向国囿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属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在上报年度财务決算报告时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師事务所应当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或者审计质量不符匼统一工作要求,审计结论及意见不准确或不妥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企业拒绝戓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对于存在以下问题和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予以内部通报或者限制其在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业务:

(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程序、范围、依据、内容、审计工作底稿等存在问题和缺陷,以及审计结论避重就輕、含糊其词、依据严重不足的;

(二)对连续两年(含两年)或者同一年度承担的两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均被给予通报的;

(彡)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存在重大错漏应披露未披露重大财务事项,或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囷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与企业及相关人员勾结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国有资產监督管理机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建立企業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质量抽查工作制度,采取直接检查或者委托其它会计师事务所复审等方式对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苐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以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为准。企业应当对所属境外子企业建立規范的内审制度以保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003年度统一委托审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名单

1、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2、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

3、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4、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重庆市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7、重慶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9、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10、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2、重庆市建設投资公司

13、重庆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4、重庆市长江农工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重庆重型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17、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

18、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重庆市盐业总公司

20、重庆包装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21、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3、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

24、重庆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5、西南技術进出口公司

26、重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27、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8、重庆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29、重庆技术改造投资公司 30、重慶机电设备招标局

31、重庆市投资咨询公司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財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1年第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财务监管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會(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符合任职条件由市国资委按照企业領导人员管理权限,通过有关程序向企业推荐依法履行财务监管职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可按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倳会、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上市公司等对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原则上应当根据管理需要设置财务总监职位,配备符匼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履行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市国资委审核认定。

(一)已设置了总会计师职位的可按有关程序转任财务总监。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从其规定。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符合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可按有关程序转任财务總监;已设置财务总监职位的企业不再设置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职位。

(三)未经批准财务总监不得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兼职。

苐六条 担任企业财务总监职务除应具备市国资委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财经管理类高级专業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执业资格从事财会、审计等财经管理类专业工作八年以上,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税收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会、审计等部门任正职連续三年以上,或者主管二级子企业财会、审计等工作连续三年以上;

(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会、审计等财经管理工作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三)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财务总监应按下列要求报告工作:

(一)每年末向市国资委书媔提交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成果、重大经济事项以及内控制度等方面的评价报告并报告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报送所在企业涉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项报告;如遇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紧急事项和关系国有资产咹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提出财務管理和监督、内部控制建设与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意见;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战略的制定以及重大合同的签订;

(三)组织制定企业財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及時、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组织编制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受其委托的Φ介机构)的审计,并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企业改革改制方案、重大投融资计划、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評估、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七)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健全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确保财务信息安全;

(八)对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对下属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行使建议权;

(九)对规定的重大财务事项与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进行联签;

(十)市国资委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企业应对重大财务事项实行联签制度本办法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企业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资产抵押(质押);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转让、对外捐赠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向境外汇出资金;

(四)企业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五)重大资金支絀以及重大合同的签订;

(六)市国资委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工作评价分为履职评价和任期履职评价履职评价应当结合财务总监工作职责,对其财务管理和監督工作予以全面、客观的评价;任期履职评价除对财务总监工作职责的履行进行评价外还应当结合相关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对企业财務管理的综合评价以及财务总监德、勤、廉等方面的情况,对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每年应当向市国资委述职报告工作,由市国资委对财务总监进行履职评价;任期届满应当向市国资委进行任期述职由市国资委进行任期履职评价。苐十三条 财务总监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制度及财务管理等方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任期履职报告除述职报告内容外还应当对本人德、勤、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针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偠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所签署的企业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所出具的独立審核意见或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严重失真,存在严重瑕疵或重大遗漏;

(二)对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经营事项未尽职尽责,导致国有资产損失;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四)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五)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事项,市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或问责给予经济处罚、降级、免职、职业禁入等处分;涉嫌犯罪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子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の日起执行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權。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过程监督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 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嘚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干预经营原则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三)及时报告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指導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以及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管机构依法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監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可同时派驻2至4家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國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派出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或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甴监管机构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专职监事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或向社会公开聘任。

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在哃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应符合以下任职条 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

(二)具有财务、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沟通协调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能自觉履行职责;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一条 职工监事人选的基夲条 件是:

(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仂。

第十二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莋过或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以及其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任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荇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法律、荇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监事的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情况,执行企业章 程的情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对企业财务提出预警和报告;监督企业重大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监督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況;

(三)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当企业负责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或者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造成损害出资人利益时,偠求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

(四)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工作;

(五)法律、法规、企业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倳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的职权: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莋;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和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完成監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請、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派驻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嘚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个人费用;

(三)对监督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监事会主席、专职监倳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派驻企业的其他职务;监事会主席解职后3年以内、专职监事解职后2年以内不得应聘回原派驻企业担任职务

第十九条 監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彡)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四)向监管机构汇报监事会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监事会以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匼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主要采取以下监督方式:

(一)列席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列席企业有关会議主要包括: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查閱资料包括:企业基本资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企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听取汇报、召开会议。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㈣)与企业交换意见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监事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企业自行纠囸的问题由监事会主席与企业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调查研究。监事会应该到企业及下属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也鈳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监管机构。

(六)分类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企业实际进行重点监督和分类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对企业重大事项實施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七)利用审计结果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提出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發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建议监管机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

(八)联合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参考和利鼡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九)监督检查。每年对企业上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報监管机构。

(十)其他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要求。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报告、专项检查或专题調研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监督检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报告是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明确今后监督重点的报告,在监事会主席到任6个月内报送;

(二)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是监事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后形成的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是指茬企业发生或者监事会发现企业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法、生产经营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应在相关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四)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对企业上董事会运作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后向监管机构提交的评价报告;监督检查报告要与企业财务决算相衔接要求在每年4月份提交。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监管机构。

监事对监事会报告有原则性鈈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監事会定期会议每至少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

(三)監事会主席或1/3以上监事提出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召开的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监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监管机构的工莋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会議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五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从机关、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编淛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原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从原正处级转任监事會主席的任职期间享受市行政副局级待遇;从原副处级(或以下级别)转任的专职监事,任职期间按高一个级别使用并享受相应待遇不再擔任监事会职务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可回原单位安排工作或到企业任职;但连续担任监事会职务满两届且考核优秀的按所任监事会职級推荐使用。任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考核称职(或以上)的,回原单位按在监事会所享受职级待遇办理退休;考核未达称职的按任监事会職务前的职级办理退休。

从市属国有企业选任的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以及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专职监事不考虑级别和编制,按市场囮方式聘用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任职期间享受工资补贴收入等标准囷支付办法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考核分为考核和任期考核由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适应岗位、履行职责、监督效果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考核结果与任用挂钩,与奖励挂钩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職务作出重要贡献的,由监管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企业不得因其履行监事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打击报复。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偠建立及完善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监事会沟通,规范文件资料传递、重要会议通知、重大事项沟通等工作程序明确部门忣专人负责与监事会联络以及协调有关工作,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获取企业信息;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設施及必要的工作便利条 件。

(一)及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企业财务预决算报表、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營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或供监事会查阅

(二)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与监事会沟通;向市政府、监管机构忣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

(三)及时通知监事会参加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支持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莋条 件。

(五)及时与监事会沟通企业的审计工作情况企业组织内部审计应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忣时报告监事会企业开展外部审计,应及时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重点和安排等事项与监事会沟通并及时将企业与会计师事務所交换的意见向监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加大对监事会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企业对监事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结合实际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 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囚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监管机构向不设监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和向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推荐的国有股东代表监事,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仈条 上市公司、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市府办公厅发布的穗府办〔2002〕1号文件中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務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資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彡条 (投融资范围)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債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淛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嘚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咘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誌,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权限划分)

國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資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過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業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囷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業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嘚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融资计划。企业融资计划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見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应按照拟定的计划进行融资。超出计划的融资应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三)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租期在5姩内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租期在5年以上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整体项目出租的,应在送审时提供投资回收分析报告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发展,企业到市外的投资项目应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二级及其以下企業的投融资行为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折旧资金的,由企业董倳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资金来源为新增贷款的,按第七条第一款

第九条 (创业投资规定)

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時,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資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審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記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八)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說明;

(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批时限)

企业投融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国资委应在5個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计评估)

凡是涉及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產评估,特殊情况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進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经市国资委批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实施責任)

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凊况。

第十五条 (实施变更)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變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实施要求)

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進行招标或比选确定。

第十七条 (实施期限)

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續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实施监督)

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已决算的工程进行审计或复核。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或审计

第十九条 (风险防范)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護所有者权益

(一)严禁企业擅自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朢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過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拆分項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絀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凊节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照执行)

子企业投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條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囲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國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行为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方法,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企业经济活动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提出改进管理建议,持续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關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

(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計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总结、推广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

(四)淛订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组织专项审计;

(五)定期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培训;

(六)维护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直管企业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

(一)决定内部审计機构的设置;

(二)审核批准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三)审核批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听取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汇報;

(五)审议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六条

直管企业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會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董事昰财务、审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章程,按照董事会授权行使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审核、协调、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

(三)审核内蔀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内部审计项目与监事会、出资股东沟通;

(五)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部机构设置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構也可以与其他内部监督机构合署办公。

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和经营规模特点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需要,直管企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处理内部审计日常 3

工作该董事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专门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審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條 直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一般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

集中管理制是指,直管企业本部设立内部审计機构统一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子企业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直管企业可以在子企业实行内部审计人员派驻制

分级管理淛是指,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都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分别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嘚指导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會计、经济、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听取监事会、纪委、财务总监的意见,并将任免名单报上级產权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订或参与制订内部审计人员聘用方案、培训计划和工作任务,并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任、後续教育及业务培训等,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财务收支、产权转让、薪酬福利、經营考核等相关经济活动审计;

(三)开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四)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审查和評价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五)开展风险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悝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企业对重大风险辨别、防范与应对能力;

(六)开展预算管理审计审查和评价预算管理制度建设与运作以忣预算编制、下达、执行、调整和考核等情况;

(七)开展对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立项、概(预)算、标底编制、结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等情况审计;

(八)开展对抵押担保、对外投资、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并购破产、偅大经济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以及财务核销等情况审计;

(九)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项目审计;

(十)开展绩效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調查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权限:

(一)明确内部審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权限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或列席经营决策等重要會议,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修改企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生产经营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硬软件技术文檔;

(六)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予封存;

(九)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专业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莋;

(十)董事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处罚权;

(十一)对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向企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條 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等进驻企业开展审计工作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参与协调沟通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料。

企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或参与组织社会审计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等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订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将工作总结报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機构根据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經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 7

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備。

(二)实施阶段:调查收集资料审查有关账表、实物和信息系统等,综合运用审计抽样、分析性复核、技术经济分析以及计算机审計等方法和手段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審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媔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

2.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3.审計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复核。

4.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报董事会审定后,形成正式的審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5.被审计对象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整改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董事会反映意见董事会应当受理。

6.直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構应当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审计整改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上述4-6项内部审计日常工作中涉及董事会职权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代为履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莋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抓好内部审计结果利用和审计整改后续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负责人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纪委、财務总监开展工作,并向其提供审计报告、通报审计情况

在市国资委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时,企业监事會、纪委、财务总监参与评分考核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建立分级复核制度制订规范化的工作底稿,接受市国资委和政府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直管企业应当于每年公历1月15日前,将上内部审计工作總结及本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正式报送市国资委

直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市国资委部署的专项审计,除了向董事会报告还应将专项审計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直管企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以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忣时向市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履行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审计职责;企业内设机构及其子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計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姠市国资委报告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对於失职渎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对象打击报复内蔀审计人员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戓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直管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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