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对拟在新三板上市尽职调查挂牌企业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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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中律师要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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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法律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日通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第29条“律师应当根据受委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与并购方管理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之规定被视为对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最接近的定义。
&一、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法律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日通过的《律师从事律业务规范》第29条“律师应当根据受委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与并购方管理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之规定被视为对律尽职调查最接近的定义。尽职调查可以分为证券类尽职调查和非证券类尽职调查。本文所指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委托和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需要,遵循依据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拟挂牌主体是否符合新三板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挂牌条件进行调查和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一)尽职调查的目的通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最终目的是让挂牌公司的投资者有利于依据法律意见书作出投资决策,使其有充分理由确信:1、在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2、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二)尽职调查的作用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律师的工作事项包括尽职调查、配合出具股改方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法律意见书等。但是,尽职调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支撑着其他工作的开展,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帮助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的情况投资者通过阅读律师在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层面掌握拟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目前法律属性,评估其投资风险。2、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作出专业性的判断律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作出独立的判断。在新三板挂牌的项目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各有分工,且依赖于各方所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律师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尽职调查,通过分析和判断出具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的法律意见,是整个项目推进的法律基础。3、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事实依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作为依据的法律事实,基本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收集、分析和判断。4、为规避律师执业风险提供保障尽职调查所形成的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已经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从投资者角度看,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专业、真实、可靠的。只有通过审慎的尽职调查,才能保证法律意见书的专业、真实、可靠。因此,要保障律师的执业风险,只有勤勉尽责的法律尽职调查。三、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在进行律师尽职调查前,拟挂牌公司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合同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授权性文件,保密是律师执业的基本道德和尽职调查的基本准则。(二)设计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由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公司的经营许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资产状况;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税务状况;劳动人事;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股权演变情况等。在向拟挂牌公司发送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之前,律师可以将设计好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征求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三)提交给拟挂牌公司,搜集相应的资料在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形成后,律师应当将其提交给拟挂牌公司,并给公司合理的期间准备相关的资料。在提供清单和问卷的时候,律师可以建议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便推动项目的进程。在收到拟挂牌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律师应当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准备资料索引,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由于项目周期较长,在没有经过双方交接确认的程序下,往往会出现资料最后不知道在哪方,这是避免推诿和规避律师执业风险的最佳途径。(四)补充法律尽职调查律师在对收到的资料经初步研究判断后,应当就仍未收集到的资料和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事项,拟定补充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直到查明情况或者拟挂牌公司确认不愿和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甚至无端回避相关事实为止。(五)审阅尽职调查资料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资料,应当从资料的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及资料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审查。律师在审阅相关文件时应细致认真,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进行谨慎的分析和判断。(六)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在取得尽职调查资料后,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保障。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有助于律师高效率地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并且方便日后的查找、核对工作。这个阶段形成的初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在股改之前完成的。股改完成后,律师还应当继续补充搜集尽职调查资料,并形成底稿,两者结合起来便是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底稿。(七)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是律师初步尽职调查后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对尽职调查的对象进行全面的说明和分析,使尽职调查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如果拟挂牌公司仍然存在应当反映但尚不被知悉的信息,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披露尚不被知悉的信息的情况,并说明为了进一步调查该等信息,下一步的工作将如何开展。尽职调查报告不仅仅是调查事实简单的罗列,还应当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四、律师尽职调查的途径(一)拟改制挂牌公司拟挂牌公司的配合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最富效率甚至是最主要的途径之一。律师向公司提出根据拟挂牌公司情况设计的尽职调查清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索取资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基本证书、三会会议记录、董监高的名单及职务、财务报表、组织结构图、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主要资产明细、重要合同,这些文件在公司积极配合的时候,是比较容易得到的。当然,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于拟挂牌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和疑虑事项,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独立调查进行核实。(二)登记机关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登记机关,如工商登记部门、土地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房产登记机构等部门。律师可以到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查阅该企业的工商底档,进而了解到企业的成立日期、存续状况、注册资本和股东及股权结构、企业性质、企业章程、企业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情况;律师还可以通过到土地和房产登记机构查阅,取得公司的土地房产取得、售出和抵押的第一手资料。通过走访登记机关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可靠程度应该是最高的。(三)拟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当地政府(包括其相关职能部门)也是一条重要的信息来源。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会有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和行政。而这些部门所反馈的信息往往更具有公信力。(四)拟挂牌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在新三板挂牌项目的过程中,除了律师以外,拟挂牌公司还会聘请主办券商、审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进行尽职调查。虽然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但其获取的信息也可以相互印证。(五)拟挂牌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就拟挂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向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调查。基于审计工作也需要对该事项进行专业性核查的考虑,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可以互相配合,通过函证、谈话记录、书面说明等方式,对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有一个详细完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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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新三板挂牌土地使用合法合规常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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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问题多,反馈意见貌似无解
立足法律找对策,专业分析助力挂牌
——新三板挂牌土地使用合法合规问题论证实例
对拟挂牌新三板的生产型企业来说,使用土地合法合规性论证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儿,这个问题一直是股转系统的火眼金睛严格审核的焦点之一。企业获得使用一宗土地的权利,一般基于两种形式:
第一是通过法定“招拍挂”程序,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是通过入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政府规划的统一园区来取得。
这两种形式对部分拟挂牌的中小企业来说,都存在一些障碍。出让取得,等到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下来才能入驻,可企业已经在土地上生存多年;入驻园区,只能拿到园区管委会签定的协议,签约主体根本不是土地使用权人。
使用土地程序瑕疵问题在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毕竟创业初期为了生存降低成本,不得不牺牲一些程序上的规范性。等到申请新三板挂牌的时候,突然发现这些遗留的使用土地合法合规的问题解决起来大费周章,要么就是周期长影响挂牌,要么就是成本高不堪重负,这才意识到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笔者牵头的已挂牌企业——某生物科技公司,就曾经历过解决土地使用遗留问题的痛苦过程。当企业望眼欲穿等待挂牌时,股转系统慧眼如炬,在反馈意见中尖锐地指出来一系列问题,让众股东和中介机构郁闷不已。
本文将主要问题和应对方案分享出来,以期抛砖引玉。
问题一用地协议被认为无效!
该公司曾与其生产基地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签定《用地协议》,由此入驻该园区。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明确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解释企业用地合法性问题。该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如果按照股转系统的意见,用这个司法解释来论证,那只有自认用地协议无效,企业用地程序明显违法。
问题二挂牌前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已成定局!
大企业一般在缴纳相关费用后,等到土地使用权证到手再使用土地。可作为新三板挂牌主力军的中小企业,效率就是生命,往往在地方政府的默许下,履行部分手续就开始入驻了。该公司也是如此,而且在挂牌前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手续不能办结已是定局。股转系统在对该公司的反馈意见中明确质疑,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土地是否合法。如果不能解决这一问题,不仅挂牌存在实质障碍,潜在投资人和社会公众也会疑虑政府会不会处罚企业?土地会不会被收回?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还有没有物质保障?
问题三用地预审手续已经过期!
股转系统发现企业申报用地的预审手续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审批,现已到期,对企业能否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提出来明确质疑。这个问题若不能解决,意味着即使企业愿意补办用地手续,也存在法律障碍,将直接影响挂牌。
问题四该宗土地上在建工程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股转系统明确要求企业解释,未取得上述两个许可证就建设生产基地,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基于这些问题,摆在企业和中介机构面前的有三种选择。
第一,停止使用土地和在建工程建设,等待所有手续齐备之后再进行建设。此方案最符合有关程序规定,但这么做,肯定影响本轮挂牌申请,只能等到下轮挂牌。一旦停工,窝工损失巨大,因产能停滞失去市场份额的损失更是不可估量。
第二,请土地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背书,说明用地合法性、工程合法性,并作出同意办理有关证照的承诺和时间表。曾几何时,请政府机关背书是处理同类问题的首选方案,但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政府的背书只能说明政府不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不必然说明企业行为合法;二是政府不再出具任何背书是大势所趋,中小企业拿到政府背书的概率大大降低了。
第三,上面两条路都走不通,只有通过专业论证,正面回复股转系统问题,说明企业占用土地合法合规性这一条路可以走了。
解决问题一立足立法体系,正面抗辩
如果按照股转系统反馈意见的思考,问题一无解。但谁说反馈意见就只能解释,不能抗辩?只有抓住法律依据,充分抗辩,股转系统才有可能采纳观点。
笔者为负责这家公司的陕西睿和律师团队提出了反馈意见中援引的司法解释不应适用的观点。该解释规定“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非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不具备和法律同等的普遍约束力。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只在人民法院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起到约束力。该宗土地并未涉及任何诉讼,因此不能适用该解释。同时,该解释也不是土地管理部门执法时能够直接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不能依据该解释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收回土地。
解决问题二进行全面分析,多方论证
1.充分尽职调查,掌握实际情况。
经办律师调查得知,这家公司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已经取得当地政府立项备案和选址批复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缴纳绝大部分相关土地款项;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亦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近2年内也未对该项目作出任何行政处罚。该项目土地相关款项大部已支付,从企业预算和盈利能力看,有能力支付尾款,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预期的法律障碍。这就为进一步论证奠定了基础,
2.找到使用土地的法律依据。
笔者为经办律师提供了一个条款:《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该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这一条款并未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建设单位使用土地的前置条件,而是规定企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可使用土地。
3.结合多方因素,论证企业用地不属重大违法违规。
仅凭一个条款分析太过单薄,笔者又进一步说明土地手续的进展情况,意在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将成为既定事实,不会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出现,更不会因此影响投资人的利益。
第一,企业已经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了项目备案,依照《入园协议》的约定在该宗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该宗土地用途与《入园协议》约定用途以及规划许可范围完全一致,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的规定。
第二,企业缴纳了土地相关费用、通过了用地预审、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已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报批并得到该厅认可,只待建设用地批准公文行文手续办结,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对该宗土地使用情况知晓且认可,并未因此对公司进行任何行政处罚。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产业园区“政策”及“工作程序”导致的,该园区入园企业均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此情形不是企业自身原因导致。
第三,企业对该宗土地的使用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该宗土地不应依据该条款责令退还。同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简称《指引》)规定,公司未因使用该宗土地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不存在《指引》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解决问题三阐述条款内涵,排除取得土地的法律障碍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持有包括可行性报告在内的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才能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用地申请后才能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案经审核合规后,才能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才能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可见,取得用地预审是报批供地方案的前置条件;审核通过供地方案又是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的前置条件。用地预审手续是为报批征用方案、供地方案和新增建设用地服务的。
笔者告诉经办律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中既然包括该宗用地,就充分证明该宗土地的供地方案已经通过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根据当地政府《2014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陈述,该宗土地的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用地预审手续已经在其有效期内达到了报批土地征用方案、供地方案和新增建设用地的目的。根据以上各条款规定的内容,目前用地预审手续虽已过期,但其法律效力已经发挥,预期的法律效果已经达到。
综上,该宗土地的用地预审虽已到期,陕西省人民政府已经办结该宗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用地预审手续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不构成公司使用该宗土地的法律障碍。
其次,根据经陕西省政府批准的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供地方案,该宗土地的用途确定为公司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根据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的陈述,该公司是符合土地规划的唯一用地意向人,在已经提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各项费用的情况下,该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可能性较大。
解决问题四结合实际实际,论证建设行为不属重大违法违规
主要从预期被责令停止建设,不予补办相应审批手续可能性不大入手论证,大致理由有以下几点:
企业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进驻产业园区以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均未提出任何异议。
项目选址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通过环评审批,对施工条件没有特殊要求,办理工程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审批没有技术、措施或条件上的障碍。
自公司成立从未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当地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行政处罚。
当地政府已经在补办所缺审批手续。
经办律师按照笔者的方案撰写了给股转系统的有关回复并顺利通过,该公司已于今年2月顺利挂牌,目前已经成功完成首轮定增。
经办律师在最初的法律意见书中,尽可能规避描述企业存在的瑕疵问题,把描述的重心放在满足挂牌的基本要求。由于股转系统审核日趋细致严格,不少在初步法律意见书中未充分展开论证的问题会被一一单独提出,因此就会出现多次反馈的现象。
对相关的事实情况和现有文件做了细致周全的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不局限于某一部部门法或司法解释,从立法本意和法律体系整体角度论证,是最终通过审核的关键。
对于股转公司明确要求适用分析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不必当成桎梏,应充分发挥专业技能,在找到条款依据和法理依据的情况下,也大可以跳出股转系统反馈意见的思路进行诉讼式的抗辩。
在股转系统对拟挂牌企业合法合规性审核日益严格的趋势下,挂牌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从事挂牌服务,不仅仅要熟悉股转系统挂牌相关规则、指引,还要对整个法律制度体系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在严谨细致的基础上能够突破思维惯性,大胆创新。对法律人来说,每一单新三板挂牌业务就是一件展示专业素质和个人才华的艺术品,用心去做,才能留下自己满意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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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尽职调查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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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帮你破解新三板挂牌规则的十大误区及注意事项
帮你破解新三板挂牌规则的十大误区及注意事项
【导读】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了公司新三板挂牌要符合的6大条件:
1、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
2、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公司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对拟挂牌公司存续时间要求的误读
1、误读:新三板挂牌条件中明确要求拟挂牌企业存续时间应当满2年。对此,有人理解为满24个月即可,如日成立的企业,日就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也有人理解为必须要有2个完整会计年度加1期的经营记录方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
2、解析:企业须有2个完整会计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运营记录方可申请有新三板挂牌,也就是说如果日操作挂牌,企业成立时间不得晚于日。此外,如果公司成立于日,并且于2015年2月份完成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则可以直接申报新三板挂牌,无须等到2015年一季报出来后再申报,即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不强制要求为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报表。
注意事项:财务报表的有效期是6个月,股转系统要求申报企业至少给其留出2个月审核时间,因此企业申报时距其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有效期截止日不能少于2个月,否则股转系统会直接要求企业加审。
二、对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误读
1、误读:具有国资背景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在申报挂牌时都要由国资监管部门出具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否则不能在新三板挂牌。
2、解析:上述理解源自IPO的要求,对于有国资背景的拟上市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证监会要求其在申报文件中提供国资监管部门出具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也要求拟挂牌国有企业提供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转系统对于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要求比较严格,要求其必须提供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但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并不强制要求提供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而更多的是关注国有股东参股时是否合法合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等。
注意事项:实务操作中,国有企业的股权设置批复一般要逐层向上追溯至国资监管部门(一般是各级国资委),但如果能够找到明确的文件依据,也可由国资委授权的单位出具上述批复。
三、对整体变更过程中起算日的误读
1、误读: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公司的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不能发生变更,否则公司业绩将不能连续计算。公司整体变更过程的起算日直接决定了公司自何日起至取得股份公司工商执照之日(改制完成日),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不能发生变化。然而,对于公司整体变更过程的起算日存在不同理解,有人将起算日期理解为有限公司做出整体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之日,有人将起算日理解为公司召开创立大会之日。
2、解析:公司整体变更的起算日是公司确定的改制基准日,通俗的讲就是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以哪一天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因此,自改制基准日起至公司取得股份公司工商执照之日期间,公司的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不得发生任何变化,否则公司的业绩将不能连续计算,公司的成立日期自公司取得股份公司工商执照之日起重新计算。
注意事项:对于整体改制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机构,股转系统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四、对公司独立性要求的误读
1、误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18号)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并无明确要求,仅规定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资产独立),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财务独立),而对拟挂牌企业的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性并未提出明确要求。有人便将此理解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业务、机构及人员方面可以不独立。
2、解析:在实务操作中,股转系统要求拟挂牌企业应当在业务、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五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企业),同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中也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拟挂牌企业如果不符合上述独立性要求,会对其在新三板挂牌产生实质性障碍。
注意事项:新三板对于拟挂牌企业独立性的要求与拟上市企业相同,其原因是对于一家不具有独立性的企业,根本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当然也就不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
五、对合法合规要求的误读
1、误读:股转系统要求拟挂牌企业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对于上述要求的考察期限部分人理解为整个报告期,即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及一期。
2、解析:股转系统实际上只要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申报基准日24个月前,即使在报告期内也不会成为公司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只要如实披露并且不会对拟挂牌企业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即可。
六、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误读
1、误读:股转系统要求拟挂牌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对于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只要是遭受行政处罚或者被罚款就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就会对企业挂牌产生实质性障碍。
2、解析:在实务操作中,拟挂牌企业遭受的行政处罚五花八门,很多行政处罚根本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如不存在主观故意仅仅是由于疏忽造成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违法情节轻微以及处罚决定按照低限标准做出等,企业及其中介机构大可不必谈行政处罚色变,存在行政处罚并成功挂牌甚至上市的企业比比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只要如实披露,由中介机构(主要是律师)对其性质依法做出明确认定,必要时找有关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股转系统一般不会在此问题上太较真。
注意事项:不要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有关各方对企业诚信度产生怀疑,否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七、对同业竞争问题的误读
1、误读:受到IPO规则要求的影响,有人认为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在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否则无法挂牌。
2、解析:实务操作中,股转系统对于拟挂牌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要求不如IPO严格,并不要求企业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企业只要充分披露,股东作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且承诺具备可行性,就可以挂牌。
注意事项:同业竞争最终还是要消除,只是不强制要求挂牌前解决而已。拟挂牌企业最好还是在挂牌前解决,否则即使不构成挂牌障碍,也很可能会影响挂牌进度。
八、对股权激励问题的误读
1、误读:受到IPO规则要求的影响,有人认为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在挂牌前必要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完毕或终止才能在新三板挂牌。
2、解析:实务操作中,股转系统允许存在股票期权未行权完毕的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股转系统只是要求股权激励方案表述清晰,确保不出现潜在纠纷。
注意事项:建议拟挂牌企业充分发挥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在其指导和帮助下制订股权激励方案,在保证激励效果的前提下,防控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潜在纠纷。
九、对公司验资要求的误读
1、误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已经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出资期限也由股东在章程中自行约定,也不再强制要求股东实际缴纳出资后聘请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有人认为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自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之日起,其设立或增资扩股不再需要履行验资程序,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2、解析:根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13号)的规定,针对日后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股东应按照修改后《公司法》第28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出资手续、履行出资义务,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加强股东出资的核验工作,核查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因此,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设立及增资扩股时仍然需要履行验资程序,并取得验资报告。
十、对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误读
1、误读: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有人认为,拟挂牌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即改制前最近3年连续盈利,改制后注册资本不能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解析:根据商务部分别于日发布的《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号)及日下发《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号)的规定,上述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及外商投资企业连续3年盈利记录的要求已经被废止。因此,自上述文件下发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整体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要求其改制前最近3年连续盈利,改制后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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