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遗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助的条件是有哪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助标准是什么

关于2014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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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琼人劳薪〔1994〕39号、琼人劳薪〔2003〕1号、陵人劳保〔号、陵府函〔号和琼人社发〔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按省人社厅下达的陵水县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调整,具体分为两类,即:城镇人口(非农业户口)从每人每月57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89元;农村人口(农业户口)从每人每月55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69元。
各乡镇政府、县直属机关单位:
根据琼人劳薪〔1994〕39号、琼人劳薪〔2003〕1号、陵人劳保〔号、陵府函〔号和琼人社发〔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按省人社厅下达的陵水县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调整,具体分为两类,即:城镇人口(非农业户口)从每人每月57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89元;农村人口(农业户口)从每人每月55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69元。从日起执行。
联系人:邓丕森 联系电话: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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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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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35774我县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第二版:要闻综合
我县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通讯员& 刘锋& 报道
本报讯& 近日,县人社局根据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补助进行适时调整,再次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切实体现对遗属生活困难的照顾。
此次调整共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遗属1237人,全年需增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约93.5万元。
此次调整,不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因公死亡的遗属以及孤单独身的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2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离休死亡的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97元调整到每人每月975元。
调整后的遗属补助标准于2016年8月执行,近期会陆续发放到遗属人员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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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对象
来源:政策编辑:1013阅读:
  关于对遗属补助对象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根据坛人社发〔号《关于对2013年度金坛市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对象进行调查的通知》精神,现对我教育系统201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对象进行调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享受遗属补助对象
  二、提交材料
  1、享受遗属补助金人员是否另行婚嫁、是否健在证明(此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村委会(居委会)予以出具并加盖公章);
  2、享受遗属补助金的子、女、弟、妹年满18周岁以上仍在上学的,须由所在学校出具学校就读证明;
  3、享受遗属补助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2013年度遗属补助调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三、材料上报时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17年度遗属补助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与死者关系
每月补助金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⑴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⑵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牺牲、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⑶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如符合上述三项增加补助费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加补助费。
  三、若干具体规定
  1.离休干部有固定收入(指工资或从事个体经营收入)的配偶,收入达不到规定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2.遗属系死者父母的,其生活应分别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负担,死者单位按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所占比例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3.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配偶再婚的,从再婚下月起不再享受困难补助,其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子女,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工作人员离婚后死亡的,所遗未成年子女,无论经法院判决(或经民政等有关部门调解)归谁抚养以及抚养费如何确定,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单位按规定继续发给。
  5.死者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的子女、弟妹毕业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6.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标准。
  7.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具备补助条件,而以后又具备补助条件的,从具备条件之月起列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并由死者单位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8.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工作人员死亡后停发工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停发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发给。
  9.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遗属变化情况,对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10.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11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出现角、分时,按见分进元处理。
  1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职工福利费的有关科目中列支,不占用按人数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
  符合补助条件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审批,由各市自行确定。
  本通知从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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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我省从2005年建立省属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一、补助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亲(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丈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亲(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子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从日起,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一)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50%。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30%。
  (三)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20%。
  (四)兼有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四、办理程序: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发放。发放单位要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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