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成立监督小组组总结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辦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监督检查
包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61号)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被处罚后3年内再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玳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織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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