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税收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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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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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行政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正确划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因为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违反了税收管理秩序后,税务机关给相对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讼行为,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否则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应当正确界定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和&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
  然而,在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出台前,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还不规范和完善,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等规章规定,确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少,与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实际不相适应,一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规程规定,在管理中已经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没有充足的依据,特别是涉及到损害到纳税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不利于日常税收管理。因此,应当根据税收征管的发展情况,将原有规章、规程规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为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其中责令限期改正从实质来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无论是就其作用还是性质而言,几乎与警告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已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其作为单独的复议情形,未作为税务行政处罚。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用书《税收执法基础知识》第57页认为&其他法律法规还规定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采取驱逐出境、限制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从该种措施的性质和手段看,应该属于税务机关依法提请,而由有权机关协助执行的一种税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应当将阻止处境作为一种税务行政处罚。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这与阻止出境措施的执行主体相似,都是由税务机关依法提请,由有权机关依法执行的一种处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处罚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执行机关的特殊性。根据税收法律规定,执行该两项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的原因是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处理后,才能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在提请之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无效后,再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只是最终执行的结果由相关部门执行。这与申请人院强制执行税务罚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该两项措施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执行主体的税务行政处罚。这与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有关,是由于我国税务机关执法范围和权限的有限性决定的。管理相对人对该处罚措施可以依法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为被告或与具体执行机关为共同被告,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全部由税务机关负责。因此对这两项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的程序、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是税务机关早已使用的一种管理措施,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违章情况采取了停票或缴销发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发票控管办法。然而长期以来从税收立法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没有将停止供应发票作为一种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只将这一措施作为一种税务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不断的规范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强化,发票作为经济往来的重要凭据,已成为经济交往中明确经济责任的主要的原始凭证,纳税人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对发票的控管成为税务机关控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停止或缴销发票后,势必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纳税人正常取得和使用发票以保证其经营秩序的运行无疑是纳税人的一种权益,在税务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益,然而在新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停售和缴销随意性较大,影响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发票控管措施提出诉讼。税务机关在诉讼中法律依据不足。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从立法的角度给税务机关的收缴发票予以认可。税务机关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权利的制裁,符合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特点。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收缴和停止发票处罚措施时应当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七种税务行政处罚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应当由县级税务机关作出。
  然而在《税收征管规程》中,对警告和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得不具体,在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很不规范。急需完善现存的税收征管规程中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当相对人违反税收管理秩序,需要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时,除警告和罚款外,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例如对欠缴税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款情况及催缴报县级税务机关审理,县级税务机关将欠税情况及文书审理后向当事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书》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进出境管理机关执行,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因此,现行税收征管规程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对除警告、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的税务文书应当尽早制定,以便于税务管理程序的规范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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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你了解多少?_华税律师_新浪博客
编者按:为了监控税源、防止偷漏税、改善税收管理环境,维护经济秩序
,早在1989年3月国务院在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首次提到了试用“有奖发票”办法的问题。后为了鼓励举报税收违法行为,保障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1992年发布的《税收征管法》第七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正式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纳入法律层级。本文主要以问答的形式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向读者做简要介绍:
&&&&一、有关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有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国税发[1998]119号)及其他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检举的主体、内容、方式是什么以及什么机构能受理检举?[1]
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针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检举。
单位或个人可以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检举,同时根据检举人是否表明真实身份又分为实名检举及匿名检举。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检举人可以向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或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指定的专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举报。
三、检举需要提供的资料及举报中心的处理时限?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2]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四、举报奖励是多少?什么情况下拿不到奖励?
检举人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等。检举人都可以依照其贡献大小,包括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抵缴的应纳税额、查货的发票或完税凭证数量获得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各地方也依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出台了相应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在奖励标准和金额上略有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有关该不予奖励的情形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大体相同。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4]
同时,山东省规定举报人应当自取得被举报人实施发票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后一个月内(以填开时间为准)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超过一个月举报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但可以不给予举报人奖励。[5]
五、有关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法律法规中仍有亟需完善的地方
1、未规定查实并完结的举报案件后多长时间内应通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及领取举报奖励
目前,只有山东省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受理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检举规定了通知检举人的时限。国税机关应当在对被举报人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举报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6]
地税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填写的《发票违法案件查处报告》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2、未规定具体的奖励接收方式
目前奖励的方式有两种:物质奖励及精神奖励。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8]
如若举报人经济困难或者路途遥远,而获得的举报奖励不足以支付路费、误工费等必要支出,则举报人完全没有必要领取奖励。因此,建议将举报奖励的领取方式更加细化和多元化,如现金、转账或者以话费充值的形式等等作为奖励的领取方式,给举报人多种的选择,便利了检举人的同时也会大大的提升社会对税收违法行为监督的积极性。
结语:我国正处于飞速发展的转型期,税收违法行为也是多种多样、层出不穷,作为普通公民应该丰富自己的税收知识,提高纳税意识,同时也应以主人翁的心态去监督和检举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及税收社会功能的实现。
参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一章及第二章
参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
参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六条
&参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
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2号)第十五条
&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
参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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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和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共14个罪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人实施上述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一、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1.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据刑法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亦构成本罪。2.抗税罪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逃避追缴欠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4.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税收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6.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或者出售非法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无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通过非法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1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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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违法行为?怎样处罚?怎样处分违法行为?
税收违法行为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税收违法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体&&征纳双方当事人(包括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公民、组织)承担,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制裁。
税收行政处罚指依法享有税收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于违反税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税收行政处罚必须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以被处罚对象违反税法为前提,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税收法制和财政收入。税收行政处罚权一般由税务机关行使,被处罚对象是违反税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税收行政处罚由税法规定并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的基本形式是罚款;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财产处罚(如罚款),能力处罚(如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申诫处罚(如责令限期改正或缴纳),经济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自由处罚(如对未依法缴清税款者限制其出境)等。
税收行政处分指税务机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有轻微违反税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税务人员的行政制裁,其主要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
税收刑事处罚是司法机关对于违反税法并构成犯罪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实施的刑事制裁。这是最为严厉的一种税收法律责任形式。税收刑事处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中国税收刑事处罚的种类由刑法规定,目前有5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3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具体适用种类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于自然人的税收犯罪可以采用上述各种处罚形式,而对于法人的税收犯罪只能采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形式,但是对其责任人可以采用上述各类主刑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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