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是不是想什么时候离职都可以呢?

  赵某入职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后连续订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3月份,赵某以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称已与赵某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不同意赵某提出的要求。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赵某入职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日,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如赵某提出签无固定期,双方应签无固定期,但赵某未向公司提出签无固定期,而与公司签订了
  3年的固定期合同。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胁迫等行为,可以认定其与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现赵某又请求与公司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不予支持。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年来又成了热门话题。原因很简单,《劳动合同法》已经施行了七八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七八年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越来越多了,所以大家都对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为关注了。
  提示一
  &无固定期&能得就一定要得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上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终止时间说确定也无确定,说无确定倒也确定,就是劳动者退休的那一天。当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终止的,但是只能当法定条件出现才能解除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期限届满,也只能当法定条件出现才能解除终止。所以如果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离退休还有三十年,那么所谓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就等于订立了一个三十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劳动者说,无固定期要到退休才能终止啊,我过两年就要跳槽的,所以我就不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就订一个两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知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没有法定理由接触就是违法解除,要么恢复劳动关系,要么支付你双倍经济补偿。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辞职和用人单位解雇,条件是截然不同的,这就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说,不管以后是否要跳槽,凡是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时候想跳槽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是了。而轻易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以后可能追悔莫及。
  当然一些地方如上海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以此续订无固定期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
  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上海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所以劳动者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或劳动合同订立时,向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提示二
  工龄满十年,原合同未到期继续履行
  如果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十年,但是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对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如果公司不同意变更,因双方劳动合同尚在履行期限内,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只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张某为上海某对外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日入职,合同期限为一年。之后,双方每年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至日。2011年2月,张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听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凡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即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从日起,与其改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则对张某表示其2008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不能要求将这份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宜,待劳动合同到期后再做决定。张某对公司的答复不服,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故劳动者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属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故张某单方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提示三
  工作满十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尽管在工作满十年的情形下,劳动者具有决定劳动合同是否续订,以及在决定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单方面决定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但仍然无法得出工作满十年必然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果。因为还要证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当然,实践中如果都要求劳动者承担有关&向用人单位提出过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明责任,这对劳动者来说,要在争议发生的事后,提供出可查证的证据往往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即便劳动者明明提出过,用人单位也可以采取否认的应对策略。显然普通的劳动者是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反之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由于&不能自证其无&,显然用人单位无法完成其有关&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均未表示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的证明责任,从而公司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那么公司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使得少数不诚信的劳动者获得不当利益。
  所以,司法实践中,有的专家提出:&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争议中,合理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如下:劳动者应当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就属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外情形成立负举证责任。然而在具体案件处理中,仲裁庭应当考虑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运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自由心证进行案件处理。&但不管怎么说,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好还是能够掌握在劳动合同届满前,曾经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据。
  【案例】曾某1989年毕业后就到了某服装公司工作。日,双方签订了到日止的十年期劳动合同。日,某服装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通知曾某自次日起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曾某与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服装公司辩称:曾某虽已经在该公司工作满十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其在职期间从未向公司提出任何合同续签的意思表示。日,公司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送达曾某,通知载明:&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将于日到期。特此通知。&日,服装公司将《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过挂号信送达曾某,通知载明:&公司于日书面通知你劳动合同于日到期后,至今未收到你对劳动合同续订与否的意见。为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因此,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错,不同意与曾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对曾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但是又与公司签了2年还能改成无固定期合同吗?
日第2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在09年7月31号,匆匆忙忙与我又续签了2年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在还能要求公司把合同改成无固定期的吗?
09-08-01 &
可以,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后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无条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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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辞职后是否有赔偿?如何赔偿?
08年到现在都没有签合同,是否视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想辞职是否有经济赔偿?如何赔偿?
 问题来自:广东 - 江门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08 咨询人:i1018588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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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13:1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一般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13:2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根据你的介绍,假如你辞职,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能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你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不过,在你还没辞职前,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当地的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企业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的差额部分。(这一点不一定能获得,因为用人单位可能会主张已经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假如你还想要得到经济补偿金,则你需要证明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然后你以其中的某一理由辞职,则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比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回复时间: 14:2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如果主动辞职时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未签订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详情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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