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赁合同到期自动续租改了,房产税已经交了一年的,还未到期,这个时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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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有什么法律后果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有什么法律后果核心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承租方的租赁期限,那租赁合同到期了有什么法律后果呢?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应该搬离;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需对租客予以相应的补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的法律后果。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应搬离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租客仍然继续居住,那就表示双方默认了两者间的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终止合同关系。如果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不续租的,应立即搬离,如果继续居住的,房东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迁时,可要求房客立即腾房。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应对租客予以相应的补偿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求租客搬离,那么,可认为是房东要单方违约,要支付房客违约金。由于租赁合同未到期,临时通知房客搬迁,可能会对齐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房东应该对房客做出一定的补偿。 违约金的形式: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知识拓展:房屋租赁转租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367abc0c7461a?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_892.979_&type=pic&aimh=44&md5sum=e90e7bcea9dbe6bf23ada0&sign=70e789f3d4&zoom=&png=109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1、房屋转租的概念: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2、转租的效力: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转组之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租赁人赔偿损失。 3、转租合同的从属性: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篇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 如何区分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 问:今年,我租了一间店面房,租期约定两年。在经营使用了3个月后,我因故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并向房东提出解除合同。房东称,不租也行,但我要将剩余租期的租金赔给他。请问,如果我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赔房东那么多钱吗? 答: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是,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合同才能解除。 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一般来说,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因此,就你的情况而言,你需赔偿3个月的租金给房东。 三、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1、 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转 载于: 在 点 网:租赁合同未到期赔偿)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 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2、 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 身为律师,我经常碰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询问:“法律有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 这里我要再次告诉大家:“没有!” 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这一点在本书第一篇介绍违约责任时我们早已介绍过了,房屋租赁也没有特殊规定。 但是,房屋租赁合同解约时,如果没有约定的违约金,如何确定单方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这很难准确认定。 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损失如何认定?承租人要另寻房子租住,花费的时间很难计算,除必要的搬家费等,不管找到还是没找到,都很难准确地认定实际损失数额。 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呢?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说“造成房屋空置产生损失”,但是空置几个月的损失是合理的呢?你总不能永远空着不找新的承租人吧?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张一年半的空置损失,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四个月的。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违约金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律师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明确在书面合同中。比如明确约定几个月的房租为违约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标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这样,一旦发生单方解除的情况,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简单方便;而违约方呢?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的后果也有所预期,可以事先准确判断后果,在是否违约时就会有一个得与失的客观衡量。对双方都有好处。 3、 如何做到提前解约,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常碰到因为客观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我们前面说过,如果在解除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可以不承担。 可是谁能保证协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这个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采取些变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比如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发生何种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房屋需要拆迁、承租人工作地方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当然,如果有这些情况发生,也应该给另一方保留必要的准备时间才算合理。 再比如,从租赁双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为了出租获利。所以,也可以从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双方的违约责任。 比如可以做类似如下的约定: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则承租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区为承租人另外寻找到与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费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上述变通办法,即使提前没有约定,在某一方要单方解除时也不妨提出来与对方协商,但是如果提前没有约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对方也未必就要绝对接受,所以,可能的话,还是事先约定为好。 4、 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书面手续。前面我们讲过,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要有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 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然也少不了上述文件,另外,还要再多出一份,就是《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在解除时双方应该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是什么、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在这份文件中明确。 比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这个案例,尹某在搬离时到底与黄某是否忆达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是否明确不追究违约责任?由于没有书面文件,根本无法确认。 所以,不管解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均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文件。协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协商不一致无法双方签订文件怎么办?守约方可以单方向对方发同相应催示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示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阅读: 土地租赁合同 /hetongfa/hetongfanben/zulinhetong/tdzlht/ 房屋租赁合同 /hetongfa/hetongfanben/zulinhetong/hwzlht/篇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必须注意的事项(附房屋租赁)-租房和出租房前必看的法律攻略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必须注意的事项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步骤/方法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你与屋主签订租赁合同时很多细节需要注意。 下页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篇四:房屋租赁提前解除可以要求赔偿租金差价吗? 日,胡某与长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长铁公司将座落在车站路88号附88-96号门面租给胡某作为超市经营场地;租赁期限为10年,即从日起,至日止;双方同意每月租金为8450元整,年租金合计101400元整;租金每年交纳一次。 日,区人民政府下文给长铁公司,因区政府决定对车站路进行提质改造和综合整治,要求长铁公司迅速将所属门店进行提质改造清理业态,以确保车站路整体形象。日,长铁公司与铁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该份合同中约定:长铁公司将其拥有经营权的位于车站路的门面,整体出租给铁投投资公司使用,并由铁投公司对现有门面进行提质改造。租赁期限为十年零七个月。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月为免租期。在免租期内,由铁投公司负责清退原房屋租赁户(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承租户)、对租赁房屋进行提质改造以及招租事宜。 日,铁投投资有限公司向胡某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胡某将日到10月31日4个月的房屋租金、水电费,共计42328元,于日上午到铁投投资有限公司部缴纳,过期不缴纳者,将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日,胡某因原承租的长铁公司的门面在拆迁中遭到了破坏,存在较大的隐患,为避免更大的损失,胡某另行承租了位于车站路第589号的门面继续经营超市,该门面的每月租金为21000元。日,胡某承租的位于车站路88号附88-96号门面被强行拆除。 日,长铁公司明确表示原有的房屋已经不存在,其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长铁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 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1. 胡某能否提前解除《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长铁公司于日,在其和胡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又与铁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将其拥有经营权的位于车站路的门面,整体出租给铁投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同时,由于其另租行为导致2010年 5月5日所承租的门面被拆除,从而导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胡某可以提前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2. 除超市货物损失、装修损失外,因华铁公司违约而导致原合同尚有四年零三个月共计51个月的承租期未履行完毕,造成胡某另行租赁门面额外支出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在2003年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实际上产生了三个方面的预期,第一是胡某承租门面的期限预期是十年,即从日到日;第二是胡某承租门面在上述十年的承租期内,不论市场价格发生任何变化,其房屋租金面积单价始终保持不变的预期;第三是胡某在上述十年租赁期间可以持续经营的预期。 胡某租赁房屋是为了满足长期经营使用的需要,其所遭受的房屋差价的损害直接表现为:在长铁公司违约后,胡某以原来双方所约定的价格在同地段已根本无法租到可替代的房屋。因此,另行租赁门面的额外支出与超市货物损失、装修损失一样属于长铁公司违约行为给胡某造成的间接损失,胡某有权要求长铁公司赔偿房屋租金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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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单位无偿使用企业的房产,房产税应该怎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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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己的办公楼给免税单位(政府部门)使用,因为是免租使用,出租房子的房产税是否需要缴纳,除了涉及房产税,还涉及其他什么税种吗?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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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使用由出租单位按余值计缴。无收入,无其他纳税义务
本帖最后由 槿思成 于
14:21 编辑
免租使用由出租单位按余值计缴。无收入,无其他纳税义务
我刚刚查到了一个闽地税发[2005]93号  “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这边的按照“房产原值”计算,和按照“房产余值”计缴是一个意思吗? 非常感谢!
本帖最后由 包不同 于
14:25 编辑
我刚刚查到了一个闽地税发[2005]93号  “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 ...
闽地税发[2005]93号干嘛,财税[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不过,照财税[号,你问题中所说好像不用交税?
本帖最后由 槿思成 于
14:33 编辑
闽地税发[2005]93号干嘛,财税[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再问一下哈:在房产税中,免租使用和无租使用是一个概念吗?非常感谢
免租使用和无租使用是一个概念吗?非常感谢&&
看福建文件应该不是。
免租使用和无租使用是一个概念吗?非常感谢&&
看福建文件应该不是。
今天还找到了一个文:《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这样子是不是就可以区分:无租使用,有期限免租使用,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3种情况的房产税应该如何缴纳了!
&& &&可以帮忙确认一下,上述理解有没有不合理的地方?
网上百度来的,供楼主参考:
& & 纳税人免收租金期间使用他人房产与无租使用他人房产,表面看来纳税人都无需支付租金给房产所有人,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双方的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笔者现就纳税人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他人房产的税务处理做浅要解析。
  一、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的区别
  免收租金期间是存在发生的租赁事实的,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一定时期租金为零的行为。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也即免租期就是在合同期内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免收部分期限租金得行为。
  而一般来讲无租使用可视为无偿出借,而非租赁交易行为。无租使用应理解为整个合同期内不支付租金而使用房产的行为。
  因此,免收租金期间和无租使用他人房产虽然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即使用人无需支付租金。但实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一项租赁交易,后者则属于无偿出借。
  二、房产税
  (一)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处理
  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与无租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出租方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该文件出台后,免租期的房产税落在了房主身上。这一规定实际是对财税[号的补充和完善,意在规范房产租赁税收问题,进一步理清了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的房产税处理。
  (二)无租使用房产税处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之前,一些企业老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提供给单位使用而不缴纳房产税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首次对无租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按照该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无租使用的房产,即使是使用人交纳,也属于代扣代缴。而采用房产余值征收,也是为了便于管理。
  三、营业税
  (一)免收租金期间营业税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以上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在免收租金期间如果未取得租金收入的,则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在免收租金期间收取了定金或者是预收了房屋租金的,则应于收到定金或预收房屋租金的当天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另外,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不论承租方是否支付租金,都应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无租使用营业税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在无租使用的情况下,出租方无偿提供房产给使用方,出租方未取得有偿收入。因此,出租方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四、企业所得税
  (一)免收租金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据此,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支付租金日期。由于免收租金期间约定无须支付租金,因此,免收租金期间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二)无租使用企业所得税处理
  无租使用房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取决于是否是关联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关联方无租使用房产,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无租使用房产不属于关联交易,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在无租使用中,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笔者认为,在无租使用的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而已。因此,使用人为房产所有权人代缴纳的房产税当然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谢谢,胡老师!&
本帖最后由 杭厦人家 于
17:35 编辑
& && & 个人理解:应税房产无论谁使用,均要计缴房产税,无非是谁实际申报缴纳的问题。& && &&&具体规定有:
财税地字〔1986〕8号 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 && &&&财税[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该规定已失效】
& && &&&闽地税发[2005]93号: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 && &&&财税[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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