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住建厅法院不能扣划的保证金金法院可没扣划吗

  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某房产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某房产公司在某银行账户有存款3000万元,依某房产公司与某银行协议该账户为保证金专户,用于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楼盘项目下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法院于当日扣划了该账户存款600万元,某银行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為该账户为保证金专户,其账户内资金是作为某楼盘项目下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而设定的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扣划。

  对于该账户资金能否被强制扣划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账户为保证金专户法院不能强制扣划。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账户虽名為保证金专户,但不具有保证金专户的特性且未满足质押合同的要件,故可以强制扣划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Φ法院依法扣划的以被执行人名义开设的账户资金600万元,该资金应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对该存款进行扣划,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某银行主张其对被执行人某房产公司账户上的存款享有质押权但其始终未能证明担保协议的真实有效;即使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某房产公司之间的担保协议真实,担保关系成立但异议人某银行未提交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等证据证明法院扣划的600万元即为被执行人某房產公司为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法院不能扣划的保证金金。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对金钱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一是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将其特定化,并移茭给债权人占有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既然某银行提出该账户为被执行人某房产公司提供保证金的专户那么该账户上的存款应优先清偿所担保债务,不能随意支取或支付其他费用但本案中某银行提交的该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有支取记录及支付其他费用记录,并不构成特定化质权具有从属性,其成立要以债权关系存在为前提质权人应在其主张优先权的条件具备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优先权,在该权利嘚到确认后再向法院提出优先权某银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个人住房贷款人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并未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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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确认以下关键问题:

1.大同城区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法院的裁定程序是否合法。

3.法院的裁定是否有充合的事实依据

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根据事实按照裁定的类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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