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以高额回报诱投资能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英文吗

致全市老年人防范非法集资的一封信
尊敬的老年朋友们:&  你们好!&  近年来,不法分子看中老年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受到怂恿鼓动的弱点,抓住你们追求健康的心理,以高回报为诱饵,以投资、保健、旅游、环保等名义,以贴身关怀、嘘寒问暖等手段引诱老年人参与所谓的投资活动,非法吸收甚至诈骗公众资金,致使不少老年朋友上当受骗,给参与集资的群众个人和家庭造成巨大伤害,性质十分恶劣,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是政府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行为。其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常见的手段大致有几种: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四是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遭受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当老年朋友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并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等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提高判断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建议老年朋友应将积蓄、闲余资金主要以定期、活期存款形式放在正规商业银行,也可以适当购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通过利息、理财收益保值增值,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最后,衷心祝愿老年朋友们生活幸福,健康长寿!&襄阳市老龄办 襄阳市民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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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基础知识(一)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二)非法集资的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观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带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企,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4、利用亲情诱惑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六)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七)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八)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相关案例海南大案要案沈桂林特大集资诈骗案案情简介:2002年10月,沈桂林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获得了海口泰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特典当公司)60%的股份,并任总经理,后于2003年7月任法定代表人。2002年至2009年,沈桂林在泰特典当公司自有资金比较少的情况下,通过借款方式融资用于该公司的典当(抵押贷款)业务及偿还借款利息,并向出借人支付2%-3%的月息。2009年以后,沈桂林在明知泰特典当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基本没有业务、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本人招揽或公司员工、朋友等他人帮助招揽等方式,以其个人名义,并以泰特典当公司、海南泰达拍卖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做担保,承诺支付月息1.5%至4%不等利息,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向被害人借款。随着借款的本金及支付的利息越来越多,还款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了能够借到更多的钱来偿还欠款,沈桂林不但积极要求公司员工、朋友等他人帮助招揽借款,而且将其用赃款购买的房产、汽车等用于抵押,继续借更多款项。沈桂林收到借款后,未将所借款项用于典当业务,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以前借款本金及利息,还用于购买房产、豪华汽车、字画等艺术品,并购买手表、钻戒等奢侈品,支付北京东方美丽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海南美丽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各项开支。至2013年12月,沈桂林的资金链断裂,再也无力支付。沈桂林一共向200多人非法集资8亿多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亿多元。作案手段:1、头顶光环,制造假象。沈桂林先后担任海南省工商联副主席、海南省拍卖行业协会会长、海南省典当协会会长、海南省收藏协会会长,并被评为“跨越辉煌60年——推动海南品牌建设功勋人物”、“海南典当、拍卖、文化产业三个行业的领军人物”,泰特典当公司获得了“海南诚信典当行”的称号和“品牌创建示范企业”。沈桂林及其名下的公司头顶各种光环和荣誉,给被害人以正派、实力雄厚的假象。为了骗取更多被害人的信任,沈桂林先后成立了海南美丽道文化艺术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美丽道文化艺术中心有限公司等公司,向被害人大谈发展文化产业,向多名知名艺术家购买字画,举办艺术展览,把自己包装成成功企业家的形象;还举办虚假的拍卖会,营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假象。2、伪造证件,骗取信任。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以方便借到更多款项而不抽回本金,沈桂林找人制作多本虚假的房产证及不动产他项权证给出借人査阅。3、小恩小惠,让公司员工、朋友等人帮忙招揽借款。随着借款的金额越来越多,还本付息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了借到更多的款项,沈桂林经常在公司的会议上宣扬公司的业绩较好,并根据公司员工的表现给予数额不等的奖金,还让公司员工、朋友帮其招揽借款,使公司员工、朋友不但自己借钱给他,还协助他招揽借款。案件查处:2014年4月,海口市公安局以沈桂林涉嫌集资诈骗罪,崔工年、于焰鑫、谈雄杰、陈小刚、刘莉、华超、杨玉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査起诉。2014年11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桂林涉嫌集资诈骗罪,崔工年、于焰鑫、谈雄杰、陈小刚、刘莉、华超、杨玉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名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210名被害人非法集资金额共计88182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众多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崔工年、于焰鑫、谈雄杰、陈小刚、刘莉、华超、杨玉林等七人在明知沈桂林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仍为沈桂林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并介绍他人向沈桂林提供借款,情节严重且涉案数额巨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沈桂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崔工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焰鑫、谈雄杰、陈小刚、刘莉、华超、杨玉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三年不等。案件警示:沈桂林非法集资长达数年之久,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被害人的借款,并通过转账给被害人支付本金和利息,资金来源不明,进出频繁,数额巨大,符合可疑交易的特征,银行相关部门却没有进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以用于典当业务为名,大肆借款,相关职能部门却没有有效的监控手段;加上被害人贪图高额的利息,给沈桂林非法集资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谭传教)三亚案件三亚汇生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情简介:三亚汇生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汇生行公司)系四川省广安市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甘某为三亚汇生行分公司副总经理。甘某在三亚分公司期间,先后接到总公司风控部分来的两个项目,分别是“云南窖藏项目”和“怡馨项目”。这两个项目都是地方企业向社会群众借款,借款方每月付给出借方1%的利息,汇生行公司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方,收取借、贷双方每月各0.2%的中介费。“云南窖藏”项目借款方为云南窖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窖藏公司),该公司通过三亚汇生行公司向社会群众借款,三亚汇生行公司通过在三亚市内散发传单、在公交车上做广告、跟超市合作发礼物等方式向社会群众宣传该借款项目,每名出借钱的社会群众均可获得每月1%的利息,向社会群众共吸收500万元,签订合同59份,受害人48名。日,“云南窖藏”项目到期,出借人要求退还本金,甘某称总公司告诉她现在云南窖藏公司没有退还本金,强制要求48名出借人延期4个月。而实际上其总公司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在全国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无法退还给出借人。在侦查取证期间,发现“四川怡馨”项目与“云南窖藏”项目性质一样、合同内容一致,同样是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日期从日至日,期限4个月,共向社会吸收资金500万元,签订合同60份,受害人51人,均由犯罪嫌疑人甘某负责并操作施行。三亚汇生行公司在无任何部门批准的合法经营吸收资金资质情况下,通过散发传单、在公交车上登广告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共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000万元。目前,该案已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犯罪分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柯某某“标会”非法集资案案情简介:柯某某,福建人,个体建筑工程承包商。2011年5月前后,柯某某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以“资金互助会”为名,本人或者通过朋友以高额返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先后吸引老乡、熟人、朋友或一般朋友等28人参与其组织的资金互助会。从日至日,共吸收资金逾3000万元。经查核实,柯某某组织的2万元标会共有会子28人(柯某某自己参与16名),会期分为80期(时间从日至日,每逢单月10日竞标一次,逢双月10、25日各竞标一次)。柯某某为了吸收资金,2011年5月初用儿媳名义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新开设4个账户,由儿子具体负责账户资金的收支。柯某某收到会子缴纳的会费后,将部分“标会”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消费或者其他用途,以致竞标进行到第42期左右出现资金问题,竞标进行到62期左右出现倒会情况。截至日,柯某某共吸收陈某某等8人共计763万元。目前,市检察院已批准将柯某某逮捕,案件正由市公安局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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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社消息,“高额回报”通常是骗子投资理财惯用的“杀手锏”,某投资公司就是利用这一惯用伎俩大肆非法吸金。  “想投资理财吗?我们的年利率最低也有18%。如果资金较大,可以达到24%。”郭某的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发送宣传单,承诺高额收益,吸收公众资金。自2012年至今,郭某在株洲地区共非法吸收资金5900余万元。4月16日,天元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郭某批准逮捕。
男子开投资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非法吸金5900余万  确有部分人获利 但风险极大  “看到朋友在这个公司投资,并实地考察了该公司后,我投了21万元到郭某的投资公司。”受害人李先生表示,实地考察中,他看到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公司挂在墙上的各种宣传资料。  在业务员的介绍下,李先生先后分两次共投资了21万元。一次是去年4月,每季度利息为4500元,另一次是去年10月,每季度利息为6000余元。他一共领了2.2万余元的利息。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一些先投资的人确实挣到了钱,利息回报很可能就是公司利用后面收上来的钱。如此高额的投资回报,风险极大。  “分公司”没有融资担保资质 “总公司”也不做业务  事实上,郭某的公司并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资质,公司的工商登记上只有咨询业务。  客户到公司考察,业务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时,会宣传公司投资的是大豆蛋白项目。据调查,大豆蛋白项目确实存在,但运营该项目的公司早在2013年就因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产生纠纷,已被法院查封。郭某还称自己的公司是深圳某公司在株洲的分公司,但经调查,郭某所称的深圳某公司平时只有前台工作人员接待,没有任何业务。  投资人以中老年人为主 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  今年3月9日,市工商局天元分局工作人员发现了此案线索,并于当日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3月11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我们的目标群体就是中老年人,公司大概发展了600多个投资人。”业务员夏某称,当老人有了投资意向后,就会被带到公司财务室签订合同,交现金或刷卡。这些钱都通过公司会计的个人账户转入了郭某的个人账户。  从2012开始直至2015年3月,郭某吸收公众存款5900余万元,已退还到期投资客户本金2800多万元,仍有3100多万元本金未退还。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郭某在没有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投资借款的形式吸引公众投资,并承诺高额利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数额巨大,人数多,应批准逮捕。
关键词:责任编辑若曦【免责声明】中金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中金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掌握财富秘籍的投资者都在这里相关阅读1/1 13:26股票黄金外汇行情微信:cngold-com-cn行业动态金融黑幕财经解读微信:zjs-cngold相关推荐01、02、03、04、05、06、07、08、09、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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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以高额回报骗投资 26名头目酒店开会被抓获
传销以高额回报骗投资 26名头目酒店开会被抓获
  记者昨从汉阳区检察院获悉,该院一次批准逮捕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犯罪嫌疑人26名,这些人都是传销组织骨干,在酒店开交流会时被汉阳警方“一锅端”。  据汉阳区检察院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2012年至2014年初,犯罪嫌疑人干某等人在南京、贵阳、郑州等地以“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等名义开展传销活动。犯罪嫌疑人宣传正在投资“国家秘密项目”,以能获得高额回报诱骗他人购买每份3800元的投资份额。一经购买投资份额,邀请人便与购买人形成上下线关系,根据本人及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进行返利的方式获利,形成了较严密的传销组织体系。该传销组织按本人及下线累计购买的份额将参与者划分为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4个级别,老总级别之上又有教育总监、自律总监、市场总监、体系总监等职务级别。  2013年底,经干某等传销组织上层决定,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汪某等人先后来到武汉市汉阳区开展传销活动,组成多个团队。今年10月30日,该传销组织在市场总监江某某的指使下,由教育总监郑某某召集胡某某、李某某等人在O口区维也纳国际酒店召开传销组织交流会。汉阳警方获悉后,及时组织收网行动,当场抓获全部与会人员,并于当天对在汉阳开展传销活动的57个窝点进行了清查。(记者高星 通讯员吴松恩 鲁昕 实习生杨格格)
信息编号:101586
发布时间: 10:44:13
信息来源:联盟58同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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