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宏创实业有限公司是一个骗子公司,以印尼红土镍矿考察项目考察为由,骗取高额

深圳宏创实业公司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_刘钊军_新浪博客
深圳宏创实业公司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
  深圳市宏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集工、贸为一体的跨国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国际贸易、境外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三大类。所涉及领域有:电子产品、建材、电力、矿产等。总部设在中国深圳,并分别在印度、迪拜、印尼、越南等国设立合资公司及办事处。2003年公司初创人员一直在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出口,亲鉴了中国经济的腾飞,特别是中国进出口业务的迅猛发展。
  电子产品的的研发和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投资采矿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深圳市宏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广泛吸收凝聚各地优秀人才。严进宽出的人才流动理念,开放的企业文化,不拘一格、因才施用的人才策略,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机制,为公司打造出一支蓬勃向上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团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而形成的严密高效的业务流程和运作体系、公平有效的人才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先进的管理理念,使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上保持着强大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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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宏鑫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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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宏鑫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水围界口工业区东四栋四楼北面,联系人李跃南,联系电话2,欢迎新老客户联系,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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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熊某强诉儋州新宏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7264621
熊某强诉儋州新宏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儋民初字第1648号
  原告熊某强24xxxx。
  委托代理人刘某,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伟,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儋州新宏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熊某强诉被告儋州新宏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琼焕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王清华、黄玲妍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杨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被告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不低于4000kcal/kg原煤,月供应数量为2000吨,每吨860元;期限为三年,即日起至日止;原告供应的首批原煤中的500吨的煤炭款430000元,作为原告保证金供被告使用,若被告每月购买的原煤吨数低于2000吨,原告可以不予继续供货,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日依约向被告供应了989.47吨原煤,货款合计元,其中430000元作为保证金,元为煤炭款。依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11年8月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日合同到期终止,被告亦未向原告退还保证金430000元。从日至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亦承诺尽快付款,但均未兑现。原告认为,被告仅于2011年8月向原告购买原煤989.47吨,远远低于每月2000吨,并且不支付货款,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除了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元,退还保证金430000元,还应向原告赔付违约金4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元。原告为此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元;2、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43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截至日,利息暂共计元,其中逾期支付货款所产生的利息为元,从日起算;逾期退还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为17176.44元,从日起算);4、被告向原告赔付违约金430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主张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不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煤炭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每月购买的原煤吨数低于2000吨时,其应退还保证金4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30000元;
  证据二、《收据》28份,用以证明原告于日向被告供应989.47吨原煤,货款为元(其中430000元为保证金,元为货款)及被告购买的煤炭远远不足每月2000吨;
  证据三、日《往来款项对账单》,用以证明原告于日向被告催要货款元(含保证金),被告予以确认并承诺尽快还款;
  证据四、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
  证据五、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证据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与庭审笔录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日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煤炭品名为印尼烟煤;煤炭质量:不低于4000kcal/kg原煤;月购买数量为2000吨。煤炭价格:煤炭单价kcal/kg协商交易价860元/吨(不含运费和税费),前三个月以合同为标准,三个月以后按市场价格浮动协商。码头装卸费用由原告负责。合同有效期为三年,从日至日(以首船货物到达洋浦港起算)。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告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货款结算的方式及结算期限:由于被告方属新建工厂,投资较大,资金周转紧张,原告同意将首批货物中的500吨的煤炭款430000元作为保证金供被告使用,待合同履行完毕后3日内,由被告无息全额支付给原告。其它货款结算采取一车一结算的方式进行,被告收货后即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违约责任:1、原告月提供基准热值kcal/kg范围内原煤2000吨给被告,若低于kcal/kg范围,被告可以不予接受。2、被告月购买基准热值kcal/kg范围内原煤2000吨,不能少于2000吨,若低于2000吨,原告可以不予继续供货,并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支付一次性违约金430000元。3、被告应及时按一车一结算方式支付货款给原告,若未结算数量达到10车(或300吨),原告可以停止供货并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并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4、双方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若被告提前终止合同须返还保证金430000元,并偿付违约金4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日供应煤炭989.47吨给被告,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此后被告因工厂未正常营运不再要求原告供货。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明在《往来款项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元。上述款项中的430000元作为保证金,元为尚欠货款。
  庭审后被告表示:原告主张的货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算,保证金430000元不应计算利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违约之后应退还的保证金,故我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退一步来讲,即使合同约定违约金,该约定亦过高应予调低。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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