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贷几年还清最划算没还清剩下的房贷几年还清最划算需主贷款人一个人还吗

&&&&&&&&&&&&&&&&&&&&离婚时怎么分割婚后按揭房,夫妻离婚房贷没还完怎么办
离婚时怎么分割婚后按揭房,夫妻离婚房贷没还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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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实生活中,由于房屋的价值较高,很多夫妻都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都会选择按揭买房的方式。不过,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闹起了离婚,在离婚时怎么分割婚后按揭房呢?婚后按揭房还会涉及到房贷的问题,如果夫妻离婚房贷没还完怎么办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离婚时怎么分割婚后按揭房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的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因为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二、夫妻离婚房贷没有还完怎么办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办法:1、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2、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对于“离婚时怎么分割婚后按揭房”以及“夫妻离婚房贷没还完怎么办”等问题,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具体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按揭房不同于一般的房屋,夫妻在离婚时对于按揭房的分割程序也是比较复杂的,且很容易引发纠纷。如果您在与配偶离婚时就按揭房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不妨咨询一下婚姻家庭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就按揭房的归属以及房贷问题寻求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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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怎么分割投资性财产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
一、离婚时怎么分割按揭房?离婚时按揭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是离婚案件常见的问题,一般按一下情况分别处理:1、夫妻婚后共同买房并还按揭款夫妻二人的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
吉安婚姻律师温馨提示:一般情况下,离婚后谁带孩子,同等条件下,房子就会判给谁。但如果房子上有贷款,主贷人又不是您,法院在判决房子归属时,还要考虑银行的意见。对银行来说,离不离婚,谁得到房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房子上的贷款能不能及时归还。如果您的收入相对还贷本息来说有差距,恐怕难以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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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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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贷没还清 未还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接听时间:13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翟启尧(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女士:我和我前夫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子,现准备离婚,可是房子还有未还完的贷款,请问这样的房产离婚时能分割吗?银行贷款怎么偿还?  翟律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尚未还清的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如果双方都想要房产,可以对房屋竞价,房屋产权归价高者得。获得产权一方补偿另一方一半的竞价款。并从竞价款中扣除银行欠款的一半,最后由得房者独立承担对银行偿还贷款。  12月15日上午9:30-11: 30 下午1: 30-3: 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的是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的马勇律师。
12/07 17:0712/06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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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结清 可否仅凭离婚协议过户房产?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  甲银行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3月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最初所有权登记在男方王某名下,并由男方贷款购买。后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此房屋归女方李某所有,并由李某负责偿还剩余贷款。离婚后,李某多次要求王某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但王某一直不予配合。同时甲银行也以贷款未结清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李某无奈之下,将王某和甲银行一同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诉争房产归女方所有,要求王某和甲银行协助自己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及判决: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王某及李某的房产贷款尚未结清,仅凭离婚协议书而要求银行办理产权抵押过户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向甲银行申请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待银行内部审批后由原告李某负责偿还。同时,在原告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后,由被告王某和甲银行一同协助原告办理注销诉争房产的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在抵押登记注销后由被告协助原告将诉争房产确权在原告名下。  案例评析  本是一起婚姻关系纠纷案,却在房屋所有权确认中牵扯到银行。其问题症结只有一个:贷款尚未结清,银行可否仅凭法院一纸判决就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撤销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关系中,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现行法律的处理原则是意思自治优先原则,即只有在双方达不成合意的情况下,审判中法院才会采取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方式。本案中,双方对房产的处理决定是房屋所有权归非产权登记方所有,债务也作为非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即在银行的借款合同关系中,承贷主体发生实质变更,银行是否能够仅凭司法文书撤销抵押房产的他项权登记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就符合《物权法》的本意,即在原告代为清偿被告名下的贷款使得抵押权消灭后,方能办理撤销抵押登记和房产过户手续。这样既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又顺应了当事人的本意。  此外,一般在银行和借款人签署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的解除条款会明确约定:乙方(借款人)向甲方(银行)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甲、乙双方(或由乙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那么,上述合同条款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合同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借款人还清借款合同项下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银行方能依约配合当事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案例启示  在贷款发放中,未结清贷款就撤销抵押登记会导致银行的抵押权悬空,因此风险较大。出现类似情形时,最好是银行出面与借款人协商,由借款人向银行提出提前还贷申请,再由实际付款人还清剩余贷款。如果一次性还贷有困难,建议贷款人向银行申请置换贷款等方式融资,在全额贷款本息受偿前提下方可撤销抵押登记,以保全银行资产。同时,这类案件中银行还应注意防范道德风险,即在房地产市场处于下行压力,当业主向开发商主张退房解约不成时,反过来通过离婚、更换借款主体方式逃废银行债务可能性的发生。  ()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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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郑淑梅 何丕猛
  近年来,随着房价一路攀高,按揭购房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因此也带来了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夫妻在离婚时按揭房产的归属问题。在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可以说是一个难点。
  笔者认为,对于按揭房产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应根据房产取得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还是之后、购房款的来源、离婚时是否取得房产证等方面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就实践中存在的几种不同情形作如下分析:
  一、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离婚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归属
  笔者认为,这需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 房屋应为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配偶一方婚后参与了还贷,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货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这主要源于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所用还贷之钱款为婚前个人财产。
  另外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这种情形下的房屋归属,有观点认为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则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以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作为房屋归属的判断标准,而是要看谁到底为购买此房屋支付了更多的款项。在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按揭房屋仍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是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形态的转化。且即便是婚后共同还贷,但婚前一方支付的款项往往要高于其配偶一方,所以不能因为配偶一方参与还贷而改变房屋归个人所有的属性。此时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简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不但有违公平原则,也有悖婚前个人财产独立的立法本意。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房屋仍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
  三、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在离婚时首先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按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四、离婚时按揭房屋增值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问题
  对于按揭房屋由于房价升值所产生的利益,法律上称为“孳息”,它的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尚没有明文规定。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使得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应按如下步骤处理: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为一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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