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 头 哪 里 可 以 做 假 承 兑 汇 票 ,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一定是付款人

商业汇票包括哪些-金投银行频道-金投网
网友评论:
来源:金投银行
编辑:wangshiyun
摘要: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金投银行为您提供商业汇票包括哪些相关知识介绍!!
商业汇票包括哪些?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款项的一种票据。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起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它承认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和两种。商业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票据的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兑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
(4)至2012年,我国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日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5)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员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6)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凭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的计生机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商业汇票的票款结算一般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金投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全币种消费人民币还款☆ 有效期内无附加条件免年费☆ 全球用卡服务及商户礼遇☆ 高额旅行保险赠送
☆超市、加油全年返5% ☆享受优惠最全的交行卡之一 ☆最快当天领卡 ☆签账消费,免息尽享
☆ 新户刷卡满额即赠1000永久积分 ☆ 预借现金 随地可取 ☆ 万家商户 优遍天下 ☆ 积分永久有效 五重安全保障
☆网购享积分礼遇 ☆购物可用积分抵现金 ☆首笔取现交易手续费全免
☆交行优惠力度最大的卡 ☆店内消费积分最高可折抵1% ☆沃尔玛消费返现
☆首张女性专属信用卡,具备三倍积分计划、自选保险计划等功能服务
   
额度:5-10万
额度:0-5万
额度:0-5万
额度:0-5万
额度:0-5万
额度:0-5万
额度:0-5万
额度:10-50万
额度:10-50万
☆ 全币种消费人民币还款☆ 有效期内无附加条件免年费☆ 全球用卡服务及商户礼遇☆ 高
☆超市、加油全年返5% ☆享受优惠最全的交行卡之一 ☆最快当天领卡 ☆签账消费,免息
☆ 新户刷卡满额即赠1000永久积分 ☆ 预借现金 随地可取 ☆ 万家商户 优遍天下 ☆
☆网购享积分礼遇 ☆购物可用积分抵现金 ☆首笔取现交易手续费全免
存款计算器◆
信用卡计算器◆
贷款计算器◆
话题概览|余额宝持有额度上限大幅下调至25万2余额宝为国家打...
昨天跟弟弟一起去银行办卡,然后出示身份证的时候,工作人员拿着几年...
根据央行要求,今年5月1日起,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功能全面关闭...
小伙伴们,你们觉得在银行上班是一种很牛的一件事吗?我们来看看刚刚...
版权所有 (C) 金投网 gold.org 浙ICP备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B2-
为方便用户快速收藏本站,请牢记本站易记网址:<
本站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建议!本站所有广告均由第三方提供!联系管理员:webmaster@cngold.org 欢迎投稿:tougao@cngold.org
我的意见:& 汇票承兑、贴现、质押
汇票承兑、贴现、质押
关键字:&&&nbsp
  汇票承兑、贴现、质押
  一、汇票概述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所用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若没有强有力中介人担保,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后来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运出口,开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发到银行,银行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能及时收到他们所进口的货物单据,到港口提货。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我国于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日起施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分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商业汇票(TRADE BILL):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是商号、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用逆汇法,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进签发的汇票,即属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BILL):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付款行取款,此种汇款方式称为顺汇法。
   2、按有无随附商业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光票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光票的流通完全依你好当事人的信用,即完全看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的资信。在国际贸易中,对少量货运,或收取保险费、运费等其他费用,可采用光票向对方收款。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跟单汇票是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以承兑或付款作为交付单据的条件。除了有当事人的信用外,还有货物的保证。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汇票使用较为广泛。
   3、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即期汇票是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远期汇票是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4、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商号、企业或个人出票而以另一个商号、企业或个人为付款人,并经付款人承兑后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它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所以银行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更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并且能在市场上流通。
   5、按流通领域的不同,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汇票使用的程序: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拒付。
  票据行为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出票(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拒付和追索(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汇票的主要内容
   1、写明&汇票&字样,如:BILL OF EXCHANGE;
   2、书面的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3、汇票编号(NUMBER);
   4、出票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5、汇票的小写金额(AMOUNT IN FIGURES);
   6、付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7、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8、付款期限(TENOR);
   9、汇票大写金额(AMOUNT IN WORDS);
   10、出票条款(DRAWN CLAUSE);
   11、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
  &&& 除上述项目外,汇票上还记载一些其他内容,如利息与利率条款,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禁止转让等。
  汇票应用需注意的事项
   1、正确理解和把握汇票的付款期限。如L/C中要求汇票为Atsight/ondemand/onpresentation或对种类没有具体规定时,一定制作并提交即期汇票,如要求远期汇票,则必须清楚有关期限、期限起算及到期日如何确定。
  计算远期汇票的起始时间的方法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提单日/交单日/其他特定日后付款等;对远期汇票中表明&30daysaftersightofdraft&和&30daysafterdateofdraft&的规定应加以区别:前者指付款人见票承兑后30天付款,后者指汇票出票日后起算30天付款;对&At60daysafterdateofB/L&和&At60daysfromdateofB/L&规定的区别也应明确:按后者操作,受益人可提前一天结汇。
  UCP500对使用&from&和&after&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做法未做规定,ICC认为&&from&包含所述期限的第一天,而&af鄄ter&则从次日起算&,ISBP规定两者均不包括所述日期,除非L/C有相反规定,实践中又有不少其它观点,避免对此产生不同意见的最简单办法就是早出单、早交单。
  汇票到期日的计算准则。&算尾不算头&(从见票日第二天起算);月份为日历月,不考虑每月的具体天数(如见票为Jan31st,见票后1个月、3个月付款的到期日分别为Feb28/29、Apr30);ISBP规定,到期日如是付款地银行工作日,款项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立即予以支付。如到期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应在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2、货款支付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时,应制作两张汇票,各按相应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L/C下的汇票,如L/C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额相同,如规定为发票额的一定百分比,则按规定填写。托收条件下的汇票须在出票依据栏内或其他位置加注&ForCollection&字样。
  3、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来证金额如有&About&字样,则可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
  4、来证对汇票受款人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在汇票的受款人栏填写&PaytotheorderofBankofChina&(由中国银行指定),也可以填写本公司外汇基本帐户开户行。
  5、不使用汇票的情形。实际业务中并非所有交易都需要使用汇票支付货款,不需要汇票的情形有:即期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交易(可以不出汇票);电汇(T/T)、信汇(M/T)和赊帐交易(O/A)(不需要汇票);合同/信用证不要求的时候(进口商/开证行为避免使用汇票而支付印花税不要求出汇票)。
  6、假远期L/C的汇票制作与真远期基本一样,但通常注明:&Negotiableonsightbasis&字样。
  7、汇票的转让。汇票可以通过背书或仅通过交付进行流通转让,背书有多种,空白背书最常见。
  8、汇票错误的更正。原则上讲,汇票的票面应整洁、清楚,不得加注与汇票无关的内容,不得有丝毫差错,金额不得涂改,但实际制作汇票时可能会在币别、期限和付款人上出错,ISBP规定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尚未认证、签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汇票如有更正,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即在更正处加盖更正章),有些国家和地区不接受附有更正的汇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证实。
  汇票条款分析
   1、如信用证规定&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制作汇票时在付款期限栏只须写:&At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注意,信用证中的&our counter&指的是开证行柜台,在实际制单时一定要改为&your&。
  2、若信用证中规定:&The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ing at 60 days after sight and 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 with interest added at the rate of 14.5% per annum from date hereof to approximate date of receipt of remittance in Tokyo for account of the accountee&,制作汇票时应明确这是一份假远期信用证,卖方应按规定开60天远期汇票,但卖方可即期获得货款,付款到期日前的按14.5%年利支付的利息由买方承担,在汇票上At和sight之间填写&60daysafter&,然后注明&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字样。
  二、汇票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就需要确认付款人能否进行付款,于是就设计了汇票的承兑制度。
  (一)、特征
  1、附属的票据行为。
  2、远期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所为的票据行为。
  (二)、一般原则
  1、自由承兑原则。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2、完全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通过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依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完全承兑原则。
  3.单纯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
  (三)、提示承兑
  1、概念。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由于提示承兑的目的仅在于请求付款人就是否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加以确定,所以,对于提示人的资格一般无特别要求。
  2、提示承兑的期间。
  (1)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提示承兑的法律后果。尽管是否提示承兑是持票人的自由,但其法律后果却不同。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可见,提示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追索权的保全上。
  4、提示承兑的例外。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因为该种汇票不具备信用功能,只是作为支付和汇兑的工具而存在。持票人请求付款一旦遭到拒绝,即可行使追索权。我国使用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因而无须承兑。
  (四)、承兑规则
  1、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企业在从事国内贸易购买货物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时,由担保机构对汇票金额的全部或
  保证金敞口部分提供的担保。
  2、商业票据贴现担保
  商业票据贴现担保是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担保机构按票面金额
  为企业向银行提供担保。
  3、对票据承兑人的要求
  作为票据承兑人在接受承兑后,必须遵循汇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改变承兑日期,因为汇票上所记载的事项,都是由商品交易双方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变更。而且,在接受承兑后,还须在汇票正面证明。&同意按汇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章,一经承兑的票据,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不能返回撤销承兑。
  4、执票人获得票款前的提示
  汇票在承兑前必须提示,因为汇票一般由债权人执存,在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在谁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汇票进才能办理承兑。要付款,必须先由执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时也证明债权人身份。
  票据法一般规定有提示日期,付款在执票人提示后,应做出付款与否的答复。由于汇票的到期日是从承兑日算起的,所以持票人应尽可能早承兑,付款人在承兑前对汇票不负任何责任。提示票据是执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手续,必须严格按规定提示,以保证债权的按时清偿。
  5、汇票被拒绝承兑,需写&拒绝证书&
  执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付款不予承兑或无法承兑的,都属于拒绝承兑行为,汇票被拒绝承兑后,除事先说明虽除作拒绝证书外,汇票的执票人应让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写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要写明拒绝理由、金额、年月日等内容并签章。执票人持&拒绝证书&可向汇票转让的前背书人或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五)承兑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汇票时,还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2、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三、汇票贴现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票据贴现(Discounting Bills of Exchange)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贴现既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又是一种授信行为。金融机构通过接受汇票而给持票人短期贷款,汇票到期时,银行无条件兑现汇票,金融机构就能通过收回汇票金额而冲销贷款。如果银行到期不获票据付款,则可以向汇票的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贴现就其性质而言是银行的一项授信业务,金融机构实际上是通过贴现的方式给持票人以贷款。但与一般贷款不同的是,由于贴现机构是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所以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对该贷款(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这种短期贷款的资金安全。
  汇票贴现的限制
  1、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非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持票人有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4、再贴现和转贴现。再贴现是指票据到期前,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背书转让票据,中央银行扣除再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银行的一种票据行为。转贴现是贴现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背书转让票据的票据行为。两者均为票据尚未到期,贴现银行基于资金的需要,而向中央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贴现分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我国的票据市场通过票据的签发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把企业、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从而有效地传导货币政策。
  申请条件
  (1) 在贴现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业务申请条件
  1、票据真实,记载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2、持票企业与其前手企业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申请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企业应满足银行商票贴现授信条件;
  4、持票企业与银行签定贴现回购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协议书);
  5、持票企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提供资料
  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贴现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未到期且格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2)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到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企业贴现回购分为定期回购和不定期回购。
  适用对象
  生产或经营规模较大,产品或企业经营服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存在季节性供需不平衡或其他业务而产生的不定期票据或资金结算的各类企业。
  办理程序
  1、持票企业提供票据原件由银行代为查询,确定真实性;
  2、持票企业填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
  3、持票企业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交易发票;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由银行对出票企业进行授信审查;
  5、银行审核票据及资料;
  6、银行计收利息,发放贴现款。
  7、按协议约定日,企业归还票据款,银行向企业归还票据并退还未使用资金利息。
  计算方法
  汇票面值-汇票面值*贴现率*(汇票到期日-贴现日)/360
  假设你有一张100万的汇票,今天是6月5日,汇票到期日是8月20日,则你贴现后得到的金额如下:
  [100/(1+3.24%)]* 76/360=
  支付方式
  按贴现利息支付方式,可以分为:
  1、卖方付息:即贴现利息由卖方支付的票据贴现行为。贴现申请人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时,贴现利息由我行直接从拟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贴现款项中一次性扣收。
  2、买方付息:即贴现利息由买方支付的票据贴现行为。贴现申请人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时,贴现利息由我行向买方收取,并将全额贴现票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
  3、协议付息:即贴现利息由买卖双方协商,分担支付据贴现利息的票据贴现行为。贴现申请人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时,我行收取应由买方支付的贴现利息,再从拟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贴现款项中一次性扣收应由卖方支付的贴现利息后,将贴现票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
  词语解释
  贴现tiēxi&n[discount on a promissory note] 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通融资金,银行扣取自提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以票面余额付给持票人
  贴现释义:拿没有到期的票据到银行或钱庄兑现或做支付手段,并由银行或钱庄扣除到期以前的利息,称
  贴现。
  【出处】:姚公鹤《上海闲话》:&惟间有持票者不及守候支票之届期。拟先期向该钱店兑取现款者,持票人按照未到期之日数,扣还该店利息若干日,名曰贴现。&巴金《谈&秋&》:&他做的是所谓&贴现&,这种生意只要有本钱,赚钱也很容易。&
  【示例】:《文汇报》:&这家公司区别于外资银行之处,在于侧重项目融资,搞大宗批发业务,如外汇贷款、外币票据贴现&&外币大额存款等。&
  发放贷款
  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资金流动性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利息收取时间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利息率
  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资金使用范围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债务债权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365天)。
  银行表述
  对于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 贴现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在其《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贴现&并列,同贴现时明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1、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2、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
  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一)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 贴现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继承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中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二)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贴现合同。因此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则该法在第(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四)项又规定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三)《暂行办法》回避了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 贴现方式&,同时明确规定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事实上,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
  但是,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正是由于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贴现问题
  在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中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 贴现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贴现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成为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虽然贴现人支付的贴现金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相符,对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现金额,但这并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还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因此,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予以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
  (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拒绝时,贴现人可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确认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的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认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是因为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贴现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重大过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
  票据业务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 贴现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
  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贴现中的相关问题。
  预防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 贴现然而,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有瑕疵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
  贴现政策
  我国的票据市场通过票据的签发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把企业、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从而有效地传导货币政策。对于需要融资的企业而言,虽然直接面对的是贴现业务,但作为再贴现这项货币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转贴现及再贴现必然影响到贴现业务的发展。例如,再贴现政策的核心是调整再贴现率。中央银行一旦调整再贴现率,实际上是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公布其货币政策的取向,从而改变商业银行的信用量,使货币供应量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市场利率的升降。中央银行通过开办再贴现业务,提供最终信用,使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再贴现随时取得资金而提高办理票据贴现的积极性。从2005 年3 月17 日起,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62%下调到0.99%,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维持1.89%不变。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贴现率高于0.99%,则商业银行宁愿做票据贴现也不愿多交存超额存款准备金。这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票据贴现市场的&温度&。
  四、汇票质押
  汇票质押的概念
  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被背书人债务清偿保证的一种方式。
  汇票质押的方式
  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如果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汇票质押的法律效果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1、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承兑汇票质押
  承兑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供给债款担保为意图而进行的背书。它是有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法,将收据转移给质权人,以收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背书人债款清偿确保的一种方法。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若是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收据上签章,或许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收据质押。
  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法,与普通质权比较,效能不同。
  1、贷款人歹意或许有重大过失从事收据贷款的,质押行动无效。
  2、背书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以后手对此收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当收据责任。
  3、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以后手以此收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获得收据的持票人不享有收据权利。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收据案件胶葛若干问题的规则,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依质押收据再行背书或许背书转让收据的,背书行动无效。
  5、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完成债务时,不限定在设置的债务范围内,而是能够依收据恳求系数收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恳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参考资料
正在读取...
蔡律 的近期作品[职业日志][职业日志][职业日志][职业日志][职业日志][职业日志]最新资讯
湖北师院(湖北师范大学)毕业,留校任系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2004年任忠县人民政府顾问,2007年获“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球问计求策”一等奖,荣获2007度、2008年度重庆十佳网络知识分子。荣获2011年“新阶…
蔡律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假承兑汇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