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陈版,政府补助递延收益摊销年限的摊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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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版-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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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版,您好,本月在济南南郊宾馆听了你的精彩培训课程,关于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下,增设了其他综合收益有以下几点疑问,烦请您解答一下:
&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以及核算范围:
在30号准则中,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是: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扣除相关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在利润表上单独列示各项其他综合收益项。我想以下定义是从利润表的角度来的,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如何界定,以及核算范围是哪些?还有一点,在讲课时,你显示的参考财务报表以及附注的征求意见稿(文件名字我记不住了),我在证监会网站上也没有查到,该征求意见稿能否分享一下,不胜感激。个人觉得: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核算范围如下: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一职工薪酬》,有设定受益计划形式离职后福利的企业应当将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计人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账务处理:借记“其他综合收益——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重新计量——精算损失”,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其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人当期损益。以及下列情况: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首次执行日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原计入所有者权者的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转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发生减值转回时通过权益转回。账务处理: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记“其他综合收益”。(貌似不对吧,还是觉得应该计入资本公积)(3)持有至到期技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人当期损益。(4)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保值》,现金流量套期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前者,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出,计人当期损益。(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一一外币折算》,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其他综合收益);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6)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其他项目。比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 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将该部分转入当期损益等。(7)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技资》,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所以根据(1)-(6)的情况,按照权益法核算都能形成和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下(根据准则目前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一样,既是项目也是会计科目)
上述(3)-(7)的账务处理是否与(1)-(2)一样,改选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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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准则明确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在会计核算和报表列报时均应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这一报表项目和一级科目,不再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科目核算。
“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余额列报于资产负债表;本期发生额列报于利润表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项目内。附注中对其他综合收益的余额和本期发生额的披露均有相应的要求。但是,因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是“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下的子目,所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只能填列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余额,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余额应在“少数股东权益”中列报。
所以,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表间勾稽关系是: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期初余额+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本期发生额=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期末余额。
因为合并利润表中不能直接看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本期发生额”,只能通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减去“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倒算,所以有:
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期初余额+(归属母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期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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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归纳得非常到位!
非常及时的业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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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准则明确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在会计核算和报表列报时均应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这一报表项目和一级科 ...
这个公式是否正确& &利润表中不是把所得税剔除了吗?
这里的“其他综合收益总额”实际上是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税后净额的合计数。&
凡是准则明确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在会计核算和报表列报时均应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这一报表项目和一级科 ...
这个公式是否正确& &利润表中不是把所得税剔除了吗?
凡是准则明确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在会计核算和报表列报时均应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这一报表项目和一级科 ...
利润表中是否把所得税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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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准则明确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在会计核算和报表列报时均应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这一报表项目和一级科 ...
注意到在2014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其他综合收益需要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和转入损益情况”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调节情况”,第一张表应该使用全口径,即母公司与少数股东合计,请问陈版第二张表,应该是使用填写归属母公司部分还是全口径,如果是归属母公司部分则本期发生数无法与其他表格勾稽对应,如果是全口径则年初数无法将以前年度计入到少数股东部分的其他综合收益,清晰的分出,还请陈版解惑!
建议参考证监会和交易所的2014年度上市公司附注披露格式,将这两表合一披露,逻辑关系较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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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版总结的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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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准则明确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在会计核算和报表列报时均应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这一报表项目和一级科 ...
如无法判断企业以后能否取得足够的应税所得,是否还要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与其他情形下一样,要求足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谨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以未来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为前提,都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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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法判断企业以后能否取得足够的应税所得,是否还要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但这个时候同时也允许企业确认同等金额的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这个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计入递延所得税费用的话,最终对损益和所得税费用没有影响,但如果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会导致损益表确认一块所得税收益,看起来是不是很奇怪?
确实看起来比较怪,但确实是符合所得税准则的原理的。《瑞华研究汇编》中的“问题2-3-4(当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是否应对未来可税前弥补的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就讨论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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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jczyh 于
21:32 编辑
凡是准则明确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在会计核算和报表列报时均应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这一报表项目和一级科 ...
如陈版所说:凡是准则明确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在会计核算和报表列报时均应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这一报表项目和一级科目,不再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科目核算。
那么,请教陈版“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也不再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是这样,那“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什么?
如陈版所说:凡是准则明确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在会计核算和报表列报时均应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这一 ...
其他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包括:
1、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尚未解锁或可行权的部分;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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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陈版!
陈版主好牛!!人也好
请教版主:按目前关于“其他综合收益”以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划分,“”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尚未解锁或可行权的部分“被计入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但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这一项又归入了”所有者投入与减少资本“项目中,说明其与”所有者投入”相关了。另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属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内容,但根据“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界定,其内容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因而,请问:“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种提法是否还应该存在?如果存在的话,应该怎么界定其包括的内容?谢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还是&
由于外币报表折算差异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呀?
一般不涉及。&
总结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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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的原话是:“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1)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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