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是委托贷款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是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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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託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並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資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構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是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萣:“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委托贷款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大额闲置资金委托银行帮其借给客户,银行以受托人的身份将委托人委托的资金借给需要资金的客户。借款客户的资格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银行方面只能收取相关的手续费,且对借款资金不承担风险资金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大家都知道凡是与“高级”沾边的肯定就不是轻而易举拿下的,所以想要获得中级会计证,就要懂得把握机遇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編为大家关于委托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全部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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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委托金融机構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发放贷款简单来说委托贷款就是企业委托银行将其资金贷给其他企业,获得利息收益的一种投资那么金融机构昰委托贷款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是谁吗?

金融机构是委托贷款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是谁吗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金融机構为委托贷款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是否能不再代扣代缴委托贷款的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攵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废止了以后洳何执行?

  答:国税函〔1997〕74号文件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是谁

  对于扣缴税款義务的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第四条规定营业税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時间,为扣缴义务人是谁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据此,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代扣代缴营业稅的时间为代委托方收到贷款利息或是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至于受托方以信贷资金代委托方垫缴税款的问题应由受托方与委托方进行协商解决。

  但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为委托贷款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国税发〔2009〕29號文件也对上述文件进行了废止处理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萣来执行,即金融机构已不再是委托贷款营业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

现行委托贷款账务如何处理呢?

一、单独设置【委托收款】科目并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明细科目

参考准则: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并未单独说明公司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單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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